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401篇文章
< 1 2 2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对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批判的批判性分析 被引量:4
1
作者 兰磊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22-135,共14页
近年来,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现象受到广泛关注。人们担心平台企业利用它传导市场势力,破坏平台内部竞争、垄断周边市场,因此对它作出概括性否定评价,主张对平台企业强化规制,设置平等对待义务。然而,自我优待行为具有广泛的促进竞争效果,... 近年来,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现象受到广泛关注。人们担心平台企业利用它传导市场势力,破坏平台内部竞争、垄断周边市场,因此对它作出概括性否定评价,主张对平台企业强化规制,设置平等对待义务。然而,自我优待行为具有广泛的促进竞争效果,不但是纵向一体化的必然内含之义,而且是某些有益商业模式的必要成分,以及约束甚至颠覆在位企业的重要机制。相反,以平等对待义务之名概括禁止自我优待,不但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相悖,还会损害动态竞争,过度夸大平台内竞争的重要性而无视平台间竞争的约束力量。自我优待行为种类繁多,竞争效果差异巨大,不应该概括规制,而应该回归反垄断法的基本范式,对具体自我优待行为作理性的个案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平台 平台经济 自我优待 差别待遇 传导效应
下载PDF
数据隐私保护的反垄断法剖析:适用困境与纾解之道 被引量:2
2
作者 林燕萍 罗丹睿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1期64-74,共11页
在平台经济背景下,传统隐私权无法满足个人对其个人数据控制的需求,因此,数据隐私的概念应运而生。隐私作为重要的竞争参数,属于消费者福利的一个关键维度,可以被视为消费者支付的对价或是质量的体现,从而纳入反垄断法的竞争分析范畴。... 在平台经济背景下,传统隐私权无法满足个人对其个人数据控制的需求,因此,数据隐私的概念应运而生。隐私作为重要的竞争参数,属于消费者福利的一个关键维度,可以被视为消费者支付的对价或是质量的体现,从而纳入反垄断法的竞争分析范畴。然而,数据隐私保护与效率、创新之间的平衡相当复杂,隐私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限制数据流动;隐私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在数据隐私保护领域的交叉也带来了规则竞合的难题;数据隐私的损害难以量化,传统反垄断法的价格中心方法无法直接适用。欲纾解此困境,应当首先确立审慎干预的适用原则,树立市场竞争与隐私保护的兼顾目标;根据侵犯数据隐私的具体行为和情景适用规制方式,合理权衡所涉利益的保护需求;在此基础上优化隐私保护分析工具,创新反垄断法保护的理论工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数据隐私 隐私保护 数字平台 反垄断法
下载PDF
数字经济背景下反垄断法的时代使命
3
作者 宁立志 龚涛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35-147,共13页
数字经济领域日益严峻的垄断问题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反垄断热潮,理解数字经济背景下反垄断法的时代使命,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反垄断执法的方向和力度。首先,反垄断法肩负着维护经济民主的使命,它贯穿于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在当下中国... 数字经济领域日益严峻的垄断问题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反垄断热潮,理解数字经济背景下反垄断法的时代使命,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反垄断执法的方向和力度。首先,反垄断法肩负着维护经济民主的使命,它贯穿于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在当下中国集中体现为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其次,反垄断法肩负着维护政治民主的使命,数字平台通过各种方式获得了广泛的政治权力,而技术性反垄断忽视了反垄断法的政治性基因。再次,反垄断法肩负着促进知识共享的文化使命,“知识垄断型资本主义”严重阻碍了知识传播,要重视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最后,反垄断法还肩负着维护劳动力市场自由竞争、保障劳动幸福的社会使命,长期忽视劳动力市场反垄断会导致劳动者不断被剥削,我们需要在既有的消费者福利标准外为反垄断法注入劳动者福利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反垄断法 经济民主 政治民主 知识产权 劳动力市场
下载PDF
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与豁免
4
作者 赖丽华 邱琳 《企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52-160,共9页
当今社会已步入数字时代,数字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然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平台外链封禁行为是日益激烈的数字平台竞争的副产品。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会抑制平台经济的良性竞争,造成无序扩张、强者通吃... 当今社会已步入数字时代,数字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然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平台外链封禁行为是日益激烈的数字平台竞争的副产品。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会抑制平台经济的良性竞争,造成无序扩张、强者通吃的局面。通过对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的内涵界定、违法表征分析、行为性质辨析,本文认为该行为的性质属于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同时,存在封禁垃圾外链、屏蔽作弊外链、屏蔽违法信息等豁免事由。可通过借鉴欧盟“守门人”思路,完善相关立法赋予超级平台特殊义务;确立必需基础设施理论,完善我国反垄断相关立法两个方面对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的反垄断立法规制进行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链封禁 反垄断法 豁免机制
