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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制度研究——以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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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门植渊 盛伟庆 《中国司法鉴定》 2017年第5期8-13,共6页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设立了鉴定人出庭制度,目的在于推进庭审的实质化运行。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具有跨地区、危害重大、专业性强、易受地方保护等特点,办理难度较大,而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解释论证正是...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设立了鉴定人出庭制度,目的在于推进庭审的实质化运行。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具有跨地区、危害重大、专业性强、易受地方保护等特点,办理难度较大,而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解释论证正是保障证据材料和案件真实有效的关键环节。但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和现实情况下,鉴定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因而应从立法和司法实务方面逐步探索完善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鉴定人出庭制度,进而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审判为中心 鉴定人出庭 鉴定意见 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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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案件的恢复性司法探索——以平武法院审理滥伐林木案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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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志如 李辉 唐红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81-89,共9页
课题组通过实证调研了解到,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是平武法院非常有特色的一类刑事案件。该法院设立巡回审判法庭形成了独特的司法模式。这一模式可以简单地描绘为:邀请更多主体参与诉讼程序,并提供互动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被告人与林业局... 课题组通过实证调研了解到,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是平武法院非常有特色的一类刑事案件。该法院设立巡回审判法庭形成了独特的司法模式。这一模式可以简单地描绘为:邀请更多主体参与诉讼程序,并提供互动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被告人与林业局等部门以“和解”“合作”的方式(包括通过被告人补植、林业局等部门监督执行的形式)影响诉讼结果。这样,不仅能够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又能实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达到了惩罚为辅、教育为主和恢复环境生态的目的,还能教育和警示他人,最终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对照西方恢复性司法和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程序),课题组认为它是恢复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的创造性运用,创造性在于其不仅仅有法院的积极主导,更有环保部门等主体的实质性参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资源 刑事案件 巡回审判法庭 恢复性司法 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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