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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条约解释对国际法体系的维护——以VCLT第31.3条(c)项为例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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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寿波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第6期32-42,共11页
对于国际法是否具有体系性、国际法分支学科是否具有自足性、国际法是否存在法律位阶,以及VCLT第31.3条(c)项的含义及其在维护国际法体系方面的作用等问题,学界仍无共识。尽管国际法体系仍然存在"碎片化"、相对的自足性特征,... 对于国际法是否具有体系性、国际法分支学科是否具有自足性、国际法是否存在法律位阶,以及VCLT第31.3条(c)项的含义及其在维护国际法体系方面的作用等问题,学界仍无共识。尽管国际法体系仍然存在"碎片化"、相对的自足性特征,但基于共同的价值、发展中的国际法位阶体系、VCLT第31.3条(c)项对国际法体系的整合,国际法具有演变中的体系性。"碎片化"侵蚀了但不能否定国际法的体系性。国际法体系性受到侵蚀的原因较为复杂。国际法体系现状决定于国际社会权力结构的现实。VCLT第31.3条(c)项具有整合功能和发展功能,从条约解释角度维护了国际法的体系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条约解释 国际法体系 WTO协定 vclt31.3条(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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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保护东道国人权的系统解释路径剖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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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金矜 《国际经济法学刊》 CSSCI 2019年第3期29-42,共14页
近年来,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人权保护之间的冲突愈发明显。《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 3c条因具有系统整合功能而被视为化解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人权保护之冲突的重要工具。既有投资仲裁实践中第31. 3c条之适用呈现出三种进路:协调解释东... 近年来,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人权保护之间的冲突愈发明显。《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 3c条因具有系统整合功能而被视为化解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人权保护之冲突的重要工具。既有投资仲裁实践中第31. 3c条之适用呈现出三种进路:协调解释东道国义务冲突,澄清解释投资待遇标准和补缺解释投资者人权义务。其中,后两种适用进路更有可能实现对东道国人权的保护。有鉴于此,东道国在未来的投资仲裁抗辩中,可以通过适用第31. 3c条澄清解释投资者享有的待遇标准,正当化东道国的规制措施,从而间接实现对东道国人权之保护;也可以在反请求中适用第31. 3c条补缺解释投资者承担的人权义务,从而更为主动地维护其境内居民的人权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vclt31. 3c 东道国人权保护 协调解释 澄清解释 补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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