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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view of the Impact of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opyright Act 2020 on Digital Publi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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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 Jingyun 《Cultural and Religious Studies》 2024年第1期64-69,共6页
In November 2020,the third amendment of the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as completed and officially implemented in June 2021,which is undoubtedly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Chinese citizens with a ... In November 2020,the third amendment of the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as completed and officially implemented in June 2021,which is undoubtedly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Chinese citizens with a growing awareness of copyright.This has also triggered our thinking about the impact of Copyright Law on digital copyright.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ases after the amendment of the Copyright Law,we find that to a certain extent,the Copyright Law has played a great role in the protection of digital copyright,but it is still unable to achieve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and there are still some imperfections.From this point of view,the simple legal protection of digital copyright cannot be taken into account.It still needs to be combined with technical protection means,cooperate with social conditions,and work together to create a harmonious and healthy online publishing environment and promote the protection of digital copyright. 展开更多
关键词 digital copyright copyright law infringement phenomen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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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之辩 被引量:4
2
作者 刘少军 聂琳峰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7-118,共12页
根据输入指令与输出内容的比例关系,可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依次分为孪生内容、伴生内容和原生内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主要涉及三个著作权法问题。一是机器阅读的法律性质问题,法定许可说能更好地兼顾著作权专有属性与公有属性,实现权利... 根据输入指令与输出内容的比例关系,可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依次分为孪生内容、伴生内容和原生内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主要涉及三个著作权法问题。一是机器阅读的法律性质问题,法定许可说能更好地兼顾著作权专有属性与公有属性,实现权利行使与限制的动态平衡。二是生成内容的可著作权性问题,需要结合内容类型并考虑输入指令的潜在影响。同比例复制的孪生内容不属于作品,差异化表达的伴生内容属于演绎作品,创造性表现的原生内容属于原创作品。三是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除另有协议外,需要结合内容类型并考虑所有者、使用者的贡献程度。孪生内容因不属于作品,无人享有著作权;所有者、使用者对伴生内容的形成均有重大贡献,基于概括合作行为与意识,所有者、使用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只有所有者对原生内容的形成具有重大贡献,所有者单独享有著作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著作权法 Chat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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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客体性思考——兼论作品判定的独创性标准选择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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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利华 王诗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50-62,共13页
以基于转换器的生成式预训练模型(GPT)为代表的高阶人工智能凭借其强大的智能型内容生成机制,使得内容产品生产中的技术占比不断上升,人的直接投入占比相对下降,传统著作权法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权利人本原则等基本理论受到冲击。面对人... 以基于转换器的生成式预训练模型(GPT)为代表的高阶人工智能凭借其强大的智能型内容生成机制,使得内容产品生产中的技术占比不断上升,人的直接投入占比相对下降,传统著作权法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权利人本原则等基本理论受到冲击。面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可作品性问题,基于自然人智力投入的创造性本质理论和闭合性作品概念显得力不从心。在过程视角下(主观标准),人工智能内容生成过程符合人类创作的思维特征;在结果视角下(客观标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著作权作品的外观形式和信息消费功能,符合著作权作品的本质属性。如果人为割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著作权作品在产生过程和实质作用上的同质关系,强行区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和自然人创作作品的法律性质,则有悖著作权法因应技术发展调整信息消费品利益的制度旨趣,最终将导致著作权法律秩序的混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于转换器的生成式预训练模型(GPT) 生成式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 著作权法客体 独创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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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时代《著作权法》规定诚信原则之必要与展开--由ChatGPT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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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宗辉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36-43,54,共9页
