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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文物建筑产权问题及其解决路径研究
1
作者 张国超 苏昊霖 张恩荣 《中国名城》 2024年第7期56-61,共6页
产权的排他性、经济性特征和产权制度的保障使得产权人对文物建筑的保护行为可以转化为自身利益,产权对私有文物建筑的保护激励作用由此体现。中国私有文物建筑具有公私权利竞合、产权流转的“房地一体”要求、产权量较大的特征,导致产... 产权的排他性、经济性特征和产权制度的保障使得产权人对文物建筑的保护行为可以转化为自身利益,产权对私有文物建筑的保护激励作用由此体现。中国私有文物建筑具有公私权利竞合、产权流转的“房地一体”要求、产权量较大的特征,导致产权并未对私人和集体对私有文物建筑的保护行为起到高效的激励作用,具体表现为:公私权利主体行为的负外部性、“房地一体”背景下对私有文物建筑的抛弃、较大的产权量对文物建筑保护的不利影响。针对以上特征和问题,建议通过政府收购和产权置换的方式探索发展权转移制度,建立健全文物行政执法和社会监管制度,完善绩效考核制度,集中合并产权,建立建筑认养制度,从而有效解决产权问题对私有文物建筑的阻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有文物建筑 产权 产权置换 文物行政执法 建筑认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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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血亲亲子关系司法解除的困境因由和路径优化
2
作者 曹薇薇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0-51,共12页
拟制血亲亲子关系与自然血亲亲子关系承载相同的法定权利义务和社会期待的养老育幼功能。然而,不同于自然血亲亲子关系,拟制血亲亲子关系恶化到父母子女无法共同生活时,可以通过诉讼解除关系。当前拟制血亲亲子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血亲亲子关系与自然血亲亲子关系承载相同的法定权利义务和社会期待的养老育幼功能。然而,不同于自然血亲亲子关系,拟制血亲亲子关系恶化到父母子女无法共同生活时,可以通过诉讼解除关系。当前拟制血亲亲子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其规制的理论依托体系欠缺,内容抽象零散,导致司法实践处理养父母子女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时无据可依、无章可循,类案异判和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当前纠纷主要集中在子女成年后,可分为三类:养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关系解除后的经济补偿的标准。婚姻、收养、继承等相关规定法典化后,亟待在体系视域和家庭价值引导下,就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诉讼解除及其引致的身份和经济纠纷形成指导原则、价值导向和具体规则,优化司法解决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拟制血亲 亲子关系 婚姻法 收养 继父母子女 司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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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收留迷失子女律”研究
3
作者 王晓斐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85-93,共9页
收留迷失子女律源于汉唐时期的略人略卖人律,明朝时单独设立,并延续至清。该律条主要惩治收留迷失或在逃之人、冒认良人或他人奴婢为自家奴婢、私自收养四岁以上遗弃儿童、故意遗弃子女且待其成年又试图将其认回,以及出征官员兵丁携带... 收留迷失子女律源于汉唐时期的略人略卖人律,明朝时单独设立,并延续至清。该律条主要惩治收留迷失或在逃之人、冒认良人或他人奴婢为自家奴婢、私自收养四岁以上遗弃儿童、故意遗弃子女且待其成年又试图将其认回,以及出征官员兵丁携带逃失良民子女等犯罪行为。与略人略卖人律相比,收留迷失子女律惩治的人群更加多样,且多激情犯罪,两者在实际的司法案件中存在一定转换的可能。此外,清政府还建立了一整套详细的政务流程和奖惩机制用于解决收留迷失子女此类案件。研究收留迷失子女律,有利于深化对我国古代有关惩治人口犯罪法律体系的认识,可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收留迷失子女律 人口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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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在国内适用的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4
4
作者 朱志晟 张亮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4期175-178,共4页
本文认为凡涉及到私人权利义务等事项的条约,都将会产生国内适用的问题。转化和纳入各有优劣,应视条约的不同而相应采用。至于在国内法中解决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则完全取决于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条约在国内法上并非处于绝对优先的地位... 本文认为凡涉及到私人权利义务等事项的条约,都将会产生国内适用的问题。转化和纳入各有优劣,应视条约的不同而相应采用。至于在国内法中解决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则完全取决于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条约在国内法上并非处于绝对优先的地位。就中国而言,转化已经成为我国适用条约的主要方式,而在处理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所采取的是条约优先的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内法 私人权利义务 转化方式 国际条约 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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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与“一般法”之关系及适用问题探讨 被引量:71
5
作者 汪全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50-54,共5页
一般法(一般规定)是指在时间、空间、对象以及立法事项上作出的一般性规定的法律规范,特别法(特别规定)则是适用于特定时间、特定空间、特定主体(或对象)、特定事项(或行为)的法律规范。“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不仅适用于同位法之间... 一般法(一般规定)是指在时间、空间、对象以及立法事项上作出的一般性规定的法律规范,特别法(特别规定)则是适用于特定时间、特定空间、特定主体(或对象)、特定事项(或行为)的法律规范。“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不仅适用于同位法之间而且也适用于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但其适用条件则有不同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别法 一般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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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收养法趋同化取向 被引量:9
6
作者 蒋新苗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0年第6期39-42,共4页