下载PDF
论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冲突法基础
5
作者 甘勇 陆莹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75-85,共11页
为预防消除垄断行为,维护美国正常经济秩序,反垄断法逐渐在域外适用,美国法院在确定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范围时积极寻找冲突法理论的支持。在“既得权学说”的影响下采取属地原则,否认反垄断法的域外性;根据“本地法”理论确立了效果原则... 为预防消除垄断行为,维护美国正常经济秩序,反垄断法逐渐在域外适用,美国法院在确定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范围时积极寻找冲突法理论的支持。在“既得权学说”的影响下采取属地原则,否认反垄断法的域外性;根据“本地法”理论确立了效果原则,认可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正当性;从“最密切联系”原则中寻找衡平原则的来源,在域外适用反垄断法时考虑国际礼让。这些冲突法理论使得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得到了丰富和发展。美国法院的实践,对于我国判断何种情况下可以域外适用反垄断法以及如何域外适用具有启发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域外性 冲突法 属地原则 效果原则 衡平原则
下载PDF
机构大股东交叉持股与企业市场势力 被引量:1
6
作者 吴鼎纹 王红建 肖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32-44,共13页
本文基于我国资本市场股权结构高度集中的特征,探究机构大股东交叉持股对企业市场势力的影响。研究发现,我国资本市场机构大股东交叉持股可以显著提高投资组合公司的产品市场势力,支持了“合谋效应”假说。异质性检验发现,股权集中度越... 本文基于我国资本市场股权结构高度集中的特征,探究机构大股东交叉持股对企业市场势力的影响。研究发现,我国资本市场机构大股东交叉持股可以显著提高投资组合公司的产品市场势力,支持了“合谋效应”假说。异质性检验发现,股权集中度越高,合谋效应越强;相比于金融资本,产业资本交叉持股的合谋效应更强。机制检验发现,机构大股东交叉持股还会通过向上操纵持股公司的生产成本以“合理化”产品价格上升。经济后果检验发现,机构大股东交叉持股的合谋效应会显著弱化《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本文揭示了机构大股东交叉持股的合谋效应,讨论了其对企业市场势力的影响,对市场监管具有重要的政策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机构大股东 交叉持股 合谋效应 企业市场势力 《反垄断法》
下载PDF
互不挖人协议《反垄断法》规制的理据与进路 被引量:2
7
作者 赵曦 李剑 《南海法学》 2024年第1期27-44,共18页
认定和规制互不挖人协议,是《反垄断法》亟须回应的现实问题。互不挖人协议分为横向互不挖人协议与纵向互不挖人协议。其中,纵向互不挖人协议兼具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部分特征,故超出了《反垄断法》的规制框架。回归垄断协议... 认定和规制互不挖人协议,是《反垄断法》亟须回应的现实问题。互不挖人协议分为横向互不挖人协议与纵向互不挖人协议。其中,纵向互不挖人协议兼具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部分特征,故超出了《反垄断法》的规制框架。回归垄断协议的实质性判断标准,运用劳动经济学分析工具,可证成互不挖人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正当性。借鉴域外经验,回归我国劳动力市场特征,可从短期、长期两个角度为我国互不挖人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找到理想路径。在未来的法律修订中,《反垄断法》应从价值目标、分析方法、豁免规则三个方面作出整全的制度回应:一是明确劳动者利益保护之立场,二是重设相关市场之分析方法,三是调整针对垄断协议的豁免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不挖人协议 垄断协议 劳动力市场 反垄断法
下载PDF
反垄断法视角下“互联互通”的实施原则与规范表达 被引量:1
8
作者 赵精武 孙小雨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55-165,共11页
互联网平台互联互通是数字市场发展模式优化和转型的关键机制,但链接层面易,数据层面难。平台企业普遍存在以保障用户安全、企业商业策略等事由怠于或迟延推动互联互通等现象。互联互通的本质是保障互联网开放共享的技术架构,反垄断法... 互联网平台互联互通是数字市场发展模式优化和转型的关键机制,但链接层面易,数据层面难。平台企业普遍存在以保障用户安全、企业商业策略等事由怠于或迟延推动互联互通等现象。互联互通的本质是保障互联网开放共享的技术架构,反垄断法层面的平台间互联互通是为了避免平台割裂整个数字市场。为达成互联互通制度的实施效果,可以将互联互通制度以法律原则的方式补充解释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条款:其一,围绕数据获取能力、业务锁定水平等,明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的解释逻辑;其二,以体量、市场地位为准绳,制定与中小平台和超级平台分别适配的差异化合规要求;其三,将监管要求内化为技术约束,透过数据合规科技扩展算法层面的互联互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互通制度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互联网平台 数字经济 实质合规
下载PDF
单一经济实体的反垄断法认定标准
9
作者 李鑫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31-146,共16页
