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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外观主义的法律构成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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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旭雯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100-103,共4页
外观主义在商法中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其在法律构成上具有区别于民法领域的特殊性。在外观认定上,应区别法定外观和自然外观,而交易习惯是自然外观认定的标准。善意无过失相对人的合理信赖是外观主义法效果的基本理由,在商法领域中,理性... 外观主义在商法中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其在法律构成上具有区别于民法领域的特殊性。在外观认定上,应区别法定外观和自然外观,而交易习惯是自然外观认定的标准。善意无过失相对人的合理信赖是外观主义法效果的基本理由,在商法领域中,理性人以商人为形象,其注意义务的程度更高。本人的可归责性来源于本人的与因行为,但在他人造成外观的场合,如果本人有过失,亦应承担外观主义的不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观主义 外观事实 合理信赖 可归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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