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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编解释》对撤销权人的三重保护——以《合同编解释》第46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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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潘重阳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1期1-13,共13页
《合同编解释》第46条对债权人撤销权提供了三重保护,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恢复原状或履行到期债务。这一规则使得撤销权诉讼可以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性质,但法院裁判仍应以债权人的请求为限,而不得在债权人未... 《合同编解释》第46条对债权人撤销权提供了三重保护,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恢复原状或履行到期债务。这一规则使得撤销权诉讼可以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性质,但法院裁判仍应以债权人的请求为限,而不得在债权人未请求时直接判决给付内容。基于撤销权诉讼判决的给付内容,债权人可以在获得其与债务人的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时,向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撤销权诉讼中给付内容的性质可能需要适用有关代位执行的规定。在债务人具有多个债权人的场合,应当区分债权人是否获得撤销权中的给付判决,分别确定受偿规则。《合同编解释》第46条关于保全的规则并未突破一般诉讼保全规则,可从程序法上为撤销权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编解释》 债权人撤销权 强制执行 代位执行 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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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担当概念的比较法研究 被引量:2
2
作者 陈俊达(译)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3年第2期30-48,共19页
在日本法上,法定诉讼担当情形中,判决既判力一概扩张于被担当人。与此相对,德国法上的法定诉讼担当却区分了两种情形:既判力扩张于被担当人的“排他的诉讼担当”与既判力不扩张的“并存的诉讼担当”。日本法虽以德国法为蓝本,但为何在... 在日本法上,法定诉讼担当情形中,判决既判力一概扩张于被担当人。与此相对,德国法上的法定诉讼担当却区分了两种情形:既判力扩张于被担当人的“排他的诉讼担当”与既判力不扩张的“并存的诉讼担当”。日本法虽以德国法为蓝本,但为何在诉讼担当问题上却与德国法产生差异,这是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在日本法上,诉讼担当通常被描述为这样一种情形:第三人有权代替权利归属主体或者有权与该主体同时,就争议的法律关系实施诉讼。在诉讼担当时,判决的既判力都扩张于权利归属主体。然而尚不清楚的是,究竟在诉讼担当的哪些具体情形之下,担当人与被担当人能够同时享有诉讼实施权。在回答前一问题的基础上对此问题进行探究,也是主要目的。结论是,日本式的“并存的诉讼担当”对应的情形是2017年债法修改后的股东代表诉讼和债权人代位诉讼。此外,这种并存的诉讼担当也可涵盖不可分债权人中一人提起的诉讼(《日本民法典》第428条),尽管通说并不将这种情形视为(法定)诉讼担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担当 既判力扩张 诉讼实施权 代表人诉讼 债权人代位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不可分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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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代位权制度的功能转变与规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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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子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67-75,共9页
《民法典》第537条确立的“直接受偿规则”表明代位权的制度功能已由债的保全转变为债的直接实现。在债的直接实现功能下,代位权应被视为一种请求权。债的实现的功能重定位契合功能主义规制要求,也符合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取向。代位权请... 《民法典》第537条确立的“直接受偿规则”表明代位权的制度功能已由债的保全转变为债的直接实现。在债的直接实现功能下,代位权应被视为一种请求权。债的实现的功能重定位契合功能主义规制要求,也符合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取向。代位权请求权理论规范配置完备。实体规范上,《民法典》第537条为代位权请求权提供了请求权基础,现有规范也可提炼出代位权请求权的发生、阻却、抗辩等要件。程序规范上,代位权诉讼给付之诉的诉讼定位符合既有程序法理念与司法实践,同时,代位权诉讼得以同代位执行程序有效区别,程序制度设计得到优化。整体而言,代位权债的实现功能的重定位,促进了实体‐程序一体化的立法目标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权 直接受偿规则 入库规则 代位权诉讼 功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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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债权人代位权 被引量:4
4
作者 戴建庭 《浙江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5期104-108,共5页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从属于债权 ,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合同法》对此制度加以确立 ,完善了我国债的担保关系 ,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着重要作用。本文详细分析了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从属于债权 ,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合同法》对此制度加以确立 ,完善了我国债的担保关系 ,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着重要作用。本文详细分析了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构成要件、债权人代位权的主体和客体 ,并对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途径和效力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位权 债权 债的保全 债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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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5
作者 王宗正 《温州师范学院学报》 2000年第5期5-9,共5页
债权人代位权是专属于债权人的实体权利 ,《合同法》确立的代位权制度 ,弥补了我国债的法律  制度中的一个漏洞 ,完善了债法 ,有利于解决三角债等债务纠纷 ,稳定经济秩序。要行使代位权 ,必须具备债  务人对第三人权利之存在 ,但此... 债权人代位权是专属于债权人的实体权利 ,《合同法》确立的代位权制度 ,弥补了我国债的法律  制度中的一个漏洞 ,完善了债法 ,有利于解决三角债等债务纠纷 ,稳定经济秩序。要行使代位权 ,必须具备债  务人对第三人权利之存在 ,但此权利应不限于《合同法》规定之债权 ;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此“必要”为债权  不能依债之内容受给付之危险 ,《合同法》之规定要求过严 ;债务人履行迟延 ,然保存行为应有所区别 ;及债  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四个要件。债权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行使代位权 ,在诉讼中无须一般地定债务人之诉讼地  位 ,行使之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 保全 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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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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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小荷 《邯郸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103-106,共4页
