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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实践视角下我国商事仲裁释明规则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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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彤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1期90-105,共16页
由于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其性质的争论以及仲裁规则中制度的缺失,我国仲裁释明的行使缺乏明确的指引,根本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通过对于国际仲裁法律原则以及主流仲裁机构规则的分析可以确定,仲裁庭释明的基础是源自仲裁庭本身的调查权... 由于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其性质的争论以及仲裁规则中制度的缺失,我国仲裁释明的行使缺乏明确的指引,根本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通过对于国际仲裁法律原则以及主流仲裁机构规则的分析可以确定,仲裁庭释明的基础是源自仲裁庭本身的调查权以及裁判者知法原则的适用,因此应更多地解释为仲裁庭权利的范畴。释明的目的和效果与商事仲裁所追求的理念高度契合,因此在仲裁领域应有着更为广泛的适用空间。对于释明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则可以通过仲裁规则中特定程序的使用、当事人异议权的保障以及司法审查标准的明确等方式充分加以消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释明 ex officio Jura Novit Cu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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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与和谐司法的实现——以证据收集为中心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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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奚玮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138-142,共5页
当事人主义与当事人进行主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两大法系在民事诉讼的运作方式上有职权进行主义和当事人进行主义之别,而在审理的内容上都采取辩论主义,由当事人发挥主导权。但当今世界的两大法系都不约而同地对辩论主义进行修... 当事人主义与当事人进行主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两大法系在民事诉讼的运作方式上有职权进行主义和当事人进行主义之别,而在审理的内容上都采取辩论主义,由当事人发挥主导权。但当今世界的两大法系都不约而同地对辩论主义进行修正,加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协力与合作,促进法官在事实发现上的能动性,而逐步采行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和谐司法,要求建立适合于中国国情的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辩论主义 和谐司法 协同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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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应以调整诉讼结构为切入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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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进保 张宇琼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7年第1期56-62,共7页
我国刑事诉讼结构一直呈现强职权主义倾向。为改变这一模式下控、辩、审三种职能失衡所进行的庭审方式改革,又带来侦查、起诉结构中的强职权主义与审判结构中的弱当事人主义之间的冲突。据此,刑事诉讼法修改应继续将调整诉讼结构作为切... 我国刑事诉讼结构一直呈现强职权主义倾向。为改变这一模式下控、辩、审三种职能失衡所进行的庭审方式改革,又带来侦查、起诉结构中的强职权主义与审判结构中的弱当事人主义之间的冲突。据此,刑事诉讼法修改应继续将调整诉讼结构作为切入点,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同时把改革向前延伸,以构建完善和谐的新型诉讼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结构 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 折衷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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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诉讼制度基本范畴研究 被引量:2
4
作者 吴志刚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6期92-97,共6页
家事诉讼是包括人事诉讼程序在内的,隶属于家事裁判制度的一种构建于家庭成员身份关系基础之上的诉讼程序。家事案件所具有的公益性及当事人之间的家庭亲情等特性,决定了家事诉讼目的不只是为了家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是希望通过单... 家事诉讼是包括人事诉讼程序在内的,隶属于家事裁判制度的一种构建于家庭成员身份关系基础之上的诉讼程序。家事案件所具有的公益性及当事人之间的家庭亲情等特性,决定了家事诉讼目的不只是为了家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是希望通过单独的家事诉讼程序来达到妥善解决家庭纠纷、确保家庭和睦的目标;决定了国家检察机关也应参与家事诉讼程序;决定了家事诉讼应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对此诉讼模式的采用不仅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利于法官能够较为适宜地控制家事诉讼的进程,且更能确保家事诉讼对实体公正价值的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事诉讼 家事案件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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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与前瞻:评《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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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毅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42-46,共5页
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生活发生了较大变化。2004年宪法修改以及人权保障条款的"入宪",更是成为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直接动力。然而,要制订一部垂范久远的刑事诉讼法典,需要把握以下几个宏观问题:第... 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生活发生了较大变化。2004年宪法修改以及人权保障条款的"入宪",更是成为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直接动力。然而,要制订一部垂范久远的刑事诉讼法典,需要把握以下几个宏观问题:第一,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逻辑起点应当是超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第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目标定位应当是实现程序正义;第三,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路径选择应当沟通建构理性主义与经验理性主义;第四,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当选择创新型制度移植的道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程序正义 理性主义 人权 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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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程序指挥权模式选择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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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新华 《南京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3期19-23,共5页
