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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corruption needs a Part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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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fang Zhou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echnology Management》 2015年第7期106-108,共3页
关键词 法律规制 反腐败 角度分析 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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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s High-Speed Railway Industry and Applicability of the Anti-Monopoly Law
2
作者 于立 徐志伟 徐洪海 《China Economist》 2016年第5期72-82,共11页
China's high-speed railway industry achieved dazzling development over the years, but not much research has been devoted to this indust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petition policy.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indus... China's high-speed railway industry achieved dazzling development over the years, but not much research has been devoted to this indust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petition policy.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of China's high-speed railway industry and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Anti-Monopoly Law. We intend to answer the following questions:(1) Why is the high-speed railway industry not an industry of natural monopoly? Which segments of the industry have elements of natural monopoly?(2) At the level of corporate organization, what is the legal and economic rationale behind the patterns of China's high-speed railway undertakings evolving from government-affiliated enterprises to special legal person enterprises and then shareholding companies?(3)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Anti-Monopoly Law to the high-speed railway industry. Our conclus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petition policy are worth referencing for similar industries such as electric power, telecommunications, and water and gas supply.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铁路行业 反垄断法 适用性 中国 企业组织 高速铁路 产业组织 自然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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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反垄断救济措施的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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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建中 吴宗泽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08-125,共18页
作为反垄断救济措施的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是解决当前数字平台封禁行为的重要方式,既能维持现有符合市场特征的市场结构,又能将数字平台内部的网络效应外部化,允许市场竞争者公平共享网络效应产生的效率。通过降低市场进入壁垒恢复市场... 作为反垄断救济措施的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是解决当前数字平台封禁行为的重要方式,既能维持现有符合市场特征的市场结构,又能将数字平台内部的网络效应外部化,允许市场竞争者公平共享网络效应产生的效率。通过降低市场进入壁垒恢复市场的有效竞争,避免用户、数据等价值要素聚集于少数数字平台。不论是作为反垄断事前监管措施,还是作为反垄断事后救济措施,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都有较好的适用基础和空间。结合我国目前肯定性调整方法规定不足的现实情况,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可能适用的情形也比较清晰,主要是针对数字平台既有反竞争性的互操作安排。实施时应当明确以基线标准作为实施的限度,严格秉持依法、审慎、积极和协同的理念。以公平原则、比例原则为义务设计的基本原则,对互操作义务的范围、标准以及监管等各方面内容予以科学设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互通 反垄断法 互操作义务 数字平台 反垄断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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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公共规制 被引量:1
4
作者 孙晋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1-62,共12页
