期刊文献+
共找到4,127篇文章
< 1 2 207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新《公司法》若干重要问题解读(笔谈) 被引量:6
1
作者 赵旭东 周林彬 +3 位作者 刘凯湘 赵万一 周友苏 李建伟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2期1-41,共41页
新《公司法》修订所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修订内容包括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控股股东义务、董监高信义义务等方面。赵旭东教授指出,本次《公司法》修订在公司登记与信息公示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和法... 新《公司法》修订所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修订内容包括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控股股东义务、董监高信义义务等方面。赵旭东教授指出,本次《公司法》修订在公司登记与信息公示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和法律后果、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股东权益保护和控股股东义务这五个关键领域实现了重大突破和创新。周林彬教授集中解析了“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章,认为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是通过新设这一章积极回应了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的“本土实践”与“中国问题”,给出新时期国有企业治理的“中国方案”,推进了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的设计,重塑了国有企业的规范体系。刘凯湘教授对本次《公司法》修订中与公司资本制度相关的若干条文展开解析,包括限期认缴制、新增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规则、董事会的催缴出资义务、股东失权制度、董监高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类别股的规定、授权资本制等。赵万一教授深入探讨了这次《公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认为新《公司法》既坚持了其商法属性,同时又充分考虑了《民法典》的既有制度内容,适当兼顾了与《民法典》之间的制度衔接关系,从而既为科学解决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提供了理念和制度支持,也为中国式法律制度体系的创建提供了完美的立法实践样本。周友苏教授深入解析了新《公司法》在完善股东出资制度方面增加的股东出资缴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失权、股东出资责任这四条新规定,认为新《公司法》在完善股东出资制度方面增加的这些新规定,积极回应了我国自2013年以来公司数量大幅增长所带来的股东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的现象突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态势等问题,极大地强化了保护债权人的力度。李建伟教授深入解析了《公司法》修订中与法定代表人制度相关的若干条文,认为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较之以往更加体系化,并有望基本解决困扰公司实践许多年的诸多难题,但其中亦存在不完全规范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公司法》 股东出资责任 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 法定代表人制度
下载PDF
企业重罪合规改革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建构 被引量:1
2
作者 何萍 刘继琨 《齐鲁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2-94,共13页
企业重罪合规改革在刑法上面临的主要争议是正当化事由尚不明晰,以及是否违反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肯定的是,企业重罪合规改革具有充分的理论基础与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改革过程中,重罪合规应当划分为事前重罪... 企业重罪合规改革在刑法上面临的主要争议是正当化事由尚不明晰,以及是否违反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肯定的是,企业重罪合规改革具有充分的理论基础与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改革过程中,重罪合规应当划分为事前重罪合规与事后重罪合规两个方向。在组织体责任模式下,企业在事前制定有效的合规计划,并有效落实合规计划可以排除单位责任;企业事后合规义务的履行可以熔断企业刑事责任,进而带来刑罚上的从宽处罚,并解决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为了能够使企业合规改革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得到充分落实,立法机关应当对《刑法》第30条、第31条以及分则有关条款进行修正,并由司法机关制定关于企业合规有效性的司法解释,以确保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重罪合规改革 责任主义 法益恢复 刑事责任熔断
下载PDF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阶梯化的关键问题研究 被引量:1
3