ChatGPT应用于创作领域所产生的各种欺诈现象和伦理风险引发了在理论上思考《著作权法》规定诚信原则的必要性。在作品创作领域,诚信原则可以实现对人工智能所使用版权数据的合理保护,并且保障人工智能所生成内容的信息真实性、伦理正... ChatGPT应用于创作领域所产生的各种欺诈现象和伦理风险引发了在理论上思考《著作权法》规定诚信原则的必要性。在作品创作领域,诚信原则可以实现对人工智能所使用版权数据的合理保护,并且保障人工智能所生成内容的信息真实性、伦理正当性和机器创作事实的公开性。在版权交易领域,诚信原则可以从交易客体、内容、结果和环境等方面保障交易安全,并且维护版权人、消费者和产业链各环节主体在交易中的公平利益。在版权行使领域,诚信原则可以帮助确定版权保护的合理范围,并有效规制版权欺诈和版权滥用行为。因此,我们应当像《商标法》和《专利法》那样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著作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著作权法 诚信原则 ChatGPT 版权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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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视域下深度合成算法技术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2
5
作者 蔡琳 杨广军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08-119,共12页
深度合成算法技术由于其趣味性与便捷性,满足了民众的多元化需求,集中应用于社交媒体、影视娱乐等领域。然而,深度合成算法技术激发用户创新内容的同时,在著作权领域也引发了一系列困境与挑战。通过梳理分析现行著作权法难以将深度合成... 深度合成算法技术由于其趣味性与便捷性,满足了民众的多元化需求,集中应用于社交媒体、影视娱乐等领域。然而,深度合成算法技术激发用户创新内容的同时,在著作权领域也引发了一系列困境与挑战。通过梳理分析现行著作权法难以将深度合成物纳入“作品”的范畴、现行合理使用制度难以判定对原作品的“深度合成行为”以及现行著作权法难以协调深度合成“作品”与原作品的保护边界这三大亟待解决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著作权法规制路径,从而实现著作权保护与深度合成算法技术应用的平衡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深度合成算法技术 著作权法 困境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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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客体兜底规范的内在关系及适用逻辑——以《民法典》第123条与《著作权法》第3条的适用为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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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华 李晓钰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1-110,119,共11页
《民法典》对知识产权客体类型的立法取向秉持法定主义立场,而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的规范选择却经历了由“作品类型法定”到“作品类型开放”的重大转变,致使两法客观呈现权利客体类型开放与封闭的立法模式差异。实践中应揭示这... 《民法典》对知识产权客体类型的立法取向秉持法定主义立场,而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的规范选择却经历了由“作品类型法定”到“作品类型开放”的重大转变,致使两法客观呈现权利客体类型开放与封闭的立法模式差异。实践中应揭示这种假性矛盾的本质,厘清私权部门种属概念间错位类比的逻辑误区,明确过渡性知识产权基本规范对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特殊性问题的解释缺失,以《民法典》与《著作权法》之间互为“表里”的“隔代”调适关系为逻辑基础,支撑知识产权客体相关规范在司法适用中的实践展开。即以作品类型扩张的现实表现和法律解释经验为起点,以民事私权的价值理念为根基,秉持审慎开放、体系化解释和司法确认优先原则,在具体案件中依照知识产权权属定位、著作权权属定位、作品类型定位的逻辑层次,在权利客体兜底款项启用时严格把握相对开放的审慎裁判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著作权法 法定原则 作品类型开放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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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上独创性概念的澄清与重释
7
作者 付继存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36-144,共9页
由于个性、创造性、智力劳动等概念比较抽象,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通常取决于预设的私人立场。这种判定模式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保护的预期。从我国的作品定义看,独创性是一部作品区别于其他作品的内在尺度。独创性既表明了特定作品... 由于个性、创造性、智力劳动等概念比较抽象,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通常取决于预设的私人立场。这种判定模式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保护的预期。从我国的作品定义看,独创性是一部作品区别于其他作品的内在尺度。独创性既表明了特定作品的特有属性,又表达了与其相关的权益归属。这一内涵与著作权法的内外价值一致。依此逻辑,独创性是指作品的相对差异,并暗示作品进入市场的机会与作品价值的二分。按照相对差异标准,作者享有依照著作权法提出保护的应然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独创性 相对差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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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复杂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权法的定性--兼评“AI文生图著作权案”
8
作者 郭鹏 李展鹏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4期73-82,共10页
