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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hattel Guarantee System and Its Improvements—Taking the Angle of American Uniform Commercial Code(U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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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仇晓光 刘聪 《海外英语》 2011年第12X期376-379,共4页
Although there are appropriate stipulations for the chattel guarantees in the law of China, this guarantee system could not adapt to the request of economy's development because of the following reasons: the scope... Although there are appropriate stipulations for the chattel guarantees in the law of China, this guarantee system could not adapt to the request of economy's development because of the following reasons: the scope of chattel guarantees is narrow according to relevant stipulations; the transaction cost of the chattel is high; mortgage registration of chattel is in a mess; lack of efficiently executive guarantee system, etc. To counter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esent Chinese chattel guarantee system, 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proposed som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hoping to perfect the chattel guarantee system in China.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tel GUARANTEE System AMERICAN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Present SITU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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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解读《民法典》第406条
2
作者 李丽娜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97-103,共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规定了抵押人可以任意转让抵押财产,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事先同意,并可通过设立抵押权追及效力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这种制度设计较好地平衡了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受让人的利益。但是,动产抵押有别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规定了抵押人可以任意转让抵押财产,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事先同意,并可通过设立抵押权追及效力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这种制度设计较好地平衡了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受让人的利益。但是,动产抵押有别于不动产抵押的特殊性,导致了实践中动产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实现困境,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动产抵押如何在实现物尽其用、促进交易的基础上,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保障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实现,是一个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继续探索及完善动产抵押的相关法律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 转让合同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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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担保物权竞存规则体系
3
作者 王冰丽 张义华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6期46-55,共10页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动产担保物权体系,但动产担保物权之间的竞存关系也因其种类的增加变得更为复杂。确认同一动产上数个担保物权是否构成竞存关系,应将两个以上担保物权同时存在一个动产之上、动产担保物...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动产担保物权体系,但动产担保物权之间的竞存关系也因其种类的增加变得更为复杂。确认同一动产上数个担保物权是否构成竞存关系,应将两个以上担保物权同时存在一个动产之上、动产担保物权之间会产生效力冲突以及数个动产担保物权交易发生在不具有担保关系的不同主体之上,作为动产担保物权之间是否竞存的条件。在判断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情形上,以竞存条件为分析基础,确认同种类动产担保物权之间以及不同种类动产担保物权相互之间是否存在竞存的情形。在确认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顺位规则时,以法定优先原则为基础、公示原则为主、善意第三人担保物权优先原则及价款担保优先原则作为例外,综合分析动产担保物权竞存顺位,提出动产担保物权竞存时的优先顺位规则,进而完善民法典时代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规则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动产担保物权竞存 优先顺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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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理论下未登记动产抵押权对抗效力检视
4
作者 贺中正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20-29,共1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进行了以“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核心的登记对抗化改造。就我国本土背景而言,源自比较法的“信赖保护说”“第三人否定说”等对抗理论,始终与我国物权理论体系有罅隙。只有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进行了以“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核心的登记对抗化改造。就我国本土背景而言,源自比较法的“信赖保护说”“第三人否定说”等对抗理论,始终与我国物权理论体系有罅隙。只有本土化的对抗力工具论,不致与以物权法定为核心的物债二分体系等自相扞格,能在概念及逻辑构造上实现周延。登记对抗下的登记是法律拟制的、在意思主义模式下能够增强物权对抗力的工具。应以纵向层级的思路梳理未登记动产抵押权对抗效力问题。只要第三人权利的实现会对抵押权的实现造成影响,那么就认定其发生对抗。在对抗事实发生的基础上,权利的优先顺位当以对抗效力的有无、大小为主要标准,再辅以政策规定、价值衡量等。至于第三人范围,则需以主客观结合的解释方法予以澄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抵押登记 未登记动产抵押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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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研究——以辽宁辉山乳业公司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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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慧敏 《中国乳业》 2024年第7期102-105,110,共5页