2021年以来,数字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的“二选一”行为逐渐成为反垄断执法重点,“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为考察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行为提供了典型范本。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私法规范显著不足,为公共规制提供了... 2021年以来,数字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的“二选一”行为逐渐成为反垄断执法重点,“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为考察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行为提供了典型范本。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私法规范显著不足,为公共规制提供了契机;在公共规制体系,《反垄断法》相比《电子商务法》具备更大的制度张力,依循反垄断法规制逻辑可逐一破解相关难题。察究典型案例,“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识别—竞争效果分析”四步骤分析方法,依然是当下及未来判断平台商业交易行为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共识型“黄金范式”;围绕典型案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分析,学界对于法律责任承担部分仍有较多分歧。为有效规制数字平台“二选一”行为,执法机构除了肯定过往严谨的分析范式、完备的程序保障和多元的治理措施等经验以外,还需在贯彻反垄断法的规范适用、破解反垄断法双重规制路径的困扰、坚持反垄断执法与企业合规建设协同推进诸方面进行精细化升级,更好助力数字市场公平竞争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数字平台 二选一 阿里巴巴行政处罚案 竞争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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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护的类商业秘密路径建构 被引量:1
5
作者 卢纯昕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8-106,共19页
在我国尚未为数据赋权的当下,为增强数据保护的可预见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商业数据专条成为数据保护的可循路径。基于数字时代商业数据与商业秘密的内在共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的建构可采用类商业秘密保护路径,但应区... 在我国尚未为数据赋权的当下,为增强数据保护的可预见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商业数据专条成为数据保护的可循路径。基于数字时代商业数据与商业秘密的内在共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的建构可采用类商业秘密保护路径,但应区分商业数据和商业秘密,并通过例外规则平衡数据保护与分享。在商业数据专条的设计中,数据客体界定规则是基础,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规则是核心,数据不正当竞争限制例外规则是保障。数据不正当竞争类型包括不正当获取型、违反信义型、“非一手”转得型、帮助侵害型。数据垄断与实质改进等例外情形是数据合法使用的抗辩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数据 类商业秘密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数据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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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交易领域数据信托的私法建构
6
作者 刘斌 《学习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83-92,共10页
个人数据交易的有效实现一直以来颇具争议。面对知情同意规则与个人数据权属悬置的限制,数据信托为个人数据交易提供了私法上的有益尝试。数据信托制度不仅迎合了我国个人数据交易的政策需求,而且契合了意思自治与受托人信义义务的私法... 个人数据交易的有效实现一直以来颇具争议。面对知情同意规则与个人数据权属悬置的限制,数据信托为个人数据交易提供了私法上的有益尝试。数据信托制度不仅迎合了我国个人数据交易的政策需求,而且契合了意思自治与受托人信义义务的私法基础。个人数据交易领域数据信托制度中,个人数据访问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激励数据主体参与数据信托。在数据信托的私法运行模式选择上,基于意思自治、高效交易及信托合同目的等因素考量,建议采用混合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 数据信托 信托法 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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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选择许可环节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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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国斌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58-84,共27页
拥有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通常会依据标准组织的专利政策,承诺按照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条件向标准实施者发放专利许可。标准实施者可能是符合该标准的产品零件或组件的供应者,也可能是更大的系统和终端产品的制造商。在收到请求... 拥有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通常会依据标准组织的专利政策,承诺按照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条件向标准实施者发放专利许可。标准实施者可能是符合该标准的产品零件或组件的供应者,也可能是更大的系统和终端产品的制造商。在收到请求后,专利权人是否有义务向任意环节的标准实施者发放专利许可,是物联网时代的重要问题。在个案中,法院要综合考虑标准组织专利政策的字面含义、标准实施者的现实需求、专利权人的管理成本、相关行业的交易习惯等因素,对专利权人在特定标准组织的专利政策下的许可义务的范围作出合理的解释。原则上,如果标准组织并未明确限定许可层级,专利权人无须承担全面许可义务,可以合理选择许可对象,此所谓专利权人“不告就无须许可”的原则。如果专利权人主动针对上游厂商维权,则会触发许可义务,即有义务向其发出许可。在专利权人独立对外许可不受影响时,作为替代选项的专利池,可以在其与专利权人之间的授权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专利许可的层级。专利权人坚持终端许可的策略,通常不会实质影响上游组件或终端产品的市场竞争,反垄断法并无直接干预的必要。上述解释思路能够避免技术标准被专利挟持,同时确保专利权人获得合理回报,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许可层级 FRAND声明 专利池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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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平等保护视角下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的司法认定——以《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条文展开
8