对于AI生成物的可版性认定,我国司法实践采取了“简单—复杂”场景二分的裁判思路。然而,囿于对独创性概念的有限阐释,司法机关并未对该问题形成逻辑融贯的论证,进而引发争议。对此,有必要以复杂生成场景为定位,并沿袭独创性概念的规范... 对于AI生成物的可版性认定,我国司法实践采取了“简单—复杂”场景二分的裁判思路。然而,囿于对独创性概念的有限阐释,司法机关并未对该问题形成逻辑融贯的论证,进而引发争议。对此,有必要以复杂生成场景为定位,并沿袭独创性概念的规范阐释脉络,从客观、主观和行为三个维度来回应争议:第一,著作权法并仅不限于保护“大师”作品,生成式AI“排列组合式”的创作也能满足客观面向的“一定美感”;第二,复杂AI生成物具有高度定制化的特征,因此具备主观面向的“个性因素”,“人机二分说”将工具误认为主体,“算法唯一说”缺乏对创作流程的完整考量;第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直接”应解释为“主要贡献”而非“直接决定”,后者既与域内外的一贯实践不符,也有悖于社会化创作的现代艺术发展规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AI 人工智能 著作权法 可版性 独创性 Chat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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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可分离性标准的重塑
9
作者 李岩 陈泽帆 《电子知识产权》 2024年第5期70-81,共12页
美国法中的可分离性标准是立法政策选择的结果,本质上是一项事实命题。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可分离性标准借鉴自美国立法,但由于缺乏实体法依据,其被视为思想/表达二分法的自然推论加以适用,这决定了我国的可分离性标准在本质上有别于美国,... 美国法中的可分离性标准是立法政策选择的结果,本质上是一项事实命题。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可分离性标准借鉴自美国立法,但由于缺乏实体法依据,其被视为思想/表达二分法的自然推论加以适用,这决定了我国的可分离性标准在本质上有别于美国,是一项价值命题。司法实践对这一差异的忽视导致可分离性标准在我国的适用出现了判断困境、逻辑矛盾以及功能异化等问题。对此,应当明确可分离性标准的价值命题属性,并基于著作权法平衡激励创造与保留进入之要求,以公平和效率为价值取向重塑我国的可分离性标准。具体制度构建方面,将可分离性标准定位为权利范围的限定准则,根据实用艺术品艺术性表达部分的可替代程度之高低适用不同类别的保护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实用艺术品 可分离性标准 可替代设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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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人工智能“创作工具说” 被引量:5
10
作者 闻天吉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85-105,共21页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使得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传统作品之间具有一定相似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存在争议。著作权法的诞生依托于对作者创作力的认可,保护的是一定门槛下的“创造性劳动”,而非宽泛的人类智...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使得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传统作品之间具有一定相似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存在争议。著作权法的诞生依托于对作者创作力的认可,保护的是一定门槛下的“创造性劳动”,而非宽泛的人类智力投入。人工智能系统设计者对人工智能系统的人力投入、用户多次输入的提示词以及后续修改的人力投入在多数情况下属于著作权法不保护的一般人力投入。人工智能系统设计者和用户对现在的人工智能系统输出的最终成果不存在“可预测性”,因此人工智能系统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工具”。即使人类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修改后的产物或可被认定为作品,也需要排除人工智能系统在其中的贡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创作工具说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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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播体育赛事直播行为的刑法规制
11
作者 任学婧 庞博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8-13,共6页
盗播体育赛事直播行为侵犯合法直播人的经济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严重危害体育赛事产业发展。由于我国刑法立法缺乏相关规范,民事赔偿责任不足以有效遏制该行为,导致体育赛事转播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无法发挥刑法预防犯罪、规制行为的... 盗播体育赛事直播行为侵犯合法直播人的经济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严重危害体育赛事产业发展。由于我国刑法立法缺乏相关规范,民事赔偿责任不足以有效遏制该行为,导致体育赛事转播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无法发挥刑法预防犯罪、规制行为的保障功能。为有效保护合法直播人的广播组织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有必要对盗播体育赛事直播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建议修改《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增加侵犯广播组织权的行为类型,以实现对该行为的刑法规制。该行为的犯罪化回应社会现实需求,满足法益保护需要,填补刑法立法漏洞,具有著作权法和政策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播体育赛事直播 广播组织权 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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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刑民衔接
12
