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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CRIME理论的康美药业财务造假分析及防范研究
1
作者 方欣 刘龙青 《江苏商论》 2024年第7期97-100,共4页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本市场中财务造假事件频繁发生,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给债权人、广大投资者乃至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传统财务指标对舞弊手段进行识别的作用有限,提出的解决措施治标不治本。因此,需要采用系统的理论对上...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本市场中财务造假事件频繁发生,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给债权人、广大投资者乃至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传统财务指标对舞弊手段进行识别的作用有限,提出的解决措施治标不治本。因此,需要采用系统的理论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进行深入分析,才能提出针对性的治理对策。本文运用CRIME舞弊行为理论,从舞弊者、舞弊手段、舞弊动机、监管机制、舞弊后果五个角度,对康美药业舞弊现象进行剖析,针对产生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预防措施,以期增强投资者的风险辨识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康美药业 crime舞弊行为理论 财务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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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不作为的刑事归责:理据、路径及限度 被引量:1
2
作者 周杰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98-117,共20页
网络平台能够精确匹配供需,迅速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一系列案件显示,网络平台不作为与重大法益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能以“中立帮助行为论”否定网络平台不作为的刑事不法性。具有作为... 网络平台能够精确匹配供需,迅速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一系列案件显示,网络平台不作为与重大法益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能以“中立帮助行为论”否定网络平台不作为的刑事不法性。具有作为义务是平台成立不作为犯的前提条件,作为义务在实质上来源于行为人对“结果发生原因的支配”。网络平台作为义务的内容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体现,但形式上的义务必须接受实质义务论的检验。对于网络平台的故意不作为,存在正犯与共犯两种归责路径,正犯归责的法律门槛较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应从共犯角度考察其刑事责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非立法上对帮助行为的正犯化,按照该罪对网络平台不作为进行定性仍然是对共犯归责路径的延续。具有间接帮助性质的平台不作为也应被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网络平台的过失不作为不可能成立刑事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平台 不真正不作为犯 中立帮助行为 结果原因支配说 最小从属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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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越轨行为:整合性归因与治理机制
3
作者 徐伟 李睿恒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65-74,共10页
网络越轨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违反规范的行为,由“个体-社会失范化”“中介催化”“机会选择与利用”三阶段演进而成。三阶段之间的递进转化取决于社会失范、亚文化、自我控制、心理特权、紧张理论、差别交往和理性选择等七个要素的相互作... 网络越轨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违反规范的行为,由“个体-社会失范化”“中介催化”“机会选择与利用”三阶段演进而成。三阶段之间的递进转化取决于社会失范、亚文化、自我控制、心理特权、紧张理论、差别交往和理性选择等七个要素的相互作用。鉴于此,应推动网络法治建设、培育网络道德伦理,构建治理网络越轨行为的基础机制,以预防个体-社会失范化的发生;加强网络技术规制,优化网络越轨行为的打击机制,以减少中介催化的形成;倡导多元协同治理,完善网络越轨行为的防范机制,以严控犯罪机会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越轨行为 失范 犯罪社会学 整合性归因 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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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误区与理论校正
4
作者 王华伟 《财经法学》 CSSCI 2024年第5期179-192,共14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数量急速增长的背后,存在司法适用的若干误区。本罪立法已包含刑法干预早期化的思想,其司法适用不宜再过度强调预防性特征,应在绝对的共犯独立性和严格的共犯从属性之间寻找第三条道路,即正犯行为相对宽松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数量急速增长的背后,存在司法适用的若干误区。本罪立法已包含刑法干预早期化的思想,其司法适用不宜再过度强调预防性特征,应在绝对的共犯独立性和严格的共犯从属性之间寻找第三条道路,即正犯行为相对宽松的事实性制约。本罪被帮助行为和帮助行为的罪量要求,都在司法适用中被过度放低。被帮助行为的罪量要求只有在一对多共犯参与模式中才能例外性地放宽,帮助行为的罪量认定则应牢牢把握不法关联性,审慎对待银行卡流水金额这样的泛化标准。应当对本罪主观明知进行限制解释,适当收缩推定规则的适用,防止责任主义原则的弱化。本罪的司法认定应在积极治理网络犯罪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间取得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行为 正犯行为 预防刑法 罪量要素 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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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不法的规范判断 被引量:1
