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639篇文章
< 1 2 32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证据法学视角下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辨析
1
作者 李会彬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11-118,共8页
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认定为单一的故意或者过失的观点,会造成该罪的处罚间隙问题,也不符合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污染环境罪为双重罪过形式犯罪,故意和过失污染环境的行为均可构成污染环境罪。刑法之所以将污染环境罪设立为双... 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认定为单一的故意或者过失的观点,会造成该罪的处罚间隙问题,也不符合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污染环境罪为双重罪过形式犯罪,故意和过失污染环境的行为均可构成污染环境罪。刑法之所以将污染环境罪设立为双重罪过形式犯罪,是为了解决该罪的主观要件的证明困难问题。双重罪过形式犯罪既降低了证明标准,也降低了法定刑,防止了轻罪重判,因此并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据法视角 污染环境罪 主观罪过形式 双重罪过
下载PDF
单位刑事归责过程中须避免的四种关系认知陷阱
2
作者 王志远 《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8-73,共6页
当前,我国理论界与司法实践对单位犯罪主体的关系结构存在着互斥、依存、包容、同化四种传统认知模态。这些认知严重偏离打击和预防单位犯罪的立法目的,导致了对单位犯罪处罚上的不周延和量刑上的不均衡,致使刑法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规... 当前,我国理论界与司法实践对单位犯罪主体的关系结构存在着互斥、依存、包容、同化四种传统认知模态。这些认知严重偏离打击和预防单位犯罪的立法目的,导致了对单位犯罪处罚上的不周延和量刑上的不均衡,致使刑法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规范确证机能难以发挥,甚至引发了对单位犯罪制度的抵触。在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逐渐深化的背景下,单位犯罪的理论根据应当由行为刑法观教义学逻辑下的替代责任论转向归咎的刑事责任逻辑下的组织体固有责任论,并以后者为基础建立组织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元分离、平行追责”的刑事责任关系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犯罪 传统主体关系认知 归咎的刑事责任 三元分离模式
下载PDF
论虐待罪中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
3
作者 周露鹭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58-66,共9页
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是共同生活状态的基础,否则有违共同生活和家庭成员作为虐待罪的构成要件的应有之义和相应的法定价值。以客观上的共同生活状态来类推当事人主体之间的主观意愿并不符合全部的现实情况,会导致家庭成员的法律附随后果... 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是共同生活状态的基础,否则有违共同生活和家庭成员作为虐待罪的构成要件的应有之义和相应的法定价值。以客观上的共同生活状态来类推当事人主体之间的主观意愿并不符合全部的现实情况,会导致家庭成员的法律附随后果缺乏主观基础。对于主观意愿的认定,可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进行判断,即当事人需要能充分认识共同生活的状态,且具有希望共同生活状态得以实现的积极心态。可借助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知能力、行为表现、事后陈述等多个客观要素进行综合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虐待罪 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 主观意愿 “小花梅”案
下载PDF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适用实证分析
4
作者 贺炬 陆凌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22-26,共5页
由于立法上部分构成要件重合、相似,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极易混同。通过实证分析586份裁判文书发现:首先,法院对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所侵害法益的定性模糊,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寻衅... 由于立法上部分构成要件重合、相似,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极易混同。通过实证分析586份裁判文书发现:首先,法院对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所侵害法益的定性模糊,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寻衅滋事罪公共场所秩序的法益区分不明显;其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与强拿硬要、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行为方式、外观高度重合。因此,区分两罪也要从法益和行为方式入手,并参考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违法要素进行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寻衅滋事罪 法益 行为方式 主观违法要素
下载PDF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误区及匡正