作者 胡东飞 郑博文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8-109,共12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纳入《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规制范围,进一步加强了民营企业产权平等保护。对于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应在形式平等之下,关注不同所有制企业内部人员实施背信犯罪的本质区别,实行差异化...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纳入《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规制范围,进一步加强了民营企业产权平等保护。对于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应在形式平等之下,关注不同所有制企业内部人员实施背信犯罪的本质区别,实行差异化保护。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的司法认定,应在与国有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区分的基础之上,结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与理论进行。具体而言,事实董事能够被解释为“董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施相关背信犯罪的认定则需视具体情形而定;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亦能被“其他公司、企业”所涵摄。对于行为的结果,应对是否造成“重大损失”进行实质判断,避免以义务违反替代财产损失;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认定则属于违法性判断问题,相关背信行为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的,原则上不构成相应背信犯罪,但特殊情况下(表决权滥用等)也可能构成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民营企业 背信犯罪 实质平等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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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为什么保护竞争
9
作者 王晓晔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16,共14页
美国新布兰迪斯学派提出《谢尔曼法》反对大企业,即便它们没有违法的行为,其存在也会构成对社会民主和正义的威胁。我国反垄断法作为国家历经40多年计划经济制度后的产物,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竞争机制配置资源和调节社会... 美国新布兰迪斯学派提出《谢尔曼法》反对大企业,即便它们没有违法的行为,其存在也会构成对社会民主和正义的威胁。我国反垄断法作为国家历经40多年计划经济制度后的产物,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竞争机制配置资源和调节社会供求的内在要求。我国反垄断法是保护竞争过程,而不是保护竞争者。为了使这部法律能够全面和有效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国家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市场经济体制 保护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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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客体辩说
10
作者 张世明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6-31,共16页
“公平竞争权”一度也曾被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客体主流观点大行其道,但随后逐渐偃旗息鼓,取而代之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客体“法益论”,不过最新又出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保护权利和法益的双重保护客体论的异军突起,值得发人深... “公平竞争权”一度也曾被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客体主流观点大行其道,但随后逐渐偃旗息鼓,取而代之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客体“法益论”,不过最新又出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保护权利和法益的双重保护客体论的异军突起,值得发人深思。权利概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引入其实并不必然会带来权利与法益的二元保护客体的区分,并不意味可以将竞争法重新纳入传统侵权法“抽屉”中僵硬地区分权利和利益侵害并为其设置不同责任构成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与侵权法渐行渐远而更加彰显出竞争制度保护法的特点。基于霍菲尔德、康芒斯对被滥用的权利概念的厘清,目前数字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可以清晰揭示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不受扭曲的自由竞争的制度保护法益为客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侵权法 法益 制度保护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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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鼓励创新规范的适用规则及其立法表达
11
作者 丁茂中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0-44,共1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鼓励创新规范既不是倡导性的内容,也不是附从性的内容,必须得到有效的实施。在规则意义上,实施该规范的基本方式不仅应当明确将妨碍创新作为损害竞争的一个衡量标准,而且应当明确将促进创新作为损害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鼓励创新规范既不是倡导性的内容,也不是附从性的内容,必须得到有效的实施。在规则意义上,实施该规范的基本方式不仅应当明确将妨碍创新作为损害竞争的一个衡量标准,而且应当明确将促进创新作为损害竞争的一个抗辩事由。该法鼓励创新规范中的“创新”之认定标准应当是原则上以鼓励创新为基准、具体以技术发展为标尺。目前应当尽快通过部门规章对这些操作性规则予以明确,待该法再次修改时应将“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独立作为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鼓励创新 公平竞争 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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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 (十二)》修正内容之规范解读与思考
12
作者 刘宪权 《财经法学》 2024年第3期129-144,共16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内容主要涉及贿赂犯罪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两个方面。相关背信犯罪的犯罪主体由公领域(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向私领域(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延伸。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背信行为,我们不能仅因为受损企业所有权性...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内容主要涉及贿赂犯罪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两个方面。相关背信犯罪的犯罪主体由公领域(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向私领域(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延伸。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背信行为,我们不能仅因为受损企业所有权性质的不同而对相关行为作刑法上的区别对待。