5
作者 魏东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69-84,共16页
洗钱罪不法的规范判断及其法理研究,应在借鉴吸纳传统的立法事实论和法教义学方法论的基础上转向金融领域刑法论范式路径。通过金融领域刑法论及累积犯论、集体法益论,可证立洗钱罪的不法实质是侵犯了金融安全和司法秩序双重保护法益。... 洗钱罪不法的规范判断及其法理研究,应在借鉴吸纳传统的立法事实论和法教义学方法论的基础上转向金融领域刑法论范式路径。通过金融领域刑法论及累积犯论、集体法益论,可证立洗钱罪的不法实质是侵犯了金融安全和司法秩序双重保护法益。以“金融领域掩隐行为定型论”及其限定论的新法理塑造,能够有效解释洗钱罪不法的规范类型,合理确定洗钱罪与我国《刑法》第312条、第349条的不法竞合关系及其处断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不法实质 不法行为 不法竞合 金融领域刑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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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中罪名认定争议及其教义学应对 被引量:2
6
作者 徐翕明 陈曼莎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00-111,共12页
对近五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该种犯罪的罪名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关联犯罪上下扩散、罪名群内部认定混乱、帮助行为定性分歧等问题,而这主要是由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益、行为要件、既遂标准的不明确所引发。... 对近五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该种犯罪的罪名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关联犯罪上下扩散、罪名群内部认定混乱、帮助行为定性分歧等问题,而这主要是由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益、行为要件、既遂标准的不明确所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法益具有复合性,即在财产法益之外还有网络公共秩序法益。法益复合性决定了单以诈骗罪无法完整地评价电信网络的诈骗行为,既有的司法解释忽视了电信网络诈骗在行为方式上的特殊性,采用拟制方式将其纳入诈骗罪评价范围考量,导致司法人员在罪名适用时无所适从。因此,必须通过教义学的途径明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上下游关联行为的罪名归属,从而妥善解决司法适用中的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司法样态 复合法益 关联行为 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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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虚开行为”再探讨
7
作者 胡耘通 魏晓岚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33-43,共11页
增值税发票犯罪案件数量庞多,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税收管理秩序。司法机关在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行为”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争议。认定虚开行为是否需要具有偷税的目的,是否需要造成税收损失,是否还可以适用“三流一... 增值税发票犯罪案件数量庞多,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税收管理秩序。司法机关在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行为”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争议。认定虚开行为是否需要具有偷税的目的,是否需要造成税收损失,是否还可以适用“三流一致”标准,实务中对此有不同观点。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归纳总结,对“虚开行为”展开深入分析,提出了统一虚开行为认定标准、完善虚开行为刑法体系、加强司法与税务行政程序衔接等改革建议,以期充分廓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行为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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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智能合约为工具的共犯问题研究
8
作者 岳平 杨晶晶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5期79-88,共10页
以智能合约为工具的共犯问题在学界研究尚少,多以抽象化理论概述。对于无意思联络下的共犯认定问题,采取行为共同说较妥当。抽象的犯意明知可以替代具体内容的意思联络,无需对涉智能合约犯罪的帮助行为正犯化,只需根据具体犯罪内容适用... 以智能合约为工具的共犯问题在学界研究尚少,多以抽象化理论概述。对于无意思联络下的共犯认定问题,采取行为共同说较妥当。抽象的犯意明知可以替代具体内容的意思联络,无需对涉智能合约犯罪的帮助行为正犯化,只需根据具体犯罪内容适用罪名即可。对于自动执行性涉及的共犯实行行为认定,应当肯定实质预备犯的限缩解释,采取“法益重大程度+法益侵害的紧迫性”双重标准认定预备行为。就不可撤销性对共同犯罪形态认定的影响,需要在强智能合约和弱智能合约两类场景下分别讨论。强智能合约的语境下无法成立犯罪中止,而弱智能合约的语境下,可以实现犯罪中止,若侵害结果仍然发生,实现了共犯脱离,则成立犯罪未遂。其中技术服务者对智能合约的共同犯罪作用不可忽视,通过对注意义务的限定,坚持规范论立场下的义务违反标准,肯定故意的不作为参与成立正犯,重视技术服务者主体性地位并强化其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犯罪 智能合约 行为共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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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VPN”服务行为的司法规制
9
作者 刘浩 王正阳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61-68,74,共9页
