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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ual Aspects of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 Diversified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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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EI Yang 《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Selected Publications from Chinese Universities》 2024年第1期79-97,共19页
The proposition of a diversified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is mainly to realize the reasonable diversion of cases and promote the substantive resolution of disputes.Under this framework,all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 The proposition of a diversified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is mainly to realize the reasonable diversion of cases and promote the substantive resolution of disputes.Under this framework,all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must strictly follow the basic judicial principles and norms and abide by the bottom line of justice in the subjects and procedure of"dispute resolution"in order to gain the trust of the concerned parties.It is necessary to fully activate and give full play to their own characteristics and advantages and carry out the equal and orderly competition in the"diversified mechanism"to ensure that the concerned parties'right of free choice can be substantially expanded.As one of the components of the"diversified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system should have the dual aspects of judicialization and administerization.The two aspects are not in a diametric opposition or tradeoff relation,but rather,they merely differ in observation perspectives,zone of action and specific direction to such an extent without compromising their coexistence and reciprocal promotion.Only by the judicalization and administeriz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system can we get it out of the current dilemma and gradually turn it into the main channel to solve administrative dispute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diversified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JUDICIALIZATION administerization main chan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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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困境及功能优化 被引量:1
2
作者 王锡锌 俞祺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2-53,156,157,共14页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出当事人申请意愿低、复议机关抵触情绪大、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效果差等诸多问题。上述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包括审查主体定位不当、审查标准与行政诉讼趋同、审查机制与审查后...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出当事人申请意愿低、复议机关抵触情绪大、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效果差等诸多问题。上述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包括审查主体定位不当、审查标准与行政诉讼趋同、审查机制与审查后果不匹配等,而根本原因则在于该制度的功能定位偏离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根据行政复议法,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首要功能是预防和纠正不合法、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辅助行政争议的解决;同时,该制度还需兼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标。这与行政诉讼中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以及备案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存在明显差异。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功能应当与复议制度的整体功能保持协同。以此为指引,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主体应被限缩解释为对规范性文件有监督权的上级机关,审查标准应被扩张解释为广义合法性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应在考虑有效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作平衡性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功能 规范性文件审查 适当性审查 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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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复议的适当性审查 被引量:3
3
作者 章剑生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30-41,156,共13页
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行政行为的两个审查标准。适当性审查与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表述不同但内容一致。合法性审查是形式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是实质合法性审查,因此,适当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构成了一种从“... 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行政行为的两个审查标准。适当性审查与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表述不同但内容一致。合法性审查是形式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是实质合法性审查,因此,适当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构成了一种从“从形式违法到实质违法”的双阶审查方法。在形式合法性已经确认的前提下,针对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从合目的性、结果可接受性和利益权衡三个面向作适当性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 适当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 利益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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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导向下行政复议的价值取向与完善路径
4
作者 陈书全 张珊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34-141,共8页
