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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产生的选择权——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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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51-162,共12页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并存的规则。在解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时,应当采取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有以新债代替旧债的合意,第二步是在不能确定合同发生变更时,出现新旧债并存的局面。在新旧债并存时,该条并未明确债务人的选择权,但该条规定与民法典第515条选择之债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内容可以解释为在新旧债并存时,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同时,该条也确认了,在债务人不履行新债务时债权人的选择规则,并与民法典第515条规定保持了一致。债务人不履行新债时债权人有选择权。债权人一旦行使选择权,债务人就应当履行相应的债务。通过选择权的行使将使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诺成合同 选择之债 选择权的行使 合同编通则解释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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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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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守晔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4年第1期3-13,共11页
原《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废止后时隔三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各界期盼中发布施行。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既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也适用于非合同纠纷案件,除非依其性质不能适用;在覆盖内容上,《民法典合同编... 原《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废止后时隔三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各界期盼中发布施行。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既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也适用于非合同纠纷案件,除非依其性质不能适用;在覆盖内容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内容丰富、亮点纷呈、形式创新,条文与司法案例配套同步出台,可形成组合效应;在时间效力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可以溯及既往;在思维方法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尊重立法原意,不作创新性续造,思路清晰,结构合理,方法科学。此外,为帮助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相关条款,还对譬如从无到有的情势变更条款的前世今生、前因后果及其与不可抗力的区别和联系作了梳理分析,并提出了修改完善《海商法》的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情势变更 《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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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承包地“三权分置”再立法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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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聪聪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96-110,共15页
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未严格遵循私法逻辑,导致入法、入典后出现诸多评价矛盾和规范冲突,表现为耕地、林地和草地作为本质不同的承包地难以一体适用“三权分置”规则体系;土地经营权兼具债权属性和物权特征,将其定位为一元化的... 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未严格遵循私法逻辑,导致入法、入典后出现诸多评价矛盾和规范冲突,表现为耕地、林地和草地作为本质不同的承包地难以一体适用“三权分置”规则体系;土地经营权兼具债权属性和物权特征,将其定位为一元化的债权或者物权存在解释限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在农户和农户家庭成员之间摇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性”与其可转让性、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保护进城落户农民财产权利之间均存在矛盾冲突。应适时重启承包地“三权分置”立法论研究,在《民法典》内外体系约束下,重构承包地“三权分置”权利体系,细致梳理耕地、林地和草地可得适用的规范群,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集体成员的家庭成员所共有,祛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属性,赋予出租方式设立的土地经营权以部分物权效力,以真正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承包地“三权分置” 评价矛盾 规范冲突 立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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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服务义务及其私法实现——兼论《民法典》第494条内蕴的公法与私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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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齐鲁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5-106,共12页
