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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下数据保护的权利配置研究 被引量:1
1
作者 梁九业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7-106,共10页
对数据保护的宣示性规则,是《民法典》面对数字社会之时代发展趋势的有效回应,也是在民法典体系下对数据保护权利化路径实践的逻辑基础和基本遵循。因循民事权利体系的发展路径和构造原理,克服原有法律框架下对数据提供单一线性结构的... 对数据保护的宣示性规则,是《民法典》面对数字社会之时代发展趋势的有效回应,也是在民法典体系下对数据保护权利化路径实践的逻辑基础和基本遵循。因循民事权利体系的发展路径和构造原理,克服原有法律框架下对数据提供单一线性结构的权利保护之逻辑障碍,可按照“领域理论”将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数据区分为私密领域数据、私人领域数据和社会领域数据,并针对私人领域数据和社会领域数据依据权利客体理论配置以个人信息权、知识产权和数据权,凸显数据之上所形成的利益格局,进而实现对数据的保护从线性结构向立体模型的体系化转换。依据民事权利客体理论的基本原理,以私人领域数据为客体的个人信息权因带有人身识别性而属于人格权保护模式,而以社会领域数据为客体的知识产权以及基于匿名化处理而脱离人身识别性的数据权而属于无形财产权保护模式,并基于其客体的无形性而选择“具体且有限行为规制”的权利构造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数据权 权利客体 个人信息权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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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的区分与衔接
2
作者 贾宝伟 王欣 《池州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3-16,共4页
人格权的理论定位直接影响着人格权的立法实践。深刻理解人格权的理论定位,不能仅止步于人格权的字面含义,而应避免单从宪法或者民法的研究视角理解人格权的理论内涵,重点关注人格权在宪法与民法上的双向互动,剖析人格权在宪法与民法分... 人格权的理论定位直接影响着人格权的立法实践。深刻理解人格权的理论定位,不能仅止步于人格权的字面含义,而应避免单从宪法或者民法的研究视角理解人格权的理论内涵,重点关注人格权在宪法与民法上的双向互动,剖析人格权在宪法与民法分野中的不同发展路径、特征属性,以更好地理解人格权的法律价值。人格权概念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如何看待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的关系,厘清人格权在宪法与民法两个层面的区分,以客观价值作为衔接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之间的桥梁,这不仅是对人格权在民法层面独立性的确认,也可以为今后我国司法实践的人格权保护提供有力的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 民法 人格权 客观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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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法与民法的制度基础比勘 被引量:1
3
作者 张平华 董媛媛 《新文科理论与实践》 2023年第1期63-76,126,共15页
对照考察数据法和民法的制度基础可见,二者虽然在形式上因《民法典》的宣示性规定可以合为一体,在精神实质上却存在明显的分离。数据法之数据客体不同于民法上的物、知识产品、网络虚拟财产,偏离了民法的逻辑起点;数据权利无法归类于单... 对照考察数据法和民法的制度基础可见,二者虽然在形式上因《民法典》的宣示性规定可以合为一体,在精神实质上却存在明显的分离。数据法之数据客体不同于民法上的物、知识产品、网络虚拟财产,偏离了民法的逻辑起点;数据权利无法归类于单一民事权利,是多主体分享的权利束;数据关系时常突破合同相对性,偏离传统合同构造,其中的“同意”并非意思表示,数据侵权不适用传统侵权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与责任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法 民法 数据客体 数据权利 数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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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研究
4
作者 柳福东 罗静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95-100,110,共7页
民法典颁布后,现代民事权利客体相较于传统民事权利客体有了重大突破。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智力成果的一种类型,将其纳入民事权利客体进行保护符合其本质属性... 民法典颁布后,现代民事权利客体相较于传统民事权利客体有了重大突破。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智力成果的一种类型,将其纳入民事权利客体进行保护符合其本质属性。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体系要求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事权利客体中的地位、厘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事主体层次、甄别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从而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民事权利,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事权利客体 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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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私权保护对象的扩展——从“民事权利”到“私法权益” 被引量:6
5
作者 李建华 王国柱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40-146,共7页
民法以民事权利为本位,传统民法典以民事权利为核心保护对象。现代民法典不仅应以民事权利为保护对象,而且应予以扩展。我国未来民法典保护对象的确立也不应只局限于民事权利。顺应民商合一立法趋势以及实现私权一体化保护的需要,应将... 民法以民事权利为本位,传统民法典以民事权利为核心保护对象。现代民法典不仅应以民事权利为保护对象,而且应予以扩展。我国未来民法典保护对象的确立也不应只局限于民事权利。顺应民商合一立法趋势以及实现私权一体化保护的需要,应将民法典的私权保护对象确立为私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私权 保护对象 民事权利 私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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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背景下的民事权利客体之解读与重构 被引量:6
6
