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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tages of Short-term Personalized Vestibular Rehabilitation at Home Guided by Professional Therapist for Treatment of Decompensated Vestibular Vertigo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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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en-ru DING Ying-qi GAO +2 位作者 Yu-juan ZHOU Jun GU Jing WANG 《Current Medical Science》 2021年第4期687-694,共8页
Objective Patients suffered a lot from decompensated vestibular vertigo.Pharmacotherapy and vestibular rehabilitation training have been proven to be effective in prompting vestibular compensation.Routine rehabilitati... Objective Patients suffered a lot from decompensated vestibular vertigo.Pharmacotherapy and vestibular rehabilitation training have been proven to be effective in prompting vestibular compensation.Routine rehabilitation training is faced with the challenges of patients’compliance,completion,the average recuperation time and so on.This study is aimed to investigate advantages of short-term personalized vestibular rehabihitation at home guided by professional therapist.Methods A short-term personalized vestibular rehabilitation program(ST-PVR)was designed for patients with decompensated vestibular vertigo in this study.Results Patients experiencing the ST-PVR program showed significant improvement of Self-Rating Anxiety Scale(SAS),Dizziness Handicap Inventory(DHI),Activities-Specific Balance Confidence Scale(ABC)scores by the second follow-up(at 2nd week after treatment,P<0.05).However-improvement in the medication group occurred slightly later,DHI for 1 month and SAS for 2 months after treatment(P<0.05).Also,the improvement in the onset time of unilateral weakness(UW)at 2nd week after treatment in the personalized vestibular rehabilitation(PVR)group was faster than that in the medication group.Conclusion In general,the short-term PVR program showed great advantages by prompting vestibular compensation quickly and putting forward future direction for clinical treatment on decompensated vestibular vertigo. 展开更多
关键词 VERTIGO personalized program MEDICATION vestibular compensation therapy vestibular rehabili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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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监护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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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啸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9-84,F0002,共17页
相对于监护关系外的第三人,监护关系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属于绝对权,受到侵权法的保护。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构成对监护人监护权的侵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财产和精神损害。监护权被... 相对于监护关系外的第三人,监护关系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属于绝对权,受到侵权法的保护。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构成对监护人监护权的侵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财产和精神损害。监护权被侵害的财产损害既包括监护人为恢复监护关系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包括因此遭受的误工损失等其他财产损失。侵害监护权的行为只有使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时,父母以及担任监护人的其他近亲属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被监护人在脱离监护期间死亡时,作为监护人的近亲属既享有因监护权被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有权就被监护人的死亡向侵权人行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被监护人伤残的,只有被监护人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合理的奔丧费既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更是我国传统伦理道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侵权行为 监护权 被监护人 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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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商业保险权益分割的法理逻辑与规范适用
3
作者 武亦文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79-192,共14页
离婚时商业保险权益的分割应当基于保险法和夫妻财产法相协同的视角,以保险法和夫妻财产法上的价值理念和规范原理为宏观指引,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相区分为基本处理框架,以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原则、价值目标和一般规范为根本遵循,以保... 离婚时商业保险权益的分割应当基于保险法和夫妻财产法相协同的视角,以保险法和夫妻财产法上的价值理念和规范原理为宏观指引,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相区分为基本处理框架,以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原则、价值目标和一般规范为根本遵循,以保险法相关规则为具体分析工具。离婚时商业保险权益的分割包含积极财产的分割和潜在补偿的给付两部分内容。对于财产保险,其待分割权益主要为保险金,需结合保险标的归属和保费来源两项因素确定不同情形下的保险金分割与经济补偿规则。