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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实施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界限研究
1
作者 王志伟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72-78,共7页
当前我国民法体系中对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边界未有明确规定,这主要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不清晰导致的。从我国民法体系法人制度的历史演变轨迹来看,国家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规范的界限已发生了... 当前我国民法体系中对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边界未有明确规定,这主要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不清晰导致的。从我国民法体系法人制度的历史演变轨迹来看,国家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规范的界限已发生了较大变化。通过解释目前相关法律条文的文义以及类推适用这种“法律漏洞”补充方式,可以看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其经营范围、业务范围或章程规定、设立目的宗旨或任务规定的限制,与自然人相同,其有资格在所有民事法律行为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拥有以自己的行为去取得所有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行为能力。除了在前述规定范围内实施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外,在前述规定范围外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根据法人的不同类型及其是否获得政府许可或法律授权等因素来确定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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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传导思维的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编制方法
2
作者 陈智乾 《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369-377,共9页
伴随着新时期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新一轮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编制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提升其传导思维,以解决现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与城市规划衔接不够、内容传导不足等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横向、纵向以及内在三方面的... 伴随着新时期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新一轮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编制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提升其传导思维,以解决现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与城市规划衔接不够、内容传导不足等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横向、纵向以及内在三方面的传导需求,并基于以上需求,提出新一轮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的编制框架及编制要点,结合A城市规划实践,从"加强现状问题识别传导规划目标、强化市域综合防护体系建设引导、突出城区人防工程体系逐级传导、构建防空区片管控要素传导机制、加强规划传导促进各类空间融合"五方面详细阐述了传导需求在具体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中如何落实,期望为新时期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的编制提供参考和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导思维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人防工程 编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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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研究 被引量:6
3
作者 杨雅妮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216-229,共14页
为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正确实施,应当通过规范解读、实证考察、理论分析等多种手段,综合运用价值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等具体研究方法,对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进行研究。研究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虽然从被诉行为、... 为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正确实施,应当通过规范解读、实证考察、理论分析等多种手段,综合运用价值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等具体研究方法,对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进行研究。研究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虽然从被诉行为、适格被告、救济客体以及损害后果等方面对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进行了初步界定,但在规范、实践及理论三重视角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仍呈现出对被诉行为的违法性要求过于严苛、对适格被告范围的理解与立法规定的诉讼类型不符、将“众多”个人利益简单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尚未将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风险”纳入救济范围等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要科学界定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应当遵循法定性、必要性及合政策性标准,一是只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违法行为在实质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属于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二是只有当受侵害利益无法通过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等私益诉讼机制获得司法救济时,才有必要将其纳入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三是应当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留意政策倾向的价值维度,以积极、稳妥的态度对待政策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指引,避免对案件范围的盲目扩大或不当缩减。具体而言,一是应将被诉行为的范围拓展为“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即仅就被诉行为而言,只要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就属于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二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的诉讼类型属于民事公益诉讼,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该类诉讼的适格被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不属于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三是不能仅因受侵害对象人数“众多”就将其纳入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应将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判断救济范围的实质性标准;四是为提前规避“实害”的发生,应当构建预防性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将那些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现实威胁的、紧迫的、严重的、不及时制止可能产生难以弥补损害的“风险”纳入该类诉讼的救济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民事公益诉讼 行为违法性 “众多” 社会公共利益 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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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分类研究
4
作者 尚钊 赵林青 《陇东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24-28,共5页