行政复议制度具备解决纠纷、救济权利、内部监督三项功能,其中权利救济体现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价值追求,以权利救济为首的多项功能共存,能够有效回应复议制度的实践需求,发挥主渠道作用。主渠道条款作为新行政复议法的... 行政复议制度具备解决纠纷、救济权利、内部监督三项功能,其中权利救济体现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价值追求,以权利救济为首的多项功能共存,能够有效回应复议制度的实践需求,发挥主渠道作用。主渠道条款作为新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对具体制度设计具有统筹作用。从整体性视角出发,行政复议制度相比于行政诉讼具有制度性优势,这种优势是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纠纷的主渠道作用的基础。在制度修订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进一步改革行政复议管辖制度、扩大受案范围、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增强复议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 权利救济 纠纷解决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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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止制度检视与完善进路
5
作者 郭丽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6期156-166,共11页
我国行政复议中止制度发轫于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依据的合法性审查;随着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以及兼顾实质性化解纠纷的需要,复议中止事由不断增加,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潜在威胁。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 我国行政复议中止制度发轫于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依据的合法性审查;随着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以及兼顾实质性化解纠纷的需要,复议中止事由不断增加,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潜在威胁。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整理发现,复议中止情形下的行政救济难题主要表现为复议中止时间畸长、复议中止之后恢复审理难,以及“其他情形下”的复议中止占比过高等问题。行政复议中止制度异化的原因在于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价值偏离、授权与控权的不平衡、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权力主体的信息垄断便利等。基于此,可以通过分类限定复议中止的法定期限、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恢复复议审理的监督和救济、厘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限制兜底条款的适用等路径来完善行政复议中止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 复议中止 复议期限 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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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复议的制度实践与路径优化
6
作者 张健 王筱盈 《档案与建设》 2024年第10期44-50,共7页
通过对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后的1200起案件样本的讨论发现,行政复议作为与行政诉讼相比肩的化解档案行政争议的法律渠道,在促进档案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后的1200起案件样本的讨论发现,行政复议作为与行政诉讼相比肩的化解档案行政争议的法律渠道,在促进档案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档案行政复议制度仍存在作为化解争议主渠道的作用有待提升、监督与纠错作用有限,以及档案馆的角色定位有待明确、档案开放申请人缠讼现象较为严重等问题。未来应当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为契机,多措并举,不断完善档案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档案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档案行政争议中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档案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档案主管部门 权利救济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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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多层次救济机制
7
作者 刘权 周天鹤 《南海法学》 2024年第4期46-59,共14页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结论对当事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否应当接受行政处罚,是否应当进行民事赔偿以及具体数额多少具有重要影响。目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为“证据”,若对其认定结论不服只能向上一级...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结论对当事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否应当接受行政处罚,是否应当进行民事赔偿以及具体数额多少具有重要影响。目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为“证据”,若对其认定结论不服只能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法院仅能从证据规则角度审查其是否具有相应证明效力。而在现实中,司法裁判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实陈述和责任判定具有较强依赖性,但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完全符合证据特征,所能适用的证据规则十分有限,导致法院提供的司法救济具有较大局限性,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非常不利。因此应准确把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实质内容,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属性,明确其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并以此为理论基础,形成一套公安内部复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全面多层次的独立救济机制,达到维护公平正义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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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复议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适用
8
作者 庄汉 姚昕彤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125-133,共9页
行政复议中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指当申请人不服行政决定申请复议时,原则上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关于该原则的规定存在原则之间冲突、效力层级较低、适用范围不清、例外规定狭... 行政复议中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指当申请人不服行政决定申请复议时,原则上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关于该原则的规定存在原则之间冲突、效力层级较低、适用范围不清、例外规定狭窄和概念模糊等不足,导致其在司法适用上存在一定障碍。新《行政复议法》第63条第2款在一定程度上对以上问题作出了回应:将该原则提升至法律层级,进一步扩张其适用范围,明确了一定的例外情形。将来应进一步扩张其适用范围,不局限在当事人复议请求范围内,而将其适用于变更、撤销及撤销并重作决定,同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的适用限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 禁止不利益变更 行政争议 实质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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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的限度 被引量:1
9
作者 张旭勇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4-65,157,共13页
新《行政复议法》第45条规定复议机关有权调查取证,但是未明确可以调查收集哪些证据。依据《行诉法解释》第22条第1款和第135条第3款,复议机关可以为原行政行为补充调查取证,并据此作出维持复议决定。复议机关补充调查取证的实质是,把... 新《行政复议法》第45条规定复议机关有权调查取证,但是未明确可以调查收集哪些证据。依据《行诉法解释》第22条第1款和第135条第3款,复议机关可以为原行政行为补充调查取证,并据此作出维持复议决定。复议机关补充调查取证的实质是,把原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修复为符合法律规定,面临一系列难以化解的合法性质疑。“行政一体化”理论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理论主张复议机关全面调查取证,但前者颠覆了行政复议的性质,错误地把行政复议作为后续行政程序,后者仅以“未再启动新的法律程序”目的为基点,忽视行政复议的监督与救济功能。在监督行政与救济权利的视野下,即使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复议机关调查取证的范围也应当限于程序性事项、核实当事人证据三性、证明原行政行为违法或申请人实体诉求成立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 调查取证 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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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优先适用
