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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on on the New Types of Cybercrime and Its Application
1
作者 Pi Yong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2019年第3期152-173,共22页
The new types of cybercrime have different features from traditional“cumulative crimes.”The application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has run into difficulties,and the relevant theoretical explanati... The new types of cybercrime have different features from traditional“cumulative crimes.”The application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has run into difficulties,and the relevant theoretical explanations of substantive preparatory crime and being an accomplice in crime find it hard to achieve self-consistency.Legislation on the new types of cybercrime is a legitimate response to recent changes in this area.Utilizing the particular techniques of cybercrime and the circumstantial requirement of limiting the amount of criminal harm is the key to satisfying the conditions for offences warranting criminal punishment.The harmfulness of the new types of cybercrime is not great;the law’s circumstantial requirements are flexible,and the criteria for judicial application are unclear,so the law’s provisions are seldom invoked and the sphere of criminal activity is unduly expanded.In order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effectiveness of this legislation,we should formulate reasonable judicial rules that accord with the constitution of cybercrimes,narrow down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such crimes in a reasonable way,and categorize and limit the interpretation of circumstantial requirement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new types of cybercrime cumulative constitution of crime substantive preparationoffense treating aiding behavior as behavior of a principal neutral aiding behav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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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层次四要件犯罪构成论——兼议正当化行为的体系地位 被引量:16
2
作者 许发民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120-131,共12页
以解决正当化行为在犯罪论体系中地位不定,及其与犯罪构成关系不明为突破口;以反映定罪过程、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以及对抗制的诉讼程序特点为价值立场;兼顾中国已有的理论与实务情况,主张在我国犯罪构成论的应有结构为两层次四要件犯罪构... 以解决正当化行为在犯罪论体系中地位不定,及其与犯罪构成关系不明为突破口;以反映定罪过程、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以及对抗制的诉讼程序特点为价值立场;兼顾中国已有的理论与实务情况,主张在我国犯罪构成论的应有结构为两层次四要件犯罪构成结构。此即:第一层次,三个要件,依次为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第二层次为犯罪客体一个要件,其中,正当化行为等作为排除犯罪客体的事由在此纳入犯罪构成要件之中。无此事由,犯罪即告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构成论 二层次 四要件 正当化行为 关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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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三个问题——以李庄案为例 被引量:5
3
作者 魏东 《北方法学》 2010年第6期86-96,共11页
李庄案不但涉及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司法认定,而且还涉及一系列基础的犯罪论问题。李庄"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的行为,不能毫无例外地简单地认定为辩... 李庄案不但涉及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司法认定,而且还涉及一系列基础的犯罪论问题。李庄"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的行为,不能毫无例外地简单地认定为辩护人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同时,不能将一般的"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而应明确限制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指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同时兼备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双重特征,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结果犯,作为李庄无罪辩护的实体法理论依据本身缺乏充分的刑法规范依据和刑法理论支撑。我国应采取明确限缩犯罪成立最低规格的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重新构建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中国犯罪构成论体系内将标准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最低规格标准等犯罪论关系范畴进行周延的逻辑梳理,实现中国犯罪构成论体系的逻辑自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犯 结果犯 标准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 犯罪成立最低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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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构成论体系与正当行为的关系 被引量:5
4
作者 马荣春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123-128,共6页