从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例出发,提出实际控制人是否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问题,并以此为出发点,分析了现行法律规定下实际控制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可行性以及国外相关立法的规定,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 实际控制人 公司债权人 侵权责任 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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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若干问题初论
7
作者 石丽明 《辽宁财专学报》 2001年第5期44-46,共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确立了代位权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 ,对于弥补债的传统救济方法的不足 ,确保债权的实现 ,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债权人代位权与其他权利不同 ,具有其特殊性。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确立了代位权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 ,对于弥补债的传统救济方法的不足 ,确保债权的实现 ,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债权人代位权与其他权利不同 ,具有其特殊性。相关法规规定了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权 次债务人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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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人代位权
8
作者 习俊儒 《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年第3期23-25,共3页
文章从代位权的概念、意义入手,对行使的主体及构成要件、行使方式、范围、效力进行了分析,结合法律工作实践,对代位权诉讼中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对于有争议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见解,对债权人实现债权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 代位权 债权人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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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程序构造
9
作者 朱虎 雷志富 《北方法学》 2024年第4期20-37,共18页
债权人代位权是在遵循保全、执行和破产规则的前提下,通过直接受偿的方式实现债权收取的债权实现制度,其与债权执行构成相互独立和互为补充的关系。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不是被代位债权,而是代位权。代位权诉讼管辖可排除当事人管辖协... 债权人代位权是在遵循保全、执行和破产规则的前提下,通过直接受偿的方式实现债权收取的债权实现制度,其与债权执行构成相互独立和互为补充的关系。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不是被代位债权,而是代位权。代位权诉讼管辖可排除当事人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限制,但应受到专属管辖的限制。当存在仲裁协议时,当事人有权在首次开庭前申请仲裁,法院可以决定是否中止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属于法院应当追加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代位权诉讼系属中,债务人的处分权会受到相应限制,相对人可以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和代位权不成立的抗辩。代位权诉讼生效判决在债权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既判力,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参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权 诉讼标的 当事人诉讼地位 判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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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37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诉讼评注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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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蒲一苇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8-32,共15页
《民法典》第537条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上采取“直接受偿规则”,使得代位权的制度本旨从债权保全转向债权实现,由此导致债权人代位诉讼的... 《民法典》第537条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上采取“直接受偿规则”,使得代位权的制度本旨从债权保全转向债权实现,由此导致债权人代位诉讼的内部关系和诉讼结构出现了本质变化,不再符合传统的诉讼担当原理,需要重新进行理论阐释和制度构造。按照“直接受偿规则”,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应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作为实体法利益归属主体本身即属于适格当事人;债务人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所作判决对债务人具有既判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位权 直接受偿规则 诉讼担当 诉讼标的 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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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行政诉讼:全域性控权与实质性解决争议的新思路 被引量:33
11
作者 解志勇 闫映全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55-169,共15页