作为网络链接和数据传输的媒介与工具,端赖互联网的VPN服务日渐成为实现网络犯罪的重要一环。囿于刑事立法对VPN服务针对性规范的缺位,刑法应着眼于提供VPN服务行为司法层面的规制。首先,VPN服务于前置规范定性实属增值业务范畴,具有市... 作为网络链接和数据传输的媒介与工具,端赖互联网的VPN服务日渐成为实现网络犯罪的重要一环。囿于刑事立法对VPN服务针对性规范的缺位,刑法应着眼于提供VPN服务行为司法层面的规制。首先,VPN服务于前置规范定性实属增值业务范畴,具有市场准入资格和经营门槛的双重限制;其次,刑事司法涵摄提供VPN服务行为须坚守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和刑法的谦抑性理念;再者,应以“联结性”程度的不同作为逻辑依据,将该行为区分为相对独立性的“本体行为”和相对依附性的“帮助行为”;最后,在判别行为模式基础之上,对前者适用非法经营罪而辅之以补充性要件加以限缩,后者在具体区分从属性帮助行为、中立性帮助行为类型下分别适用提供程序工具罪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VPN 翻墙服务 中立帮助行为 共同犯罪 司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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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刑法中匪盗罪之行为变迁研究
10
作者 张亚飞 梁玉帆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72-77,共6页
匪盗罪为近代中国刑法中一直存在的罪名,社会危害性严重。自清末直至民国时期的刑事立法都对匪盗罪作出相应的法律规范。罪罚相当,关于匪盗行为是否为罪,适用何种刑罚处置,各类案件是否为匪盗犯罪等问题的解决皆有法可依。无行为则无犯... 匪盗罪为近代中国刑法中一直存在的罪名,社会危害性严重。自清末直至民国时期的刑事立法都对匪盗罪作出相应的法律规范。罪罚相当,关于匪盗行为是否为罪,适用何种刑罚处置,各类案件是否为匪盗犯罪等问题的解决皆有法可依。无行为则无犯罪,刑法对匪盗行为的认定标准逐渐细化,由重视匪盗行为本身过渡到确定匪盗行为的不法目的性,最后上升到认定匪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匪盗罪在近代中国刑法中的法律涵义更为明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匪盗罪 行为 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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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未成年人行为矫治中保护性与惩罚性的平衡——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为分析样本
11
作者 刘谢慈 罗菁菁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32-39,共8页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出现反弹,总体情况不容乐观。严峻的现实要求我们更加重视对违法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避免其深陷犯罪的沼泽之中。我国违法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具有立法上“重保护,轻惩罚”,实践...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出现反弹,总体情况不容乐观。严峻的现实要求我们更加重视对违法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避免其深陷犯罪的沼泽之中。我国违法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具有立法上“重保护,轻惩罚”,实践中“轻重两极分化”的特点。在保护性和惩罚性价值选择上处于失衡状态,导致行为矫治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在分析平衡保护性和惩罚性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得出依法惩戒和依法从宽应当并行不悖,再从国际转化趋势、传统路径的两极化改造、多维度重塑位阶关系等三方面着手探讨保护性和惩罚性的平衡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行为矫治 保护性 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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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关键问题 被引量:2
12
作者 周光权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0-72,共13页
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属于污染环境罪的违法要素,对其认定应当按照法秩序统一性的逻辑进行,必须顾及前置法。行为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等形式转移、处置危险物质的,可以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于本罪中排放、倾倒、处置等实行行为的判断,需要... 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属于污染环境罪的违法要素,对其认定应当按照法秩序统一性的逻辑进行,必须顾及前置法。行为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等形式转移、处置危险物质的,可以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于本罪中排放、倾倒、处置等实行行为的判断,需要考虑刑法固有的违法性,且不能离开客观归责的法理。在行为人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场合,如果其不关心受托人的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转移并任由受托人倾倒废物的,可以构成本罪共犯;但行为人因对方违约而拒绝将废物运回的,其犯罪故意可能被阻却。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理解与本罪的保护法益有关,将生态学的人类中心论理解为生态学的法益与人类中心的法益不相抵触;认为本罪既可以是行为犯也可以是结果犯,既可以是抽象危险犯也可以是侵害犯的主张,未必具有合理性,且实益极其有限。对于“外环境”的确认要在本罪保护法益的指导下进行,避免出现保护不力的局面。对于实务中确定严重污染环境时不当运用鉴定方法,导致损害被放大的问题,也应给予充分关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实行行为 严重污染环境 生态学的人类中心论 法秩序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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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狭义因果关系错误的故意归责
13
作者 冉垂简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90-96,共7页