5
作者 单佳 梁腾腾 《南海法学》 2024年第3期43-54,共12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具有积极作用。然而该罪的司法适用存在对“主观明知”的判定随意,不能正确理解帮信罪中“犯罪”一词的含义,对“情节严重”的说理不充分,与相关罪名特别是掩饰、隐瞒犯罪活动罪的竞合问题突出等困境。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具有积极作用。然而该罪的司法适用存在对“主观明知”的判定随意,不能正确理解帮信罪中“犯罪”一词的含义,对“情节严重”的说理不充分,与相关罪名特别是掩饰、隐瞒犯罪活动罪的竞合问题突出等困境。为匡正适用误区,应在“包含说”基础上进一步界定“明知”的认定标准,确定被帮助者的“犯罪”行为只需符合客观构成要件标准,基于限缩目的细化司法解释、及时公布指导性案例和通过强制说理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坚持帮信罪和掩隐罪应当排他适用并应继续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等,以促进本罪在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推动相关网络犯罪的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 情节严重 主客观相统一
下载PDF
开设赌场罪的司法扩张与理论限缩
6
作者 邓义伟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89-98,共10页
当前,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中,对于开设实体赌场的认定有司法适用扩张之嫌,应当予以理论限缩。在主观目的上,司法机关倾向于将“明知”开设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等同为开设赌场,应限缩“明确知道”的适用范围;在客观开设赌场行为上,赌场的语... 当前,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中,对于开设实体赌场的认定有司法适用扩张之嫌,应当予以理论限缩。在主观目的上,司法机关倾向于将“明知”开设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等同为开设赌场,应限缩“明确知道”的适用范围;在客观开设赌场行为上,赌场的语义射程边界呈不当的扩张趋势,应将刑法上的“赌场”含义与行政法上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进行区分,对赌场的综合认定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在违法所得的认定上,应不包括正常收取的场所和服务费用,将“抽头渔利”作为违法所得认定的关键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开设赌场罪 限缩解释 主观明知 赌场认定 违法所得
下载PDF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探析——以宜春市2021年生效判决为分析样本
7
作者 邓晔 何运鸿 《宜春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24-28,106,共6页
以江西省宜春市2021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生效判决为分析样本,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行为、罪名性质、刑罚适用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进行分析。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性质采取帮助犯的量刑规则,而非帮助行为正犯... 以江西省宜春市2021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生效判决为分析样本,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行为、罪名性质、刑罚适用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进行分析。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性质采取帮助犯的量刑规则,而非帮助行为正犯化,本罪的成立仍以主犯实施犯罪为前提,同时帮助他人实施本罪的帮助行为也将构成本罪。但在本罪的司法适用中也有对“帮助行为”“明知”进行扩张解释的嫌疑以及“情节严重”认定不统一的情形。针对以上情况,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得随意扩张解释本罪的帮助行为的类型并统一认定“情节严重”的条件,从而真正做到公正司法,确保公民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司法适用 主观明知
下载PDF
我国已公开个人数据刑法保护模式二元标准之提倡
8
作者 蔡士林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1-23,共13页
在Web3.0时代,数据作为生产要素逐渐成为数字经济的直接驱动力,而对已公开个人数据的保护自然成为刑法研究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我国刑法立法上的区分性保护使得行为本身的刑法定性跨越两个犯罪圈,人为地制造出法律适用障碍。侵犯公民... 在Web3.0时代,数据作为生产要素逐渐成为数字经济的直接驱动力,而对已公开个人数据的保护自然成为刑法研究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我国刑法立法上的区分性保护使得行为本身的刑法定性跨越两个犯罪圈,人为地制造出法律适用障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适用上存在口袋化趋势、司法解释碎片化严重、主观目的无法清晰判定等问题。当前的刑法保护模式分为两类即客观技术保护模式和主观目的保护模式。在我国,对已公开个人数据的刑法保护应当构建以客观公开标准为主、合目的性标准为辅的二元标准。客观公开标准强调公开且具有可访问性作为不法性判定的依据,合目的性标准主张数据处理行为应当符合具体数据犯罪立法的目的和社会相当性理论;前者重点在于入罪判定,后者重点在于罪数与量刑的评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已公开个人数据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元标准 客观公开标准 合目的性标准
