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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的法律保护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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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淑霞 《特区经济》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243-245,共3页
随着世界以及我国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日益受到社会以及人们的重视。作品名称是一部作品的直接表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就"作品名称"的保护问题,却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寻找与制定一个明确的保护作品名称的方... 随着世界以及我国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日益受到社会以及人们的重视。作品名称是一部作品的直接表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就"作品名称"的保护问题,却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寻找与制定一个明确的保护作品名称的方法,对保障公民的知识产权和提高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积极性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 作品名称 著作权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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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C模式下网络游戏直播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绝地求生》为例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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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宣辰 逯婷婷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4期44-48,共5页
UGC模式下网络游戏直播呈现的是一种游戏主播自玩自播的方式。在此模式下,游戏主播直播画面、游戏解说内容只要符合创新和可复制性的要求,就可以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主体... UGC模式下网络游戏直播呈现的是一种游戏主播自玩自播的方式。在此模式下,游戏主播直播画面、游戏解说内容只要符合创新和可复制性的要求,就可以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主体范畴应更新拓展至网络环境下的网络游戏主播。网络游戏直播中,主播对网络游戏的使用可以依据"转换性使用"而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直播 著作权 作品 绝地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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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毁损作品唯一载体的著作权法救济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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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睿成 《南大法学》 CSSCI 2023年第4期99-110,共12页
著作权法以作品和载体区分保护为理论通说,这一通说理论在保护作品唯一载体时有两点局限:第一,当作品载体唯一时,不具备将作品与载体区分保护的规则基础;第二,作品唯一载体受到毁损时,仅对载体提供物权的救济有违全面损害赔偿原则。毁... 著作权法以作品和载体区分保护为理论通说,这一通说理论在保护作品唯一载体时有两点局限:第一,当作品载体唯一时,不具备将作品与载体区分保护的规则基础;第二,作品唯一载体受到毁损时,仅对载体提供物权的救济有违全面损害赔偿原则。毁损作品唯一载体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自用权,此时法律应当为权利人在物权之外提供著作权方面的救济。从法律表述权利的方式、著作权形成的权利关系类型以及法律保护自用权的必要性三个方面来看,著作权的内容不仅包括禁用权,还包括自用权。可以考虑为唯一载体受毁损的权利人提供概括性救济,即仅认定毁损行为侵犯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并以此作为损害赔偿的基础。概括性救济符合著作权法的权利保护模式,毁损作品唯一载体的行为是对著作权支配效力的侵犯,法律是否列举不影响对毁损作品唯一载体行为的侵权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毁损作品唯一载体 禁用权 自用权 侵犯著作权的认定 概括性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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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作作品类型之修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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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媛媛 《电子知识产权》 2021年第7期72-83,共12页
著作权立法将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为合作作品的一种类型进行规定存在重大的体系与制度障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本质上是数个独立作品的结合,立法在各部分作者权利行使规则上也采取了独立享有权利和单独行使权利的进路。此与合作... 著作权立法将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为合作作品的一种类型进行规定存在重大的体系与制度障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本质上是数个独立作品的结合,立法在各部分作者权利行使规则上也采取了独立享有权利和单独行使权利的进路。此与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权属设计存在矛盾。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并不能就权利客体的某一部分单独行使权利。此外,民法中的共有也通过限定共同共有的范围、赋予按份共有人随时分割请求权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内在地隐含对产权简化的激励,故既然作品可分割,就不必以“共有”作缚,承认各部分为独立的作品更有利于简化产权和作品使用。最后,若认为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作者有权就作品的其他部分行使权利,无疑是对任意诉讼担当范围的扩大,而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此都未予承认。未来《著作权法》的修改应删除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这一类型,增加集体作品的规定。集体作品中各作者对作品整体享有何种权利应当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这种权利并非由共有进行当然解释而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作作品 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著作权共有 集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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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在作品传播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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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建军 马越 《兰州商学院学报》 2001年第3期100-109,共10页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不仅变革了社会生活和促进了经济发展 ,而且也给传统的法律基本理论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尤其是网络服务商作品传播的著作权责任方面 ,更是当前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本文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立法及司法等几个角度出发 ,...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不仅变革了社会生活和促进了经济发展 ,而且也给传统的法律基本理论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尤其是网络服务商作品传播的著作权责任方面 ,更是当前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本文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立法及司法等几个角度出发 ,分析了网络服务商在互联网环境下作品传输过程中的行为 ,对网络服务商的出版商地位进行了论证 ,初步探讨了网络服务商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和所应承担的责任 ,并且在理论上对网络服务商著作权责任的限制进行了尝试性的分析 ,以保护在互联网发展初期尚不成熟时网络服务商的利益 ,促进其积极的发展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商 作品传播 著作权 地位 行为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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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之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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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绍玲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99-104,共6页
从电影作品属于演绎作品的角度出发,在先作品著作权人只是授权电影制片人利用其作品摄制并传播电影作品,因此在先作品著作权人是能够单独使用在先作品的。从电影作品属于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角度出发,各合作作者也仅授权制片者利用... 从电影作品属于演绎作品的角度出发,在先作品著作权人只是授权电影制片人利用其作品摄制并传播电影作品,因此在先作品著作权人是能够单独使用在先作品的。从电影作品属于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角度出发,各合作作者也仅授权制片者利用合作作品摄制并传播电影作品,各合作作者自然能够单独使用其作品。因此,电影制片者利用电影作品的方式是有限的,而"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权人也仅能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本身单独行使著作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影作品 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 单独行使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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