对于人身保险,其待分割权益主要包括保险金、退保现金价值、保单红利和投资收益,需区分保障型、储蓄型和投资型三种不同保险类型,并结合保险合同主体的不同构成、是否产生保险金、保费的不同来源、保险期间是否已完全经过等因素,确定不同情形下具体存在哪些保险权益可供分割、如何予以分割以及如何给付经济补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离婚 保险权益分割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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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征用)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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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飞 贾怀愉 《法治社会》 2024年第1期81-91,共11页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系征用规范。征用是单方行政行为,旨在实现公共利益,征用权的行使须以“紧急需要”为前置条件。现行法关于征用人的表述极为混乱,司法实践中对于征用人的认定更为复杂,以致影响到对征用纠纷的正确处理。被征用...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系征用规范。征用是单方行政行为,旨在实现公共利益,征用权的行使须以“紧急需要”为前置条件。现行法关于征用人的表述极为混乱,司法实践中对于征用人的认定更为复杂,以致影响到对征用纠纷的正确处理。被征用人为“组织、个人”,其应承担相应的配合义务,但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和补偿请求权。鉴于征用具有紧迫性,征用程序较为简单。征用的对象是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而生活必需品与公共设施、文物应当免于征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征用人应当对被征用人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且实施征用后无论是否造成被征用财产毁损、灭失,征用人均应当对被征用人予以补偿。被征用人对征用决定及征用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其中被征用人应当对行政征用行为造成的损失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行使征用权的行政机关的行为导致被征用人无法举证时,则由该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征用 征用人 被征用人 征用对象 征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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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姿态引导特征增强的遮挡行人重识别
5
作者 刘志刚 王淼 刘苗苗 《计算机技术与发展》 2024年第4期89-94,共6页
为解决遮挡行人重识别在特征提取过程中的特征丢失、特征匹配过程中的噪声干扰问题,提出了一种姿态引导的特征增强模型。首先,在关键点信息的辅助下,设计一种对称区域特征修复模块,将被遮挡区域丢失的局部特征替换为未遮挡区域的局部特... 为解决遮挡行人重识别在特征提取过程中的特征丢失、特征匹配过程中的噪声干扰问题,提出了一种姿态引导的特征增强模型。首先,在关键点信息的辅助下,设计一种对称区域特征修复模块,将被遮挡区域丢失的局部特征替换为未遮挡区域的局部特征;其次,为挖掘局部特征的内在语义联系,设计一种相邻区域特征补偿模块,通过相邻区域特征修正局部特征表示;最后,通过引入广义均值池化对特征图的中心区域再次进行特征提取,提升行人特征向量的表达能力,以获得更加准确的全局特征。仿真实验表明,该模型在常见的全身数据集、半身数据集和遮挡数据集的Rank-1和mAP均优于绝大部分算法,其中在遮挡数据集Occluded-Duke、Occluded-REID上的Rank-1分别达到了56.7%和72.4%。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人重识别 遮挡 特征修复 特征补偿 广义均值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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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侵权中的“损害”
6
作者 杜乐其 李焕勃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62-70,共9页
数字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侵权中的损害与传统私法中损害的经典概念之间存在龃龉,使得个人信息侵权难以被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中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但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存在财产损... 数字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侵权中的损害与传统私法中损害的经典概念之间存在龃龉,使得个人信息侵权难以被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中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但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存在财产损害;同时,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要件之一的严重精神损害也较少出现。个人信息侵权的实质是对人格利益,即人格自由与尊严的损害,从损害救济角度来看,传统的“损害”概念应当进行革新与扩张。故而,将非严重精神损害与升高的未来风险纳入个人信息侵权损害概念体系之中,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与比较法解释基础。为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和对被告予以充分威慑,文章认为,应当基于损害类型构建赔偿责任体系,淡化精神损害赔偿认定的标准,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小额损害最低赔偿限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益 非严重精神损害 风险损害 赔偿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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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之精神损害赔偿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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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蜜 林颖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53-160,共8页
作品体现作者的思想和人格,故著作权包含了著作人格权。而根据侵权法基本原理,侵犯人格权,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诉请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在以下情形下,法院应该判处精神损害赔偿:一是侵犯作者人格权,导致其姓名权、名誉... 作品体现作者的思想和人格,故著作权包含了著作人格权。而根据侵权法基本原理,侵犯人格权,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诉请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在以下情形下,法院应该判处精神损害赔偿:一是侵犯作者人格权,导致其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损害的,后果严重时,法院应该判处精神损害赔偿,以保护作者的人格权。二是行为人“故意”或“屡次”侵犯同一作者的著作财产权时,法院也应该判处精神损害赔偿,以惩罚侵权人,威慑其下次再犯。三是毁损作品之载体(孤稿),导致作品无法再现的,侵犯发表权的,法院也应该判处精神损害赔偿,以抚慰作者受损的心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人格权 精神损害赔偿 故意 作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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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泄露次生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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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诚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4年第5期138-151,共14页