10
作者 郑宗强 熊勇先 《南海法学》 2024年第5期56-67,共12页
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优先适用是指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时应先进行变更考察,不适合变更的,才考虑撤销等其他决定类型。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优先适用契合行政复议的立法目的,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激发复议机关复议能动性。其优先适用具有... 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优先适用是指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时应先进行变更考察,不适合变更的,才考虑撤销等其他决定类型。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优先适用契合行政复议的立法目的,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激发复议机关复议能动性。其优先适用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在逻辑上归因于行政复议制度的职权主义,在目标导向上指向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据此,为推动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后行政复议变更决定优先适用的制度建构,应厘清事证瑕疵类、事证明确类、违反法定程序类以及超越或滥用职权类下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适用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变更决定 职权主义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程序空转 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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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公开内容的检视与完善
11
作者 王苏婉 《西部学刊》 2024年第18期88-91,共4页
新《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七十九条确立了行政复议决定公开制度。行政复议决定公开制度是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关系到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新《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复议相关的法规并未就行政复议公开内容的范围... 新《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七十九条确立了行政复议决定公开制度。行政复议决定公开制度是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关系到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新《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复议相关的法规并未就行政复议公开内容的范围进行详细规定,基于各地实践探索情况,行政复议决定公开内容目前主要存在公开内容款项、公开详细程度以及公开中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程度等问题,同时,行政复议中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和行政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是否应纳入行政复议决定公开的范畴,亦是推进行政复议决定公开亟须解决的问题。为了更充分地发挥行政复议决定公开制度的功效,有必要规范行政复议决定公开的内容,并将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结果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一并公开,以完善行政复议决定公开的法律依据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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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复议法》变更决定制度的功能导向及其规范展开
12
作者 黄涧秋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4年第3期1-11,共11页
新《行政复议法》中的变更决定制度包括三个功能导向,分别是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强化基于行政自制的内部监督。变更决定在否定原行政行为效力上与撤销决定存在质的区别;变更决定与部分撤销决定分别适用... 新《行政复议法》中的变更决定制度包括三个功能导向,分别是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强化基于行政自制的内部监督。变更决定在否定原行政行为效力上与撤销决定存在质的区别;变更决定与部分撤销决定分别适用于原行政行为不同的处理结果;变更决定与责令重作决定择一适用需考虑两个因素。变更决定的三种适用情形呈现出行政行为违法程度依次递进的格局,应从决定结果、法律适用、事实认定三个方面推动变更决定的适用空间扩容。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在变更决定制度中具有“安全阀”的作用,应避免变更决定的优先适用地位受到不当抑制,允许补充适用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变更决定中心主义已经初现端倪,但其实效性仍然有待检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 变更决定 决定体系 禁止不利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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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法视域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研究
13
作者 商思刚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5期142-158,共17页
从私主体权利救济的视角观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检察监督分别位于行政争议法治化解决渠道的前端、中端和后端,三者共同构建起我国行政救济法框架下的行政争议正式解决路径。综合考察三种法定制度下的两种实质解纷模式,发现存在... 从私主体权利救济的视角观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检察监督分别位于行政争议法治化解决渠道的前端、中端和后端,三者共同构建起我国行政救济法框架下的行政争议正式解决路径。综合考察三种法定制度下的两种实质解纷模式,发现存在着行政主体自行纠错机制缺失、行政复议调解机制不完善、法院实质解纷整体效能有限、检察机关实质解纷依据不明确等问题。为此,应当在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组织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相关领域立法、完善各项具体工作机制,使行政主体、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能够找准各自定位、依法尽职履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争议 行政救济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行政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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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视阈下行政复议前置的二元重构
14
作者 庄汉 孙益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65-74,共10页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理念应当在行政复议前置的制度运行过程中得到贯彻,主要体现为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扩张的规范化和行政复议前置案件的定分止争。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前置的相关法规范存在设定权限过度下放、部门主义倾向严重、内在...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理念应当在行政复议前置的制度运行过程中得到贯彻,主要体现为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扩张的规范化和行政复议前置案件的定分止争。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前置的相关法规范存在设定权限过度下放、部门主义倾向严重、内在体系紊乱等问题,因此应当限缩复议前置的设定权限,仅允许法律设定复议前置相关内容。具体而言,在程序法层面,由《行政复议法》设定行政复议前置的专业化解、程序便捷以及重大利益保留的实质性标准;在实体法层面,由其他单行法律作出复议前置情形的具体规定,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的限制作用,适时修订、废止部分现存的复议前置规范条款,以防复议前置范围的无限扩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 有限前置 实质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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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复议法听取当事人意见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15
