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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立法修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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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远 商浩文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98-107,共10页
无线电是重要的国家资源之一,我国无线电已广泛应用于我国社会生产、生活各领域。对无线电的刑法保护有助于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1997年《刑法》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设置行政前置程序很不科... 无线电是重要的国家资源之一,我国无线电已广泛应用于我国社会生产、生活各领域。对无线电的刑法保护有助于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1997年《刑法》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设置行政前置程序很不科学,"结果犯"的设置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该罪的法定刑配置较低且缺乏层次,罪状表述不完善,相关罪名之间不协调。基于无线电保护的现实需要,《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行政前置程序,将"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罪条件改为"情节严重",增设相应的加重罪刑单位和量刑档次,改进现行法条中的部分用词并整合相关立法,以实现对无线电更为有效的刑法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线电通讯管理 行政前置程序 结果犯 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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