作者 刁胜先 蔡旋滔 刘仲秋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3期33-40,共8页
信息时代对传统法律带来诸多挑战,民事法律关系也未幸免,其中对民事权利客体进行信息等多维视角的解读与重构即为核心之一。在一系列现实困境中,民事权利客体应从分类标准、内涵与外延的重新界定、突出信息的民法地位等方面对传统进行扬... 信息时代对传统法律带来诸多挑战,民事法律关系也未幸免,其中对民事权利客体进行信息等多维视角的解读与重构即为核心之一。在一系列现实困境中,民事权利客体应从分类标准、内涵与外延的重新界定、突出信息的民法地位等方面对传统进行扬弃,以寻求历久弥新的民事权利客体理论,从而为新时期民事立法和民法功能的实现尽绵薄之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权利客体 信息视角 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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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贡献与使命 被引量:4
7
作者 房绍坤 曹相见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86-100,共15页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创造性地完成了人格权正面确权,符合人格权发展的最新趋势。人格权的正面确权既有其历史必然性,也存在坚实的概念基础,但也面临客体理论上的难题,亟待学界检讨、更新。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体系意义在于,既顺应了...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创造性地完成了人格权正面确权,符合人格权发展的最新趋势。人格权的正面确权既有其历史必然性,也存在坚实的概念基础,但也面临客体理论上的难题,亟待学界检讨、更新。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体系意义在于,既顺应了民法调整对象的理论发展,夯实了民法上人格·财产的二元结构,也体现了确定权利边界的立法要求,彰显了中国民法典编纂的时代特色,但人格权编还应进一步明晰人格、财产关系和具体人格权边界,并发掘人格权在信息、科技下的新样态。民法典人格权编应遵循一般规定、自然人人格权、特殊财产权的体系布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编 人格权确权 调整对象 体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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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对象之争:从《民法通则》到《物权法》——改革开放30年中国民事立法主要障碍之形成、再形成及其克服 被引量:17
8
作者 尹田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13-20,共8页
在中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立法确认过程,就是中国民法获得其生存和发展空间的历史过程,也是民法挣脱公法的束缚争取其独立地位的过程,而1986年《民法通则》在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的基础上所作出的有关民法调整对象的立法表达,正是这一艰苦... 在中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立法确认过程,就是中国民法获得其生存和发展空间的历史过程,也是民法挣脱公法的束缚争取其独立地位的过程,而1986年《民法通则》在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的基础上所作出的有关民法调整对象的立法表达,正是这一艰苦斗争历程的辉煌成果。它不仅为中国民法在其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为1999年新《合同法》的制订,扫清了最为主要的立法障碍。但是,导致早期经济法理论崩溃的决定性力量,是迅猛发展的经济体制改革之社会实践本身。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模糊并扩大了调整对象范围,进入了大量的公法规则,有可能为中国未来民法典的制订再度形成新的障碍,这一障碍的克服,依赖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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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争议与思考 被引量:10
9
作者 李燕 常烨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88-95,共8页
虚拟货币具有功能角色类货币化、价值支撑共识化、发行交易去中心化、高度匿名化等特征,目前,各国对于认定明确区别于虚拟财产形式的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的态度尚存在差异。我国司法实践对虚拟货币的合法性、法律属性、相关民事行为效力... 虚拟货币具有功能角色类货币化、价值支撑共识化、发行交易去中心化、高度匿名化等特征,目前,各国对于认定明确区别于虚拟财产形式的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的态度尚存在差异。我国司法实践对虚拟货币的合法性、法律属性、相关民事行为效力等方面的评价也不尽相同。从同案不同判的现状看,否定虚拟货币交易相关民事行为或法律关系的效力,并非实现个案公平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最佳路径,反而可能会诱导通过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发生。因此,如何顺应财产权客体的扩张趋势,搁置虚拟货币作为财产权客体的“物债”之争,承认虚拟货币的虚拟财产属性,规范相关法律的适用,构建基于私法语境下的财产权规则是维护法律的安定性、促进区块链技术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货币 虚拟财产 法律属性 民事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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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抽象性探讨 被引量:4
10
作者 田野 《北方工业大学学报》 2008年第2期52-57,共6页
民事法律关系是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构建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民事权利的客体不同,前者是抽象的,而后者是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不是民事权利客体的简单罗列,可以统一抽象为利益。在民法典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在总则中予以... 民事法律关系是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构建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民事权利的客体不同,前者是抽象的,而后者是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不是民事权利客体的简单罗列,可以统一抽象为利益。在民法典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在总则中予以规定,而各种权利的客体则应分别规定在分则各章中。这样能够提高民法的概括性和灵活性,更好地保护和救济民事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权利客体 利益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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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般规定章的定位、模式及其建构——基于大陆法系67项立法例的对比分析 被引量:3