以往的犯罪构成论体系研究,是一种脱离犯罪构成论体系与刑法学其他重要范畴的关系而进行的"孤立性"的研究。与正当行为的关系应该构成犯罪构成论体系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照应其与正当行为的关系使得犯罪构成论体系研究也是一... 以往的犯罪构成论体系研究,是一种脱离犯罪构成论体系与刑法学其他重要范畴的关系而进行的"孤立性"的研究。与正当行为的关系应该构成犯罪构成论体系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照应其与正当行为的关系使得犯罪构成论体系研究也是一种"关系式研究",而这将丰满犯罪构成论体系,并有助于对中国大陆传统的犯罪构成论体系作出"中肯"的评价和"冷静"的对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构成论体系 正当行为 违法性 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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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修正的犯罪构成 被引量:2
5
作者 马荣春 朱凤翔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7年第2期76-82,共7页
修正的犯罪构成和基本的犯罪构成是一对相应的概念,并且前者早已得到国内刑法理论的普遍认可。本文在摸索修正的犯罪构成的概念形成之后,探讨了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所存在的问题,接着提出未完成形态和共犯形态的犯罪有其完整独立的犯罪构... 修正的犯罪构成和基本的犯罪构成是一对相应的概念,并且前者早已得到国内刑法理论的普遍认可。本文在摸索修正的犯罪构成的概念形成之后,探讨了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所存在的问题,接着提出未完成形态和共犯形态的犯罪有其完整独立的犯罪构成,最后以修正的犯罪构成不可取为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构成 修正 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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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基本法理问题研究 被引量:3
6
作者 谭明 王北京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3期36-38,共3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基于犯罪本质论出发 ,是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持有或支出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 ,且不能给予合法说明的否定评价 ,而非有罪推定 ;其行为基于犯罪行为论出发 ,是超常规形态的多样性行为方式 ,而非“持有”或“不作为”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基于犯罪本质论出发 ,是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持有或支出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 ,且不能给予合法说明的否定评价 ,而非有罪推定 ;其行为基于犯罪行为论出发 ,是超常规形态的多样性行为方式 ,而非“持有”或“不作为” ;“不能说明来源为合法”从犯罪构成论出发 ,是犯罪构成符合事由 ,而非程序上举证责任的承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有罪推定 行为方式多样性 中国 刑法 犯罪构成 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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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之正当依据 被引量:5
7
作者 初红漫 《犯罪研究》 2011年第3期33-40,共8页
有关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的正当依据主要存在"风险创设"、"比较过错"、"值得保护"以及"自我答责"、"期待可能性"几种代表性的理论。这些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被害人过错影响刑... 有关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的正当依据主要存在"风险创设"、"比较过错"、"值得保护"以及"自我答责"、"期待可能性"几种代表性的理论。这些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的正当性基础,但这些理论的共同缺陷在于:首先,脱离刑事责任的内在结构本身,片面地理解犯罪构成对刑事责任的决定性作用;其次,将被害人过错理解为纯客观情境因素,无视被害人这一"人"的能动要素对犯罪构成各个层面的复杂、全面的影响。因此,这些理论的解释力和说明性都是有限的。只有从刑事责任的内在构造入手,分析被害人过错对刑事责任内在构成要素的全面影响,才能真正探寻到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的正当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害人过错 刑事责任 犯罪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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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圈扩张视野下二元犯罪论体系的重构 被引量:1
8
作者 缪晓琛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第6期121-132,共12页
行为刑法是古典学派构建的以“行为”为本位的犯罪论体系,行为人刑法是实证学派构建的以“人身危险性”为中心的犯罪论体系。随着时代与环境的变迁,两者之间从对立与论争逐渐走向了折衷与调和。我国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在立法上扩大了... 行为刑法是古典学派构建的以“行为”为本位的犯罪论体系,行为人刑法是实证学派构建的以“人身危险性”为中心的犯罪论体系。随着时代与环境的变迁,两者之间从对立与论争逐渐走向了折衷与调和。我国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在立法上扩大了犯罪圈,实践中的情绪性执法、机械性司法更是加剧了犯罪圈的扩大,使得刑法过度地介入了社会生活。应在坚持以行为刑法为主轴的基础上,吸收行为人刑法的合理内核,在处理案件时要重视对人格因素的考量,构建“行为—行为人”二元的犯罪论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刑法 行为人刑法 犯罪圈扩张 人格因素 犯罪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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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犯罪构成关系论要 被引量:1
9
作者 黄晓亮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4期45-49,共5页
在行为论中,行为在构造上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二者存在内在统一的关系,行为的主观能动地反映客观,客观积极地实现主观。作为犯罪成立之规格的犯罪构成,既不能忽视自身评价对象——行为的构造,又不能抹煞行为构造中各要素之间的联系... 在行为论中,行为在构造上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二者存在内在统一的关系,行为的主观能动地反映客观,客观积极地实现主观。作为犯罪成立之规格的犯罪构成,既不能忽视自身评价对象——行为的构造,又不能抹煞行为构造中各要素之间的联系,因而要将主客观相统一作为重要的方法论,将犯罪构成要素予以体系化,形成犯罪构成体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超越了不同的刑法基本立场的不同内涵,对犯罪构成体系有指导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构成 行为要素 客观主义 主观主义 主客观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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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罪数评价标准的检讨与重构
10
作者 陈小彪 王玲 邹大宽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2期52-58,共7页