《民法典》第406条确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但第403条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规则与第404条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会对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产生阻断效力。本文以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子公司以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牛提供抵押为切入点... 《民法典》第406条确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但第403条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规则与第404条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会对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产生阻断效力。本文以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子公司以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牛提供抵押为切入点,分析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正当性,分析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在适用中易受阻断的情形与原因,对动产抵押权易受阻断的困境提出方法,破解《民法典》第403条、第404条、第406条之间的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追及效力 登记对抗 正常经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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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政策对融资约束的影响——基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两次修订的准自然实验 被引量:1
6
作者 周先平 罗瑞丰 陈明威 《经济经纬》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41-151,共11页
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和2019年的两次修订为准自然实验,基于我国A股主板上市公司2011—2020年的面板数据,构建双重差分模型,从纳入登记的应收账款行业范围扩大、动产种类扩大两个方面研究动产担保政策对融资约束的影响。结... 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和2019年的两次修订为准自然实验,基于我国A股主板上市公司2011—2020年的面板数据,构建双重差分模型,从纳入登记的应收账款行业范围扩大、动产种类扩大两个方面研究动产担保政策对融资约束的影响。结果表明,两次修订均能有效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并且纳入登记动产种类扩大比行业范围扩大的政策效果更强。作用渠道分析表明,两次修订通过降低债务成本、平滑债务波动、改善债务期限结构等方面缓解融资约束。应收账款质量提升、利率市场化推进、货币政策紧缩对政策效应具有正向调节作用。异质性分析发现,政策效果在民营企业、金融发展水平较高和法律政策环境较优地区的企业中更为显著。研究结果对评价及优化动产担保政策具有一定的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担保 融资约束 应收账款 质押登记办法 政策效应 双重差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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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动产监管的物联网国际标准及应用展望
7
作者 卓兰 张驰 +1 位作者 吴明娟 李建慧 《信息技术与标准化》 2023年第7期85-90,共6页
介绍面向动产监管的物联网标准研究背景,阐述ISO/IEC 30163:2021《物联网基于物联网和传感网技术的动产监管集成平台系统要求》国际标准主要内容,包括面向动产监管物联网系统架构、功能要求和性能要求,并总结了该国际标准在金融科技服... 介绍面向动产监管的物联网标准研究背景,阐述ISO/IEC 30163:2021《物联网基于物联网和传感网技术的动产监管集成平台系统要求》国际标准主要内容,包括面向动产监管物联网系统架构、功能要求和性能要求,并总结了该国际标准在金融科技服务领域典型应用情况,最后展望了国际标准在物联网金融行业推广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联网 动产质押 系统架构 通用要求 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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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的兴起与异变 被引量:1
8
作者 葛伟军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27-42,共16页
英国法下浮动抵押的制度优越性,主要在于债务人可以物尽其用,既不影响顺利融资,又能够自由处分抵押物。在争议声中引入我国后,过往《物权法》的条文无法展现出浮动抵押的全貌。关于设立、登记和结晶的条款过于简陋,导致解释和适用上的... 英国法下浮动抵押的制度优越性,主要在于债务人可以物尽其用,既不影响顺利融资,又能够自由处分抵押物。在争议声中引入我国后,过往《物权法》的条文无法展现出浮动抵押的全貌。关于设立、登记和结晶的条款过于简陋,导致解释和适用上的困难。实践中产生的浮动质押(动态质押)、应收账款浮动质押等现象,充分体现了浮动抵押的价值,及其在整个动产及权利领域适用的必要性。《民法典》沿袭了浮动抵押的基本框架并对其改造,固定抵押和浮动抵押之间的区别已经淡化,同时浮动抵押的功能优势得以保留。整体的改革方向从英式转向美式。浮动抵押的财产范围应当扩大到所有的动产和权利,并据此在《民法典》中做出合理的体系安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民法典 动产抵押 浮动抵押 浮动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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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所有权保留公示规则之解释论
9
作者 陶为婕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584-592,共9页
我国学者多数认为《民法典》完全实现了动产担保交易规则的功能化,并统一了担保物权制度与非典型担保规则,《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也将所有权保留纳入动产担保物权竞存规则之中,均系对《民法典》中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错误解释。《... 我国学者多数认为《民法典》完全实现了动产担保交易规则的功能化,并统一了担保物权制度与非典型担保规则,《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也将所有权保留纳入动产担保物权竞存规则之中,均系对《民法典》中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错误解释。《民法典》恪守动产担保交易的形式主义传统,所有权保留的担保体系安排及公示效力赋予并未体现所有权保留担保与担保物权规则的功能化统一,所有权保留与担保物权缺乏竞存的制度空间。所有权保留公示规则的适用独立于担保物权规则,须遵循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及目的解释方法。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并非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中之抽象、绝对的所有权,也非传统担保物权,而是具体、相对的所有权,是仅用于担保目的的所有权。所有权保留未经登记不得对抗之“善意第三人”,可参照动产抵押登记公示规则予以确定,非以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为交易标的物之普通债权人,不属于“第三人”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所有权保留 动产担保 登记对抗主义 交易功能主义 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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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信托收据交易的“重生”
