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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债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参与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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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迎霜 《财经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120-124,共5页
现代公司法理论在公司治理中引入了债权人参与机制。公司债债权人作为一种证券投资者,数量众多,力量分散,决定了其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不同于一般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参与。公司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设计有:公司债债权人会议是参与... 现代公司法理论在公司治理中引入了债权人参与机制。公司债债权人作为一种证券投资者,数量众多,力量分散,决定了其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不同于一般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参与。公司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设计有:公司债债权人会议是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债券受托人董事、监事制度,公司债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债债权人 公司治理 派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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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期间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控制权之建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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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琳 《商业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178-186,共9页
公司破产重整时,债权人取代股东成为最终控制权人,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利益冲突加剧,司法权基于重整效率的考量介入到公司治理中,这些都决定和影响着债权人在重整期间公司治理中的角色作用。在现有制度下,我国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时严重缺... 公司破产重整时,债权人取代股东成为最终控制权人,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利益冲突加剧,司法权基于重整效率的考量介入到公司治理中,这些都决定和影响着债权人在重整期间公司治理中的角色作用。在现有制度下,我国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时严重缺位,最终控制权被法院、破产管理人架空。这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扭曲了公司治理结构。为矫正公司治理结构,使债权人在重整期间公司治理中得以发挥最终控制人的作用,应引入债权人派生诉讼,赋予债权人在破产管理人选任方面的话语权,加强债权人对管理人财产处分权的控制,明确债权人有权决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主体,补充债权人对债务人自行管理的事中监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整期间 公司治理 债权人控制权 债权人派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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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信义义务转化的法律构造——以美国判例法为研究中心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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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鸣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59-73,共15页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法院有关公司财务恶化将导致董事信义义务受益人由股东向债权人转化的一系列判例被认为是"公司法哲学的新变化"。董事信义义务转化的法理基础既有传统的信托基金理论,又有新近发展的风险负担理论。转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法院有关公司财务恶化将导致董事信义义务受益人由股东向债权人转化的一系列判例被认为是"公司法哲学的新变化"。董事信义义务转化的法理基础既有传统的信托基金理论,又有新近发展的风险负担理论。转化后的信义义务不仅包括传统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还包括进入事实破产状态后股-债矛盾最尖锐时期的一些特殊义务。为了鼓励董事善意进行有价值的商业决策,经营判断规则和章程免责条款仍可作为其违反信义义务的抗辩理由。未来我国应当确立"事实破产"的概念,关注债权人作为信义义务间接受益主体之后的债权人派生诉讼理论。同时,公司法上的信义义务规则应当更加细化并体现其动态特征,以更有效地发挥信义义务控制代理成本的制度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 债权人 信义义务 事实破产 债权人派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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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行政诉讼:全域性控权与实质性解决争议的新思路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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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解志勇 闫映全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55-169,共15页
反向行政诉讼,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特殊类型的行政案件中将诉讼程序的启动权赋予行政机关,在结构和形式意义上由行政机关起诉相对人的制度。反向行政诉讼在相对人违反行政协议、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的债权... 反向行政诉讼,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特殊类型的行政案件中将诉讼程序的启动权赋予行政机关,在结构和形式意义上由行政机关起诉相对人的制度。反向行政诉讼在相对人违反行政协议、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的债权保障等领域显现出其难以替代的优势,符合行政机关角色转变的要求,符合权利救济、司法最终解决、诉权平等的理念,有充足的域外经验支持。反向行政诉讼虽然是"官告民",但依然遵循行政诉讼的宗旨和目的,只是在受案范围、起诉资格、举证责任、判决类型等方面有相应改变,是一种在坚守行政诉讼固有理念前提下的理论和制度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官告民 行政协议 非诉执行 行政之债 控权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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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研究——“紧急情况”之外是否存在可豁免情形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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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慈蕴 《政法学刊》 2010年第3期5-9,共5页
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是立法者为了尊重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减少公司诉讼叠加以及为了防止原告股东滥用诉权和肆意干扰公司正常运转而建立的一个配套制度。我国公司法规定,原告股东非经前置程序不得提起派生诉讼,除非存在"不立即... 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是立法者为了尊重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减少公司诉讼叠加以及为了防止原告股东滥用诉权和肆意干扰公司正常运转而建立的一个配套制度。我国公司法规定,原告股东非经前置程序不得提起派生诉讼,除非存在"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但实践表明,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原告兼有多重身份、被告同时包括董事和监事、以及公司进入清算阶段等特殊的"非紧急"情况下,法官同样有必要灵活掌握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规则,豁免原告股东履行前置程序的义务,从而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派生诉讼 前置程序 股东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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