作者 王振海 姜慧 聂佳郁 《吉林金融研究》 2024年第6期63-67,共5页
新行政复议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复议机关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及听取意见的方式。此规定不仅保障当事人参与行政程序、表达诉求的权利,更提升了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实践中,行... 新行政复议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复议机关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及听取意见的方式。此规定不仅保障当事人参与行政程序、表达诉求的权利,更提升了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等存在众多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案件时,囿于案件审理期限、复议机关职能多元化、案件申请人众多性与居住分散性等因素,使得听取当事人意见程序效能无法得到有效发挥。因此,需要通过构建网络公共平台、完善行政复议代表人推选程序等举措予以化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参与权 听取意见 复议职能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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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及相关思考
16
作者 张晓 《北京档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30-34,共5页
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是新时代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准则。论文对《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主要内容进行了系统介绍和评述,分析了主要特点,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企业档案 档案管理 国家档案局第21号令 档案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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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电子办税的语音交互式AR操作指引系统
17
作者 李健 何汉武 +3 位作者 吴悦明 莫建清 张俊坤 鄢鑫 《现代电子技术》 2021年第22期169-173,共5页
电子办税系统为纳税人提供了在线办税的便捷途径,特别是当前新冠疫情下,电子办税系统是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的重要途径。但税务事项本身操作步骤的复杂性以及电子办税仍存在指引不够清晰的问题,导致很多纳税人无法有效使用电... 电子办税系统为纳税人提供了在线办税的便捷途径,特别是当前新冠疫情下,电子办税系统是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的重要途径。但税务事项本身操作步骤的复杂性以及电子办税仍存在指引不够清晰的问题,导致很多纳税人无法有效使用电子办税系统。为解决这一问题,文中提出语音交互式增强现实操作指引系统。首先,对该系统的整体框架进行了阐述;然后,着重介绍该系统内语音交互方法的实现方法,包括语义分割方法、用户操作意图判别逻辑等;最后,开发了原型系统以验证所述方法的有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办税 语音交互 增强现实系统 语义理解 操作指引 系统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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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的主要内容、实践价值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被引量:1
18
作者 王英玮 《北京档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21-26,共6页
论文在系统介绍《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的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了该标准的主要特点、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并对该部门规章在个别行文表述和某些规定的细化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 档案处置 国家档案局17号令 档案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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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行政复议官制度的创建
19
作者 梅献中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1期59-68,共10页
推进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应当重视复议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行政复议官制度。没有一个稳定、可持续、专业的行政复议官群体,行政复议便缺乏必要的人才队伍支撑,便无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对此,可参照《法官法》... 推进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应当重视复议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行政复议官制度。没有一个稳定、可持续、专业的行政复议官群体,行政复议便缺乏必要的人才队伍支撑,便无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对此,可参照《法官法》的规定,比照法官的选拔、考核和管理,对行政复议官设定若干职级,明确其任职资格,规范其权利义务,打通上、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官及其与法官、律师之间的交流渠道,在突出行政复议的行政性、行政复议官是行政公务人员这个基本属性的前提下,彰显其司法性的一面,给行政复议官一个专业化、职业化的可持续发展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人员 行政复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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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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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习剑平 《法治研究》 CSSCI 2023年第6期34-47,共14页
自2018年以来,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提起的行政诉讼呈明显上升的态势。从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公开的判例来看,多数判例认为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可诉性,但此非定论。由于事故调查报告的形成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此作... 自2018年以来,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提起的行政诉讼呈明显上升的态势。从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公开的判例来看,多数判例认为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可诉性,但此非定论。由于事故调查报告的形成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此作出批复的过程中,通常会涉及诸多环节、众多部门、各类主体,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综合性、政策性,关乎受害群众的抚慰、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诸多方面的评价等,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和今后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司法权的介入应当慎重,应当把握好审查的时机与限度等问题。内部行政行为外化、行政行为的成熟性以及过程性等理论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可诉性均有一定的解释力,这些理论已经深刻影响了司法实践并导致了不同的裁判结果。最高法对于此类案件的可诉与否尚未统一意见。或许可以将行政复议前置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一种选择,如此,既能充分保障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与自我监督权,又能关照到此类案件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权作为最终救济手段的权威性,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故调查报告 批复 可诉性 内部行政行为 复议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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