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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论的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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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彦强(译) 骆锐鸿(译)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3年第6期185-196,共12页
现代意义上的罪数论,可追溯到普通法时代的刑法学,其发展变迁体现了对西方刑罚思想的继受。自日本最高裁判所时代以来,判例指引着罪数理论的发展,对牵连犯的限缩解释;连续犯删除后,接续犯概念对其功能的部分替代;想象竞合“单一行为”... 现代意义上的罪数论,可追溯到普通法时代的刑法学,其发展变迁体现了对西方刑罚思想的继受。自日本最高裁判所时代以来,判例指引着罪数理论的发展,对牵连犯的限缩解释;连续犯删除后,接续犯概念对其功能的部分替代;想象竞合“单一行为”判断标准的确立以及根据实务要求提出的混合的包括一罪、连续的包括一罪等竞合形式,都无不打上了“实务主导”的烙印。而搭扣现象中罪刑不均衡现象的排除;共犯罪数的认定标准的厘清;竞合论明示机能下二重评价含义的匡正;罪数判断是否是不受事案影响的不变“法理”以及罪数论与诉讼法深刻关联的反思等问题,都是今后罪数论语境下的重要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数论 系谱 竞合论起源 竞合形式 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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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视野中的罪数论——基于非典型罪数形态的实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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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杰辉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4期30-42,共13页
罪数存在多种形态,典型一罪与典型数罪均不存在整体评价与分开评价之分,而非典型罪数形态则存在整体评价与分开评价之分,只有整体评价才能实现罪数目的。如何保障构成非典型罪数形态的所有犯罪事实能够一并处理从而进行整体评价,以及如... 罪数存在多种形态,典型一罪与典型数罪均不存在整体评价与分开评价之分,而非典型罪数形态则存在整体评价与分开评价之分,只有整体评价才能实现罪数目的。如何保障构成非典型罪数形态的所有犯罪事实能够一并处理从而进行整体评价,以及如何防止司法机关将本应整体评价的犯罪事实进行分开评价,这是决定罪数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问题,而这一问题与程序法上犯罪事实处理的原理与基本方式密切相关。因此,罪数论不仅是一个实体法问题,而且是一个程序法问题。诉审同一与一事不再理两项原则构成了程序法上犯罪事实处理的原理与基本方式,要实现罪数目的,罪数规定就必须适应该原理与基本方式。为此,在罪数立法时应该尽量避免将不属于同一自然事件的数个犯罪事实规定为一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数论 非典型罪数形态 诉审同一 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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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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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会彬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2期93-96,共4页
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主体与《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主体不一致时,不能一概否认其构成保险诈骗罪,如果相关活动已形成商业惯例,或者保险公司知情并且同意,行为人仍可构成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第4款关于本罪共犯范围的规... 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主体与《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主体不一致时,不能一概否认其构成保险诈骗罪,如果相关活动已形成商业惯例,或者保险公司知情并且同意,行为人仍可构成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第4款关于本罪共犯范围的规定只是提示性条款。本罪未遂形态的判定,应采用实质客观说的观点。而对本罪罪数形态的判断,应根据《刑法》条文的不同规定以及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综合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诈骗 主体范围 未遂形态 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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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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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慈健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第3期93-94,共2页
滥用职权罪的危害结果是对国家公务正当性的侵害,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犯罪客体遭受侵害后的"进一步结果",将其解释为客观的超过要素是妥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滥用职权的行... 滥用职权罪的危害结果是对国家公务正当性的侵害,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犯罪客体遭受侵害后的"进一步结果",将其解释为客观的超过要素是妥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职权罪 重大损失 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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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犯罪黑数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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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卓佳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年第4期63-66,共4页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黑数大量存在,主要有法律规定固有的缺陷、侦查模式落后、执法体制不顺等方面的原因,目前以立案数、起诉率作为衡量工作业绩的主要标准也间接助长了犯罪黑数的增加。
关键词 渎职侵权犯罪 犯罪黑数 侦查模式 执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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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中诈骗行为的认定与刑法规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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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成东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40-46,共7页
在“套路贷”案件中,诈骗行为是行为人“套路”被害人的必要手段。但就“套路贷”中行为人诈骗行为的认定和规制而言,《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忽视了被害人认识错误的独立要素地位和认识错误的程度差异... 在“套路贷”案件中,诈骗行为是行为人“套路”被害人的必要手段。但就“套路贷”中行为人诈骗行为的认定和规制而言,《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忽视了被害人认识错误的独立要素地位和认识错误的程度差异。对此,我们应在主观说基础上进一步将“一般人”限定为“套路贷”案件中的受害人来判断被害人是否陷入认识错误,并区分认识错误的不同程度以合理认定诈骗行为的犯罪形态。行为人以虚假诉讼方式进行催债成立虚假诉讼罪的,应从一重罪按诈骗罪从重处罚。但是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与后续的普通催债行为之间并不存在牵连关系,而应当数罪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套路贷”案件 诈骗行为 犯罪形态 罪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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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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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远 余璇 《刑法论丛》 2020年第2期72-106,共35页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基于法益保护前置理念增设的一种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涉恐新罪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实行四类准备行为。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要从主观、客观、情节...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基于法益保护前置理念增设的一种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涉恐新罪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实行四类准备行为。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要从主观、客观、情节这三个方面来把握。本罪存在各种犯罪停止形态。本罪之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依重罪处断。本罪的法定刑设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 恐怖活动 恐怖活动培训 犯罪停止形态 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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