下载PDF
保护民营企业视角下职务侵占罪的司法适用研究 被引量:7
9
作者 刘艳红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85-197,共13页
为保护民营企业利益,《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加大了对职务侵占罪的打击力度,但基于现阶段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等现象,司法实践中如何协调法益保护与罪刑法定的关系存在难题。综合运用多种解释方法分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不应限定为... 为保护民营企业利益,《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加大了对职务侵占罪的打击力度,但基于现阶段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等现象,司法实践中如何协调法益保护与罪刑法定的关系存在难题。综合运用多种解释方法分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不应限定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而应按照实际的“职务”标准进行认定;“本单位财物”包括单位现存的财物,也包括确定的收益。若“预期利益”属于单位“必然可得”的财产性利益,亦属于“确定的收益”;“本单位”是行为人所在的被害单位,在两个以上单位的合作关系中,被害单位的确定需要穿透复杂的法律关系,从行为人的劳动归属关系和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损害的利益归属于哪一方这两个方面来分析。在刑罚适用上,应该贯彻实质平等原则,在量刑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尽可能通过从轻量刑来维系民营企业的经济发展活力。在此基础上,刑法能够实现依法合理地保护民营企业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营企业保护 职务侵占罪 犯罪主体 本单位财物 被害单位 刑罚适用 司法认定
下载PDF
ChatGPT类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的刑法思考 被引量:11
10
作者 李翔 旷银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78-91,共14页
ChatGPT类人工智能是一种以“概率分布”为核心的大语言模型,在出色应用表现的背后,其并未脱离弱人工智能的定位。相较于以往的人工智能,主要体现出“工具”属性的弱化和“类人”属性的增强。此类人工智能尚不具备刑法中的辨认、控制能... ChatGPT类人工智能是一种以“概率分布”为核心的大语言模型,在出色应用表现的背后,其并未脱离弱人工智能的定位。相较于以往的人工智能,主要体现出“工具”属性的弱化和“类人”属性的增强。此类人工智能尚不具备刑法中的辨认、控制能力,无法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在著作权领域,人工智能本身不符合著作权保护的立法目的,无法成为著作权主体,但无人类参与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应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该类作品的权利主体认定上,人工智能的研发者、使用者均不具备权利主体资格,可以借鉴“孤儿作品”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并将其拟制为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主体。具有著作财产权属性的作品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对象以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具体而言,基于人工智能及其作品的特征,应排除《刑法》第217条第3至5项的适用;单一复制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复制发行”应理解为“复制或复制且发行”,在侵犯人工智能作品犯罪中存在适用空间;在行为定性上,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 刑事责任主体 人工智能生成物 著作权犯罪 刑法保护
下载PDF
基于客体前置化的危险驾驶罪之罪过辨正研究
11
作者 苏雄华 罗意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21-32,共12页
设立及修正危险驾驶罪名是风险社会下顺应交通安全需求的必然选择。学界对该罪的罪过类型的认识有犯罪故意说、犯罪过失说和混合说等观点。正确认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是厘定其主观罪过的必要前提。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危险驾驶罪的犯... 设立及修正危险驾驶罪名是风险社会下顺应交通安全需求的必然选择。学界对该罪的罪过类型的认识有犯罪故意说、犯罪过失说和混合说等观点。正确认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是厘定其主观罪过的必要前提。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应理解为关乎公共安全的交通秩序,而非公共安全本身。在事实层面,危险驾驶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和违反交通秩序所持的主观心态并不一致。在规范层面,危险驾驶行为人明知违反了交通秩序并对此持有希望或放任的意志态度时,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故其罪过形式只能是犯罪故意。本罪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罪间关系为法条竞合关系,在出现法条竞合情形时,根据行为人对公共安全的主观罪过内容确定相关罪名,对其从一重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犯罪客体 罪过 法条竞合
下载PDF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中徇私要件的认定与分析
12