作者 毛乃纯 李思渝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28-32,共5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类型,然而《著作权法》和《刑法》对该行为的违法性评价不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民刑倒挂”的异常现象。为了更好地实现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刑民衔接,应当采取缓和...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类型,然而《著作权法》和《刑法》对该行为的违法性评价不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民刑倒挂”的异常现象。为了更好地实现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刑民衔接,应当采取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作为违法性评价的判断立场。在此基础上具体认定信息网络传播型侵犯著作权罪:其一,在传播形式上,侵犯著作权罪仅包含交互式传播而不包含非交互式传播,深度链接行为具有可罚性;其二,在传播范围上,侵犯著作权罪仅包含直接传播行为,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间接传播行为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刑民衔接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缓和的违法一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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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设计的著作权归属研究
13
作者 顾晴怡 《电子知识产权》 2024年第4期48-56,共9页
人工智能技术已被广泛应用于设计领域。各国在版权政策上趋向技术中立,但我国著作权法缺乏相关规定。人工智能生成设计著作权归属的既有理论中,“作出必要安排说”被认为是背离作者传统内涵,公共领域专有说易造成“公地悲剧”现象,人工... 人工智能技术已被广泛应用于设计领域。各国在版权政策上趋向技术中立,但我国著作权法缺乏相关规定。人工智能生成设计著作权归属的既有理论中,“作出必要安排说”被认为是背离作者传统内涵,公共领域专有说易造成“公地悲剧”现象,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说则有悖于激励理论。我国著作权法需在作品中心主义范式下秉持人工智能法律中立原则,承认人工智能生成设计的作品属性。借鉴“作出必要安排说”补足人工智能生成设计归属的适用规范之缺失,设定人工智能生成设计短期时效保护,设置人工智能系统开发者或使用者的披露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著作权法 著作权归属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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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C平台版权侵权的免责逻辑及注意义务——兼谈腾讯诉抖音侵犯《云南虫谷》著作权案
14
作者 徐济宽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39-146,共8页
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已成为时代发展趋势,以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为代表的UGC平台成为其核心动能。然而,我国对此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有不足之处,尤其是用户侵权行为频发、平台注意义务不明、归责原则与免责界限不清等,国内网... 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已成为时代发展趋势,以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为代表的UGC平台成为其核心动能。然而,我国对此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有不足之处,尤其是用户侵权行为频发、平台注意义务不明、归责原则与免责界限不清等,国内网络版权保护环境亟待完善。结合“云南虫谷”案,从注意义务内部确定与外部履行两个面向出发,进一步厘清注意义务、平台责任以及主动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从事前过滤义务的明确、事中监测义务的设计以及事后治理义务的具体程度三个维度,明确注意义务的法定化思路与平台免责的逻辑闭环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网络平台 著作权法 用户侵权 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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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法保护
15
作者 钟一洲 《西部学刊》 2024年第8期76-80,共5页
在网络游戏同质化越来越严重的背景下,如何对网络游戏规则进行有效保护,是关系到网络游戏市场能否良性发展的核心问题。网络游戏规则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概念,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复杂、具体的游戏规则可能构成表达。但是分析网络游戏... 在网络游戏同质化越来越严重的背景下,如何对网络游戏规则进行有效保护,是关系到网络游戏市场能否良性发展的核心问题。网络游戏规则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概念,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复杂、具体的游戏规则可能构成表达。但是分析网络游戏规则的可版权性,并不是认为所有的网络游戏规则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仍然要理清网络游戏规则的保护范围。以思想表达二分法为基础,结合司法裁判现状进行分析总结,探究网络游戏规则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具体路径时,需考虑三点:(一)计算机软件作品保护力度低;(二)文字作品保护范围较小;(三)视听作品的保护具有一定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规则 独创性 著作权法 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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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环境下权利用尽原则扩张适用的法经济学分析
16
作者 吴桂德 《电子知识产权》 2024年第1期60-74,共15页
数字时代背景下有关数字作品交易和再转让的正当性,以及著作发行权用尽原则在数字网络环境中的适用问题在法律实务界和学界备受关注。故此,基于权利用尽原则的理论内涵及其适用效果的法经济学分析,特别是成本与收益的比较考察后可知,不... 数字时代背景下有关数字作品交易和再转让的正当性,以及著作发行权用尽原则在数字网络环境中的适用问题在法律实务界和学界备受关注。故此,基于权利用尽原则的理论内涵及其适用效果的法经济学分析,特别是成本与收益的比较考察后可知,不仅于传统有形载体领域,而且在数字网络环境中也有其适用的正当性。进而遵循经济效率原则,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呼吁在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6项的发行权部分增设权利用尽原则的具体规定之同时,通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将发行权的调整范围适当扩张至数字网络环境。就此,一则从制度层面明确所谓“数字权利用尽原则”适用的经济正当性,二则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作品 发行权 权利用尽原则 法经济学分析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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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过滤中上传人权益保障的德国实践及启示
17
作者 张博文 黄芬 《编辑之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06-112,共7页
