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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lue Judgments in Criminal Law 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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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iang Tao Shao Ya'nan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2023年第4期22-38,共17页
Criminal law interpretation in China faces two primary challenges in terms of value judgments. Normative interpretations often fall into circular and inadequate reasoning, while judges, the key figures in applying int... Criminal law interpretation in China faces two primary challenges in terms of value judgments. Normative interpretations often fall into circular and inadequate reasoning, while judges, the key figures in applying interpretive principles, frequently lack the necessary value judgment engagement and proficiency. Traditional criminal law interpretation is ensnared in a subjective-objective dichotomy, resulting in a misalignment with the aim of "legitimate and rational" interpretation practices in China. To rectify this, a philosophical shift is required to allow intersubjective value judgments while maintaining subjectivityobjectivity as the prerequisite. Criminal law interpretation ensures the completeness of value judgments through a combination of specialized knowledge and public discourse.This involves the creation of systematic criteria for value judgments and adherence to legal principles. The former necessitates defining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standards of value judgments, formulating rules for the resolution of conflicting standards, and underlining the practical importance of criminalization under law, or "no crime or punishment without law"(the principle that only the law can define a crime and prescribe a penalty) and "Where no law applies, it is permissible to redefine a crime as non-criminal or minor"(decriminalization).The latter involves three perspectives: logical reasoning and theoretical arguments;positive and negative judgments;and formal and substantive rationality. Moreover, it should be approached from four dimensions: normative orientation, individual case promotion, reverse exclusion, and constitutional guidance.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riminal law interpretation value judgments legal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 INTERSUBJECTIVITY principle of legality(nulla poena sine 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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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中的刑法规范及其内涵与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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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晓亮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39-149,共11页
刑法规范存在于法律体系之中,不能脱离法律体系来看待刑法规范;因而其内涵和构造,应当与法律规范的构造保持一致;刑法规范的独立性,与行为违法性的从属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刑事不法的认定仍然需要充分考虑其他法律对行为的评价,但该评... 刑法规范存在于法律体系之中,不能脱离法律体系来看待刑法规范;因而其内涵和构造,应当与法律规范的构造保持一致;刑法规范的独立性,与行为违法性的从属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刑事不法的认定仍然需要充分考虑其他法律对行为的评价,但该评价活动也是独立进行的。刑法解释的对象是刑法规范,其为裁判者提供明晰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规范,而这实际上取决于刑法规范的独立性。刑法规范的解释是为了解决行为的违法性问题,因而其虽然表现为对构成要件及其要素的解释,但要完成是否刑事违法之评价的任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规范 刑法规范 裁判规范 行为规范 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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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视角下著作权犯罪民刑衔接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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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万勤 李灿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249-260,共12页