个人信息泄露不仅可能导致受害人遭受风险与焦虑等原生损害,还会因侵权行为人实际滥用被泄露的个人信息致使其受到次生损害,具体包括算法歧视、关系控制、信息监控、身份盗窃等类型。次生损害的归责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并在因果关... 个人信息泄露不仅可能导致受害人遭受风险与焦虑等原生损害,还会因侵权行为人实际滥用被泄露的个人信息致使其受到次生损害,具体包括算法歧视、关系控制、信息监控、身份盗窃等类型。次生损害的归责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并在因果关系意外中断时免除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赔偿责任。在第三人滥用被泄露的个人信息导致次生损害的场合,个人信息泄露的侵权样态可分为“处理者过失+第三人故意”“处理者过失+第三人过失”“处理者故意+第三人故意”三种情形,在具体场景中分别适用补充责任、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态。次生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可采用净利润标准和拟制的许可使用费标准计算获益赔偿,并在实际损失和获益数额难以确定时由法官酌定其赔偿数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数据泄露 次生损害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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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制度检讨与规范续造——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为中心
9
作者 华梓善 张安毅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4期103-111,共9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确立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基本框架,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起诉条件模糊、起诉主体职权范围和顺位不明、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独立性不足、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争议等问题。从维护公益的制度目的来...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确立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基本框架,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起诉条件模糊、起诉主体职权范围和顺位不明、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独立性不足、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争议等问题。从维护公益的制度目的来看,“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起诉条件不是一个需要量化的问题;基于弥补个人诉讼的不足,检察机关、消费者组织、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应侧重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不同领域发挥作用;为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独立性,需要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为遏制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中有必要适用惩罚性赔偿,但需要明确其适用要件、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并规范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公益诉讼 起诉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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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场欺凌的法律认定与规制模式选择
10
作者 宋毅 《山东工会论坛》 2024年第1期55-65,共11页
职场欺凌不仅损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还会降低劳动者的工作效率,其本质是对劳动者人格权的侵犯。在我国,职场欺凌话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但规制职场欺凌的具体法律制度却处于缺位状态。《民法典》与《劳动合同法》的部分规定可以规制... 职场欺凌不仅损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还会降低劳动者的工作效率,其本质是对劳动者人格权的侵犯。在我国,职场欺凌话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但规制职场欺凌的具体法律制度却处于缺位状态。《民法典》与《劳动合同法》的部分规定可以规制职场欺凌,但相关条文较为模糊,尚需进一步明确与细化。要解决职场欺凌问题,首先要明确职场欺凌的侵权行为性质,再对用人单位消除职场欺凌的义务进行详细规定,同时通过立法设置多主体联合的预防机制,共同作用消除职场欺凌。本文参考域外民法与行政法相结合的职场欺凌规制模式,尝试为我国建立相关制度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场欺凌 劳动者 人格权 侵权行为 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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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11
作者 吴兴亥 《信息安全研究》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83-388,共6页
大数据时代,涉众型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个人信息大规模侵权问题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新路径.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该领域相关制度规范过于原则... 大数据时代,涉众型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个人信息大规模侵权问题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新路径.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该领域相关制度规范过于原则,对适用条件、法律责任等尚无明确规定,难以指导司法实践,目前存在损害要件难以界定、法律责任不够明确、调查取证缺乏刚性等难点.应完善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明确侵权人损害赔偿责任,并且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协作机制,探索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以震慑功能预防相关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检察公益诉讼 调查取证 损害赔偿 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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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12
作者 王金洋 《嘉兴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18-123,共6页
《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完善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由于立法者立法价值取向的偏差以及法条文字的模糊性,导致出现了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范围不清、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主体资格的限缩化、主观方面立法价值取向有误以及对“严重精... 《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完善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由于立法者立法价值取向的偏差以及法条文字的模糊性,导致出现了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范围不清、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主体资格的限缩化、主观方面立法价值取向有误以及对“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缺乏参考标准等问题。须从法解释学的角度着手,明确特定物中“人身意义”的认定标准、特定物精神损害“严重性”的认定标准,完善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观要件。同时,有权主张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并不一定是特定物所有权人,应当通过判断特定物上所承载人身利益,明确谁是《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的适格原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定物 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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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视域中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13