作者 曾祥华 《行政与法》 2024年第6期87-101,共15页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阶梯化是解决食品安全领域法律责任合理化的一种重要途径,可以有效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当前存在行刑衔接缺失、惩罚性赔偿金额缺乏弹性、刑事责任设置不平等、一味从严设定的法律责任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实现食品...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阶梯化是解决食品安全领域法律责任合理化的一种重要途径,可以有效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当前存在行刑衔接缺失、惩罚性赔偿金额缺乏弹性、刑事责任设置不平等、一味从严设定的法律责任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实现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阶梯化应当遵循法律明确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刑事立法应当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对象、主体、资格刑与行政法相协调,罚款应当折抵罚金。行政法律应当降低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实现行政责任梯度清晰化。惩罚性赔偿标准应当增强灵活性,并设置赔偿金额的上限。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应当增加罪刑阶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法律责任阶梯化 明确性原则 比例原则
下载PDF
从传统走向生态:生产者产品责任生态化
4
作者 黄辉 沈长礼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87-196,共10页
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生态化是因应生态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生态化趋势的必然结果。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在责任理念、责任目的和责任内容上被局限于国家、个体和社会利益保护,既难为预防性和现实性生态责任承担提供依据,又难为生态利益损害... 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生态化是因应生态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生态化趋势的必然结果。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在责任理念、责任目的和责任内容上被局限于国家、个体和社会利益保护,既难为预防性和现实性生态责任承担提供依据,又难为生态利益损害救济提供保障,难以适应生态社会发展需要。然而,随着生态社会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不仅生态利益保护的现实需要增强,产品责任理念生态化、产品责任目标生态化和产品法律理论生态化也使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生态化之正当性和必要性凸显。与此同时,生态法律责任理论、产品政策生态化和法律生态化也为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生态化提供了可行性保障。有鉴于此,实体法应从产品责任理念、产品责任目的和产品责任内容上促进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生态化,将绿色、循环、低碳的生态责任理念、责任目的和责任内容贯穿生产者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内化为生产者产品在设计、生产、销售和废旧产品回收等环节的行为自觉,构建传统责任与生态责任互补、协同和沟通的整体责任体系。程序法则应沿用公私二元分离的救济模式,既可发挥现有制度之功能与效率,又能避免因公私益交织案件对现有司法机关、司法制度和司法人员要求过高而导致的预防失效和救济失灵。当然,为防止生产者产品责任泛化,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生态化并非无限度地生态化,而应是在恪守“必要性”的基础上,既不妨碍传统产品责任功能之实现,又不突破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追究在时间、空间与事实等客观条件上的限制和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化 法律生态化 责任生态化 生态法律责任 生产者产品责任
下载PDF
论《反垄断法》行政法律责任体系的二维扩张
5
作者 孙晋 仝汉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3-109,共7页
《反垄断法》的实施为我国加速推进经济转轨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然而,近年来频发的垄断现象也反映出法律规范力有不逮,行政法律责任畸轻造成的威慑不足与预防效果不彰尤为明显。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试图对此予以回应,却未能提... 《反垄断法》的实施为我国加速推进经济转轨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然而,近年来频发的垄断现象也反映出法律规范力有不逮,行政法律责任畸轻造成的威慑不足与预防效果不彰尤为明显。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试图对此予以回应,却未能提出完备的革新方案。在纵向维度上,双罚制的妥协性适用使得部分垄断行为的责任主体出现缺位;在横向维度上,处罚种类的局限性又对综合评价法律责任造成掣肘。未来可以考虑全面适用双罚制,并扩展财产罚的内涵,增加行为罚和人身罚,建构起《反垄断法》更具威慑力和灵活性的行政法律责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行政法律责任体系 双罚制 处罚种类 法律修订
下载PDF
有限责任公司“人”的特征重构--基于人合性的反思
6