作者 聂文峰 金华捷 《犯罪研究》 2023年第3期100-106,共7页
渎职犯罪中的徇私是指犯罪动机;在犯罪论体系中属于主观责任要素。徇私要件的含义不能等同于生活用语,一些没有超出一般社会观念容忍度的私情私利,不属于刑法中的徇私。为了本单位利益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徇私。在共同渎职行为中,是否具有... 渎职犯罪中的徇私是指犯罪动机;在犯罪论体系中属于主观责任要素。徇私要件的含义不能等同于生活用语,一些没有超出一般社会观念容忍度的私情私利,不属于刑法中的徇私。为了本单位利益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徇私。在共同渎职行为中,是否具有徇私目的应遵循“责任个别”的认定规则;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认定具有徇私目的并成立相关渎职犯罪的共犯。徇私情应当与个人私交、上级指令进行区分;认定徇私利须与渎职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渎职犯罪 徇私 犯罪动机 主观责任要素 短缩的二行为犯
下载PDF
暗网犯罪证明问题研究
13
作者 陈凯琳 《警学研究》 2023年第1期32-40,共9页
“暗网”具有匿名性、隐蔽性、高技术性和接入简易性,传统犯罪类型不断与暗网融合并快速向暗网转化。暗网犯罪行为需要司法机关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从线上和线下两个维度取证并加以证明,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备“明知”以及如何达到确实... “暗网”具有匿名性、隐蔽性、高技术性和接入简易性,传统犯罪类型不断与暗网融合并快速向暗网转化。暗网犯罪行为需要司法机关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从线上和线下两个维度取证并加以证明,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备“明知”以及如何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暗网犯罪证明所面临的难题,司法人员可以根据暗网犯罪的不同类型有区别的证明行为人是否“明知”,通过准确认定身份同一性、有效结合线上线下证据以及积极使用专门技术获取的直接证据达到证明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暗网犯罪 证明特点 主观方面 证明标准
下载PDF
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的维度与完善建议
14
作者 李霞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46-53,共8页
在环境犯罪治理领域,除了发挥传统治理方式的作用之外,还存在着相应的数字赋能空间,数字技术能为环境犯罪治理提供持续动力。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是指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化设施为硬件基础,以数字化知识和信息为... 在环境犯罪治理领域,除了发挥传统治理方式的作用之外,还存在着相应的数字赋能空间,数字技术能为环境犯罪治理提供持续动力。数字赋能环境犯罪治理是指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化设施为硬件基础,以数字化知识和信息为依据,以现代互联网信息平台为载体,推动数字技术与环境犯罪治理深度融合,为信息研判、预测预警、犯罪侦查、成因探究、以案促改等提供详细的数据和信息支撑,以达到科学化和前瞻性决策,推动构筑复合型治理架构,提高环境犯罪治理效能的目标。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表现为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参与主体有待增加且数字素养和数字能力有待提升,信息共享和数据安全问题需要重视等。通过健全并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构筑多元主体协作机制,提高参与主体的数字素养和数字能力;推动信息共享并采取措施保障数据安全,从而更加充分地释放数字技术的赋能作用,提高环境犯罪治理效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赋能 环境犯罪治理 多元主体协作机制 情报信息共享
下载PDF
情节犯情节要件解释要素之新探——揭开“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之面纱 被引量:1
15
作者 张庆立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31-49,共19页
对于情节犯的规定乃我国刑事立法之特色,但究竟何为情节犯,目前仍有争议,其中“犯罪成立说”相对可取。通过对90个情节犯罪名相关司法解释的梳理,情节犯情节要件解释主要包括数额、手段、后果等20个要素,大致呈现主客观综合性、客观主... 对于情节犯的规定乃我国刑事立法之特色,但究竟何为情节犯,目前仍有争议,其中“犯罪成立说”相对可取。通过对90个情节犯罪名相关司法解释的梳理,情节犯情节要件解释主要包括数额、手段、后果等20个要素,大致呈现主客观综合性、客观主要性、类别差异性、少量复合性、总体开放性等特点。就主观认识,主观情节要素是否需要主观认识是一个伪命题,主体情节要素需要主观认识但应采主观认识推定说,客观情节要素应在主观认识的范围之内,客体情节要素不要求在主观认识的范围之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节犯 情节要件 解释要素 解释特点 主观认识
下载PDF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研究
16