我国三级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不断完善,但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上限偏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一律无效的规定不妥两大问题。通过对意思自治的体现、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保护、立法的本质、法的秩序价值进行法理分析,... 我国三级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不断完善,但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上限偏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一律无效的规定不妥两大问题。通过对意思自治的体现、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保护、立法的本质、法的秩序价值进行法理分析,建议改三级制为二级制。具体构建上,以年龄和智力作为二级制的分类标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了其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行为效力为可撤销,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诈术时,撤销权被排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的行为范围保持现有规定。二级制具体实施中出现的不足可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来弥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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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民事主体适格性之辨思 被引量:47
5
作者 房绍坤 林广会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64-72,191,共10页
人工智能具有学科、技术和实体三方面含义,对于人工智能民事主体适格性的讨论应限于人工智能体。人工智能体具有非自然性、智慧性和实体性的特点。人工智能的发展具有周期性,强人工智能时代囿于技术难度和人类态度很难来临。赋予人工智... 人工智能具有学科、技术和实体三方面含义,对于人工智能民事主体适格性的讨论应限于人工智能体。人工智能体具有非自然性、智慧性和实体性的特点。人工智能的发展具有周期性,强人工智能时代囿于技术难度和人类态度很难来临。赋予人工智能民事权利能力,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缺乏法理基础。现行民事制度对于调整人工智能法律问题能够发挥主要作用,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将严重冲击现有法律制度体系和结构。人工智能是人类的工具,在法律上仅能界定其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民事主体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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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性质辨识与制度塑造 被引量:33
6
作者 李兴宇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44-56,共13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以平等、协商为理念,通过政府实体与责任方的交往对话,促进损害评估量化及修复方案的达成。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在政府索赔依据、赔偿磋商性质、赔偿磋商程序规则等方面均无明确的规范指引。建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以平等、协商为理念,通过政府实体与责任方的交往对话,促进损害评估量化及修复方案的达成。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在政府索赔依据、赔偿磋商性质、赔偿磋商程序规则等方面均无明确的规范指引。建议以环境权(环境利益)理论作为政府索赔依据和理论基础,以避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带来的诸多漏洞和矛盾;在'制度目的—性质界定'的逻辑思路下,损害赔偿磋商行为界定为民事行为更为妥当;同时应对合作评估、权利处分、赔偿协议司法确认与执行监督等规则进行完善,以此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果的有效转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索赔基础 磋商性质 民事行为 合作评估 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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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禁治产人与无行为能力人的当代私法命运 被引量:22
7
作者 李霞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81-87,共7页
古老的禁治产人制度因背离当代人权保障的理念,陆续退出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法典。作为继受了禁治产人制度的我国成年无行为能力人制度,除了在理念上存在着与禁治产人制度相同的问题外,在立法和适用中还面临着诸多问题。未来民法典对成... 古老的禁治产人制度因背离当代人权保障的理念,陆续退出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法典。作为继受了禁治产人制度的我国成年无行为能力人制度,除了在理念上存在着与禁治产人制度相同的问题外,在立法和适用中还面临着诸多问题。未来民法典对成年人应取消无行为能力人一级的司法拟制,保留限制行为能力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实行个案审查以确定行为人的行为能力的欠缺范围。新设监护登记替代行为能力宣告的公示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宣告 监护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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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两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之比较分析 被引量:3
8
作者 贾少学 唐春丽 《河北法学》 CSSCI 2004年第11期115-118,共4页
日本民法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按日本民法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两大方面的规定及相关内容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草案 )》中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以求对我国该项制度的... 日本民法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按日本民法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两大方面的规定及相关内容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草案 )》中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以求对我国该项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人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中国 日本 成年人 未成年人 禁治产人 准禁治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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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行为能力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定位 被引量:7
9
作者 郑晓剑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57-66,共10页
在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上,广义行为能力是民法学者在法律行为能力和侵权责任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抽象出来的一个学理概念,其在本质上是人的意志能力。广义行为能力理论之目的,旨在说明法律行为能力制度和侵权责任能力制度具有同根性,而不... 在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上,广义行为能力是民法学者在法律行为能力和侵权责任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抽象出来的一个学理概念,其在本质上是人的意志能力。广义行为能力理论之目的,旨在说明法律行为能力制度和侵权责任能力制度具有同根性,而不是要取代这些既有的概念类型。然而,苏俄民法对传统的广义行为能力理论进行了实质改造,使之成为了其民法典中的一个统辖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法定概念,并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学说产生了深远影响。不过,这种做法忽视了法律行为能力与侵权责任能力之间存在的本质区别,抹煞了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独立存在的价值及其必要性,并且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多难以克服的问题。在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和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不应继续沿袭前苏联模式的广义行为能力制度来实现法律行为能力制度和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的体系化构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广义行为能力 法律行为能力 侵权责任能力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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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监护人责任设计——以“体系位移效应说”为切入点 被引量:17