作者 沈云樵 《浙江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45-57,156,157,共15页
人合性是被我国公司法理论和实务界广泛认可的有限责任公司特征。“人合性”三字虽未明确入法,但是我国《公司法》在1993年制定之初即创设了相关制度,三十年来对人合性的肯定立场没有根本改变,2023年新《公司法》赓续传统,未有突破。在... 人合性是被我国公司法理论和实务界广泛认可的有限责任公司特征。“人合性”三字虽未明确入法,但是我国《公司法》在1993年制定之初即创设了相关制度,三十年来对人合性的肯定立场没有根本改变,2023年新《公司法》赓续传统,未有突破。在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股权转让等司法实务中,人合性已经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影响深远。观诸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并无将有限公司列为人合性公司的立法例,而我国公司法上对人合性制度的立法论和解释论皆付诸阙如。实则,有限公司并无先验的所谓人合性特征,其应为契约性和法人实体的二合一。将来《公司法》再修订,应彻底废除有限公司人合性及其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人合性 契约 有限责任 法人实体
下载PDF
教育法典法律责任的属性界定及其编纂
7
作者 周恒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1-69,共9页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特定的教育法律事实使某教育法主体承担不利后果的教育法律依据。该定义更加贴合责任的词源内涵,具有较强的概念解释力,也符合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教育法典法律责任应归属部门型法典法律责任,以行政法律责任为具体形...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特定的教育法律事实使某教育法主体承担不利后果的教育法律依据。该定义更加贴合责任的词源内涵,具有较强的概念解释力,也符合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教育法典法律责任应归属部门型法典法律责任,以行政法律责任为具体形态。这种定位有助于厘定教育法适度法典化的入典范围、帮助调和教育法典的属性争论、符合教育法典的编纂目的、契合官方的制度定位。教育法典法律责任应遵循价值理念统一、规范协同、比例适当的原则。在具体的编纂路径上,教育法典一方面需要对既有教育单行法中的法律责任条款进行妥善处理,“编”排入典;另一方面也要围绕教育法典内容的变动,“纂”制新的责任规范,适应教育法典既“编”又“纂”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育法典 法律责任 部门法典 行政法律责任
下载PDF
气候变化责任体系研究
8
作者 王明远 张金晓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47-56,209,共11页
责任制度是气候变化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的坚实法治保障。域外气候变化责任制度已呈现一定的体系性特征,其中法律责任的主要模式有单一主体型与混合主体型、集中来源型与分散来源型、行政法律责任型与刑事法律... 责任制度是气候变化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的坚实法治保障。域外气候变化责任制度已呈现一定的体系性特征,其中法律责任的主要模式有单一主体型与混合主体型、集中来源型与分散来源型、行政法律责任型与刑事法律责任型;部分国家的气候变化法在规定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规定了政治问责与行政问责。气候变化法具有政策法与监管法的双重维度,并面临科学不确定性等难题,这决定了气候变化责任制度不应局限于单一责任来源、单一责任主体、单一责任类型,责任制度的体系化建构成为气候变化法的重要内容和特点。有鉴于此,未来我国气候变化责任制度应是规范公权力机关与私主体,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政治问责与行政问责,涉及综合性气候变化法、其他单行法与下位法的体系性构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变化法 责任体系 法律责任 政治问责 行政问责
下载PDF
基于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污染损害的社会化救济路径——强制责任保险的可保性和关键问题讨论
9
作者 田其云 韩颖怡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31-141,共11页
日本核污染水排海造成的污染损害赔偿数额巨大,建立系统性救济机制迫在眉睫,其责任保险是社会化救济的重要法律路径。研究认为,核污染水污染责任具有可保性:持续性核污染水排海使损害的潜伏持续累积,几十年后仍将面临难以预期的保险索赔... 日本核污染水排海造成的污染损害赔偿数额巨大,建立系统性救济机制迫在眉睫,其责任保险是社会化救济的重要法律路径。研究认为,核污染水污染责任具有可保性:持续性核污染水排海使损害的潜伏持续累积,几十年后仍将面临难以预期的保险索赔,核污染水是一种面向未来的新的保险标的。政府主导构建核污染水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可分散核污染水污染风险,确保未来污染损害发生时能为受害人及受损生态系统修复提供财务赔偿保证,填补赔偿环节中作为赔偿者短板的赔偿能力,使得赔偿有序、高效进行,为有效治理海洋环境污染提供保障。为此,应借助政府公权力构建核污染水强制责任保险制度:①通过立法强制核污染水污染责任投保。②面对来自未来的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将核污染水持续污染纳入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明确界定为持续性保险事故,对未来发生的损害赔偿承担保险责任,治理海洋环境污染,修复海洋生态系统。③设立专门的保险公司参与经营可以更好地控制污染风险和经营风险,明确保险公司对核污染水污染风险进行承保的义务及其参与权,通过相关政策为专门保险公司的保险能力建设提供保障。