《民法典》第494条规定了三种强制缔约方式,其第2款为落实普遍服务义务最重要的私法措施。普遍服务义务的性质为最终由国家对公民承担的行政给付义务,并非市场主体的义务。其正当性源于技术革新和经济发展对“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的新... 《民法典》第494条规定了三种强制缔约方式,其第2款为落实普遍服务义务最重要的私法措施。普遍服务义务的性质为最终由国家对公民承担的行政给付义务,并非市场主体的义务。其正当性源于技术革新和经济发展对“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的新要求、因国家职能变迁而兴起的“担保国家”观念、部分基础设施的自然垄断属性等。普遍服务义务的设置需厘定公私畛域,防范企业不当扩张自然垄断的范围,从而阻碍市场化进程。依我国现行法,特定企业承担的普遍服务义务为法定义务,并非其社会责任。我国有必要承认间接强制缔约理论,在所有公共事业领域类推适用电力、电信和邮政领域的普遍服务规范。普遍服务的义务人应获得基金补贴,而不应通过其业务获得交叉补贴。普遍服务义务的实现程度受经济能力和技术水平的双重限制,故强制要约义务原则上不宜强制履行;在强制承诺时,相对人的要约必须合理。违反强制承诺义务的,义务人应承担缔约义务,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普遍服务 强制缔约 强制要约 强制承诺 《民法典》第4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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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规则衔接的示范法路径:以合同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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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可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2期184-193,共10页
从粤港澳大湾区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在“一国两制”原则下构建统一营商环境的过程中,民商事法律制度及规则的衔接已经成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必然趋势。在践行法律衔接的过程中,除了灵活使用冲突法规则、加强跨境司法合... 从粤港澳大湾区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在“一国两制”原则下构建统一营商环境的过程中,民商事法律制度及规则的衔接已经成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必然趋势。在践行法律衔接的过程中,除了灵活使用冲突法规则、加强跨境司法合作等方式外,通过起草示范法来推进不同法域间民商事规则的趋同对国家区域法治的发展具有长远的意义。本文以合同法领域为例,通过梳理、比较及归纳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中的“同类项”,探索通过示范法路径实现琴澳民商事规则衔接的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商事规则衔接 区域法治 示范法 合同法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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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分及适用——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4条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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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光荣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1期28-40,共13页
阴阳合同是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应依据《民法典》第146条分别认定阳合同与阴合同的效力。《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第二句旨在限制当事人对中标合同的变更,其适用以中标合同有效为前提。因此,为落实该规定而... 阴阳合同是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应依据《民法典》第146条分别认定阳合同与阴合同的效力。《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第二句旨在限制当事人对中标合同的变更,其适用以中标合同有效为前提。因此,为落实该规定而制定的司法解释也应仅适用于合同变更,而非阴阳合同。在阴阳合同的场合,阳合同因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但阴合同则应依据所规避的法律来认定其效力。当事人通过合同变更规避招投标程序,应认为当事人对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无效,但客观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除外;在判断是否为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时,也要注意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4条在区分阴阳合同和合同变更的基础上,就二者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阴阳合同 合同变更 建设工程合同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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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源治理视阈下民事调解自动履行贫困化的消解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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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蕾 苏雨晴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113-124,共12页
司法实践中民事调解自动履行率低、进入强制执行比例高的现象揭示出民事调解自动履行贫困化问题,也是诉源治理效果未能有效延伸到执源治理的集中体现。基于民事调解的契约属性,以关系契约、心理契约及智能合约为支点,形构“依约基础—... 司法实践中民事调解自动履行率低、进入强制执行比例高的现象揭示出民事调解自动履行贫困化问题,也是诉源治理效果未能有效延伸到执源治理的集中体现。基于民事调解的契约属性,以关系契约、心理契约及智能合约为支点,形构“依约基础—守约中心—履约趋势”契约理论分析框架,提出消解自动履行贫困化的实现路径:第一,强化当事人自治与优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形成客观依约的关系契约的显性消解;第二,采用治疗型调解模式,完善调解信用机制,塑造主动守约的心理契约的隐性消解;第三,嵌入智能合约,实现调解的自主履行与自动执行的履约趋势的技治消解。由此,进一步提出执源治理观,从源头减少执行的案件数量,从根本降低进入执行的案件比例,实现诉源治理与执源治理的协同共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调解 自动履行 契约理论 消解理路 执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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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数据流通合同的无名化教义学归属
8
作者 侯浩良 《中州大学学报》 2024年第5期48-55,共8页