单一经济实体是反垄断法中的主体,其规则能够用于判断行为违法性、确定责任归属、拓展管辖范围,从而具有重要的反垄断法意义。我国单一经济实体规则的适用存在认定标准矛盾、责任归属混乱、考量因素模糊的现实困境,这些困境均根源于单... 单一经济实体是反垄断法中的主体,其规则能够用于判断行为违法性、确定责任归属、拓展管辖范围,从而具有重要的反垄断法意义。我国单一经济实体规则的适用存在认定标准矛盾、责任归属混乱、考量因素模糊的现实困境,这些困境均根源于单一经济实体认定标准的含混。单一经济实体认定标准的构建,应回归竞争的本质,并坚持经济标准而非法律标准。在实践中,决定性影响标准容易产生判断因素混杂、难以实际操作的问题,而控制与市场行为决定了单一经济实体内部的“不可竞争性”以及法律实体的“非独立性”,将二者作为单一经济实体的认定标准具有合理性。控制与市场行为标准为互补关系,控制标准包含所有权以及其他企业内部能够证明实际施加了决定性影响的行为,市场行为标准则涵盖主体在市场中的多种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一经济实体 控制 市场行为 决定性影响 反垄断法
下载PDF
论大数据商业模式反垄断规制的困境与出路——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研究视角
10
作者 刘奕麟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0-86,共7页
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为竞争秩序的监管和规制带来了挑战。一方面数据驱动循环效应加强了规模经济和网络效应,另一方面在大数据商业模式的影响下拥有数据控制能力的平台经营者实施的排他性交易与剥削性定价行为... 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为竞争秩序的监管和规制带来了挑战。一方面数据驱动循环效应加强了规模经济和网络效应,另一方面在大数据商业模式的影响下拥有数据控制能力的平台经营者实施的排他性交易与剥削性定价行为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因此需要优化和完善反垄断法的分析框架,在相关市场的界定环节不拘泥于具体的分析工具,将数据控制能力等非价格因素纳入为界定参数的同时,需要明确“个人隐私”作为分析工具的限制。促使反垄断法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求,充分发挥其在数字经济时代的调整、平衡和治理功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数字经济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隐私保护
下载PDF
算法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挑战与对策
11
作者 高建成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0-100,共11页
算法的应用导致了算法共谋风险,引起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算法共谋具体分为算法明示共谋以及算法默示共谋,这些问题对传统反垄断法理论造成冲击,且不同程度地对反垄断规制框架提出挑战,包括算法共谋行为的隐蔽导致发现困难以及取... 算法的应用导致了算法共谋风险,引起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算法共谋具体分为算法明示共谋以及算法默示共谋,这些问题对传统反垄断法理论造成冲击,且不同程度地对反垄断规制框架提出挑战,包括算法共谋行为的隐蔽导致发现困难以及取证困难,难以对违法主体进行归责,难以认定算法默示共谋的违法性。为回应算法共谋难题,反垄断规制机构应当扩充制度工具箱,明确算法共谋的违法性认定框架,完善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以及违法信息发现机制,并设置算法规制要求。在算法共谋违法的认定框架方面,对存在意思联络与明确协议的算法共谋沿用垄断协议制度。而针对缺乏意思联络要件以及无法证明存在协议的,应将其纳入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调制范畴,以“滥用行为”的形式规制算法滥用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共谋 反垄断法 默示共谋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协议
下载PDF
数字经济反垄断中消费者福利标准的反思与适用 被引量:1
12
作者 朱公欢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3-92,共10页
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福利损害范围的规模性和不特定性、损害方式的个性化、损害结果的难以计量性要求反垄断法介入保护,数字经济非价格因素和动态竞争的特征使得传统消费者福利标准适用失灵,而实践中消费者福利标准往往会成为案件分析... 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福利损害范围的规模性和不特定性、损害方式的个性化、损害结果的难以计量性要求反垄断法介入保护,数字经济非价格因素和动态竞争的特征使得传统消费者福利标准适用失灵,而实践中消费者福利标准往往会成为案件分析中的修饰性表达,导致反垄断法规范目标偏移。数字经济高度集中化的趋势,要求消费者福利保护由重视经济效率向重视市场结构和竞争过程转变,反垄断法作为行为规制法对消费者福利进行保护,防止消费者福利庸俗化。为避免科技巨头经济垄断权力蔓延至政治中心,新布兰代斯学派反对以消费者福利作为唯一诉求,主张通过反垄断法分析范式转型保障消费者选择权,实现经济民主和反垄断法多元目标。消费者福利保护是反垄断法的间接目标,应被作为判断竞争损害的参考要素。对于数字经济反垄断中消费者选择权损害的分析,应遵循合理原则,综合权衡经营者行为的竞争损害效果和消费者福利增进效果。同时,从实体标准和程序制度层面细化和完善消费者福利标准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中的具体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反垄断 消费者福利标准 行为规制法 选择权
下载PDF
算法价格歧视反垄断规制的逻辑与进路
13
作者 丁国峰 江竞轩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551-560,共10页