行为人预期的因果经过与实际发生的因果经过不一致只是狭义因果关系错误的表面现象,其实质在于实行行为蕴含多种能够造成构成要件结果的危险,而最终由行为人预期危险之外的其他危险现实化为构成要件结果,其最终要解决的问题在于结果的... 行为人预期的因果经过与实际发生的因果经过不一致只是狭义因果关系错误的表面现象,其实质在于实行行为蕴含多种能够造成构成要件结果的危险,而最终由行为人预期危险之外的其他危险现实化为构成要件结果,其最终要解决的问题在于结果的故意归责。因果经过是行为危险现实化的过程,结果是现实化了的行为危险,三者具有因果同质的属性;狭义因果关系错误是行为危险认识错误,结果的故意归责是行为人对现实化了的行为危险是否构成故意的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狭义因果关系错误 故意犯罪既遂 行为危险 故意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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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贪污案看间接正犯的实务认定
14
作者 李自刚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65-67,共3页
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往往会根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理论一并按照《刑法》第26条的规定进行量刑处罚,而对于共同犯罪中是否存在间接正犯的问题在现实中却少有剥离和区分,导致判决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 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往往会根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理论一并按照《刑法》第26条的规定进行量刑处罚,而对于共同犯罪中是否存在间接正犯的问题在现实中却少有剥离和区分,导致判决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刑法的间接正犯理论,在利用者与被利用者共同参与的情况下,利用者利用被利用者的错误认识完成构成要件行为,被利用者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对利用者应认定为间接正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犯罪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事实认识错误 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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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中不法中介打击及其中介费追缴难点与解决路径探析
15
作者 张宇兰 汤海挺 胡江江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42-48,共7页
近年来,不法中介行为不断催化和升级经济犯罪,社会危害极大。受制于不法中介行为的事实查证难、定性难,中介费追缴权限、标准不明和侦查员取证能力欠缺等因素,公安机关无法有效打击处理较低层级的不法中介人员,中介费追缴率不高。公检... 近年来,不法中介行为不断催化和升级经济犯罪,社会危害极大。受制于不法中介行为的事实查证难、定性难,中介费追缴权限、标准不明和侦查员取证能力欠缺等因素,公安机关无法有效打击处理较低层级的不法中介人员,中介费追缴率不高。公检法机关之间应建立协同打击机制,按照诈骗类犯罪的共犯、单独认定手段行为犯罪分层次定罪打击,综合运用犯罪所得追缴、“恶意取得”查证、民事诉讼并进等追赃挽损措施,同步完善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制度,进而形成打防合力,提升打击效果和中介费追缴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犯罪 中介行为 刑事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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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完善路径
16
作者 许林逸 《宜宾学院学报》 2024年第8期18-25,共8页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主要包括三个入罪标准,即行为类型、违法犯罪和情节严重。《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进行了明晰,但实践中司法适用仍...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主要包括三个入罪标准,即行为类型、违法犯罪和情节严重。《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进行了明晰,但实践中司法适用仍存在困境。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改进路径应当对三项标准进行优化,对“标准一:行为类型”进行限制解释,在“标准二:违法犯罪”中坚持并完善“部分违法+犯罪”学说,对“标准三:情节严重”的认定应采用综合认定和实质认定的方式,从而实现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正确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行为类型 违法犯罪 情节严重 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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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基于缓和的主观论立场
17
作者 尤浩民 《三明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85-93,共9页
中立帮助行为的“中立性”是帮助行为性质的中立而非主观意图的中立;日常性行为属于中立帮助行为的内容之一。纯粹的主观论和客观论在论证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构罪的理由上均存在不足,考虑到主观要素在认定中立帮助行为构罪中的关键作用,... 中立帮助行为的“中立性”是帮助行为性质的中立而非主观意图的中立;日常性行为属于中立帮助行为的内容之一。纯粹的主观论和客观论在论证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构罪的理由上均存在不足,考虑到主观要素在认定中立帮助行为构罪中的关键作用,应当采取缓和的主观论。处罚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限制在主体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概括认识以及积极的犯罪促进意图,特殊情况下可以包含放任的故意;客观出罪层面,应当以前置法规范的遵守作为唯一的标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具体可以分为技术支持型帮助、平台提供型帮助和支付结算型帮助3类,对于不同类型的帮助主体,需要结合帮助行为与法益侵害之间的关联程度,适用不同的处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 可罚性 主观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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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正犯规制及共犯责任