通说对于罪数评价标准采"犯罪构成说",而对想象竞合犯进行罪数评价时却偏向"行为说",标准相左的罪数评价导致混乱且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数的全面评价原则。改变理论困境须在罪数评价上真正坚持"犯罪构成说&... 通说对于罪数评价标准采"犯罪构成说",而对想象竞合犯进行罪数评价时却偏向"行为说",标准相左的罪数评价导致混乱且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数的全面评价原则。改变理论困境须在罪数评价上真正坚持"犯罪构成说":在法无特殊规定时,保持评价罪数与处断罪数的一致性,即对想象竞合犯评价为数罪,除刑法和司法解释例外规定需要"从一重罪处断"的情形,均应实行数罪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想象竞合犯 罪数评价标准 数罪并罚 犯罪构成说 行为说 全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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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论与犯罪论关系论纲
11
作者 王充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69-73,共5页
从行为论与犯罪论的关系角度分析,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作为行为论的犯罪论,由于行为论被包括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因而不具有独立的体系性地位,从而导致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难以充分实现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人权保障机能;而日本的犯罪论则... 从行为论与犯罪论的关系角度分析,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作为行为论的犯罪论,由于行为论被包括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因而不具有独立的体系性地位,从而导致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难以充分实现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人权保障机能;而日本的犯罪论则是作为行为属性论的犯罪论,虽然犯罪论与行为论相互分离,但是由于现存的行为论难以实现它本应具有的理论和实践的机能,从而导致行为论的体系性地位低下。本文从中日犯罪论体系互补的立场出发,尝试对两国的行为论以及犯罪论体系进行了重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论 犯罪论 犯罪构成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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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原因存在于犯罪人的行为之中——关于犯罪原因的思考
12
作者 严圭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4期83-86,共4页
犯罪原因的研究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而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应该重在对犯罪行为的分析。笔者遵循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顺序,阐述了个人与社会的矛盾是一切个人行为的基本矛盾、个人行为社会化、越轨升级———犯罪行为等,系统地论... 犯罪原因的研究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而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应该重在对犯罪行为的分析。笔者遵循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顺序,阐述了个人与社会的矛盾是一切个人行为的基本矛盾、个人行为社会化、越轨升级———犯罪行为等,系统地论证了犯罪原因存在于犯罪人的行为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 犯罪行为 犯罪构成 犯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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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遂犯的行为构造与存在范围
13
作者 李永升 安军宇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1-7,共7页
我国关于未遂犯存在范围的理论研讨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应当以未遂犯的行为构造为评价标准来划定未遂犯的存在范围。未遂犯的行为构造主要包括三个部分:未遂犯之客观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及类型化要件。过失犯不存在未遂形态。故意的... 我国关于未遂犯存在范围的理论研讨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应当以未遂犯的行为构造为评价标准来划定未遂犯的存在范围。未遂犯的行为构造主要包括三个部分:未遂犯之客观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及类型化要件。过失犯不存在未遂形态。故意的真正不作为犯存在未遂形态。在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中,如果基本结果和加重结果之间存在种属关系,则该类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形态;如果基本结果和加重结果之间不存在种属关系,则该类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遂犯 行为构造 未遂犯存在范围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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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立体化”修正 被引量:11
14
作者 牛忠志 曲伶俐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51-63,共13页
为永葆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生命力,需要对其各要件加以立体化修正,包括对其各个要件从形式和内容、质和量、静态与动态、纵向和横向等维度"加宽加厚加高"。把犯罪客体修正为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关系及其... 为永葆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生命力,需要对其各要件加以立体化修正,包括对其各个要件从形式和内容、质和量、静态与动态、纵向和横向等维度"加宽加厚加高"。把犯罪客体修正为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关系及其载体的统一,以使之成为"有血有肉",看得见、摸得着,增强了其实体性和可测量性。在危害行为的定义中加入"犯罪工具"和行为"强度"的限定,既突出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工具的利用,又满足中国刑法对犯罪规定既定性又定量的特点。在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上把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人格也纳入,以形成动静结合的主体要件内容。赋予犯罪动机的选择要件地位;为切实全面贯彻规范责任论,在《刑法》第16条增加关于因"期待可能丧失或者减弱"而刑事责任丧失或者减轻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构成 立体化 危害行为的强度 社会危险性人格 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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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刑事立法化初探 被引量:1
15
作者 张淑芬 《公安理论与实践(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年第5期88-91,96,共5页
