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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管及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设置改革之宪法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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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梁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7年第1期41-48,共8页
为了革除司法地方化,省统管法院、检察院人财物与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策略,其实质是以司法事权的中央化维护司法职权的国家化。通过对现行《宪法》的体系解释发现,这一改革并不违反现行《宪法》且有规... 为了革除司法地方化,省统管法院、检察院人财物与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策略,其实质是以司法事权的中央化维护司法职权的国家化。通过对现行《宪法》的体系解释发现,这一改革并不违反现行《宪法》且有规范依据,应遵循宪法委托之精神细化完善两院组织法,为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提供具体法律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省统管 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 宪法 两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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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管及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设置中的宪法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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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梁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1期44-56,共13页
省统管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与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在本轮以去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为主旨的司法体制改革中起到凸显司法事权的中央化和司法职权的国家化的双重作用。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地方法院... 省统管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与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在本轮以去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为主旨的司法体制改革中起到凸显司法事权的中央化和司法职权的国家化的双重作用。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地方法院、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之原则,为省统管及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设置提供了宪法依据,但由于现行《宪法》相关条文之限缩,其与作为宪法性法律的两院组织法实则确立了地方法院、检察院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的体制,从而为当前的司法改革带来了重大障碍。修改两院组织法确定地方法院、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之原则并进行细化,能够为省统管及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设置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省统管 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 宪法 两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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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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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婕妤 《昆明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62-66,共5页
地方化和行政化一直是妨碍司法公正的主要障碍。为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显得尤为必要。在解决法院、检察院的产生问题,人、财、物的管理问题,以及司法区的划分和... 地方化和行政化一直是妨碍司法公正的主要障碍。为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显得尤为必要。在解决法院、检察院的产生问题,人、财、物的管理问题,以及司法区的划分和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问题后,还应坚持适当原则与便民原则相结合,坚持统一管理,并以省级以下地方进行试点的形式,借鉴已有经验,稳步推动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的设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立法院 设立检察院 跨行政区划 司法公正 地方化 行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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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的合宪性问题研究——以省统管和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制度设计为中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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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梁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81-192,共12页
现行两院组织法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规定是依据1978年宪法作出的,强化了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政治体制,从而为司法地方化留下了一定空间。其滞后于1982年宪法... 现行两院组织法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规定是依据1978年宪法作出的,强化了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政治体制,从而为司法地方化留下了一定空间。其滞后于1982年宪法所规定的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以"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为核心理论的去司法地方化的省统管法检人财物和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设置改革,内在地要求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地方人大并非严格一一对应,1982年宪法为此提供了充分的宪法资源。当前两院组织法修改应依循1982年宪法进行相应调整,进而统筹安排省统管法检人财物以及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设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 两院组织法 省统管 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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