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下,为了实现对著作权的周延保护,《著作权法》与《刑法》相关条款纷纷修改。条文的修改亟需阐释,两法之冲突亦应梳理。因此,有必要探讨著作权犯罪的民刑衔接问题,以既符合法秩序统一的要求,又最大程度满足... 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下,为了实现对著作权的周延保护,《著作权法》与《刑法》相关条款纷纷修改。条文的修改亟需阐释,两法之冲突亦应梳理。因此,有必要探讨著作权犯罪的民刑衔接问题,以既符合法秩序统一的要求,又最大程度满足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需要。然而,主张著作权犯罪的民刑衔接不具有限度的“否定立场”,将使刑法产生处罚漏洞,与罪刑法定原则发生逻辑背离,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法效果大打折扣。考察其立论基础,分析“法定犯”属性对犯罪成立的影响,可知侵犯著作权罪应当坚持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但没有根基对相关概念作出含义统一的要求,没有理由对“附属刑事责任条款”施加限制入罪的效力,刑法可以独立解释“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行为的内涵。因此,需要确立以“违反前置法”为前提,旨在“实现刑法目的”的民刑衔接之限度的教义学方案。第一,在通过“违反前置法”实现衔接这一环节,应当严格依据《著作权法》确定作品是否享有特定著作权,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侵犯著作权。倘若在这一步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则侵犯著作权罪必然不能成立。第二,在通过“实现刑法目的”确立限度这一环节,则应当遵循刑法的目的,考虑构成要件的文字范围与处罚必要性的大小,最终决定犯罪是否成立。具体而言,其一,合理解释“复制发行”的含义,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其中,单独的复制行为不应被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发行”应当限制为“首次发行”和“总发行”,且发表与出租行为也属于发行行为的一种,但是出租书籍与复制发行违法演绎作品之行为因未侵犯著作权而不能入罪。其二,探讨“《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行为的入罪可能,肯定处罚“剽窃他人作品”“以注释方式使用作品”“未经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等行为,排斥惩罚“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录制表演”“以改编、翻译方式使用作品”等行为。其三,证成“网播”与“深度链接”行为被“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所涵摄的观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民刑衔接 法定犯 附属刑事责任条款 违法一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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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刑民衔接
4
作者 毛乃纯 李思渝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28-32,共5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类型,然而《著作权法》和《刑法》对该行为的违法性评价不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民刑倒挂”的异常现象。为了更好地实现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刑民衔接,应当采取缓和...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类型,然而《著作权法》和《刑法》对该行为的违法性评价不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民刑倒挂”的异常现象。为了更好地实现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刑民衔接,应当采取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作为违法性评价的判断立场。在此基础上具体认定信息网络传播型侵犯著作权罪:其一,在传播形式上,侵犯著作权罪仅包含交互式传播而不包含非交互式传播,深度链接行为具有可罚性;其二,在传播范围上,侵犯著作权罪仅包含直接传播行为,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间接传播行为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刑民衔接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缓和的违法一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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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视野下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界分
5
作者 张建军 王慧婧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4年第1期67-72,共6页
经济消费领域,消费者以维权名义向商家索要财物,否则就将商品瑕疵或其他商家过错进行举报或是曝光的行为究竟属于维权行为还是敲诈勒索行为,一直是受到重点关注的民刑交叉问题。该行为的界分之所以存在困境,主要原因是对于其究竟是否存... 经济消费领域,消费者以维权名义向商家索要财物,否则就将商品瑕疵或其他商家过错进行举报或是曝光的行为究竟属于维权行为还是敲诈勒索行为,一直是受到重点关注的民刑交叉问题。该行为的界分之所以存在困境,主要原因是对于其究竟是否存在对法益的侵害的疑问。我国现有研究除一律入罪或者一律出罪这两种一刀切的认定之外,还存在着通过对非法占有目的、权利基础、维权手段及索赔数额进行不同排列组合认定的类型化认定标准。但是这些认定路径和区分标准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瑕疵。基于此,结合相关域外经验,发现通过剥削原则,以消费者“多次敲诈”进行强剥削关系的认定这一路径更为妥当,不仅可以证明对自由意志法益的侵害,还可以消解敲诈悖论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刑交叉 过度维权 敲诈勒索 剥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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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二审裁判及其具体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评注
6
作者 赵宏 《法治社会》 2024年第4期14-28,共15页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是有关二审裁判的规定,其相较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做了较大修改与完善。二审裁判根据其针对的是一审判决还是裁定区分为两类,前者的裁判类型包括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是有关二审裁判的规定,其相较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做了较大修改与完善。二审裁判根据其针对的是一审判决还是裁定区分为两类,前者的裁判类型包括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以及作为例外的裁定驳回起诉;而后者的裁判类型则包括维持和撤销变更原裁定两类。二审裁判的适用标准关联二审的审查方式和审查范围,同样参考了提高二审监督能力的现实考虑。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虽未明确写入《行政诉讼法》中,但其不仅适用于变更判决,同样适用于二审裁判。二审裁判具有终局效果,但其既判力的拘束程度又取决于再审事由的判断,取决于实质正义与法安定性的价值权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审裁判 全面审查 维持原判 依法改判 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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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商业秘密保护的困境与制度完善
