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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高考志愿面临何种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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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培华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4期60-64,共5页
文章分析了2016年青岛篡改高考志愿案的刑罚认定,该案最终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其理由是认为该行为达到了其他严重后果,但是要适用法条表述的兜底条款,应当要求适用对象在行为性质、社会危害度等方面与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文章分析了2016年青岛篡改高考志愿案的刑罚认定,该案最终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其理由是认为该行为达到了其他严重后果,但是要适用法条表述的兜底条款,应当要求适用对象在行为性质、社会危害度等方面与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条件具有同质性或者是相当性。而篡改高考志愿行为在行为性质、社会危害度等方面不具有后果严重的程度,原裁判具有扩大解释的倾向。实际上该行为的程度轻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应评价为侵犯通信自由犯罪更为合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严重后果 侵犯通信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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