作者 刘金林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99-108,共1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存在案件线索选择、证据收集等诉前办案难题,以及起诉法律依据、起诉标准“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起诉主体顺位等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存在案件线索选择、证据收集等诉前办案难题,以及起诉法律依据、起诉标准“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起诉主体顺位等起诉相关问题。产生上述难题的主观原因,一是未及时调整观念、没有充分借助外部力量,二是自身素能尚需提升、能动履职不足;客观原因主要包括立法粗疏、公益诉讼的特殊性等。为解决上述难题,检察机关应当注意借助公安机关、法院、其他行政机关之力获取证据;检察机关不能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而只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不应作为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组织的后置起诉主体;如果检察机关既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又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那么一般情况下先选择行政公益诉讼;对于财产损害赔偿,建议探索适用法定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侵权人的过错性质及其程度,侵权行为的动机、手段或方式,个人信息的隐私性等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公益诉讼 证据收集 社会公共利益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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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算规则及其构建
14
作者 周晓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7-21,共5页
现行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立法者盲目追求形式平等的结果,忽略了我国地域发展差距大的国情,究其根本原因是对工亡补助金的性质存在错误认知。工亡补助金属于我国死亡赔偿金的一种,对其性质宜采“一定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它仅赔偿... 现行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立法者盲目追求形式平等的结果,忽略了我国地域发展差距大的国情,究其根本原因是对工亡补助金的性质存在错误认知。工亡补助金属于我国死亡赔偿金的一种,对其性质宜采“一定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它仅赔偿物质损害,并且可以与遗属抚恤金可以并存。我国工亡补助金应采取类型化计算方式和有限的个别化相结合的计算方式,并且以职工生前上一年年平均工资和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 工伤死亡待遇 死亡赔偿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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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检视和完善——基于157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15
作者 戈治文 徐瑞 《宜春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29-33,88,共6页
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兼具个体和社会属性,该保护领域已由个人控制转向社会协同共治,具有寻求公益诉讼保护以解决结构性困境的迫切需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区别其他公益诉讼的独特实体和程序性价值,在程序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性逐渐提... 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兼具个体和社会属性,该保护领域已由个人控制转向社会协同共治,具有寻求公益诉讼保护以解决结构性困境的迫切需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区别其他公益诉讼的独特实体和程序性价值,在程序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性逐渐提升。基于司法大数据的微观检视,相关司法实践尚面临起诉主体范围狭窄、诉讼请求选择单一和赔偿资金管理不明等具体规范阙短之难题。为优化制度设计,我国应当着力拓宽该制度领域多层次的主体范围,探索多元化的诉讼请求类型,并健全规范化的资金管理机制,以回应纾解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起诉主体 诉讼请求 赔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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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被引量:10
16
作者 程啸 曾俊刚 《云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99-110,共12页
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增加的未来遭受不法侵害的风险不属于损害,但个人为了避免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遭受电信网络诈骗或者其他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应当赔偿的财产损失。因个人信息权益... 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增加的未来遭受不法侵害的风险不属于损害,但个人为了避免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遭受电信网络诈骗或者其他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应当赔偿的财产损失。因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害,既包括合理的维权成本与下游损害,也包括因侵权行为导致信息主体丧失了对个人信息进行商业化利用的损失。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的精神损害分为两类:一是同时侵害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他人格权而造成的精神损害,二是单纯地因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而给自然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对于后一种损害,即便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也可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2款。在《国家赔偿法》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前,国家机关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益 侵权 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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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个人信息精神损害赔偿之检视与制度建构——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前45例已决样本分析 被引量:2