《刑法修正案(十二)》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背信犯罪中对不同犯罪主体实施相同背信行为的规制体现了横向对称立法方式。《刑法修正案(十二)》调整单位受贿罪等贿赂犯罪的法定刑,体现了纵向对称立法方式。修正条文增加的全新罪状不能溯及既往,调整个罪法定刑等内容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溯及既往。“司法消极”根本无法消除“立法积极”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在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之间不断寻求动态平衡的同时,应当在修正刑法条文时继续反思非对称性立法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背信犯罪 贿赂犯罪 适用标准 立法反思 《刑法修正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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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判断——反思实质性替代规则
13
作者 李剑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3-74,共12页
实质性替代规则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判断数据抓取行为是否正当的基本规则之一。但是,这一从司法审判经验中发展出来的规则具有误导性,特别是该规则经过抽象而进入到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时,这一问题尤其显著。实质性替代规则本质上是... 实质性替代规则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判断数据抓取行为是否正当的基本规则之一。但是,这一从司法审判经验中发展出来的规则具有误导性,特别是该规则经过抽象而进入到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时,这一问题尤其显著。实质性替代规则本质上是对同业竞争、直接竞争关系的强调,这不仅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弱化竞争关系的趋势相悖,也没有对行为的正当性有充分说明。实际上,数据抓取行为的本质是对他人成果的利用,在肯定可以适当抓取的前提下,正当性的基础应当以是否超越合理限度为标准;这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判断,充分考虑抓取数据的数量、数据类型以及抓取行为造成的运维成本等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实质性替代 竞争关系 合理性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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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的构建与完善
14
作者 曹新明 叶悦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93-110,共18页
商业数据赋权保护的探索阶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商业数据专条”具有现实必要性。基于“商业数据专条”与商业秘密条款的相似性,需要在制度层面完善“商业数据专条”,区分两条款的适用范围,明确两条款的适用关系。确立商业数据保... 商业数据赋权保护的探索阶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商业数据专条”具有现实必要性。基于“商业数据专条”与商业秘密条款的相似性,需要在制度层面完善“商业数据专条”,区分两条款的适用范围,明确两条款的适用关系。确立商业数据保护以交换价值为导向;明确商业数据客体为“数据产品或服务”;增设商业数据“可公开性”要件,区分商业数据“技术管理措施”要件与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要件;以“秘密管理的意思”和“公开的客观状态”为判定要素,对“商业数据专条”与商业秘密条款的适用关系予以类型化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数据专条 商业数据 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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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对国际商事仲裁的介入限度——以《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为中心
15
作者 霍政欣 陈静 《商业经济与管理》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75-86,共12页
《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和《阻断办法》第9条初步搭建了我国反制裁追偿诉讼制度,但前者规定更加宽泛,赋予我国当事人针对根据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作出的仲裁裁决提起反制裁追偿诉讼的权利,会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产生多方面冲突。为更好统... 《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和《阻断办法》第9条初步搭建了我国反制裁追偿诉讼制度,但前者规定更加宽泛,赋予我国当事人针对根据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作出的仲裁裁决提起反制裁追偿诉讼的权利,会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产生多方面冲突。为更好统筹发展与安全,应将反制裁追偿诉讼中司法对仲裁的介入控制在合理且必要的限度内,以在增强涉外法律斗争能力和支持商事仲裁制度营造良好涉外法治环境之间保持平衡。总体上,人民法院应审慎适用追偿诉讼条款,优先利用《纽约公约》公共政策保留和互惠原则阻断外国单边经济制裁的域外适用和相关仲裁裁决的效力;特定场景下,适用追偿诉讼条款作为兜底性的司法救济渠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追偿诉讼条款 《反外国制裁法》 国际商事仲裁 司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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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备案审查制度的衔接机制研究
16
作者 宁立志 龚涛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40-153,共14页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约束规范性文件制发的两种审查制度,但部门法之间的隔阂导致它们在理论上长期割裂。这两种审查制度在监督机制、审查能力、审查动力等方面具有互补性,使得建立它们之间的衔接机制具有现实可能性和...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约束规范性文件制发的两种审查制度,但部门法之间的隔阂导致它们在理论上长期割裂。这两种审查制度在监督机制、审查能力、审查动力等方面具有互补性,使得建立它们之间的衔接机制具有现实可能性和必要性。在坚持公平竞争审查的事前自我审查这一基本定位的前提下,可以将事后审查部分纳入备案审查制度中,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作为备案审查中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的参考文件。还可以适时扩张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将部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党组织规范性文件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决议和决定纳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建立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公平竞争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平竞争审查 备案审查 反垄断法 合法性审查 适当性审查 自我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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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抓取行为规制的目标调适及其路径优化