10
作者 李培根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82-89,共8页
信托收据是进口押汇业务中银行采用的担保工具,在银行与进口商之间建立了占有改定型让与担保关系,而非自益信托关系。对于让与担保的法律结构,《民法典》采取担保权构成说。占有改定型让与担保约定属于《民法典》第388条的“其他具有担... 信托收据是进口押汇业务中银行采用的担保工具,在银行与进口商之间建立了占有改定型让与担保关系,而非自益信托关系。对于让与担保的法律结构,《民法典》采取担保权构成说。占有改定型让与担保约定属于《民法典》第388条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应类推适用动产抵押的相关规定。缺乏配套登记制度的传统信托收据业务属于隐形担保,适用未登记动产抵押权的相关规定,银行几乎得不到保障。《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动产担保创建的登记制度符合信托收据业务的需要,使其重获新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托收据 《民法典》 动产让与担保 动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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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逻辑下动产抵押权在收益上的延伸——基于法律继受的体系性视角
11
作者 刘家溪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80-88,共9页
为贯彻物权之“公示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即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然而,由于动产的特点与“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等原因,追及效力技术难以应对动产抵押的现实。为此,第... 为贯彻物权之“公示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即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然而,由于动产的特点与“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等原因,追及效力技术难以应对动产抵押的现实。为此,第406条第2款又设价金代位技术作为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补充,但该规则可能因价金混合而不能实现。为防止价金混合,可参考“毁损灭失之物上代位”理论,将抵押权在价金上的延续转变为对价金请求权之“法定债权质权”,使公示对抗的效果延伸至抵押物转让的价款上。唯“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本就是民法“公示逻辑”之例外,对此应追根溯源,探索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相关机制,并结合我国物权体系的实际情况建立收益的识别与公示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正常经营买受人 价金代位 追及效力 动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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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物权公示原则之选择
12
作者 伍文佳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3年第8期168-172,共5页
物权公示原则的理论依据并非物权的绝对排他效力,而是立法者出于节省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风险考量的利益选择。文章认为目前占有与交付已经无法实现公示要素所应有之功能,而动产登记则有显著优势。物权是否发生变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 物权公示原则的理论依据并非物权的绝对排他效力,而是立法者出于节省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风险考量的利益选择。文章认为目前占有与交付已经无法实现公示要素所应有之功能,而动产登记则有显著优势。物权是否发生变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应由国家强制公示方可生效,且公示对抗主义与公示生效主义在效果上并无很大区别,而选择公示对抗主义更符合公众的现实生活需求,也是民法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动产物权变动应当以登记对抗主义为主,以转移占有为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物权公示 占有与交付 动产登记 物权变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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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参与下的动产质押融资 被引量:55
13
作者 涂川 冯耕中 高杰 《预测》 CSSCI 2004年第5期68-70,77,共4页
本文针对传统动产质押融资的瓶颈,从实际操作的角度分析了物流企业参与下的动产质押融资的优点和运作模式,提出了物流企业与金融机构共建信息共享系统、投资机构和建立针对性信用担保体系等信用整合模式,从而在保证金融机构信贷安全的... 本文针对传统动产质押融资的瓶颈,从实际操作的角度分析了物流企业参与下的动产质押融资的优点和运作模式,提出了物流企业与金融机构共建信息共享系统、投资机构和建立针对性信用担保体系等信用整合模式,从而在保证金融机构信贷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质押融资业务的运作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流企业 质押 动产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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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法律属性 被引量:13
14
作者 丁丽瑛 韩伟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98-104,共7页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是物流企业顺应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会同银行开发的金融物流服务项目,成为近年物流业争相开拓的一项创新业务。从法律属性来看,首先,在业务名称的规范使用上,要排除仓单或提单等权利出质方式;其次,在业务担保方式的约定...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是物流企业顺应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会同银行开发的金融物流服务项目,成为近年物流业争相开拓的一项创新业务。从法律属性来看,首先,在业务名称的规范使用上,要排除仓单或提单等权利出质方式;其次,在业务担保方式的约定及履行上,要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动产存放于监管人仓库模式属于动产质押的担保方式,动产不发生位移而存放于债务人仓库的模式应属动产抵押担保方式,而动产存放于第四方仓库模式则不产生物权担保权能,仅可通过合同来约定各方义务;再次,要注意区分监管与保管的区别,明确监管人的监管义务内容,避免承担过重责任,导致收益与风险的失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质押 监管 融资 金融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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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让与担保与动产抵押之雷同——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对动产让与担保与动产抵押的规定 被引量:20