7
作者 高重迎 胡高杰 《河南科技》 2024年第4期126-129,共4页
【目的】企业数据的法律属性、权利归属、保护路径都存在认定难题,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框架下进行新的完善十分必要。【方法】结合当前数字化发展现状,明确企业数据商业秘密的认定要件与相关标准,破解权利人举证难的困境。【结果】当... 【目的】企业数据的法律属性、权利归属、保护路径都存在认定难题,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框架下进行新的完善十分必要。【方法】结合当前数字化发展现状,明确企业数据商业秘密的认定要件与相关标准,破解权利人举证难的困境。【结果】当下对于企业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缺乏相关立法,现行保护制度与保护措施不力,对企业数据作为商业秘密的司法认定也相对困难。【结论】建议积极推进企业数据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补足与完善现行企业数据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民刑并举的保护思路,提升企业数据商业秘密保护案件处理的有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据 商业秘密 认定要件 民刑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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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谦抑性的实践展开 被引量:1
8
作者 周光权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31-144,共14页
坚持法秩序统一性在保证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限定处罚范围等方面有特殊意义。与法秩序统一性紧密关联的刑法谦抑性具有实践价值而非一个学术口号,对此有必要结合司法实务全面审视刑法补充性、刑法宽容性、刑法不完整性三方面的内容。刑... 坚持法秩序统一性在保证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限定处罚范围等方面有特殊意义。与法秩序统一性紧密关联的刑法谦抑性具有实践价值而非一个学术口号,对此有必要结合司法实务全面审视刑法补充性、刑法宽容性、刑法不完整性三方面的内容。刑法补充性的核心是在其他部门法上合法的行为,以及其他部门法足以规制的行为,不是刑法的处罚对象。根据刑法宽容性,违法行为相对轻微的,刑罚不宜发动;从推定的行政违法中,无法得出犯罪的结论。按照刑法不完整性,前置法违法性只是判断刑事违法性有无的素材,对犯罪的认定还受制于构成要件的行为类型,并应考虑保护法益、规范目的等方面;刑事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也说明刑法与其他法域的违法性之间有“质”的不同,不宜一般性地认为刑法从属于前置法或刑法仅有定量功能,而必须从刑法不完整性出发肯定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谦抑性 法秩序统一性 实质判断 体系解释 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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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民初大理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形塑 被引量:1
9
作者 徐琨捷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0-131,共12页
学界普遍认为《大清现行刑律》民事部分的效力由1912年4月3日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决议所确立,但梳理史料却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原因在于,该决议由南方政权作出且并未被北洋政府承认,故民事法源的空白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解决。“现行律民事有... 学界普遍认为《大清现行刑律》民事部分的效力由1912年4月3日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决议所确立,但梳理史料却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原因在于,该决议由南方政权作出且并未被北洋政府承认,故民事法源的空白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解决。“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确立,离不开大理院在“司法兼营立法”过程中的塑造。民初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大致经历了通过《大清民律草案》的尝试与挫败、大理院确立“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地位、剥离《大清现行刑律》刑法属性及该律地位的巩固等阶段。纵观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自清末兴起的“诸法合体说”起了关键作用,大理院根据该观点将《大清现行刑律》区分为不同的部门法,既解决了“无法可依”的困境,又避免另立新民法将会遭受的阻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民律草案》 诸法合体 大理院 民事有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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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立法要义和司法表达
10
作者 孙道萃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2期53-63,共11页
追求平等是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规范前提和基础,司法平等落到实处还有赖于区别对待的体系性机制和规则。当前,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权益的平等保护出现了偏差的一面,对行贿犯罪的惩处也有失对等的严厉度,有损刑法... 追求平等是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规范前提和基础,司法平等落到实处还有赖于区别对待的体系性机制和规则。当前,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权益的平等保护出现了偏差的一面,对行贿犯罪的惩处也有失对等的严厉度,有损刑法对平等价值的贯彻质效。《刑法修正案(十二)》以切实回应重大现实问题为导向,既实质上无差别地供给了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权益的规范保护,又整体地提高了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这统合了立法平等的确立与司法平等的实现。刑法中的平等既相对、又相当,并容允差异化与个别特定化。《刑法修正案(十二)》很好地秉持了立法对称与对等的相对性。在实施阶段,仍需回溯立法原意,尊重司法能动性,优化解释立场,凝练司法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民营企业 行贿犯罪 立法平等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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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民刑交叉问题的适用省思与路径优化 被引量:1