日本政府授意或主导核污染水排海,依国际法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就建立核污染水强制责任保险国际合作进行磋商,包括:日本履行核污染水排海告知义务,放宽利益攸关国保险公司进入日本保险市场的限制,对核污染水强制责任进行共同保险,搭建共同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利用保险衍生工具共同推动核污染水巨灾证券化,共同商定核污染水保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留存期限、使用管理,建立长期的、提留充足的核污染水保险准备金以有效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巨额索赔。日本与利益攸关国应就核污染水损失评估体系建设进行国际合作,为保险公司核保提供核污染水风险评估、损失评估、损害处理及赔偿等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核污染水 排海 可保性 强制责任保险 法律制度
下载PDF
涉Sora等文生视频危害行为的刑法规制
10
作者 刘宪权 余越洋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89-102,172,共15页
Sora等文生视频的应用将对刑法的法益理论产生重大影响。应将文生视频生成内容纳入作品范围。文生视频是其生成内容的作者但尚不是权利主体,应将相关著作财产权转移给使用人。涉文生视频强制猥亵、侮辱罪所侵害法益应当包括精神损害的... Sora等文生视频的应用将对刑法的法益理论产生重大影响。应将文生视频生成内容纳入作品范围。文生视频是其生成内容的作者但尚不是权利主体,应将相关著作财产权转移给使用人。涉文生视频强制猥亵、侮辱罪所侵害法益应当包括精神损害的内容。文生视频的应用改变了视频创作行业的社会关系,进而会改变相关犯罪行为法益侵害性程度的判断标准。涉文生视频犯罪主要涉及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侵犯财产权利类犯罪以及寻衅滋事犯罪。司法解释对涉文生视频犯罪相关罪名构成要件的规定应当既有突破也有限制。我国刑法应设立数据安全责任事故罪以追究文生视频研发者、生产者的过失罪过下的刑事责任。应及时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应用的前置法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将文生视频的智能化程度区分为信息的整理、信息的基本加工、信息的深度加工三类,以此合理分配使用者、研发者与生产者所应当承担的涉文生视频犯罪的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文生视频(Sora) 文生视频 生成内容 法益 数据安全责任事故罪
下载PDF
论“禁野”《决定》中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识别与规制
11
作者 唐绍均 康慧强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39-49,共11页
食用或者以食用为目的购买、持有“除《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之外”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人类活动均应被界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 食用或者以食用为目的购买、持有“除《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之外”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人类活动均应被界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的“滥食野生动物行为”。在行政执法或刑事司法实践中,“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发现、取证与追责均面临难题,亟须将“以食用为目的购买、持有”前述野生动物的行为扩张解释为“滥食野生动物行为”并予以法律制裁。对于滥食“《决定》‘重申’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行为,若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宜在现有法律规定基础上通过倍增罚款金额以实施“加重”处罚,并建议通过扩增处罚种类、明确“加重”处罚幅度以及细化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等方式实现行政制裁的规范化;若属于犯罪行为,虽可在现有法律规定基础上实施“加重”处罚,但亟须通过“两高”司法解释明确“加重”处罚的“基点”与幅度。对于滥食“《决定》‘新增’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行为,不管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参照”处罚仅为《决定》的“权宜之计”,亟须通过立法弥补行政执法或刑事司法依据的缺失,以期实现对“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有效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食野生动物行为 法律责任 “加重”处罚 “参照”处罚
下载PDF
物权登记错误行政赔偿裁判规则争议问题之再认识
12
作者 戚建刚 兰皓翔 《法治社会》 2024年第1期92-103,共12页
需要受害人穷尽其他法律救济途径才能判令行政机关承担因登记错误致损赔偿责任的司法实践于法无据;物权登记错误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救济途径具有同等独立法律价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请依法裁判;司法实践... 需要受害人穷尽其他法律救济途径才能判令行政机关承担因登记错误致损赔偿责任的司法实践于法无据;物权登记错误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救济途径具有同等独立法律价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请依法裁判;司法实践和司法规范将以房屋登记为代表的物权登记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确立为过错归责原则缺少法律依据。确立结果归责原则理据在于:具有法律规范依据,更加符合《国家赔偿法》《民法典》立法宗旨;与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相匹配;结果归责原则并不要求物权登记机构承担绝对责任。将登记错误行政赔偿责任作为一种补充责任涉嫌违反《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规定,也会造成新的不公平。根据物权交易民事侵权人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实施故意侵权意思联络为标准,登记错误行政赔偿责任可以分为份额责任和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登记错误 行政赔偿 结果归责原则 份额责任 连带责任