数据流通合同,系指在数据生产、加工、使用整个链条中存在形态各不相同的数据在不同掌握个体间发生交换、结合等行为涉及的合同。在数据流通合同这一大的集合中,往往面对着基于复杂多变的数据流通形态而形成的各类合同。目前,以给付特... 数据流通合同,系指在数据生产、加工、使用整个链条中存在形态各不相同的数据在不同掌握个体间发生交换、结合等行为涉及的合同。在数据流通合同这一大的集合中,往往面对着基于复杂多变的数据流通形态而形成的各类合同。目前,以给付特征分类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是世界通行之做法。基于此,立足于解释论的立场,在《民法典》视野下对数据流通合同的类型划分和与之对应的教义学定位展开讨论。根据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教义学剖析,将数据流通合同整体定位至无名合同的范畴属于当下相对合适的做法,根本原因在于其属于立法者对现有规则设计要义之外的新型合同。如此做法在尊重立法者初衷的同时又可以通过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而激活我国《民法典》的现有规范,以便解决数据流通领域中有关合同法的相关法律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流通合同 民法典 法教义学 无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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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合同订立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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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宏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2期56-67,共12页
合同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践性和理论性最强、最易产生适用争议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尊重民法典立法原意的基础上,针对合同订立规则在司... 合同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践性和理论性最强、最易产生适用争议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尊重民法典立法原意的基础上,针对合同订立规则在司法适用中面临的难题和争议点,对合同成立的认定标准、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预约合同的认定与违约救济、格式条款的认定和订入合同等重要内容作了细化和发展。这些亮点和发展对更好地贯彻实施民法典合同编,更好地规范和指导司法实践,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 合同编解释 合同订立 预约合同 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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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l 3D软件在港口疏浚工程中的应用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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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红霞 李明星 《港工技术》 2019年第4期86-88,98,共4页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政策的推进,我国在海外工程承包项目越来越多,本文以泰国马塔普工业港三期项目为例,利用Civil3D软件进行疏浚工程场地设计、利用Civil3D地质模块拓展包GeotechnicalModule计算各类土层的疏浚工程量,最后介绍了Civil3D...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政策的推进,我国在海外工程承包项目越来越多,本文以泰国马塔普工业港三期项目为例,利用Civil3D软件进行疏浚工程场地设计、利用Civil3D地质模块拓展包GeotechnicalModule计算各类土层的疏浚工程量,最后介绍了Civil3D软件如何进行疏浚断面图设计及出图,为类似疏浚工程项目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带一路 工程承包 civil3D软件 地质模块拓展包 疏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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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智能合约嵌入民事执行的正当基础及风险规制
11
作者 苟应鹏 王伟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75-87,共13页
区块链智能合约与民事执行具有天然的适配性。前者在高效率、低成本、公开透明等方面的功能优势完美契合了后者的价值追求;后者在执行承诺层面的应用结构为前者提供了现实空间。区块链智能合约借助执行承诺能够广泛嵌入民事执行领域,驱... 区块链智能合约与民事执行具有天然的适配性。前者在高效率、低成本、公开透明等方面的功能优势完美契合了后者的价值追求;后者在执行承诺层面的应用结构为前者提供了现实空间。区块链智能合约借助执行承诺能够广泛嵌入民事执行领域,驱动民事执行智能化发展,保障执行操作合规,推动执行流程平稳衔接应用。但是,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嵌入也将不可避免地诱发权力技术化与技术权力化的双重风险:“算法黑箱”导致执行承诺偏移,“自动执行”加剧利益失衡,致使执行正当性减损;“算法权力”的膨胀不断弱化法官主体地位,使技术宰制下的执行可归责性日渐模糊。今后,有必要围绕人类理性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协同跟进,通过差异化责任矫正区块链智能合约机制下异化的民事执行系统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块链智能合约 民事执行 法律风险 人机协同 差异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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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视野下犯罪认定与合同效力关系研究
12
作者 毛乃纯 李思渝 《新疆财经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64-71,共8页
当合同行为与犯罪行为产生交叉时,判决重点在于明确合同效力与犯罪认定之间的关系。合同效力与犯罪认定分属于不同法律的规范内容,不能相互证成。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效力依据民事法律的规定予以认定;即使存在... 当合同行为与犯罪行为产生交叉时,判决重点在于明确合同效力与犯罪认定之间的关系。合同效力与犯罪认定分属于不同法律的规范内容,不能相互证成。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效力依据民事法律的规定予以认定;即使存在有效合同,也不能成为阻却犯罪成立的直接理由,刑法要将对合同效力的判断进一步转化为对行为违法性的判断。行为违法性以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为基本立场,民法允许的行为,必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民法禁止的行为,不一定具有刑事违法性。在此基础上,刑法与民法关系的认定应采用相对从属性原则,从属性体现在刑事违法性以前置法设定的一般违法性为前提,相对性体现在一般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造成法益侵害的量存在区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民交叉 合同效力 犯罪认定 缓和的违法一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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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合同之第三人权利保护研究