11
作者 叶赟葆 曹帅帅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24年第4期38-44,共7页
囿于部门法间的差异,民刑交叉难办案件所引起的争论屡见不鲜。检视民刑交叉既有面相后,得出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常规民刑交叉案件的特性。表现出惯有“先刑后民”处理模式的适用障碍、刑法同知识产权法的法益认知存有偏差以及“合一制”... 囿于部门法间的差异,民刑交叉难办案件所引起的争论屡见不鲜。检视民刑交叉既有面相后,得出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常规民刑交叉案件的特性。表现出惯有“先刑后民”处理模式的适用障碍、刑法同知识产权法的法益认知存有偏差以及“合一制”的形式化并未使知识产权在强国战略中得到充分保障,进而产生权利救济的缺憾。对此,一方面要重视先决条件,以类型化视角观察知识产权的不同客体和民刑交叉事实对程序选择的影响,明确民事确权优先和刑事后置的基调。另一方面采用解释论进路,对具体条文中“物质损失”“唯数额论”内涵扩大解释,从立法论角度设计刑事“空白罪状”条款及优化知识产权法院的配置。从而,最终实现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价值目标和发展效益最佳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民刑交叉 先刑后民 先民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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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法定数字货币行为的刑法认定
12
作者 李立丰 张鑫蕾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29-39,共11页
法定货币数字化在技术上实现了货币从法律意义上的种类物到特定物的跃迁,可以有效提高货币运行效率、充分发挥反洗钱等国家治理功能。法定数字货币虽然安全系数较高,但仍然存在遭遇盗窃等侵财犯罪的风险。针对以法定数字货币为犯罪对象... 法定货币数字化在技术上实现了货币从法律意义上的种类物到特定物的跃迁,可以有效提高货币运行效率、充分发挥反洗钱等国家治理功能。法定数字货币虽然安全系数较高,但仍然存在遭遇盗窃等侵财犯罪的风险。针对以法定数字货币为犯罪对象的新型侵财犯罪,重点关注“打破旧占有、建立新占有”的传统刑法认定模式明显力有未逮。考虑到法定数字货币的技术属性与法律属性,在判断其权属时,应分别针对法定数字货币的表达式和作为货币财产的内容加以讨论。具体来说,应结合法定数字货币的不同应用场景,在危害行为类型、危害结果表现以及非法占有目的与法益和行为相呼应三个层次,重构盗窃数字人民币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并将其作为完善数字时代侵财犯罪刑法认定模式的初步尝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数字货币 盗窃罪 司法认定 民法意涵 刑法意涵 数字人民币 量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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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时代污染环境罪法益确定方法的新发展
13
作者 李文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3期92-102,共11页
当前主要从“刑法之内”或“刑法之外”确定污染环境罪的法益,但这两种法益确定方法本身不冲突且应当综合运用。以“刑法之外”的方法确定本罪法益需要借助法益理论、宪法、刑法外的部门法。民法典时代有必要将确定本罪法益所借助的部... 当前主要从“刑法之内”或“刑法之外”确定污染环境罪的法益,但这两种法益确定方法本身不冲突且应当综合运用。以“刑法之外”的方法确定本罪法益需要借助法益理论、宪法、刑法外的部门法。民法典时代有必要将确定本罪法益所借助的部门法范围扩张到民法典,需要以法秩序统一原理来筛选、确定本罪法益。借助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确定本罪是一种阻挡层法益构造,既保护个人法益也保护生态环境法益,且阻挡层法益是生态环境法益,背后层法益是个人法益。污染环境严重侵害生态环境法益即构成本罪,通过侵害生态环境法益进而严重侵害个人法益也构成本罪,但没有侵害生态环境法益即使严重侵害了个人法益也不能构成本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法益确定方法 阻挡层法益构造 民法典 民行刑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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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生态法治的价值定位与实践路径
14
作者 徐璐 许艺琳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45-49,共5页
随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生态法治建设也将承担新的任务。与此同时,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坚持党领导生态法治建设、保障人民利益、推崇制度之治等方面为新时代我国生态法... 随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生态法治建设也将承担新的任务。与此同时,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坚持党领导生态法治建设、保障人民利益、推崇制度之治等方面为新时代我国生态法治建设提供了思想引领和理念遵循。我国生态法治建设将在统筹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确立环境治理体系法治逻辑、以法治实践贯彻党的执政主题等方面发挥其应有的时代价值。立足我国现实国情,可从巩固生态法治理论根基、实现党的领导与生态法治整体协同、在法治轨道推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等方面探索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生态法治的实践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生态法治 生态文明 全面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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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主义刑法解释观的学理诠释与实践面向
15
作者 钱日彤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59-67,共9页
近年来的刑法教义学研究存在“去经验化”的危险倾向,而常识主义刑法解释观的提出正是对深陷规范“泥潭”的教义学的补偏救弊。当前理论上对常识主义刑法解释观的批判建立在错误理解之上,因而不能成立。“将常识判断寓于法律解释”不仅... 近年来的刑法教义学研究存在“去经验化”的危险倾向,而常识主义刑法解释观的提出正是对深陷规范“泥潭”的教义学的补偏救弊。当前理论上对常识主义刑法解释观的批判建立在错误理解之上,因而不能成立。“将常识判断寓于法律解释”不仅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也契合解释过程中的主、客观互构关系,更是满足了法教义学面向功能主义发展的内在要求。合法性、合理性及合目的性构成了常识主义刑法解释观在方法论意义上的三个实践向度,即要求解释结论不得超越实定法的有效范畴;从刑法文本到案件事实的涵摄过程不得悖离基本的逻辑要求;对条文的解释应当符合规范目的,并满足社会公众的合理期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常识主义刑法解释观 法律解释 公众认同 常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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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公职权限制的法律分析——以《公务员法》第26条第1款为切入点