各国法律对收养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以及收养效力的规定千差万别。但是 ,不同国家的收养法的分歧和对立并不是绝对的。一方面 ,现代国际社会的收养法逐渐从简单收养、完全收养并存的格局转向以完全收养为主的立法取向 ;另一方面 ,各国... 各国法律对收养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以及收养效力的规定千差万别。但是 ,不同国家的收养法的分歧和对立并不是绝对的。一方面 ,现代国际社会的收养法逐渐从简单收养、完全收养并存的格局转向以完全收养为主的立法取向 ;另一方面 ,各国收养法逐渐摒弃将收养视为纯契约行为的当事人放任主义 ,改采强化收养的行政或司法程序的国家监督主义。保护儿童利益的原则在现代国际社会的收养法律制度的改革中得到更大程度的体现。这些不只是表明了各国国内收养立法的趋同化取向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趋同化 简单收养 完全收养 收养法 公约 国际收养法统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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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绝与财产继承:清代民事审判中的情理法 被引量:5
7
作者 柏桦 袁红丽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32-38,共7页
户绝财产继承案件是清代民事审判的重要内容,有关户绝财产继承的律例见于"立嫡子违法"、"卑幼私擅用财",与此相关的内容在《户部则例》、《兵部则例》、《理藩院则例》中也有规定,这既表明了宗法伦理的庶民化,又反... 户绝财产继承案件是清代民事审判的重要内容,有关户绝财产继承的律例见于"立嫡子违法"、"卑幼私擅用财",与此相关的内容在《户部则例》、《兵部则例》、《理藩院则例》中也有规定,这既表明了宗法伦理的庶民化,又反映了宗族对宗族财产控制的加强。地方官在严格依法判决户绝财产继承案件时,也适从礼制风俗,有袝食说、应继说、兼祧说,在融入了人们对生活和法律理解的同时,促成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在追求情理法契合的同时,寓含着社会和谐及长治久安的理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审判 情理法 户绝财产 承嗣继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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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人条件立法的缺陷与矫正 被引量:2
8
作者 陈业宏 向华萍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29-39,共11页
我国《收养法》中的收养人条件规定存在严重瑕疵,其实施结果与立法初衷相背离,既不能激励公民收养孤残弃儿童,也不利于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甚至阻碍了公民合法收养行善,使绝大部分应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未被合法收养。收养人条件立法应增... 我国《收养法》中的收养人条件规定存在严重瑕疵,其实施结果与立法初衷相背离,既不能激励公民收养孤残弃儿童,也不利于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甚至阻碍了公民合法收养行善,使绝大部分应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未被合法收养。收养人条件立法应增加收养人品行良好、心理健康、未受过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处罚,夫妻一方可单独收养其配偶的子女,外国人与中国公民的收养条件相同且须办理涉外收养公证等规定,将收养人年龄改为年满25周岁,明确收养人应有的具体能力,废除收养人无子女,只能收养一人,单身男性收养异性须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等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养法 立法目的 收养人条件 被收养人身心健康 行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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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习惯到法律:路径与特征的分析 被引量:1
9
作者 张镭 廖颖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7-23,共7页
从习惯到法律的演变有两个基本的路径:一是纳入,其中包含重述和适用的过程;另一个是转化,其中包含编纂与整合的过程。同时,从习惯到法律演变的过程中,社会秩序始终蕴含着两种规则治理的二元化现象,这是由法权在两种规则中的不同表达形... 从习惯到法律的演变有两个基本的路径:一是纳入,其中包含重述和适用的过程;另一个是转化,其中包含编纂与整合的过程。同时,从习惯到法律演变的过程中,社会秩序始终蕴含着两种规则治理的二元化现象,这是由法权在两种规则中的不同表达形成的一种必然性的结果。从历时性过程进行分析,由习惯到法律演变的过程具有过程的渐进性、进程的交互性、方式的多样性、程度的差异性以及范围的扩展性这样5个方面的特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惯 法律 纳入 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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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在民族地区立法变通的原则与内容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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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堂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15-18,共4页
由于受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刑法定分止争功能在民族地区有时难以得到全面发挥。因此,为了使刑法在民族地区得以有效实施,对刑法进行立法变通是明智且有效的选择。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应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前提,并在坚... 由于受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刑法定分止争功能在民族地区有时难以得到全面发挥。因此,为了使刑法在民族地区得以有效实施,对刑法进行立法变通是明智且有效的选择。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应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前提,并在坚持有选择吸纳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原则的基础上,对刑法的部分条款渐次地进行立法变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民族地区 立法变通 有选择吸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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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末修律的局限性看中国对西方法律的借鉴 被引量:3
11
作者 傅建奇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1年第1期45-50,共6页