11
作者 刘征峰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66-75,共10页
婚姻家庭编是否设立一般规定章并没有学理上的必然性。一般规定章之设置应当首先考虑立法传统与实践需求。在设置一般规定章的立法例中,可以根据"是否存在基本原则"的标准将其划分为"社会主义-前社会主义"国家模式... 婚姻家庭编是否设立一般规定章并没有学理上的必然性。一般规定章之设置应当首先考虑立法传统与实践需求。在设置一般规定章的立法例中,可以根据"是否存在基本原则"的标准将其划分为"社会主义-前社会主义"国家模式和"第二条道路"。考虑到婚姻家庭编一般规定章对民法总则的模仿,其是否需要同时处理客观法和主观权利两方面的问题应当首先参考民法总则的构造技术。但是,婚姻家庭编一般规定章的构造尤其需要考虑婚姻家庭编是基于生活事实的相似性进行聚合处理的这一特点。在主观权利部分,它不能仿照民法总则那样,以法律效果的相似性为基础进行提取公因式的操作。婚姻家庭编一般规定章中的某些基本原则同时扮演了客观法意义上的立法指导功能和主观权利意义上的权利限制功能。根据性质上的差异将这些原则分置于客观法和主观权利两部分并不具有实益。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起草应当融通两种模式,在客观法部分增设法律适用规则,在主观权利部分增设权利主体规则(亲属的一般原理)和权利消灭规则(时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 主观权利 客观法 法律效果 生活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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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民法典总则的内容构造 被引量:7
12
作者 温世扬 《时代法学》 2012年第1期3-8,共6页
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采总则——分则结构的各国民法典中,民法总则的内容大同小异。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吸收当代民法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国民法典总则的内容应包括:(1)一般规定;(2)权利主体;(3)权利客体;(4)法律事实;(5)权利保护... 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采总则——分则结构的各国民法典中,民法总则的内容大同小异。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吸收当代民法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国民法典总则的内容应包括:(1)一般规定;(2)权利主体;(3)权利客体;(4)法律事实;(5)权利保护。在民法典总则中,不宜设取得时效和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权利主体 权利客体 法律事实 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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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法律关系“一元客体说”的反思--兼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类型的应然选择 被引量:8
13
作者 郑晓剑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59-67,共9页
民事法律关系"一元客体说"主张在民法典中构建一元化的民事权利客体类型,但是这种观点在理论上和逻辑上均不能成立。"一元客体之利益说"混淆了民事权利的客体与民事权利的本质和内容之间的区别,混淆了民事权利的客... 民事法律关系"一元客体说"主张在民法典中构建一元化的民事权利客体类型,但是这种观点在理论上和逻辑上均不能成立。"一元客体之利益说"混淆了民事权利的客体与民事权利的本质和内容之间的区别,混淆了民事权利的客体与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目的之间的界限;"一元客体之行为说"在逻辑上并不周延,不能在绝对权法律关系中清晰地界定客体的存在与性质。建立多元、开放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体系是中国民法典的应然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 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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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回避对象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被引量:3
14
作者 易萍 李丽 《广东商学院学报》 2006年第4期90-93,共4页
民事诉讼程序中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因受到当事人知情权和被申请主体资格等限制,在实践中无法得到有效的实现。这与我国回避制度的立法思想、立法技术和回避处理程序的行政化有密切关系。我国立法应当与司法改革的成果相适应,适当扩大回... 民事诉讼程序中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因受到当事人知情权和被申请主体资格等限制,在实践中无法得到有效的实现。这与我国回避制度的立法思想、立法技术和回避处理程序的行政化有密切关系。我国立法应当与司法改革的成果相适应,适当扩大回避对象的范围,并从程序性质的重新界定、告知制度的细化、制度之间的衔接等方面来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回避对象 回避权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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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的“知识化”:理由和具体方案 被引量:4
15
作者 王太平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3-17,共15页
