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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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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邵锟 《焦作大学学报》 2023年第1期13-16,共4页
相对人的主观状态应当作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责任阻却事由,并且应当区分行政相对人的故意与过失状态。故意的主观状态因其更具非难性,应当比过失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第33条第2款之规定所确立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 相对人的主观状态应当作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责任阻却事由,并且应当区分行政相对人的故意与过失状态。故意的主观状态因其更具非难性,应当比过失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第33条第2款之规定所确立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应当属于法律上的推定而非事实上的推定,即举证责任的倒置而并非采证中证据规则的运用。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既不能直接适用刑事诉讼的标准,也不能简单遵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基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多样性,应当建立一元化多层次的证明标准以应对复杂的行政执法状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处罚 主观过错 证明标准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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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证明规则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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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瑞华 《法学论坛》 2003年第4期13-22,共10页
尽管刑事诉讼法在 1996年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 ,对抗制开始引入中国刑事司法制度 ,但是司法证明机制并没有在这一制度中确立起来。结果 ,不仅控辩双方的诉讼对抗容易出现混乱 ,而且法官对于诉讼进程似乎拥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因此 ,... 尽管刑事诉讼法在 1996年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 ,对抗制开始引入中国刑事司法制度 ,但是司法证明机制并没有在这一制度中确立起来。结果 ,不仅控辩双方的诉讼对抗容易出现混乱 ,而且法官对于诉讼进程似乎拥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因此 ,在未来的刑事证据法中 ,必须重新构建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规则 ,使得法庭审判真正保持最基本的诉讼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裁判 司法证明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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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分配探讨——以《侵权责任法(草案)》医疗损害举证责任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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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滨 胡亚林 《中国医院》 2009年第8期21-24,共4页
研究了医疗事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渊源和价值,并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医疗事故举证责任进行分析,指出《草案》中的过错推定是证据规则,并认为《草案》首次提出了患方要承担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明责任,以及过度医疗... 研究了医疗事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渊源和价值,并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医疗事故举证责任进行分析,指出《草案》中的过错推定是证据规则,并认为《草案》首次提出了患方要承担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明责任,以及过度医疗的举证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举证责任倒置 过错推定 初步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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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之刑事诉讼证明与死刑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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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晨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第2期38-42,共5页
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主观要素,是诉讼证明的对象。其证明方式主要有间接证据证明和刑事推定。无论何种证明方法,都应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但间接证据证明应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推定应坚持高度盖然性标准。... 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主观要素,是诉讼证明的对象。其证明方式主要有间接证据证明和刑事推定。无论何种证明方法,都应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但间接证据证明应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推定应坚持高度盖然性标准。非法占有目的是决定死刑裁量的关键性定罪事实之一,即使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也不宜适用死刑,从限制和减少死刑的立场出发,一般最终不宜考虑死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占有目的 刑事诉讼证明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死刑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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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理上的本证与反证的概念和分类应予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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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春龙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3年第1期47-52,共6页
作为我国证据法上传统的学理分类之一,本证与反证的概念一直存有争议。从证明责任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的定义本身存在着逻辑上的多种缺陷,并与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情况存有较大差异。此种分类忽视了司法证明过程中的证据应用,并未达到其分... 作为我国证据法上传统的学理分类之一,本证与反证的概念一直存有争议。从证明责任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的定义本身存在着逻辑上的多种缺陷,并与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情况存有较大差异。此种分类忽视了司法证明过程中的证据应用,并未达到其分类的学理价值,不符合法律概念严谨、准确的特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据法学 本证 反证 证明责任 司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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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性质的辨析——以最高人民法院第111号指导案例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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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艾敦义 《贸大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199-210,共12页
最高人民法院第111号指导案例指出,提单具有所有权凭证和债权凭证的双重属性。这一结论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遍接受,但是提单的所有权凭证属性会与本案中货物所有权保留的约定相矛盾,导致判决的论证过程出现混乱。如今,司法层面已经做出了... 最高人民法院第111号指导案例指出,提单具有所有权凭证和债权凭证的双重属性。这一结论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遍接受,但是提单的所有权凭证属性会与本案中货物所有权保留的约定相矛盾,导致判决的论证过程出现混乱。如今,司法层面已经做出了价值选择即选择保护提单货物买卖基础法律关系而非保护交易第三人,提单的性质之争已经没有意义,除“所有权凭证说”之外的各个学说均是为了解释同一个法律效果而路径不一。逐一分析各种学说,提单性质应具有货物凭证和债权凭证的双重属性,但它们各自有不同的适用领域,前者适用于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后者适用于承运人以外第三人与提单持有人的法律关系。提单性质的差异不会影响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提单性质只会影响涉及提单的货物所有权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单性质 所有权凭证 债权凭证 货物凭证 证明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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