算法价格歧视具有高度隐蔽性和技术性,具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遏制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三重威胁。对算法价格歧视行为施以反垄断规制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但产生于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反垄断法难以有效应对算法的异化风险,... 算法价格歧视具有高度隐蔽性和技术性,具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遏制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三重威胁。对算法价格歧视行为施以反垄断规制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但产生于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反垄断法难以有效应对算法的异化风险,存在认定受限和监管失灵的现实问题。因此,需要转变规制思路,从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提出应对之策:立法方面,要拓宽行为主体的外延,改良损害后果的评估方法,明确正当理由的适用标准,从而解决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认定难题;执法方面,可构建反垄断法和算法的二元监管体系,并同步探索消费者数据赋权的私人治理模式,多管齐下规制算法价格歧视,将其引向正确的轨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算法 价格歧视 差别待遇 价格监管 监管模式
下载PDF
互不挖角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14
作者 万江 金世轩 《竞争政策研究》 CSSCI 2024年第3期26-40,共15页
互不挖角协议发生于劳动力市场,是用人单位之间达成的不招揽或雇佣对方员工的合意。互不挖角协议具有降低生产成本、稳定劳动力竞争秩序的价值,但同时也会产生减损劳动力市场和产品市场竞争、扭曲竞争和交易公平、降低市场效率的垄断后... 互不挖角协议发生于劳动力市场,是用人单位之间达成的不招揽或雇佣对方员工的合意。互不挖角协议具有降低生产成本、稳定劳动力竞争秩序的价值,但同时也会产生减损劳动力市场和产品市场竞争、扭曲竞争和交易公平、降低市场效率的垄断后果,并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基于对互不挖角协议的竞争损害和反垄断法适用性的不确定,大多数法域对以反垄断法规制互不挖角协议尚持慎重态度。实际上,互不挖角协议对竞争的损害确有规制必要。反垄断法存在规制互不挖角协议的现实需求,且相较于其他规制手段更具效益优势,因而是互不挖角协议最适当的规制手段。在我国之后可能的制度设计中,还可以考虑对互不挖角协议分类设计具体规则,并引入相关性分析手段,以提升反垄断法规制互不挖角协议的实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不挖角协议 劳动力市场 反垄断法 竞争
下载PDF
从业者劳动视角下集体劳动法和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
15
作者 高瑞霞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77-81,共5页
为了保护居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并致力于实现特定的社会政策目标,反垄断法中设立了劳工豁免制度。但随着平台及数字经济的发展,不具有雇员身份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易被反垄断法视为具有经济实体地位的“企业”,难以适用传统反垄断劳工... 为了保护居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并致力于实现特定的社会政策目标,反垄断法中设立了劳工豁免制度。但随着平台及数字经济的发展,不具有雇员身份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易被反垄断法视为具有经济实体地位的“企业”,难以适用传统反垄断劳工豁免。文章以从业者劳动视角分析集体劳动法与反垄断法的对立性与协调进路,进而为平等协商、公平竞争、良好劳动环境的创建以及从业者的全面发展提供制度性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业态 从业者 集体劳动法 反垄断法
下载PDF
论算法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
16
作者 刘雨婷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50-57,114,共9页
算法共谋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但是基于算法和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在运用反垄断法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时存在诸多困境。在违法性认定层面存在主观意图难以界定、协议行为难以认定和损害后果难以评估等困难;在责任追究层面存在主体难以... 算法共谋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但是基于算法和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在运用反垄断法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时存在诸多困境。在违法性认定层面存在主观意图难以界定、协议行为难以认定和损害后果难以评估等困难;在责任追究层面存在主体难以明确、责任分配困难的问题;在反垄断监管层面存在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为了有效规制算法共谋,需要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充分利用间接证据,综合评估损害后果,明确责任的承担主体及分配原则,合理定位算法透明以及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 算法共谋 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规制 数字经济
下载PDF
经济效率目标视阈下我国反垄断法中宽大制度的分析与完善
17
作者 江书晔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9期104-111,共8页
