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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辨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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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巩献田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5年第5期3-8,共6页
对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内容的理解,学者之间存在着较大分歧。有的学者对该条所列出的八类侵权诉讼案件,都认为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在此根据法理和自己的体... 对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内容的理解,学者之间存在着较大分歧。有的学者对该条所列出的八类侵权诉讼案件,都认为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在此根据法理和自己的体会提出一些见解与学者们商榷。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正确贯彻和准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才能坚决捍卫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价值,自觉维护社会的稳定,从而为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举证责任倒置 谁主张谁举证 过错推定 特殊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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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获利无法律依据”要件证明规则研究--(2018)最高法民终314号案例评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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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扬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3期259-267,共9页
司法实践中,对不当得利“获利无法律依据”要件证明规则存有较大分歧。(2018)最高法民终314号案例具有典型意义。根据通说法律要件分类说中之规范说,该要件属不当得利请求权发生(产生、形成)规范,应由请求权人(原告)承担证明责任。根据... 司法实践中,对不当得利“获利无法律依据”要件证明规则存有较大分歧。(2018)最高法民终314号案例具有典型意义。根据通说法律要件分类说中之规范说,该要件属不当得利请求权发生(产生、形成)规范,应由请求权人(原告)承担证明责任。根据待证事实分类说,划分积极事实与消极事实的依据应是具体案件事实而非“获利无法律依据”的抽象表述,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待证事实是“给付原因消灭的具体因由”,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属积极事实,应由请求权人证明。类型化对待说之合理性值得商榷。该要件之证明范围并不要求排除一切可能,请求权人仅证明自己主张的原因即可。二审法院的判决正本清源值得肯定。程序法困境之根源系实体法未明定“占有的推定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获利无法律依据 证明责任 证明规则 请求权人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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