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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共同危险行为的民事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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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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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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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6期38-40,5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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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由何人造成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构成要件的特点。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危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法律对全体危险行为人都为"惹起人"的推定。立法应进一步完善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从而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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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共同危险行为
连带责任
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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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joint dangerous action
civil liability
excusa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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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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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共同危险行为若干疑难问题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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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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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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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教育学院学报》
2008年第3期114-11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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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共同危险行为是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类型。本文认为:共同危险行为采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其客观构成要件不应强调数行为时空上的"同一性",而应考虑其"时空关联性",以其是否具有造成同一损害的危险性与可能性为认定标准;从主观构成要件而言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的过错大多是过失状态,且肯定过失内容是相同的;在免责事由上,应允许行为人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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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共同危险行为
归责原则
构成要件
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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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Joint Dangerous Behavior
criterion of liability
constitutive aspects
excusa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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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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