垄断协议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之一。由于垄断协议的隐蔽性,各国反垄断法将宽大制度视为攻破垄断协议最有效的应对措施之一。然而,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宽大制度在当前实践中的威慑效果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常被束之高阁。经济效率目标... 垄断协议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之一。由于垄断协议的隐蔽性,各国反垄断法将宽大制度视为攻破垄断协议最有效的应对措施之一。然而,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宽大制度在当前实践中的威慑效果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常被束之高阁。经济效率目标作为我国反垄断中举足轻重的目标之一,与宽大制度之间亦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了纾解当前宽大制度在我国所存在的现实问题,有必要在经济效率目标视阈下,借鉴宽大制度发展较为成熟的美国和韩国的经验,探索我国宽大制度的完善路径,通过细化宽大制度申请主体范围,加大惩处力度,适当规范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使制度得以回归到呼应时代需求的现实轨道中来,最终实现经济效率的提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宽大制度 垄断协议 经济效率目标
下载PDF
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困境与建议
18
作者 徐淑娴 沐玲 《河南工学院学报》 CAS 2024年第2期62-66,共5页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我国一些互联网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企图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搭售行为获取更多利润,这对互联网市场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针对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能够营造公平、有序的互联网市...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我国一些互联网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企图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搭售行为获取更多利润,这对互联网市场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针对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能够营造公平、有序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实现互联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以传统反垄断监管模式认定当前互联网企业的搭售行为,面临被搭售产品的独立性难判断、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难认定、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竞争效果难评估、反垄断法责任机制难落实等困境。因此,针对互联网企业的特殊性,不仅要明确搭售产品独立性判断标准、优化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及评估搭售行为竞争效果,而且要持续优化和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企业 搭售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规制
下载PDF
反垄断法视角下的平台公共承运人责任
19
作者 朱忆宸 《三明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94-103,共10页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数字平台逐渐作为互联网经济中的新兴主体走入大众视野。由于互联网领域动态竞争的特殊性,现行反垄断法对数字平台垄断行为的规制出现了滞后,表现为拒绝准入、自我优待、搜索降维、封闭数据等行为的平台准入乱象...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数字平台逐渐作为互联网经济中的新兴主体走入大众视野。由于互联网领域动态竞争的特殊性,现行反垄断法对数字平台垄断行为的规制出现了滞后,表现为拒绝准入、自我优待、搜索降维、封闭数据等行为的平台准入乱象正加速凸显。面对数字经济时代带来的挑战,传统反垄断规则亟须重构。基于数字平台自身特性,公共承运人理论勃兴。必要设施规则的发展及其衰落揭示了现代反垄断法的薄弱之处,应借鉴欧盟“守门人”规制方式,打破固有的反垄断法框架,对数字平台应确立平台公共承运人责任,以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公共承运人 数字平台
下载PDF
“综合服务模块”背后的平台反垄断困境与应对
20
作者 杨健 严德俊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66-73,共8页
搭建“综合服务模块”是大型互联网平台编织其生态系统以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之一。该模块以公共服务和政务服务为主要内容,在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导致在反垄断执法中出现相关市场界定困难、新型的损害竞争行为难以规制... 搭建“综合服务模块”是大型互联网平台编织其生态系统以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之一。该模块以公共服务和政务服务为主要内容,在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导致在反垄断执法中出现相关市场界定困难、新型的损害竞争行为难以规制等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综合服务模块”的嵌入致使大型平台的法律地位和其中的法律关系复杂化,给现有反垄断法规体系的适用造成了诸多障碍。然而,对平台企业进行大幅度拆分不可为也不能为。因此考虑将“综合服务模块”与平台中其他的盈利性业务进行分离,或者科以一定的社会义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驯服平台这只“利维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法治 平台经济 综合服务模块 反垄断
下载PDF
上一页 1 2 2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