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5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被引量:1
1
作者 郑齐猛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02年第4期70-74,共5页
从刑法分则条文入手 ,比较了刑法学界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概念的表述失误 ,本罪概念必须明确主体———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并界定了本罪的概念 ,由此分析了本罪的特征 ,对比了关于本罪客体的不同观点 ,阐述了本罪的索贿... 从刑法分则条文入手 ,比较了刑法学界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概念的表述失误 ,本罪概念必须明确主体———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并界定了本罪的概念 ,由此分析了本罪的特征 ,对比了关于本罪客体的不同观点 ,阐述了本罪的索贿、受贿这两种行为方式 ;三个必备条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同时 ,还指出了本罪的立法缺陷 ,并提出了明定数额等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人员 企业人员 受贿罪 索贿 非法收受贿赂 刑法 非国家工作人员
下载PDF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新探 被引量:1
2
作者 郑齐猛 蔡军 《许昌师专学报》 2002年第4期105-107,共3页
法学界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概念表述不尽相同 ,且不够完整准确。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应为两种行为方式 :索取他人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三个必备条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建议填补公司、企业中的非... 法学界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概念表述不尽相同 ,且不够完整准确。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应为两种行为方式 :索取他人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三个必备条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建议填补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间接受贿的立法空白 ;完善司法解释 ,以确定本罪之数额较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人员 受贿罪 索贿 非法收受贿赂 刑法学 立法完善 司法解释 公司人员
下载PDF
论受贿罪的利益要件: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中心的分析 被引量:1
3
作者 冯佳斌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1期97-100,共4页
在对受贿罪的利益要件的分析基础上,对于非公务活动中的单纯受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定性为受贿罪;而对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和正当利益的问题,应区分不正当的利益之中的非法利益和不应得的合法利益;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阶段问题分... 在对受贿罪的利益要件的分析基础上,对于非公务活动中的单纯受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定性为受贿罪;而对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和正当利益的问题,应区分不正当的利益之中的非法利益和不应得的合法利益;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阶段问题分析后可以发现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财物,就可以认定为是受贿罪既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利益要件 非法利益
下载PDF
事后知情型受贿之共犯否定论
4
作者 邵栋豪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3期86-91,共6页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情型受贿的规定,其中关于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成立共犯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即不成立共犯说、成立共犯说和成立共犯待定说。后两种观...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情型受贿的规定,其中关于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成立共犯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即不成立共犯说、成立共犯说和成立共犯待定说。后两种观点不具有可取性,不成立共犯说的结论正确但路径错误。事后知情型受贿具有不同于标准受贿的特点,其受贿的故意属推定故意,不能以推定故意为基础再行推定共犯的成立。而且,在特定关系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其不法即已确定而不可能再随着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将财物退还或上交而发生变动。因而,在事后知情型受贿的情况下,特定关系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二者不成立共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后知情型受贿 推定故意 因果共犯论 违法的稳定性
下载PDF
受贿罪保护法益:公职不可谋私利性说的提倡与修正 被引量:1
5
作者 李星亿 《荆楚法学》 2024年第1期55-68,共14页
在晚近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中,应当承认法益与犯罪客体已日渐趋同,社会关系的判断需要借助利益概念,而法益的确证亦需借鉴犯罪客体理论。受贿罪法益的确证应从三个维度展开:遵循实定法的规定、体现集体法益性质以及具有涵摄与建构机能。在... 在晚近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中,应当承认法益与犯罪客体已日渐趋同,社会关系的判断需要借助利益概念,而法益的确证亦需借鉴犯罪客体理论。受贿罪法益的确证应从三个维度展开:遵循实定法的规定、体现集体法益性质以及具有涵摄与建构机能。在现有观点中,信赖说与公正性说皆无法有效区分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无法解释以受贿数额作为入罪标准的原因;不可收买性说坚持交易框架的模型无法解释单纯收受财物行为的入罪基础;差序法益不具有涵摄与建构机能;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说可以形塑现阶段各种受贿形态,但精准度存在不足。公职的不可牟利性说是对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说的修正,在解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上更具解释张力,亦可妥当解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定刑较低的原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法益 非法收受财物 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说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