为转化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第17条内容而制定的《德国网络内容共享服务提供商著作权责任法》已于2021年8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在转化指令的同时,从内容上传和争议解决两方面设计了版权过滤中上传人权益保障的程序性规则。一方... 为转化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第17条内容而制定的《德国网络内容共享服务提供商著作权责任法》已于2021年8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在转化指令的同时,从内容上传和争议解决两方面设计了版权过滤中上传人权益保障的程序性规则。一方面,通过推定许可使用规则允许上传人上传的内容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暂时性不被阻拦或删除,具体包括少量使用和上传人标记为法定许可两种情形;另一方面,持异议的版权人可通过后续的争议解决机制化解存在的纠纷。这一争议解决机制包括投诉机制、庭外争议解决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德国有关法律的规则设计对我国网络服务提供商采用版权过滤技术时的规范设置具有较大借鉴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权过滤 推定许可使用 少量使用 上传人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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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Twitter转发案与侵犯著作权等罪的违法性阻却
18
作者 李磊(译) 姚培培(校)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年第3期151-160,共10页
Twitter转发案中各转发者的转发行为是否侵犯了向公众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署名权,存在较大争议。东京地方法院、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日本最高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不尽相同的判决,这一案件在日本引起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日本著作权法... Twitter转发案中各转发者的转发行为是否侵犯了向公众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署名权,存在较大争议。东京地方法院、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日本最高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不尽相同的判决,这一案件在日本引起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日本著作权法上没有区分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如何以现行著作权法的条文构造为前提,对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进行界分,充分发挥实质违法性阻却的作用,值得研究。就侵犯著作权等罪而言,能够从刑法上实质违法性的立场来限定处罚范围,这不同于有关“权利内容”的著作权法上个别规定的限定性和相对解释。通过同类行为的累积实现社会利益的观点能够重构目的手段框架,而根据这一框架分析,本案各转发行为的实质违法性被阻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侵犯著作权罪 实质违法性 法益均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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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著作权开放许可制度
19
作者 东村仁 《河南科技》 2024年第3期111-119,共9页
【目的】构建著作权开放许可制度是权利人深化作品再利用,演绎、汇编作品创作与传播行为去“侵权性”原罪,化解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局限性,解决许可传播效率矛盾和我国开放许可实践的需要。【方法】借鉴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构建具有著作权特... 【目的】构建著作权开放许可制度是权利人深化作品再利用,演绎、汇编作品创作与传播行为去“侵权性”原罪,化解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局限性,解决许可传播效率矛盾和我国开放许可实践的需要。【方法】借鉴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构建具有著作权特色的开放许可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与著作权开放许可制度是并行且不同的两套开放许可系统。建立在著作权人放弃财产权基础上的CC协议是著作权开放许可的极端形式。包括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CC协议都不能代替著作权开放许可制度。【结果】借鉴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构建以保护著作权人财产权为特征的不同于CC协议、集体管理、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著作权开放许可制度将是我国著作权法本土化改革的创举,也是完善著作权许可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实现以著作权价值为导向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目标,切实提高著作权保护水平。【结论】我国在构建著作权开放许可制度的同时,还应构建国内作品强制许可制度,以完善的著作权许可制度体系,打开作品使用授权方便之门,以惩罚性赔偿关闭侵权之门,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集体管理制度 CC协议 开放许可制度 中国式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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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设计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与应对
20
作者 张辛鑫 龙芷菁 《设计》 2024年第11期40-43,共4页
为减少包装设计工作中“无意”违法行为的发生。文章基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通过总结包装设计经验以及其中知识产权管理的薄弱环节,尝试识别并提出包装装潢、商标、图片、字体中各自潜在的法律风险。针对这些疑难问题从设计师及其管... 为减少包装设计工作中“无意”违法行为的发生。文章基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通过总结包装设计经验以及其中知识产权管理的薄弱环节,尝试识别并提出包装装潢、商标、图片、字体中各自潜在的法律风险。针对这些疑难问题从设计师及其管理者视角提出应对建议,旨在为包装设计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包装设计 版权 法律风险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标法 设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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