由于历史渊源、产生背景和价值理念上的差异,两大法系各自选择了不同的行政诉讼程序指挥权模式:当事人进行主义和职权进行主义。前者强调行政诉讼程序公正,后者侧重于行政诉讼效率,两者存在着互补性,因而当今又出现了融合的趋势。根据... 由于历史渊源、产生背景和价值理念上的差异,两大法系各自选择了不同的行政诉讼程序指挥权模式:当事人进行主义和职权进行主义。前者强调行政诉讼程序公正,后者侧重于行政诉讼效率,两者存在着互补性,因而当今又出现了融合的趋势。根据我国的历史与现实,我国行政诉讼应选择当事人进行主义为主、职权进行主义为辅的程序指挥权模式,当前的任务则是尽快吸收当事人进行主义的合理内核,即"平等武装"当事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 程序指挥权模式 当事人进行主义 职权进行主义 行政诉讼效率 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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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执行程序模式选择及完善——以执行标的为视角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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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洋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3年第6期82-89,共8页
执行程序是继审判程序之后实现判决给付内容的重要程序。执行程序模式历来就有当事人进行主义和职权进行主义的划分,前者以法国执行程序为代表,后者以德国执行程序的规定为典型。我国现行执行程序的模式定位出现了一定的脱离实际的偏差... 执行程序是继审判程序之后实现判决给付内容的重要程序。执行程序模式历来就有当事人进行主义和职权进行主义的划分,前者以法国执行程序为代表,后者以德国执行程序的规定为典型。我国现行执行程序的模式定位出现了一定的脱离实际的偏差,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执行模式的恰当定位能对解决"执行难"问题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执行程序模式的定位不应该仅仅根据比较法的视野来确定,更恰当的方式是根据执行程序本身内容进行分析,具体根据不同种类的执行标的进行划分。我们应通过对执行标的分析讨论,来确定直接执行与间接执行哪种方式更恰当,进而来确定不同执行程序的内容构成,以此探讨我国的执行程序模式定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当事人进行主义 职权进行主义 执行标的 直接执行 间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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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减轻处罚疑难问题研究
8
作者 王泽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4期13-16,共4页
从犯处罚问题的难点和焦点在于减轻处罚后可能导致的罪刑不均衡,更具象来说,是通过减轻处罚调整到下一量刑幅度后仍旧可能存在的刑罚畸重、罪刑难称问题。除此之外,学界对主从犯处罚时的比照问题、对“下一量刑幅度”(即“法定刑”)如... 从犯处罚问题的难点和焦点在于减轻处罚后可能导致的罪刑不均衡,更具象来说,是通过减轻处罚调整到下一量刑幅度后仍旧可能存在的刑罚畸重、罪刑难称问题。除此之外,学界对主从犯处罚时的比照问题、对“下一量刑幅度”(即“法定刑”)如何界定、对管制刑和单一量刑幅度如何减轻处罚等问题尚存争议。所以,在罪刑均衡原则下运用解释学原理,通过引入特别减轻处罚制度和发掘相关条文的实质内涵,是解决上述疑难的合理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减轻处罚 罪刑均衡原则 特别减轻处罚制度 当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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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平等原则解释论功能的再认识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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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剑锋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49-60,共12页
宣誓化的法条表述及解释论的欠缺,导致当事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功能的虚无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平等原则应具有多义性。形式当事人平等原则立足于自我责任原理,侧重在宏观层面维护保障当事人主体地位的诉讼两造结构,实质当事人平等原则... 宣誓化的法条表述及解释论的欠缺,导致当事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功能的虚无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平等原则应具有多义性。形式当事人平等原则立足于自我责任原理,侧重在宏观层面维护保障当事人主体地位的诉讼两造结构,实质当事人平等原则旨在恢复双方当事人现实能力与地位的实质平等,但其并非对自我责任原理及当事人主义的否定或解构。在我国当下,面对职权进行主义、促进诉讼义务、法院释明权、真实义务、事案解明义务、证明责任分配特殊化等一系列以强化法院职权介入与当事人义务为表征的制度及理论,若简单地以民事诉讼公共性或社会性为解释论根据,有可能使我国民事诉讼体制复归职权主义模式,若以提升司法效率为出发点,也易于侵害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因此须激活当事人平等原则的解释论功能厘清上述制度的定位与运行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当事人平等原则 当事人主义 辩论主义 释明权界限 职权进行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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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非法证据“柔性排除”研究 被引量:9
10
作者 闫召华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035-1053,共19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不一定必须通过刚性适用规则、正式作出排除决定这一种方式。专门机关通过主动弃用或者撤回有关证据即所谓的"柔性排除",可柔化"刚性排除"难以克服的若干阻力,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低限度...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不一定必须通过刚性适用规则、正式作出排除决定这一种方式。专门机关通过主动弃用或者撤回有关证据即所谓的"柔性排除",可柔化"刚性排除"难以克服的若干阻力,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低限度的实效性。"柔性排除"既是司法实践的产物,又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一大特点。它契合我国职权信赖的刑诉理念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殊定位,也是层层把关式刑事诉讼构造的必然要求。当然,"柔性排除"的既有优势和正向功能,并不能完全掩盖其对构筑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等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当务之急,应通过合理规制,增强"柔性排除"的程序正当性,避免"柔性排除"的乱用与滥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柔性排除 职权排除 刚性排除 实效 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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