10
作者 王竹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43-56,共14页
学者对我国监护人责任的解读忽略了从《民法通则》第133条到《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体系位移效应。《民法通则》第133条受制于第132条一般公平责任条款,定位为特殊公平责任,监护人责任两款之间应作平行关系解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学者对我国监护人责任的解读忽略了从《民法通则》第133条到《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体系位移效应。《民法通则》第133条受制于第132条一般公平责任条款,定位为特殊公平责任,监护人责任两款之间应作平行关系解读。《侵权责任法》第32条摆脱了第24条一般公平责任条款的约束,定位为特殊侵权责任,监护人责任两款之间应该作内外关系解读。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上的监护人责任应该以侵权责任为原则,公平责任为例外。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两种情形,前者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后者由监护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被侵权人无法获得充分救济的,再考虑被侵权人一方和被监护人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分担损失,但不得对被监护人的生活和教育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护人责任 体系位移效应 民事行为能力 归责原则 例外性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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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能力判断标准之辨析 被引量:7
11
作者 郑晓剑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59-74,共16页
比较法上关于侵权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主要存在四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即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为代表的识别能力标准、以荷兰民法为代表的年龄标准、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年龄+识别能力"标准和以前苏联及俄罗斯... 比较法上关于侵权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主要存在四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即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为代表的识别能力标准、以荷兰民法为代表的年龄标准、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年龄+识别能力"标准和以前苏联及俄罗斯民法等为代表的行为能力标准等模式。我国法受到了前苏联模式的广义行为能力的深刻影响,将责任能力纳入到行为能力制度中进行处理,并以行为能力作为责任能力的基本判断标准。但是,这种做法混淆了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之间的本质区别,难于对过错责任作出精确判定,也无法妥当说明过错责任之认定及承担的法理逻辑和伦理基础,因而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均存在诸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当充分借鉴、吸收域外先进经验,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对现行的责任能力判断标准进行重构,以使相关的立法和理论研究更为精细、科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识别能力 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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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上“自然人”的概念 被引量:6
12
作者 李永军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9-26,191,共9页
民法典上的自然人虽然称为“自然人”,但它仅仅是以“自然人”的名义从个体人的存在中抽象出来的、与团体或者组织体相对立的主体,已经不是现实世界中活生生的个人。民法典里的自然人具有“被规定了”的主体性要素: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民法典上的自然人虽然称为“自然人”,但它仅仅是以“自然人”的名义从个体人的存在中抽象出来的、与团体或者组织体相对立的主体,已经不是现实世界中活生生的个人。民法典里的自然人具有“被规定了”的主体性要素: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人格尊严。按照这些因素,在我国民法典中寻找其体系结构,发现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并没有按照统一的逻辑展开,合伙企业显然就不符合“权利能力”与债务责任的一贯逻辑;人格权与人格尊严的关系,在法人与自然人及非法人组织中,也没有用统一的逻辑规范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在我国民法典中并没有很好地融合;另外,行为能力应当按照无因管理、代理等制度中按照规范的意旨进行解释,方可正确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人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责任能力 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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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检讨与完善 被引量:4
13
作者 李宏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59-61,共3页
我国现行成年监护制度的合理性勿庸置疑,但与国外立法相比,仍存在着诸多的欠缺与不足。因此,应借鉴 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完善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使其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需要。
关键词 监护制度 完善 立法 中国 检讨 合理性 借鉴 置疑 成年 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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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责任承担的逻辑应对关系——兼评《侵权责任法》关于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规定 被引量:7
14
作者 魏盛礼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49-53,共5页
长期以来,在有关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中,民事行为能力决定民事责任能力这种错误的学说处于支配性地位,并以此指导我国的民事立法,导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关于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规定存在严重的缺陷。民事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无关。... 长期以来,在有关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中,民事行为能力决定民事责任能力这种错误的学说处于支配性地位,并以此指导我国的民事立法,导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关于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规定存在严重的缺陷。民事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无关。相反,民事权利能力才是民事责任能力的源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存在必然的逻辑应对关系。唯有如此,才能构建合理的被监护人侵权责任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责任 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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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8
