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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注射死刑的平等适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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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莫洪宪 李坤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SSCI 2010年第3期91-95,共5页
目前,我国在执行注射死刑时存在不能完全平等适用的问题。这种不平等适用体现为不同身份的死刑犯适用不平等、不同地区的死刑犯适用不平等、不同罪行的死刑犯适用不平等等方面。注射死刑不平等适用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引起社会... 目前,我国在执行注射死刑时存在不能完全平等适用的问题。这种不平等适用体现为不同身份的死刑犯适用不平等、不同地区的死刑犯适用不平等、不同罪行的死刑犯适用不平等等方面。注射死刑不平等适用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引起社会的诸多质疑。而注射死刑未平等适用的原因较为复杂,既因立法上存在漏洞,又受到注射成本过高,地方司法机关推动力度不够,民众报应观念较强等因素制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射死刑 平等适用 注射成本 报应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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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报应理论的现代反思与功能重构——由马克思的报应观说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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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玉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93-100,共8页
马克思对报应观念的辩证性肯定,为刑法学中报应理论的现代阐释与功能设定提供了理论渊源和价值基础。以最大程度的尊重个人自由作为逻辑起点,报应观在现代刑法学中具有恰当的位置和功能。在刑事立法领域,报应以尊重人的最高价值和自由... 马克思对报应观念的辩证性肯定,为刑法学中报应理论的现代阐释与功能设定提供了理论渊源和价值基础。以最大程度的尊重个人自由作为逻辑起点,报应观在现代刑法学中具有恰当的位置和功能。在刑事立法领域,报应以尊重人的最高价值和自由的物质载体即生命为前提,必须在死刑制度的设定以及死刑限制制度的发展问题上发挥积极意义;在刑事司法领域,报应的最大贡献即作为刑罚的界限性原则得以充分贯彻,以恰当的维护犯罪人存在的自由和尊严;在刑事执行阶段,报应为特殊预防目的提供前提和事实基础,并不是一个可以放弃的目的。积极发挥作为报应精髓的界限原则在刑法运行过程中的功能,是对马克思报应观的理论继承和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马克思报应观 刑法报应理论 死刑制度 刑罚 界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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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刑事新古典学派的理论学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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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邵超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103-106,共4页
在欧美社会,随着犯罪状况的日益恶化,实证学派的教化主义的破产,新古典学派应运而生。新古典学派包含两个不同的分支:功利学派和报应学派。二者各有其不同的发展轨迹,其基本原则和主张既有相同之处,也有相异之点。
关键词 新刑事古典学派 功利主义学派 报应主义学派 刑罚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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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环境刑法的法益观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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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明远 黄春潮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86-95,共10页
德国环境刑法的法益观大致经历了“强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弱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生态人本主义法益观”的发展路径。当前为了规制环境风险,德国刑法基于生态人本主义法益观而对人的法益和生态法益加以保护。为此,一方面规定了大量危险... 德国环境刑法的法益观大致经历了“强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弱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生态人本主义法益观”的发展路径。当前为了规制环境风险,德国刑法基于生态人本主义法益观而对人的法益和生态法益加以保护。为此,一方面规定了大量危险犯特别是抽象危险犯,使环境刑法的法益保护大大提前;另一方面,为了避免刑事处罚早期化过度延伸,又通过比例原则对生态法益进行限缩,仅在损害风险逾越社会可容忍界限时才加以处罚。我国应适度借鉴德国经验,稳步推进环境刑法的法益观走向生态人本主义法益观,并以比例原则和相关标准对生态法益进行限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刑法 强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 弱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 生态人本主义法益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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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迁中的刑罚、犯罪与犯罪论体系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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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沃尔夫冈.弗里施 陈璇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91-104,共14页
一个科学的犯罪论,应当与刑罚论协调一致。以法益损害、不法和责任为基本内容的传统犯罪概念,是建立在报应刑论和责任抵偿学说基础之上的。但是,在刑罚论领域,由于报应刑论与责任抵偿学说存在根本性的缺陷,故它们事实上已经归于消亡。... 一个科学的犯罪论,应当与刑罚论协调一致。以法益损害、不法和责任为基本内容的传统犯罪概念,是建立在报应刑论和责任抵偿学说基础之上的。但是,在刑罚论领域,由于报应刑论与责任抵偿学说存在根本性的缺陷,故它们事实上已经归于消亡。正确的刑罚论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对遭到犯罪行为违反之规范的效力和牢不可破性加以确证。与此相对应,在犯罪论领域中,也应实现从传统的物质性犯罪概念向新型的精神性(交流性)犯罪概念的转变。犯罪概念的中心不应再置于法益损害,而应放在举动规范的违反之上。尽管在犯罪要素和量刑层面上,精神性犯罪概念与物质性犯罪概念有许多一致之处,但由于在责任能力之功能界定、犯罪中止之体系定位等问题上,前者有着后者无法比拟的优势,故实现犯罪概念的更新换代势在必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概念 报应刑论 积极的一般预防 规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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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刑罚情感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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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晔 《人大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263-283,共21页
“报应”与“复仇”的区分,是康德报应主义刑罚观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二者最本质的不同在于,报应是一种基于正义的善的法则,而复仇则是恶的欲望和情绪表达.据此,刑罚不能是人们发泄私愤甚至公愤的一个手段,构成报应性刑罚之情感基础的只... “报应”与“复仇”的区分,是康德报应主义刑罚观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二者最本质的不同在于,报应是一种基于正义的善的法则,而复仇则是恶的欲望和情绪表达.据此,刑罚不能是人们发泄私愤甚至公愤的一个手段,构成报应性刑罚之情感基础的只能是对正义的敬重,而不能是复仇或任何经验性情感.报应不仅与“恨”无关,而且能够与“爱”相容,即“犯罪人也是目的本身”,这是康德人性公式在刑罚观上的表现.对待罪犯要像对待作为理性主体的、具有内在价值的正常人一样,既要在法律政策上满足形式化的要求,又要在刑罚的实际执行中满足实质性的要求.澄清这两个语词的区别,并非概念游戏,而是揭示了康德哲学在刑罚观上的批判意义,并为我国刑罚理论和实践提供了新的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报应 复仇 康德 刑罚观 情感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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