13
作者 周子涵 《嘉兴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99-104,共6页
《民法典》第522条在原《合同法》第64条规定的基础上,正式确立了利他合同制度,为保障第三人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解决利他合同中第三人权利保护面临的履行请求权受阻、拒绝权行使期限不明、违约救济权模糊等问题,建议:调整合同的相对... 《民法典》第522条在原《合同法》第64条规定的基础上,正式确立了利他合同制度,为保障第三人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解决利他合同中第三人权利保护面临的履行请求权受阻、拒绝权行使期限不明、违约救济权模糊等问题,建议:调整合同的相对性,兼顾合同相对性原则与第三人权利保护,尊重合同当事人意志;拓宽利他合同的适用范围,明确法定赋权情形,放宽约定赋权情形的适用条件;完善利他合同制度,对第三人行使拒绝权的“合理期限”作出进一步解释,明确第三人可以享有的违约救济权,并寻求应对债务人抗辩权的解释依据,保障利他合同中第三人权利不受损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利他合同 第三人权利 合同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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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法的变迁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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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朴晶敏 《东疆学刊》 2024年第2期38-45,141,共9页
民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基本法,是各国的重要法典之一。朝鲜民法也是朝鲜的主要法典之一。自朝鲜确立政权之后,朝鲜民法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形成具有朝鲜特色的民法理论。从现行朝鲜民法的构成入手,具体研究朝鲜民法的形成与发展,探讨... 民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基本法,是各国的重要法典之一。朝鲜民法也是朝鲜的主要法典之一。自朝鲜确立政权之后,朝鲜民法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形成具有朝鲜特色的民法理论。从现行朝鲜民法的构成入手,具体研究朝鲜民法的形成与发展,探讨朝鲜民法的特征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将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认识朝鲜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朝鲜 民法 所有权 物权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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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习惯的具体认定与细化适用——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条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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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龙业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1期41-50,共10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条就交易习惯的认定及举证责任问题作出规定,既保持了法律适用上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又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作了调整,以更加符合审判实践的需要。就交易习惯的具体适用,需要厘清该条与《民法典》第10...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条就交易习惯的认定及举证责任问题作出规定,既保持了法律适用上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又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作了调整,以更加符合审判实践的需要。就交易习惯的具体适用,需要厘清该条与《民法典》第10条关于法源意义上的习惯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就适用效力而言,既要依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来确定其是否优先适用的问题,又要按照体系化适用的方法把握好一般规定意义上的交易习惯与特别规定意义上的交易习惯的关系。对于交易习惯的举证责任与法源意义上的习惯有大同但存小异,在适用时也要对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进行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交易习惯 习惯 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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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双重诈骗案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16
作者 王炜昭 《特区经济》 2024年第7期128-132,共5页
担保贷款双重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的担保,再以虚假事实和骗取的担保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在担保贷款双重诈骗案中,主要存在着三组民事法律关系,即行为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担保人... 担保贷款双重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的担保,再以虚假事实和骗取的担保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在担保贷款双重诈骗案中,主要存在着三组民事法律关系,即行为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担保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以及行为人与贷款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行为人在与担保人订立委托合同过程中实施的前骗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担保人事先虽向贷款人设立了担保,但无论基于个别财产损失说还是整体财产损失说,均应肯定行为人的后骗行为造成了贷款人的财产损失,构成贷款诈骗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贷款双重诈骗 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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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发展与裁判进步:以合同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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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思予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4年第5期113-117,共5页