16
作者 周硕 张子伟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52-158,共7页
《公务员法》对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担任公职的权利进行了限制。首先,这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与宪法保障公民参政权与平等权的精神冲突。其次,这种限制使服公职权与被选举权的权利主体在范围上出现不一致。最后,这种限制抵消了刑法附加刑... 《公务员法》对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担任公职的权利进行了限制。首先,这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与宪法保障公民参政权与平等权的精神冲突。其次,这种限制使服公职权与被选举权的权利主体在范围上出现不一致。最后,这种限制抵消了刑法附加刑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实质功能。因此本文建议将第26条第1款改为“依据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使是否限制“服公职权”不再简单地以“受过刑事处罚”为依据进行抽象性评价,而由法院和法官在个案中具体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务员法 服公职权 受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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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产犯罪中占有认定的构建方案: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视角
17
作者 雷达 《法治现代化研究》 CSSCI 2024年第2期176-189,共14页
尽管数据财产的法律地位已被民法典认可,但其法律性质仍然十分模糊,导致刑事司法的定罪路径不一,直接影响占有的有无以及占有规则的判断,这很大程度上缘于数据财产犯罪法益悬而未定。基于数据财产价值性、无形性、依附性和非排他性的内... 尽管数据财产的法律地位已被民法典认可,但其法律性质仍然十分模糊,导致刑事司法的定罪路径不一,直接影响占有的有无以及占有规则的判断,这很大程度上缘于数据财产犯罪法益悬而未定。基于数据财产价值性、无形性、依附性和非排他性的内在特征,数据财产犯罪应以数据安全法益与财产法益相叠加的双重防线法益保护为模式,放弃“独立保护模式”和“绝对附属说”的主张。在双重防线法益保护模式下,应承认数据财产是兼具财产属性和数据属性的新型财产,且需要重塑侵犯数据财产的行为要素即转移占有的结构内容。在占有的心素方面,行为人不需要针对具体特定的数据财产具有排除他人控制的占有意思,只需概括地明知自身占有数据财产,并有利用的意思追求;在占有的体素方面,独占性要求应被弱化,行为人需要控制或支配获取数据财产的任一“通道”,又能依据自身意愿随时获取数据财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财产 双重防线法益保护模式 新型财产 占有认定 刑民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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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视域下松花江流域法治路径研究
18
作者 魏卓 刘经伟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4年第9期55-59,共5页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是构建松花江流域环境法治体系的行动指南。松花江流域法治实践应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宗旨,深化流域一体化建设,实现流域高质量发展,努力在对“生态美、...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是构建松花江流域环境法治体系的行动指南。松花江流域法治实践应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宗旨,深化流域一体化建设,实现流域高质量发展,努力在对“生态美、法保障”的回应中打造流域治理样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松花江流域 综合治理 法治 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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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研究——以治安和刑事领域案件为例
19
作者 王超 《警学研究》 2024年第4期105-112,共8页
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逐渐融入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对社会治理体系产生了深刻影响。基于此,本文针对大数据背景下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发生的转变进行分析,主要围绕网络暴力犯罪治理困难、电信网络... 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逐渐融入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对社会治理体系产生了深刻影响。基于此,本文针对大数据背景下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发生的转变进行分析,主要围绕网络暴力犯罪治理困难、电信网络诈骗形势严峻、失踪人口等刑事和治安新问题大量涌现、网络舆情等新型社会稳定因素日益复杂等社会综合治理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针对性较强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方法和策略,希望能够对我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尤其是治安和刑事领域的治理工作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云计算 社会综合治理 治安和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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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积极刑法观在环境犯罪治理中的应用——以污染环境罪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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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一新 李宇飞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56-59,64,共5页
以污染环境罪为视角,探讨了在风险社会中积极刑法观对环境犯罪治理的积极影响。通过梳理环境犯罪保护法益的不同理论,指出环境犯罪治理应坚持积极刑法观,并在社会现实和犯罪预防的基础上推进环境法和刑法的有效衔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关键词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积极刑法观 环境犯罪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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