15
作者 张强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94-98,共5页
有关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我国采取德国法的三级制,除此种立法例之外,还有日本、法国民法所采用的两级制。三级制的立法存在种种缺陷:不能给予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合理的保护;缺乏对这一群体意思自治的尊重;阻碍了法律行为的生效和交易效率... 有关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我国采取德国法的三级制,除此种立法例之外,还有日本、法国民法所采用的两级制。三级制的立法存在种种缺陷:不能给予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合理的保护;缺乏对这一群体意思自治的尊重;阻碍了法律行为的生效和交易效率。因此,建议我国民法典采用日本、法国的两级制,并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行为能力 两级制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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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穆斯林商人与明朝海外交通政策 被引量:3
16
作者 陈尚胜 《文史哲》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103-112,共10页
海外穆斯林商人与明朝前期(1368-1505)的海外交通政策曾相互影响。洪武时期,由于明太祖在海外交通政策上推行勘合制度,曾促使海外穆斯林商人借助官方使节的身份开展对华贸易活动;永乐时期,海外穆斯林商人则把明成祖的“通四夷”政策引... 海外穆斯林商人与明朝前期(1368-1505)的海外交通政策曾相互影响。洪武时期,由于明太祖在海外交通政策上推行勘合制度,曾促使海外穆斯林商人借助官方使节的身份开展对华贸易活动;永乐时期,海外穆斯林商人则把明成祖的“通四夷”政策引向西洋(印度洋)地区,郑和正是凭借了海外穆斯林的商业网络而使下西洋活动获得成功;宣德以后,明朝停止主动派遣使节下西洋,海外华人穆斯林则在中外海上交往活动中扮演了主要角色。通过与海外穆斯林的交往,明朝社会也形成了一个诚信守规、扶贫济苦、清洁卫生的的伊斯兰文明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朝前期 海外交通政策 海外穆斯林商人 伊斯兰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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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类型化及其效力——兼论我国现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之完善 被引量:5
17
作者 郑晓剑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1年第5期78-87,共10页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在本质上是民法理性主义和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实证贯彻,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类型化则是实现自然人的人格自由的法律保障。类型化的行为能力制度的直接目的是确定各类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的不同效果,其根本目的则...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在本质上是民法理性主义和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实证贯彻,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类型化则是实现自然人的人格自由的法律保障。类型化的行为能力制度的直接目的是确定各类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的不同效果,其根本目的则旨在保障意思能力欠缺者的合法权益,并兼顾交易安全。其中,类型化的基础是自然人的意思能力,类型化的标准则是以年龄标准为主线,同时辅之以精神健康标准,类型化的具体种类包括以德国法为代表的三级制与以日本法为代表的两级制。三级制与两级制模式的区别主要集中于关于无行为能力制度的立法取舍和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行为的效力规定上。其中,三级制模式关于无行为能力制度的立法规定存在重大改进之必要,而两级制模式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行为的效力规定也存在理论逻辑上的混乱。我国现行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在类型化制度的具体构造和各类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规定方面,都存在诸多的完善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类型化 意思能力 三级制模式 两级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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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同意权的行使主体 被引量:4
18
作者 侯雪梅 《医学与哲学(A)》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9期49-51,共3页
医疗同意权的主体必须具有同意能力,同意能力不同于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对患者医疗同意权的代行,只有在符合被监护人最大利益时方为有效。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成年精神病患者及未成年患者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具有同意能力。判断能力丧失的... 医疗同意权的主体必须具有同意能力,同意能力不同于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对患者医疗同意权的代行,只有在符合被监护人最大利益时方为有效。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成年精神病患者及未成年患者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具有同意能力。判断能力丧失的成年患者虽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无同意能力。无同意能力之未成年患者的医疗同意权原则上应由其父母共同行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同意权 同意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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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参政行为与政治行为文明 被引量:13
19
作者 王瑞芹 《妇女研究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5-9,共5页
政治行为文明是政治文明的外化,政治文明最终通过政治行为文明来体现。迄今为止,人类的政治行为文明主要体现着男性的政治权力,近代妇女参政行为的崛起对政治行为文明起到新的规范作用,即革新政治行为的内容,调节政治行为中男性与女性... 政治行为文明是政治文明的外化,政治文明最终通过政治行为文明来体现。迄今为止,人类的政治行为文明主要体现着男性的政治权力,近代妇女参政行为的崛起对政治行为文明起到新的规范作用,即革新政治行为的内容,调节政治行为中男性与女性的力量对比,建立和谐的政治行为环境和氛围,影响和改变政治行为的发展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妇女参政行为 政治行为文明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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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兼评《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被引量:5
20
作者 王松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4期94-95,98,共3页
我国合同法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而订立的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可以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而有效 ,却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所有合同都认定为无效合同。这样就在法理解释、法律适用等方面产生了许... 我国合同法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而订立的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可以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而有效 ,却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所有合同都认定为无效合同。这样就在法理解释、法律适用等方面产生了许多问题 ,有悖于民法的立法宗旨 ,也不利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保护 ,因此急需通过对合同法的解释和修订来加以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合同法》 无效合同 合同法 当事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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