18
作者 陈超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86-95,共10页
帮助行为正犯化是积极主义刑法观在刑事立法中的典型表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独立罪名后,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存在具体犯罪共犯与本罪正犯责任类型,以致实践中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司法认定存在立场不清、界定标准不一、界限不明... 帮助行为正犯化是积极主义刑法观在刑事立法中的典型表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独立罪名后,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存在具体犯罪共犯与本罪正犯责任类型,以致实践中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司法认定存在立场不清、界定标准不一、界限不明确等问题。为避免针对帮助行为刑罚适用的不当扩张,应立足于二元犯罪论参与体系,以帮助行为正犯化独立的法益侵害性为基础,通过在主观方面厘清正犯的明知与共犯的犯意联络,在客观方面对正犯化的帮助行为类型进行相当性解释,严格把握本罪中“情节严重”的罪量要素来区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正犯责任和共犯责任,进而实现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准确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行为 正犯规制 共犯责任 帮助行为正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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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兜底罪名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9
作者 曹波 朱珊霖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62-71,共10页
随着网络产业在新时期的迅猛发展,我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数量逐年上涨,由此引发对该罪名立法设定与司法适用广泛而激烈的反思和质疑,批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兜底罪名的见解层出叠见。为规范该罪名的现实运行以及释放... 随着网络产业在新时期的迅猛发展,我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数量逐年上涨,由此引发对该罪名立法设定与司法适用广泛而激烈的反思和质疑,批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兜底罪名的见解层出叠见。为规范该罪名的现实运行以及释放该罪名的内在价值,我国应立足该罪的本质意涵,肯定该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本质,科学看待其兜底罪名的性质特征,重新审视过往对于兜底罪名全然否定的标签,明确该罪的积极意义。在立法设计方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网络犯罪非接触性、去地域性以及分工离散性的特点,以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支援为核心要旨,体现“围点打援”的犯罪打击策略,实现对网络犯罪本身的治罪和治理,在立法技术与立法策略方面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在司法实践方面,首先,应当保障罪名适用的处罚正当性,精确罪名的可罚性等价程度,实现罪名处罚的正当性;其次,应建立定罪量刑的归类模型,对行为定罪量刑进行归类分析,构建使法秩序得到统一的结构模型;再次,应规范不同层级罪名适用条件,拒绝随意化与扩张化地认定犯罪;最后,应准确把握明知要件的适用条件,防止帮助行为自身类型化特征不足而诱发的罪刑法定原则危机,充分释放该罪在信息网络犯罪治理中的积极价值,实现刑法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的动态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兜底罪名 帮助行为正犯化 罪刑法定原则 司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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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范属性与解释纠偏
20
作者 曾磊 靳媛媛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52-61,共10页
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网络犯罪参与结构由传统犯罪层级式的金字塔结构向扁平式的链条结构转变,使得立法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应对犯罪参与模式的改变,解决网络犯罪行为不适应传统共同犯罪理论的难题。立法者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网络犯罪参与结构由传统犯罪层级式的金字塔结构向扁平式的链条结构转变,使得立法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应对犯罪参与模式的改变,解决网络犯罪行为不适应传统共同犯罪理论的难题。立法者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规制“不契合共犯理论的帮助行为”,但未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加以说明。理论界关于该罪性质的探讨主要着眼于共犯性的视角,但是以共犯性解释该罪的性质又会产生正犯不存在或者难以查证时归责标准阙如、意思联络趋弱而难以认定共犯、共犯与正犯危害性异化致使按照共犯理论归责违背罪刑均衡原则等适用困境。量刑规则说、共犯正犯化等以完全共犯性为着力点的学说,忽视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属性,造成了适用困境并违背了对该罪的立法初衷。故此,跳出传统的对罪名性质解释单一的桎梏,承认部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性,根据“契合共犯理论的帮助行为”与“不契合共犯理论的帮助行为”的不同,在“共犯性”与“正犯性”双重视角下区分认定该罪的性质,使得同一罪名在不同的适用情形下呈现动态的性质解读,以突破现有理论的适用困境。这对于契合司法实务向多元性与不可预测性发展,应对因传统刑法理论相对滞后而导致适用冲突不断的现实难题,对纠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等,尤为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不契合共犯理论的帮助行为 规范属性 解释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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