17
作者 殷继国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58-172,共15页
近年来,经营者之间的数据竞争日趋激烈,因数据抓取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受权利法分析范式的影响,我国审判实践确立了数据保护优先的规制目标,人民法院大多据此认定数据抓取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客观上不利于数据的流通利用和数字经济... 近年来,经营者之间的数据竞争日趋激烈,因数据抓取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受权利法分析范式的影响,我国审判实践确立了数据保护优先的规制目标,人民法院大多据此认定数据抓取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客观上不利于数据的流通利用和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马克思的流通理论、新发展理念和发展型法治理论为数据流通优先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数据的流通属性和促进数据流通的现实需求,决定了我国应确定数据流通优先兼顾数据保护的规制目标。为有效规制数据抓取行为,我国应实现权利法范式向行为法范式的转型,合理权衡多元数据主体的利益关系;修正“一刀切”的规制原则,遵循分类分级原则精准规制数据抓取;回归竞争法属性,运用实质性替代标准评估数据抓取行为的竞争损害。为此,我们需要在立法中贯彻数据流通优先目标,及时完善数据抓取专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数据抓取行为 数据流通 数据保护 数据抓取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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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审判的内在结构与法治逻辑
18
作者 牟军 《地方立法研究》 2024年第1期41-56,共16页
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审判是当今中国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相较于普通刑事案件审判,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在办案衔接、审判权归属、审判组织综合管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具体指导等方面具有独特的运行特征,由此决定这类案件内部审判结构有... 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审判是当今中国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相较于普通刑事案件审判,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在办案衔接、审判权归属、审判组织综合管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具体指导等方面具有独特的运行特征,由此决定这类案件内部审判结构有着以下基本特性:内部审判组织架构的综合性,审判程序规范的适度灵活性,审判运行方式的安全有效性,审判形式上的严格性。在尊重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内在固有结构的基础上,仍需从审判权力结构的调整、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庭前会议和庭审要素的把握和审判方式的灵活运用等方面,建构案件审判的法治逻辑,以体现审判应有的司法属性和程序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职务犯罪 反腐败 内在结构 法治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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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超级平台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
19
作者 曹锦秋 赵子谋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81-88,共8页
超级平台扼杀式并购是平台商业模式下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的一种特殊情况。现行反垄断规范发端并适配于实体经济,面对超级平台扼杀式并购的规制困境可主要归结为事前申报中标准涵盖局限、实体审查中违法性判... 超级平台扼杀式并购是平台商业模式下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的一种特殊情况。现行反垄断规范发端并适配于实体经济,面对超级平台扼杀式并购的规制困境可主要归结为事前申报中标准涵盖局限、实体审查中违法性判断受干扰、包容审慎原则的适用缺乏制度环境等原因。欲有效规制,需要通过适用切合平台模式的复合型指标、落实主动调查制度与标准实施评估制度,构建综合性申报体系;通过直接证据法的类型化及其分层适用、识别潜在竞争者的裁量基准的设定、限制性条件的设定,排除实体审查的障碍;通过回应性监管模式的构建及其附随的制度安排,更好地贯彻包容审慎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垄断 扼杀式并购 反垄断法 包容审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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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解释的学派分歧及其交谈前景
20
作者 江山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9-85,共17页
反垄断学派的形成,将法律解释导入规范轨道,同时也使反垄断学派形成路径依赖,导致其解释方法日益僵化。从制度维度上看,近年来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和后芝加哥学派之间就垄断行为规制的分歧趋于深化,渐成难以调和之势。为此,追溯考察反... 反垄断学派的形成,将法律解释导入规范轨道,同时也使反垄断学派形成路径依赖,导致其解释方法日益僵化。从制度维度上看,近年来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和后芝加哥学派之间就垄断行为规制的分歧趋于深化,渐成难以调和之势。为此,追溯考察反垄断学派的理论模式、决策前提、市场假定和价值观念可知,反垄断学派理论模式不仅应当接受经验证据的检验,还极大地取决于以错误成本分析为核心的决策前提,以及垄断行为发生概率和市场自我纠正能力的假定,并最终根源于其或自由或保守的价值传统。为推动反垄断法解释深入回应市场现实,要形成反垄断学派关于市场机制的基本共识,廓清反垄断法解释的交谈合理性空间,并结合数字市场特性,确立经验世界重构背景下的交谈新起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解释 哈佛学派 芝加哥学派 后芝加哥学派 数字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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