下载PDF
环境行政中法律解释的功能主义趋向:以政策支持为核心
13
作者 张忠民 袁明 《学习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53-64,F0002,共13页
环境利益复杂性伴随的利益认知难题与环境利益关联性伴随的价值选择难题,使得环境行政的法律解释凸显功能主义趋向。功能主义趋向并不意味着规范主义不受重视,而是需要摆脱单方面的文本思维或工具思维,将实践情景中的利益指向与价值选... 环境利益复杂性伴随的利益认知难题与环境利益关联性伴随的价值选择难题,使得环境行政的法律解释凸显功能主义趋向。功能主义趋向并不意味着规范主义不受重视,而是需要摆脱单方面的文本思维或工具思维,将实践情景中的利益指向与价值选择通过功能化转译,形成有所区别的解释尺度,并过渡到对行政行为要件的理解中。这无法局限于环境法律的内部探讨,需要在文义解释与历史解释设定合法性基础、目的解释与体系解释提供嵌入通道的基础上,依托具有强关联性的环境政策,通过信息补充与结果评价的路径合理引导法律解释过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行政 法律解释 功能主义 政策支持 利益认知
下载PDF
体育赛事法律实践研究——第十一届环渤海体育法学论坛综述
14
作者 贾文彤 师璇 +4 位作者 付立新 李寒冰 郭锐 夏琰 史琳 《体育科学研究》 2024年第3期21-26,共6页
在冬奥会成功举办、新《体育法》实施之际,为加快推进依法治体进程,服务体育赛事发展,第十一届环渤海体育法学论坛以“体育赛事的法律实践”为主题,就体育赛事与《体育法》、大型体育赛事法律实践、体育赛事行政法律制度、体育赛事参与... 在冬奥会成功举办、新《体育法》实施之际,为加快推进依法治体进程,服务体育赛事发展,第十一届环渤海体育法学论坛以“体育赛事的法律实践”为主题,就体育赛事与《体育法》、大型体育赛事法律实践、体育赛事行政法律制度、体育赛事参与主体权益保障等议题进行了重点研讨,总结实务问题的应对经验,并对实务难点尝试提出完善对策,突出了特色鲜明的理论、实践相互印证的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 法律实践 行政监管 权益保障
下载PDF
对谈:日本行政法学在中国的四十年
15
作者 朱芒 王贵松 《法治社会》 2024年第4期1-13,共13页
从1980年初开始,中国行政法学人留学日本,译介日本行政法的论文著作,日本行政法学在中国重新受到关注并获得影响力。南博方、盐野宏、藤田宙靖等人的近10本教材推动了我国行政法知识的体系化认识,大桥洋一、小早川光郎等人的10余本行政... 从1980年初开始,中国行政法学人留学日本,译介日本行政法的论文著作,日本行政法学在中国重新受到关注并获得影响力。南博方、盐野宏、藤田宙靖等人的近10本教材推动了我国行政法知识的体系化认识,大桥洋一、小早川光郎等人的10余本行政法专著推动了我国相关原理的纵深化发展。国内有近10本著作对日本行政法展开了通论和专题研究,但总体上仍不够充分。日本行政法既有开放性,也有特殊性,不可轻视。学习日本行政法,不仅可以获取更多的知识和原理,也可以利用其研究方法、问题意识的发生角度,开展对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只要能避免简单的“对接”,更多、更新的日本法研究都是有益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日本行政法学 知识传播 法学方法论 比较法
下载PDF
论海事调查责任认定的规范
16
作者 熊勇先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45-158,共14页
海事调查责任认定是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海上行政管理职权的活动,其最终结果表现为海事调查结论。在海事调查结论具有预决作用且无法司法救济的背景下,应当规范海事调查责任认定过程,从而提升海事调查结论的科学性。为此,在行政过程论... 海事调查责任认定是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海上行政管理职权的活动,其最终结果表现为海事调查结论。在海事调查结论具有预决作用且无法司法救济的背景下,应当规范海事调查责任认定过程,从而提升海事调查结论的科学性。为此,在行政过程论的指导下,基于实践困境与规范需要,应当拓展现有海事责任认定过程的范围,把调查取证步骤纳入并嵌入初步结论控制。在此基础上,围绕海事调查责任认定涉及的调查取证、事实认定、初步结论作出和初步结论控制四个阶段,细化并明确各阶段的具体规则和特殊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事调查结论 海事调查责任认定 行政过程论 规范措施
下载PDF
论碳排放权交易合规中行政监管的制度优化
17
作者 王斌 张玲玲 《江苏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56-164,I0004,I0005,共11页