17
作者 陈蓉 杨玉华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39-52,共14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敏感个人信息首次予以立法规定,并专节规定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原则,确立了更为严格的过错推定责任,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未置可否而引发学界的审视与思考。以检索到20182021年侵犯敏感个人信息的45例已决样本为分析对象,...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敏感个人信息首次予以立法规定,并专节规定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原则,确立了更为严格的过错推定责任,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未置可否而引发学界的审视与思考。以检索到20182021年侵犯敏感个人信息的45例已决样本为分析对象,发现司法实践中优先采取《民法典》私密信息隐私权的保护路径,并导致敏感个人信息的精神损害赔偿支持率低、赔偿标准适用及赔偿金额确定随意等问题。这反映出《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隐私权保护路径的竞合与冲突,敏感个人信息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缺位,设定损害后果须“严重”的赔偿门槛较高以及赔偿金额的自由裁量权失范等困境。对敏感个人信息受侵的案件,应优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路径,应设定敏感个人信息精神损害条款,将精神损害赔偿损害门槛从“严重”降为“一般”,并通过司法解释设置赔偿数额区间和引入新的衡量因素以限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敏感个人信息 精神损害赔偿 个人信息保护法 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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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8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评注 被引量:2
18
作者 陈现杰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第3期194-214,共21页
传统民法理论固化“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二元区分,将人身权界定为“人身非财产权利”。《民法典》第1182条突破这一传统的法解释学理论,将“财产利益”纳入人身权(人格权)概念的内容,与人格权固有的“精神利益”一体予以保护,形成“... 传统民法理论固化“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二元区分,将人身权界定为“人身非财产权利”。《民法典》第1182条突破这一传统的法解释学理论,将“财产利益”纳入人身权(人格权)概念的内容,与人格权固有的“精神利益”一体予以保护,形成“一元论”的救济模式。本条的规范目的系对“人格权益被动商业化”造成的财产损失提供损害赔偿救济,故对其客体范围应作目的性限缩解释,限于可商业化利用的非物质性人格权;主体范围则根据人格平等原则,不受“商业化预先形成”的限制;保护期限依照《民法典》第994条的规定,为近亲属生存期限;赔偿数额按照被侵权人遭受的具体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包括消极利益即“对价节省”)计算;救济途径按照“二择一”(实际为“三择一”,即“赔偿损失”“返还获利”“支付拟制授权金”)模式,由被侵权人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自由选择行使请求权;被侵权人不能以“二择一”模式获得救济时,可以通过诉权方式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人民法院酌定损害赔偿额,最大限度缓和权利救济的举证困境,遏制侵权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被动商业化 损害赔偿 获利返还 司法裁量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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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员工的薪酬福利激励效应分析——基于性格特征的角度
19
作者 卢亮 崔维雯 +1 位作者 陈晓宇 蒋琳 《中国劳动》 2023年第6期5-25,共21页
技能员工一直是我国走向制造强国的关键群体,企业对于技能员工的激励重视程度逐渐提高。本文借助2019年的“中国企业雇主-雇员匹配调查”的追踪数据,分析了技能员工的工资福利激励与性格特征对其工作努力水平的影响及其内在作用机制。... 技能员工一直是我国走向制造强国的关键群体,企业对于技能员工的激励重视程度逐渐提高。本文借助2019年的“中国企业雇主-雇员匹配调查”的追踪数据,分析了技能员工的工资福利激励与性格特征对其工作努力水平的影响及其内在作用机制。基准回归结果表明:工资激励和福利激励对于技能员工的工作努力水平均具有正向影响,这一结果在解决内生性问题后依然稳健,且工资激励的效果要比福利激励效果更强。从作用机制上看,技能员工性格特征是影响这一因果关系的关键因素。其中,责任心强化了工资激励效果,责任心、宜人性增强了福利激励效果,开放性弱化了福利激励效果,且在高低技能群体中的作用不尽相同,具体表现在面对更高的工资激励水平时,具有高责任心的高技能员工比低技能员工努力水平更高。当面对企业提供的住房福利激励时,高宜人性的高技能员工能够更加努力工作以回馈组织,同时住房福利激励对高责任心的低技能员工的积极工作行为也有较好的预测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技能员工 工资福利 性格特征 工作努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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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评定的法律学说、残疾模型与评定原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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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旭 《法医学杂志》 CAS CSCD 2023年第4期329-336,共8页
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中,对受伤者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等权利的保护与救济,一般以残疾等级评定结果作为赔偿的重要依据。多年来,随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的增多,残疾等级评定的实务工作得到长足的发展,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研制趋于成熟... 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中,对受伤者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等权利的保护与救济,一般以残疾等级评定结果作为赔偿的重要依据。多年来,随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的增多,残疾等级评定的实务工作得到长足的发展,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研制趋于成熟。但是,残疾等级评定基础理论的缺失却严重影响着标准的建设与统一。本文以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为起点,系统梳理残疾等级评定的法律学说,认为劳动能力丧失说是我国当前残疾等级评定的法理基础,该学说认为残疾等级的本质应理解为个体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的定量化评定。本文结合国际上关于残疾评定的模型、美国医学会《永久性残损评定指南》的主要理念,凝练出我国残疾等级评定中基本的概念(如残损、残疾、残障、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等),同时对残疾等级评定中至关重要的鉴定时机、晋级原则、多发伤的复合计算等问题予以梳理与概括,期待为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等级评定理论与实务提供有益的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医学 人身损害赔偿 残疾等级评定 法律学说 侵权责任 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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