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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老年人任意监护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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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凌杰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第4期39-42,共4页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确立了老年人任意监护制度,适应了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人权保障观念深化的时代背景,融入保障身心障碍者福利理念,弥补了老年人监护制度方面的立法空白。但是我国新确立的老年人任意监护制度仍存在受监...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确立了老年人任意监护制度,适应了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人权保障观念深化的时代背景,融入保障身心障碍者福利理念,弥补了老年人监护制度方面的立法空白。但是我国新确立的老年人任意监护制度仍存在受监护对象狭窄、缺乏具体实施办法、监护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针对我国老年人任意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该制度中关键的老年人委托监护合同与任意监护监督制度的配套规则亟需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老年人任意监护制度 老年人委托监护合同 任意监护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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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监护视角下的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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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池桂钦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2期106-112,共7页
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是留守儿童父母与受托人之间就受托人接受留守儿童父母委托代为履行监护职责达成的一致协议。由于受托人监护能力不足、留守儿童父母与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晰、对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缺乏有效监督等原因导... 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是留守儿童父母与受托人之间就受托人接受留守儿童父母委托代为履行监护职责达成的一致协议。由于受托人监护能力不足、留守儿童父母与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晰、对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缺乏有效监督等原因导致受托人监护不到位,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受损。应当明确受托人资格条件,明晰留守儿童父母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科学有效的委托监护监督制度,以便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留守儿童 权益保障 受托人 委托合同 委托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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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实施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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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剑丽 《法学(汉斯)》 2020年第3期345-351,共7页
所谓意定监护制度,是指成年人意思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选定监护人并与之缔结委托监护合同,由当事人自我决定合同的内容,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并且由公力机关予以监... 所谓意定监护制度,是指成年人意思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选定监护人并与之缔结委托监护合同,由当事人自我决定合同的内容,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并且由公力机关予以监督的制度。我国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第33条首次明确规定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但由于缺乏相关的配套方法,意定监护制度存在以下问题:缺少具体实施方法和细则;未明确登记、公证程序,缺乏程序上的保障;缺乏对被监护人意思的充分尊重;保护与支援措施单一;缺乏专门的监护监督机制。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措施予以完善:完善具体细则实施方案,明确意定监护合同的登记和公证,加强程序保障和公权力干预;尊重被监护人尚存意志;保护和支援措施多元化;明确监护监督人的选任和职责;构建有效的监护监督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定监护 委托监护合同 监护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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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定监护协议准用委托合同——以约束意定监护人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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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轩志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2023年第3期125-133,共9页
因立法供给不足,意定监护制度缺乏对意定监护人的制约机制,意定监护协议可准用委托合同规则填补该漏洞。准用委托合同是约束意定监护人的关键,借此既可准用委托合同规则使其受到要式等要件的限制,亦可利用法理明确其作为受托人应承担的... 因立法供给不足,意定监护制度缺乏对意定监护人的制约机制,意定监护协议可准用委托合同规则填补该漏洞。准用委托合同是约束意定监护人的关键,借此既可准用委托合同规则使其受到要式等要件的限制,亦可利用法理明确其作为受托人应承担的职责与义务。意定监护协议对意定监护人权限限制约定的效力宜被肯认,当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存疑时,应推定为概括委托。被监护人实质上难以行使任意解除权,意定监护人只有在具备合理理由时方得解除协议,协议外第三人亦可撤销协议。意定监护人受到委托合同中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约束,具有指示服从、亲自处理、报告与移交等职责,并承担注意、保密、告知、继续处理等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定监护 委托合同 意定监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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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侵权下的养老机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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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诗诣 《老龄化研究》 2024年第3期1035-1041,共7页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侵害他人权益时,若受害人与养老机构之间存在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则受害人有权请求养老机构承担违约责任。若养老机构明知或应知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具有侵害他人权益的倾向,而与其监护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或...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侵害他人权益时,若受害人与养老机构之间存在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则受害人有权请求养老机构承担违约责任。若养老机构明知或应知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具有侵害他人权益的倾向,而与其监护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或继续提供养老服务,则应当对受害人承担受托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认为受害人有权请求养老机构承担法定安全保障责任。但,养老机构难谓“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而且,即使养老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仍有权主张加害老年人或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养老机构课以法定安全保障责任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似有不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养老机构 老年人侵权 违约责任 委托监护 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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