反向行政诉讼,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特殊类型的行政案件中将诉讼程序的启动权赋予行政机关,在结构和形式意义上由行政机关起诉相对人的制度。反向行政诉讼在相对人违反行政协议、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的债权... 反向行政诉讼,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特殊类型的行政案件中将诉讼程序的启动权赋予行政机关,在结构和形式意义上由行政机关起诉相对人的制度。反向行政诉讼在相对人违反行政协议、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的债权保障等领域显现出其难以替代的优势,符合行政机关角色转变的要求,符合权利救济、司法最终解决、诉权平等的理念,有充足的域外经验支持。反向行政诉讼虽然是"官告民",但依然遵循行政诉讼的宗旨和目的,只是在受案范围、起诉资格、举证责任、判决类型等方面有相应改变,是一种在坚守行政诉讼固有理念前提下的理论和制度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官告民 行政协议 非诉执行 行政之债 控权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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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代位权情形下仲裁协议的效力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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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志韬 《仲裁研究》 2010年第2期23-30,共8页
根据我国法律设计,债权人一般需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在债权人代位权情形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事先订有仲裁协议的,法律应当尊重仲裁协议,允许仲裁协议当事人将相应法律关系先提交仲裁。仲裁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设计,债权人一般需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在债权人代位权情形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事先订有仲裁协议的,法律应当尊重仲裁协议,允许仲裁协议当事人将相应法律关系先提交仲裁。仲裁程序结束后,债权人可再次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仲裁裁决为重要参考。以仲裁方式取代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似不可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权 仲裁协议 仲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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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 被引量:2
13
作者 金新贵 梅晓敏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第3期24-27,共4页
我国《合同法》第73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规定代位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由此产生了新的诉讼形式——债权人代位诉讼。由于我国的代位权制度抛弃了传统的"入库原则",从而使债权人代位诉讼... 我国《合同法》第73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规定代位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由此产生了新的诉讼形式——债权人代位诉讼。由于我国的代位权制度抛弃了传统的"入库原则",从而使债权人代位诉讼诉讼标的的研究产生了新的困难。将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界定为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加符合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基本理论。对于法院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判断,可以引进"争点效"理论予以解决,但同时应当以完善的债务人诉讼告知制度作为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诉讼 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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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代位诉讼的程序法构造——以实体法到程序法之演变为视角
14
作者 林洧 《贸大法律评论》 2022年第1期123-137,共15页
我国《民法典》第535条与第537条构建了债权人代位诉讼的静态规范,但在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诉讼法的动态解释。为加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衔接,有必要从债权人代位诉讼的程序法构造出发,进行诉讼担当性质论下的审判对象与既判力主观... 我国《民法典》第535条与第537条构建了债权人代位诉讼的静态规范,但在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诉讼法的动态解释。为加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衔接,有必要从债权人代位诉讼的程序法构造出发,进行诉讼担当性质论下的审判对象与既判力主观范围等程序法问题的研究。通过对债权人代位诉讼的当事人适格进行研究可知,代位权本质上是诉讼实施权的范畴,诉讼标的则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诉讼本身也属于特殊类型的法定诉讼担当。在判决确定之后,其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则会全面扩张及于债务人;同时,为实现诉讼经济的理念,原则上应禁止其他债权人再就同一实体法律关系为后诉讼。基于此,从程序保障论的视角上,需要通过事前的诉讼告知或诉讼通知制度,正当化前述对于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的约束;也需要赋予案外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以正当化既判力的扩张效力,同时提供用于弥补程序保障不足的救济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诉讼 法定诉讼担当 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 诉讼标的 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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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合并审理的法理解释与程序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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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虹 郭文静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0期134-144,186,187,共13页
《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37条第2款规定了多数债权人向同一相对人起诉的合并审理问题。鉴于相对人之主体范围发生扩张,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合并审理程序呈现出复杂的“多对多”法律关系。实践中法官将其认定为普通共同诉讼或必要共同诉讼... 《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37条第2款规定了多数债权人向同一相对人起诉的合并审理问题。鉴于相对人之主体范围发生扩张,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合并审理程序呈现出复杂的“多对多”法律关系。实践中法官将其认定为普通共同诉讼或必要共同诉讼的做法不一。而理论界提倡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仅适用于既判力向其他共同诉讼人扩张适用的情形,其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合并审理的解释力有限。因此,有必要依照我国法律适用的本土化背景,适用诉的合并制度展开进一步解释。如扩张解释同一事实的范围,修正可以合并审理的认识误区,缓和法院的诉讼指挥权。在具体裁量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是否合并审理的程序展开问题上,应当明确诉讼标的之客体要件、当事人之主体要件、第三人之主体要件、法院之管辖要件以及合并审理的消极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共同诉讼 诉的合并 同一事实 当事人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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