190 2~ 1911年间 ,清政府进行修律 ,制订了大批新式法典并由此建立起中国近代的法律体系 ,对后世的立法与司法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当时主客观条件的限制 ,这次变革实质是以资产阶级法律形式掩盖封建法律的内容 ,故存在很多缺陷... 190 2~ 1911年间 ,清政府进行修律 ,制订了大批新式法典并由此建立起中国近代的法律体系 ,对后世的立法与司法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当时主客观条件的限制 ,这次变革实质是以资产阶级法律形式掩盖封建法律的内容 ,故存在很多缺陷。文章根据法律移植理论 ,对清末修律的局限性进行了分析 ,并探讨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对西方法律的借鉴及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继承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末 修律 局限性 西方法律 借鉴 法律 普适性 地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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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殉道者之法律接受与抗拒的现代性反思——以苏格拉底与安提戈涅为例 被引量:1
12
作者 孙曙生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84-89,共6页
在碰触到不符合正义本质的国家法律时,苏格拉底与安提戈涅做出了不同选择,前者服从,后者以死抗拒,显现出公民对国家法律所持的截然不同的态度。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遵守法律、维护法的安定性是现代社会公民对国家的第一要务,但正当... 在碰触到不符合正义本质的国家法律时,苏格拉底与安提戈涅做出了不同选择,前者服从,后者以死抗拒,显现出公民对国家法律所持的截然不同的态度。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遵守法律、维护法的安定性是现代社会公民对国家的第一要务,但正当性接受亦是确立法治本质中的核心要素,二者不可偏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的接受 法安定性 正当性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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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质证原则 被引量:1
13
作者 刘仲秋 杨健平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1期60-62,共3页
质证原则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并与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环节。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已在交叉询问、直接言词、证人身份披露以及所有证据都应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更充分体现此原则的丰富内涵和司法的公正性... 质证原则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并与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环节。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已在交叉询问、直接言词、证人身份披露以及所有证据都应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更充分体现此原则的丰富内涵和司法的公正性。但在其立法上和执行上的某些方面尚有不足之处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质证原则 证人证言 刑事诉讼 中国 交叉询问规则 直接言词 原则 证人身份披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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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弃婴收养模式的改革——以《收养法》第8条为中心 被引量:1
14
作者 刘敏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5年第12期66-70,共5页
弃婴与孤儿,在法律上当受同等保护。较之于孤儿收养,《收养法》第8条对于弃婴的收养,设置了更为严苛的条件与程序。在此模式下,公立福利机构成为弃婴收养的必经环节。弃婴收养的垄断化,使得大量事实收养无法合法化。国家对于儿童福利保... 弃婴与孤儿,在法律上当受同等保护。较之于孤儿收养,《收养法》第8条对于弃婴的收养,设置了更为严苛的条件与程序。在此模式下,公立福利机构成为弃婴收养的必经环节。弃婴收养的垄断化,使得大量事实收养无法合法化。国家对于儿童福利保障投入的不足,催生了某些福利机构通过弃婴收养牟利现象。打击逃避计划生育的行为,不应成为弃婴收养严苛化的正当理由。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弃婴收养应当打破垄断,走向一种综合性的收养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弃婴 收养 综合性模式 《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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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案件证据认定之实证分析——以海峡两岸的两起案件为例 被引量:1
15
作者 骆东平 谭彬 《三峡论坛》 2011年第6期104-108,149,共5页
在性骚扰案件中,难以收集到有效证据的问题一度被认为是妥当解决这类争议的最大障碍。通过对海峡两岸法院就两起性骚扰案件的审理进行比较研究后发现,人们的这种"共识"实际上只反应了问题的一个方面,而问题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在性骚扰案件中,难以收集到有效证据的问题一度被认为是妥当解决这类争议的最大障碍。通过对海峡两岸法院就两起性骚扰案件的审理进行比较研究后发现,人们的这种"共识"实际上只反应了问题的一个方面,而问题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在于我国大陆地区法院的法官过分追求直接证据与经验法则的不妥当运用,这主要源于法官性别平等视角的缺乏并由此而产生了错误的解释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性骚扰 证据认定 经验法则 性别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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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瑞收养法的差异化与趋同化溯源 被引量:1
16
作者 蒋新苗 《时代法学》 2020年第3期1-18,共18页