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裁判,应顺应合同法的法律发展而进步,站在新时代,对法律发展与裁判进步的思考是具有时代意义的。以合同法为主视角,探索我国的法律发展与裁判进步,探究我国合同法的变迁,基于合同法的发展思考与合同法发展相对应的司法... 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裁判,应顺应合同法的法律发展而进步,站在新时代,对法律发展与裁判进步的思考是具有时代意义的。以合同法为主视角,探索我国的法律发展与裁判进步,探究我国合同法的变迁,基于合同法的发展思考与合同法发展相对应的司法裁判。司法裁判要正视并合理控制法学方法的非理性因素,司法裁判者的法律观念及对合同法的解读必须与时俱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 民法典 法律发展 裁判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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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法典》第996条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司法适用研究
18
作者 王秀丽 鹿慧磊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0期81-85,共5页
《民法典》第996条在性质上属于真正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包括存在违约行为、人格权受损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三个适用条件。为扩大法条适用范围,可将“人格权”扩大解释为包含“人格利益”。至于不属于人格利益的纯粹精神利益,可... 《民法典》第996条在性质上属于真正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包括存在违约行为、人格权受损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三个适用条件。为扩大法条适用范围,可将“人格权”扩大解释为包含“人格利益”。至于不属于人格利益的纯粹精神利益,可通过《民法典》第577条予以救济。同时,为防止责任泛化,应在《民法典》合同编新增限制性条款,并配合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同类型清单,全面构建以《民法典》第577条为一般条款、第996条为特别条款,新增限制性条款以及配合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为内容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范群,为司法适用提供明确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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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语境下“合同效力”的层次性
19
作者 吴光荣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77-192,共16页
从《民法典》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就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等所作的规定看,“合同效力”在我国民法上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广义的合同效力与广义的合同拘束力属同义语,是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认可和保护,其... 从《民法典》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就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等所作的规定看,“合同效力”在我国民法上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广义的合同效力与广义的合同拘束力属同义语,是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认可和保护,其前提是合同具备有效要件,即“依法成立”。因此,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并无实质区别。但是,为了准确描述合同已依法成立但未生效的法律状态,我国民法有时是在狭义上使用合同拘束力的概念,并将其与狭义的合同效力概念区别开来:前者指当事人于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擅自撤销或者解除合同,并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恶意阻止条件成就或消极对待报批义务;后者则指当事人一方得基于合同请求对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即履行效力。此外,由于我国民法上的买卖合同不仅包含当事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而且包含当事人移转所有权的意思,因此,还应将买卖合同的效力进一步区分为履行效力与移转效力。“合同效力”的此种层次性,既是现代交易阶段化的必然产物,也是中国民法体系特色的重要表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效力 合同的拘束力 合同的履行效力 合同的移转效力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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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规则的具体适用及相关问题研究——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8-50条为中心
20
作者 贾玉慧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1期61-70,共10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整体协调继受保护和继受自由之间价值平衡的基础上,对《民法典》债权转让规则予以细化。债权转让涉及多层面的效力问题。债权转让通知在债权转让规则中处于关键位置。在内部层面,受让人取得转让债权不以通知...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整体协调继受保护和继受自由之间价值平衡的基础上,对《民法典》债权转让规则予以细化。债权转让涉及多层面的效力问题。债权转让通知在债权转让规则中处于关键位置。在内部层面,受让人取得转让债权不以通知债务人作为条件;在债务人层面,债权转让通知决定了债务人向何者履行债务构成有效清偿;在外部层面,“通知在先”规则是特定条件下解决普通债权多重转让情形下债权顺位的最佳方案。此外,受让人起诉通知、债权表见让与、虚构债权转让等规则的明确,为均衡保护受让人和债务人利益提供了有力规则供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债权转让通知 表见让与 虚构债权 多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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