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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范围的法教义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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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冠艺 《阴山学刊》 2024年第4期77-82,共6页
行政协议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职能的一种独特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或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其内容必须要符合合宪性审查,以保障私权与公权之间的平衡。《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不仅规定了行政协议的概念还创设了“兜底条款... 行政协议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职能的一种独特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或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其内容必须要符合合宪性审查,以保障私权与公权之间的平衡。《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不仅规定了行政协议的概念还创设了“兜底条款”,这就造成了行政协议范围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亦对实在法的稳定预期造成影响,在实践中还会为腐败滋生预留空间。因此,需要通过对行政协议的概念和本质内涵进行法教义学的意义阐释,提炼出符合合宪性审查和比例原则的认定标准,按照功能主义的进路和同类解释的进路,明确划定行政协议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法教义学 功能分化 比例原则 合宪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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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愿环境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规制--以比例原则为视角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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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真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82-90,共9页
自愿环境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环境行政合同,与一般的行政合同相比,其又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对于自愿环境协议,政府相对于企业享有行政优益权,但若对这种权力不能加以规范和控制,将会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亦有违自愿环境协议订立的初衷。... 自愿环境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环境行政合同,与一般的行政合同相比,其又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对于自愿环境协议,政府相对于企业享有行政优益权,但若对这种权力不能加以规范和控制,将会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亦有违自愿环境协议订立的初衷。运用比例原则对政府行政优益权的具体行使进行约束,是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比例原则的三项子原则从各自的角度分别对自愿环境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行使进行规制,既有差异性亦相互融合,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公权力与企业私权利的平衡,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都尽可能地得到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愿环境协议 行政优益权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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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离婚登记冷静期的正当性分析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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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晨 《经贸法律评论》 2020年第6期52-67,共16页
《民法典》离婚登记冷静期制度引起舆论热议。基于适用范围限缩、离婚自由、"结婚冷静期"的反对意见存在对我国社会现实或立法现状的误解,不构成有效批评。离婚登记冷静期以个人利益的实现为立法目的,通过有限度的自由限制,... 《民法典》离婚登记冷静期制度引起舆论热议。基于适用范围限缩、离婚自由、"结婚冷静期"的反对意见存在对我国社会现实或立法现状的误解,不构成有效批评。离婚登记冷静期以个人利益的实现为立法目的,通过有限度的自由限制,使当事人接近"经济人"假设,且不存在可替代的干预更轻的手段,是以可控的实施成本实现了对迫切利益的反哺,其正当性可以通过比例原则的检验。离婚登记冷静期将对"通谋型""双方坚定型""一方坚定型""冲动型"离婚分别产生一定的正面立法效果和可控的负面立法效果,在预测范围内不存在动摇其正当性的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离婚冷静期 比例原则 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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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冷静期的合理性证成--以比例原则为进路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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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梓建 刘杨 《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2期9-14,共6页
协议离婚冷静期是对离婚自由这项宪法基本权利的程序性法律限制。其追求对离婚所涉各方主体利益的调和,蕴含着良好婚姻家庭观的价值指引,在目的上具有正当性。对冷静期的“尺度”进行审视,其在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上均符合比例原则... 协议离婚冷静期是对离婚自由这项宪法基本权利的程序性法律限制。其追求对离婚所涉各方主体利益的调和,蕴含着良好婚姻家庭观的价值指引,在目的上具有正当性。对冷静期的“尺度”进行审视,其在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上均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在尊重个人对私人生活的选择权为前提下,可以以冷静期的形式对协议离婚作出必要合理的法律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例原则 离婚自由 宪法基本权利 私人生活 协议离婚 婚姻家庭观 冷静期 价值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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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困境及其出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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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龙君 魏铭 《行政与法》 2021年第10期94-106,共13页
实务中,民庭审理的行政协议存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主体的意思空间受限的难题,行政庭审理的行政协议则存在损害扩大、审查不足的风险。究其根本,主要是行政协议的界限认定不清、偏离了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之核心。基于界限认定... 实务中,民庭审理的行政协议存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主体的意思空间受限的难题,行政庭审理的行政协议则存在损害扩大、审查不足的风险。究其根本,主要是行政协议的界限认定不清、偏离了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之核心。基于界限认定以及权力监督和制约之考察,应结合法规范和权力清单制度识别行政职权要素,通过行政职权要素确立行政协议的界限,明确审理主体;应以监督和制约行政职权的行使为本位,行政与合同并重,融通合同性和行政性法律规范,按照"合同框架+行政标准"的模式对行政协议开展比例原则的审查。如此,方能走出司法审查之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行政职权 司法审查 审理主体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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