中国与瑞士的收养法都具有明显的大陆法系特征[1],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自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独特的体系。虽然两国收养法在收养目的、宗旨、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则方面存在趋同化,但在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的... 中国与瑞士的收养法都具有明显的大陆法系特征[1],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自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独特的体系。虽然两国收养法在收养目的、宗旨、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则方面存在趋同化,但在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的法律效力以及收养关系的解除等方面,瑞士涉及收养的法律与中国实施的全国性的收养法律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对立和冲突,正是因为两国收养法律制度所存在的巨大差异,中瑞之间至今尚未开通跨国收养。从理论和实践上分析,适用国际私法规则、采取个案协商方式、通过两国签订双边合作协定或司法协助条约、通过共同参加有关收养的国际公约、两国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修改各自的法律以求得收养法的大体一致等做法,都是解决中国与瑞士之间跨国收养法律冲突的可选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养人 被收养人 法律冲突 国际公约 跨国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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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收养关系成立实质要件法律适用规范的重构 被引量:1
17
作者 蒋新苗 《时代法学》 2019年第6期1-9,共9页
我国的涉外收养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发展。在立法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尽管初步构建了规范涉外收养的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的有机法律体系,但该制度依然不够完善且存在诸多缺失。特别是关于涉外收养... 我国的涉外收养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发展。在立法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尽管初步构建了规范涉外收养的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的有机法律体系,但该制度依然不够完善且存在诸多缺失。特别是关于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法律适用规则,还有不少立法盲点。当今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有主张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适用被收养人或收养人属人法抑或重叠适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属人法的,还有坚持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应适用法院地法或收养成立地法的,甚至有采取折衷主义或倡导适用与被收养儿童权益相关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在我国民法典呼之欲出的当下,有必要深入检讨和反思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法律适用规则,革除旧弊,优化机制,努力消除“跛足收养”,全方位维护和促进我国涉外收养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收养 收养人 被收养人 准据法 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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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与近现代中国民法——历史与未来 被引量:2
18
作者 刘道云 《行政与法》 2011年第3期116-119,共4页
近现代中国民法系统移植和继受了大陆法系民法的原则、概念、制度和体系,并借此逐步抛弃其落后的封建成分,在先进的罗马法自然法精神、私权观念和私法精神的指引下不断实现自身的现代化。从某种程度上说,近现代中国民法的形成与发展是... 近现代中国民法系统移植和继受了大陆法系民法的原则、概念、制度和体系,并借此逐步抛弃其落后的封建成分,在先进的罗马法自然法精神、私权观念和私法精神的指引下不断实现自身的现代化。从某种程度上说,近现代中国民法的形成与发展是建立在对罗马法精神的传承和对罗马私法内容和体系的继受与发展的基础之上的,罗马法是近现代中国民法之源。未来中国民法应在把握与罗马法的源与流关系的基础上有选择的继受,实现对罗马法的理性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罗马法 中国民法 私法精神 民法典 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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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制度之完善 被引量:7
19
作者 潘春玲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年第2期47-51,共5页
在分析相关案例的基础上,提议我国应该丰富非婚生子女的相关立法,同时应该通过规定认领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和现实中能够真正地实现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此外,我国在非婚生子女的户口申报问题上,应该进一步简化程序,满足非... 在分析相关案例的基础上,提议我国应该丰富非婚生子女的相关立法,同时应该通过规定认领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和现实中能够真正地实现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此外,我国在非婚生子女的户口申报问题上,应该进一步简化程序,满足非婚生子女户口申报的需要,维护其社会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婚生子女 婚姻法 权益保障制度 认领制度 户口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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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多元立法共治思维解决我国儿童拐卖问题 被引量:2
20
作者 王碧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101-107,共7页
近年来,我国儿童拐卖问题已经呈现出案件数量的上升和案件性质恶劣的不良趋势,对社会公法秩序、家庭和谐、儿童身心健康等法益造成了严重损害。鉴于立法者认识到"买方市场"在儿童拐卖中起到的变相鼓励作用,我国刑法修正案(九)... 近年来,我国儿童拐卖问题已经呈现出案件数量的上升和案件性质恶劣的不良趋势,对社会公法秩序、家庭和谐、儿童身心健康等法益造成了严重损害。鉴于立法者认识到"买方市场"在儿童拐卖中起到的变相鼓励作用,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41条中将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由原刑法的"有条件免责"修改为"有条件减轻刑责",意味着刑法开始采取"收买被拐卖儿童入刑"的态度来遏制儿童拐卖。这种考虑当然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儿童拐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单纯依靠刑法来打击显然不符合法治现代化的要求,另外刑法实务界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入刑"也并不完全赞同,导致新刑法的条款被冷落。实行多元立法共治不仅符合法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还能够通过不同部门法之间的立法协调的良性互动弥补目前强调单一刑法惩治的缺陷,但是要通过克服刑事立法的情绪化、完善民法监护责任、重新调整收养条件等解决现实存在的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儿童拐卖 立法多元共治 刑法修正案(九) 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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