在双碳目标下引导碳交易企业积极主动地开展自我合规,是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要路径,亦是国家行政监管模式发展成功的关键。规制理论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合规中的行政监管提供了规范性启示和有益性借鉴。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合规管理的... 在双碳目标下引导碳交易企业积极主动地开展自我合规,是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要路径,亦是国家行政监管模式发展成功的关键。规制理论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合规中的行政监管提供了规范性启示和有益性借鉴。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不断优化的过程,是回应型规制、智慧型规制和后设规制从理论逻辑转化为实践逻辑的过程。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存在立法规范相对滞后,风险管理明显不足以及配套机制付之阙如等问题,可从三个方面来推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合规中行政监管的优化:完善协同性“碳合规”法律体系,提升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法律位阶,发布碳排放权交易合规管理指引;加强多元性“碳合规”风险管理,事前采取源头预防,事中贯穿风险沟通,事后加大处罚力度;结合我国“碳合规”管理的现状,建立行政执法和解、处罚裁量规则激励和社会声誉型激励等激励性“碳合规”监管机制,力图为实现双碳目标贡献思路与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排放权交易 合规管理 行政监管 法律规制
下载PDF
关于《教师法》修订中的法律责任之完善探讨
18
作者 姚金菊 《现代教育论丛》 2024年第1期45-59,共15页
1993年《教师法》是首部以专章形式规定教师法律责任的教育法律。该部法律在具体内容、逻辑安排和体系衔接等方面还存在不足。《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均对法律责任章有所修订。《教师法》修订应借鉴《公务员法》《法官法... 1993年《教师法》是首部以专章形式规定教师法律责任的教育法律。该部法律在具体内容、逻辑安排和体系衔接等方面还存在不足。《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均对法律责任章有所修订。《教师法》修订应借鉴《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公务员类立法和《医师法》《律师法》等职业类立法相关规定,细化教师法律责任,推动《教师法》有效实施,以“强师”助推“教育强国”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师法》 法律责任 公务员类立法 职业类立法
下载PDF
家庭教育令的强制力研究——兼论《家庭教育促进法》法律责任条款
19
作者 周华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96-105,共10页
家庭教育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颁行后,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所创设的新型令状,其针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行为予以干预和纠正。从法教义学分析来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家... 家庭教育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颁行后,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所创设的新型令状,其针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行为予以干预和纠正。从法教义学分析来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家庭教育令的强制力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存在隐性赋予。对此,司法机关以“法律责任”章为依据,寻求援引他法针对拒不履行者设置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而督促监护令等相关令状亦对强制力进行了探索尝试,但实际效果均不理想。如此困境源于家庭教育关系的情感性与传统强制执行措施间的不适配。促进家庭教育令制度的落实,应弱化执行措施的惩罚性与对抗性,着力推动判后回访机制及专门机构扶持制度的发展,以保证金代替罚款,并促进家庭教育令与撤销监护及专门教育间的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促进法 强制力 法律责任
下载PDF
环境行政处罚对象在租赁关系中的确认
20
作者 吴满昌 李文凤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66-76,共11页
在环境行政执法实践中,处罚对象适格是行政处罚成立与否的重要前提。然而,由租赁关系引起责任主体的变化,致使行政机关在认定环境行政处罚对象时陷入困境。损害担责原则是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它由污染者负担原则演变而来,其责任范围... 在环境行政执法实践中,处罚对象适格是行政处罚成立与否的重要前提。然而,由租赁关系引起责任主体的变化,致使行政机关在认定环境行政处罚对象时陷入困境。损害担责原则是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它由污染者负担原则演变而来,其责任范围涵盖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领域。行政执法机关以损害担责原则来确认环境行政处罚对象,符合违法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的一般原则。在租赁关系中,当事人约定环境责任的条款有效,但不能改变行政公法责任的承担主体,行政执法机关确认环境行政处罚对象应遵循:对履行环保义务存在有效约定的,由协议约定的一方或第三方履行,但是,确认环境行政处罚对象应以实际违法行为人为准,并坚持损害担责原则和处罚法定原则的路径。此外,基于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别规定,在执法实践中还需要区分污染/破坏环境类违法行为、环境管理制度类违法行为,并结合租赁标的对被处罚对象的确认进行类型化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 租赁关系 损害担责 责任主体
下载PDF
上一页 1 2 207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