15
作者 陈信勇 徐继响 《法学论坛》 2004年第4期58-63,36,共7页
让与担保在物权化之后 ,与动产抵押在功能、性质、设定、公示等各方面完全相同 ,面临同样难以圆满解决的公示等难题。在考察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例的基础上可以发现 ,让与担保产生的直接原因就在于动产抵押制度的缺位。在适用范围一致的前... 让与担保在物权化之后 ,与动产抵押在功能、性质、设定、公示等各方面完全相同 ,面临同样难以圆满解决的公示等难题。在考察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例的基础上可以发现 ,让与担保产生的直接原因就在于动产抵押制度的缺位。在适用范围一致的前提下 ,两者既没有共存的必要 ,也不具有共存的可行性。动产与不动产存在质的差别 ,动产抵押制度的存在并没有造成抵押权理论的混乱 ,更不会破坏民法物权体系的完整性。废除动产抵押制度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反而徒增制度变革的成本。动产抵押在我国已成为担保债权的重要手段 ,对社会经济发展也已有相当程度的贡献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让与担保 动产抵押 民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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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8
16
作者 李仁玉 陈敦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4年第5期83-86,共4页
动产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一项重要制度,学者对之探讨也颇多,然在相关问题上仍存在不同认识,在我国制定物权法之际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本文中,作者对善意取得的制度价值、遗失物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善意的标准、受让人应否实际支... 动产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一项重要制度,学者对之探讨也颇多,然在相关问题上仍存在不同认识,在我国制定物权法之际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本文中,作者对善意取得的制度价值、遗失物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善意的标准、受让人应否实际支付价款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善意取得 物权法 制度 遗失物 赃物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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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与不动产区分的相对化——兼论物的分类对所有权观念演进的影响 被引量:5
17
作者 李国强 郑天娇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8期47-54,共8页
中国的《物权法》将目前发展状态下最重要的物权客体以拟制的办法偷偷摸摸地予以承认,却不赋予其应有的地位,是根本不能解决体系问题的,也不能对经济发展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所以从解释论的角度看,对动产与不动产区分的坚持应限于物权... 中国的《物权法》将目前发展状态下最重要的物权客体以拟制的办法偷偷摸摸地予以承认,却不赋予其应有的地位,是根本不能解决体系问题的,也不能对经济发展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所以从解释论的角度看,对动产与不动产区分的坚持应限于物权客体的典型状态即有体物领域,而对于无体财产则应该类比动产与不动产的交易规则予以特别的承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 不动产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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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般抵押权的体系构建——以抵押物转让的效力考察为视角 被引量:7
18
作者 罗思荣 梅瑞琦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8年第5期68-72,共5页
《担保法》第49条第1款限制了不动产抵押人的处分权利,但是其限制动产抵押人处分权利的做法是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承认了抵押权追及效力,但是就动产抵押而言则是一种退步。未进行任何理论创建而统一规定动产抵... 《担保法》第49条第1款限制了不动产抵押人的处分权利,但是其限制动产抵押人处分权利的做法是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承认了抵押权追及效力,但是就动产抵押而言则是一种退步。未进行任何理论创建而统一规定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是上述矛盾的根源。将动产抵押从《物权法》中剥离出来制订一个特别法,将导致物权法重大的修改,或是将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限制至特殊动产,则过于狭小的适用范围将严重减损动产抵押制度的意义。其实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存在共同的基础,即抵押人处分权受限制,并且抵押权追及力本身即已包含善意判断。基于此理论可对《物权法》进行最小的修改,从而维系一般抵押权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 物权追及效力 善意第三人 一般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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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动产抵押制度比较 被引量:6
19
作者 刘淑波 林晓娇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2期46-50,共5页
传统民法只规定了不动产抵押而不承认动产抵押,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动产抵押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日本等国家相继以特别法的形式确立了动产抵押制度,如今动产抵押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通过分析日本动产抵押制度之规定... 传统民法只规定了不动产抵押而不承认动产抵押,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动产抵押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日本等国家相继以特别法的形式确立了动产抵押制度,如今动产抵押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通过分析日本动产抵押制度之规定,从中找寻我国可借鉴之处,以完善我国动产抵押制度,使其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公示制度 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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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他物权的善意取得探析 被引量:17
20
作者 叶金强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期113-118,共6页
动产质权可经设定而善意取得 ,但在构成上有其特殊性。留置权的构成与善意取得的构成存在结构性冲突 ,故不可能经“设定”而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可经设定而善意取得 ,并且该取得不以取得占有为要件 。
关键词 动产他物权 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质权 留置权 动产抵押权 《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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