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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体系效应之辨识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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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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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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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44-57,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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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11XFX018)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09YJA820010)
西南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建设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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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就终极意义而论,说人格权为宪法权利抑或民事权利均属不当。但自实证法而言,究竟是由宪法,还是由民法来规定人格权,这只是一个法律分工问题,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只要我们继续采取立法导向的规范化思路,则人格权的民法化就是必要的。自然人对其人格要素享有支配权,并且在现代社会中,人格权的商业化倾向也使得人格权与自然人间发生了主动分离,这就说明人格权已经不能再寄居于自然人编了。从《侵权责任法》的定位和人格权的特征及其现实需求来看,人格权法也不宜为《侵权责任法》所涵盖。因此自体系而言,未来我国的民法典应当继承《民法通则》的传统,坚持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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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格权
自然权利
宪法基本权
人格权法定
人格权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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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ersonality right
natural right
constitutional rights
numerus clausus principle
commer- cialization of personality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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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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