作者 吴立志 曾小家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54-61,共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目的是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在严惩涉信息网络犯罪的背景下,刑法作业线不断提前,导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泛化适用的现象。司法实践通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目的是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在严惩涉信息网络犯罪的背景下,刑法作业线不断提前,导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泛化适用的现象。司法实践通常采客观说立场,该立场在理论上具有合理之处,却不具备可操作性,仅因行为违反了规范而入罪,将使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范围过于宽泛,也使此罪与彼罪间的界限模糊不清。从刑法的谦抑性和人权保障的角度出发,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应实质出罪、合理分流治理。主观说不仅理论上具有合理性,在实践中亦可以合理限制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范围,明晰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相较于客观说而言更具可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立帮助行为 客观说 主观说
下载PDF
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认定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1
17
作者 宣刚 刘晓妍 《行政与法》 2023年第1期101-110,共10页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高空抛物罪从司法化犯罪转为立法化犯罪,亟需对罪名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通过对已有裁判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存在标准不统一、区域入罪差异化、重主观轻客...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高空抛物罪从司法化犯罪转为立法化犯罪,亟需对罪名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通过对已有裁判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存在标准不统一、区域入罪差异化、重主观轻客观等问题。因此,以单因素和多变量相结合的实证分析结果为依据,以“抽象行为+具体情节”为逻辑出发点,才能构建起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认定的基本规则与具体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情节严重 标准认定 主观恶意
下载PDF
非接触式犯罪案件侦查中的证据问题变迁研究 被引量:1
18
作者 申蕾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89-96,共8页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犯罪形势深刻变革,非接触式犯罪日益高发。而我国侦查取证主体、证据种类、取证方式和证明方法都是建立在传统案件的特征之上。非接触式犯罪案件侦查取证呈现出新态势,一是侦查取证主体从侦查人员的单一主体向第...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犯罪形势深刻变革,非接触式犯罪日益高发。而我国侦查取证主体、证据种类、取证方式和证明方法都是建立在传统案件的特征之上。非接触式犯罪案件侦查取证呈现出新态势,一是侦查取证主体从侦查人员的单一主体向第三方辅助延伸;二是证据种类从封闭走向开放;三是取证方式从实体走向虚拟;四是传统证明方法面临海量数据挑战。为此,侦查部门需要以数据化思维为牵引,重构侦查主体、证据种类、取证方式和证明方法等系统性要素,以便适应非接触式网络犯罪侦查取证的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接触式犯罪 取证主体 证据种类 取证方式 证明方法
下载PDF
收受物品情形下受贿数额认定探究
19
作者 杜国伟 《犯罪研究》 2023年第5期64-70,共7页
贿赂犯罪中收受物品情形下,受贿数额的认定存在主观标准、客观标准之争,从而造成实践认定标准不统一。对此,需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据受贿人的主观认知情况,以贿赂物品的客观价值为基础,对受贿数额进行类型化分析,并结合不同类型... 贿赂犯罪中收受物品情形下,受贿数额的认定存在主观标准、客观标准之争,从而造成实践认定标准不统一。对此,需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据受贿人的主观认知情况,以贿赂物品的客观价值为基础,对受贿数额进行类型化分析,并结合不同类型的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同时,还需要考虑受贿时间节点、间接数额等关键因素的影响,最终确定具体的受贿数额,以便实现对贿赂犯罪的精准惩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贿赂物品 受贿数额 主观明知 证据采信
下载PDF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20
作者 徐亚琼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67-71,共5页
寻衅滋事罪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当中不断落实的一个结果,代表着刑事立法技术的不断发展,但是同样也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一罪名将各种对社会产生危害的行为都纳入自身的管辖范围内,其原始的目的是确保公民的每一项合法权益都能够... 寻衅滋事罪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当中不断落实的一个结果,代表着刑事立法技术的不断发展,但是同样也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一罪名将各种对社会产生危害的行为都纳入自身的管辖范围内,其原始的目的是确保公民的每一项合法权益都能够得到保障,但却事与愿违。由于这一罪名的表达较为模糊,所以人们逐渐也丧失了对于这一法律的预知性,由于这一罪名的界定界限不够严格,所以其逐渐处于无形的辖制当中。在近些年以来,各种与寻衅滋事罪有关的案件经常出现,因此这一罪名的司法认定也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司法认定 主观动机
下载PDF
上一页 1 2 32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