频繁发生的袭警案件,警察权威受到严重挑战,使我们不得不关注袭警罪的立法化问题。我们认为,应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以维护国家法律权威,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所谓袭警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致使正在执行执法活动的人民警察不能继续履行... 频繁发生的袭警案件,警察权威受到严重挑战,使我们不得不关注袭警罪的立法化问题。我们认为,应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以维护国家法律权威,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所谓袭警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致使正在执行执法活动的人民警察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构成犯罪的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袭警行为 袭警罪 立法化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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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经营罪中堵截构成要件的适用——以假婚姻之名变相买卖“京牌指标”行为为例
16
作者 廖明 王彬全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第4期56-63,共8页
非法经营罪在适用中最基本的规范逻辑是堵截构成要件,不仅因为其处于“补漏”的地位,而且其文义具备极广的涵射范围,使之具有兜底功能,可为实质上具备法益侵害性的其他非法经营行为提供堵漏依据,填补法律漏洞。而司法机关以买卖国家机... 非法经营罪在适用中最基本的规范逻辑是堵截构成要件,不仅因为其处于“补漏”的地位,而且其文义具备极广的涵射范围,使之具有兜底功能,可为实质上具备法益侵害性的其他非法经营行为提供堵漏依据,填补法律漏洞。而司法机关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对假婚姻之名变相买卖“京牌指标”行为进行刑事规制,存在理论与实践层面的诸多质疑。亟需厘清涉罪行为本质,诉诸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以法益理论为指导,非法经营罪以其良好的因应性具备规制该类行为的合理性与可行性,采用功能分析的方法,以堵截构成要件为分析工具,探索非法经营罪在规制涉罪行为中的具体适用,不失为一种可行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堵截构成要件 法律通谋 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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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恐怖活动罪认定之初探
17
作者 魏瑾 王宝香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年第1期54-57,共4页
近年来,恐怖犯罪的范围有扩大的趋势,帮助恐怖活动犯罪表现形式不断变化。我们需要进一步在法治的层面上加以规制。联系帮助恐怖活动犯罪典型案例,深入分析刑法修正九的有关条款。重点研究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犯罪构成、犯罪停止阶段、罪... 近年来,恐怖犯罪的范围有扩大的趋势,帮助恐怖活动犯罪表现形式不断变化。我们需要进一步在法治的层面上加以规制。联系帮助恐怖活动犯罪典型案例,深入分析刑法修正九的有关条款。重点研究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犯罪构成、犯罪停止阶段、罪数形态以及共同犯罪,探索了主观方面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同时剖析"招募"行为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组织"行为的区别,进一步提出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做到早期介入、提前遏制恐怖犯罪势态的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恐怖活动罪 帮助行为正犯化 间接故意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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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的问题
18
作者 郭锐林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0年第2期22-26,42,共6页
刑法上的原因自由行为,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界,历来有众多学说对立。为维护"实行行为与责任同在"之原则,通常要将实行行为的范围扩大到原因行为阶段或者类比于间接正犯,但也由此产生众多问题。根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原因自... 刑法上的原因自由行为,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界,历来有众多学说对立。为维护"实行行为与责任同在"之原则,通常要将实行行为的范围扩大到原因行为阶段或者类比于间接正犯,但也由此产生众多问题。根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原因自由行为性质上当属修正的构成要件行为。遵循"行为与责任同在"原则,原因行为必须在故意或过失的支配下,结合基本的构成要件行为,方具有可罚性。在我国的立法上,对原因自由行为的规定过于单一,应当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因自由行为 修正的构成要件行为 可罚性 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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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性中止行为处理路径新探
19
作者 陶秋林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75-84,共10页
行为人实施了实行行为之后,出于自动性实施的中止行为自身符合了犯罪构成要件,即为犯罪性中止行为。犯罪性中止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同时又造成了新的法益损害,正是由于其同时具备的有益性和损害性,导致了该行为定性与处理的困难... 行为人实施了实行行为之后,出于自动性实施的中止行为自身符合了犯罪构成要件,即为犯罪性中止行为。犯罪性中止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同时又造成了新的法益损害,正是由于其同时具备的有益性和损害性,导致了该行为定性与处理的困难。当犯罪性中止行为造成的损害是有效中止实行行为侵害结果发生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并且符合紧急避险条件时,可以认定为避险行为排除违法性。期待可能性理论不能适用于犯罪行中止案件,除此之外,其他情形应当按照所构成的相应犯罪定罪量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性中止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 法益损害 紧急避险 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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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作为性
20
作者 毕寓凡 《潍坊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43-48,共6页
本文试证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作为犯。本罪实行行为是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而非不能说明财产来源;在行为形式划分的诸学说中,规范说更合理;根据规范说,持有违反禁止性规范,故属于作为而非不作为;"不能说明来源"属于消... 本文试证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作为犯。本罪实行行为是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而非不能说明财产来源;在行为形式划分的诸学说中,规范说更合理;根据规范说,持有违反禁止性规范,故属于作为而非不作为;"不能说明来源"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并非实行行为,但对不法判断仍有实质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行为形式 规范说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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