"知识化"问题是中国民法典编纂需要回答的"应该编纂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问题的最重要方面之一。知识经济的发展、世界民法典编纂的趋势、经济新常态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提出均要求中国民法典"知识化"... "知识化"问题是中国民法典编纂需要回答的"应该编纂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问题的最重要方面之一。知识经济的发展、世界民法典编纂的趋势、经济新常态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提出均要求中国民法典"知识化"。中国民法典的"知识化"的关键是总则的"知识化",可以通过将知识产权客体和有体物并列作为权利客体章的一节而提升知识产权客体的地位而实现总则的"知识化"。中国民法典的"知识化"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独立成编,目前学术界关于知识产权不能独立成编的理由不能成立,知识产权编独立成编的具体内容包括合理安排知识产权编在民法典中的位置、知识产权编的具体内容和编排方式。物权、合同、侵权责任、亲属、继承等编的"知识化"是中国民法典"知识化"的重要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经济 中国民法典 知识化 知识产权 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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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真实物权的判断标准 被引量:5
16
作者 常鹏翱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5-16,共12页
《民法典》物权编对真实物权设立了三种判断标准,即公示标准、事实标准和意思标准。基于绝对权的定位,通常以法定公示机制展示的物权为真实物权,此即公示标准,但这种标准并不唯一。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征收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客... 《民法典》物权编对真实物权设立了三种判断标准,即公示标准、事实标准和意思标准。基于绝对权的定位,通常以法定公示机制展示的物权为真实物权,此即公示标准,但这种标准并不唯一。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征收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客观事实能成为真实物权的判断标准,此即事实标准,与该事实不符的公示是错误的,公示的权利不是真实物权。此外,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土地承包合同等当事人的合意也能成为真实物权的判断标准,此即意思标准,在不涉及第三人时,应按照意思标准而非公示标准来判断真实物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真实物权 判断标准 公示机制 客观事实 《民法典》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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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德国民法典》第90a条的理解展开环境资源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 被引量:17
17
作者 蔡守秋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06年第4期1-15,共15页
新修订的《德国民法典》关于“动物不是物”的规定,是指动物既不是物,也不是人,动物就是动物。这一规定是民法(特别是大陆法系的民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性质的重大变革,它宣布了当代民法的一种新理念,是对传统民法理论中“人、物二分... 新修订的《德国民法典》关于“动物不是物”的规定,是指动物既不是物,也不是人,动物就是动物。这一规定是民法(特别是大陆法系的民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性质的重大变革,它宣布了当代民法的一种新理念,是对传统民法理论中“人、物二分法”、“主、客二分法”的研究范式的突破。“主、客二分法”在法学中的经典表现是,世界仅由人与物组成,不是人就是物,不是物就是人,人永远是主体,物永远是客体。这种“主、客二分法”有许多弊病。环境资源法学主张“主、客一体化”,“动物不是民法中的物,也不是民法中的人”的观点一直是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观点之一。动物既区别于人又区别于物,法律可以确认动物享有权利,但动物权利不是人权,享有权利的动物也不是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资源法学 民法学 “主、客二分法” 动物不是物 动物的权利 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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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文明”——从元代“刀笔得官者多”想开去
18
作者 赵其钧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62-65,共4页
文章从“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不同文明的融合、碰撞,探讨元代吏制逆转的原因。并由此论述权利意识与社会文明、物质生产的关系。
关键词 权利意识 客观世界 社会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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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权滥用主观要件的思考——从公益诉讼的角度
19
作者 董疆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4期3-8,共6页
将主观要件引进到识别诉权"滥用"的标准体系中是诉权滥用理论研究的一大进步,然而,在公益类诉讼中这种绝对的主观判断标准有其局限性,实践表明诉权滥用的客观判断标准应是理论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 诉权 民事诉权滥用 主观要件 局限性 客观判断标准 理论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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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问责的效力范围
20
作者 周海源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4期26-31,共6页
作为一种行政活动,行政问责的效力作用于一定的主体和事物,问责的效力范围即由问责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所决定。行政问责效力范围的确定,既有利于保护基于问责形成的法律状态,又能防范问责机关之权力的滥用,保护公务员之正当权利免受... 作为一种行政活动,行政问责的效力作用于一定的主体和事物,问责的效力范围即由问责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所决定。行政问责效力范围的确定,既有利于保护基于问责形成的法律状态,又能防范问责机关之权力的滥用,保护公务员之正当权利免受不当问责之侵害。行政问责约束的行为主体包括:违法行为人,表明违法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不利性后果;问责机关,表明问责机关不能随意撤销、变更问责决定,亦不能对违法行为人进行重复评价;不特定主体,表明其需尊重基于问责形成的法律状态。行政问责作用客体则包括:劳动关系,表明问责机关可以解除与违法行为人的劳动关系;职务关系,表明问责机关可以撤销违法行为人之职务;岗位关系,表明问责机关可以调整违法行为人的工作岗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问责 主体范围 客体范围 公务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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