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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诽谤罪兴废时间考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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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良炽 《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6期32-35,共4页
根据有关资料对中国古代诽谤罪的兴废时间进行了考辨,认为诽谤罪始兴时间当在西周末年周厉王时期。此罪一经确立,便一直沿用到封建社会末期。其间虽有个别统治者发布过废除诽谤罪的敕令,但该罪始终存而未废。古代诽谤罪所指的对象始终... 根据有关资料对中国古代诽谤罪的兴废时间进行了考辨,认为诽谤罪始兴时间当在西周末年周厉王时期。此罪一经确立,便一直沿用到封建社会末期。其间虽有个别统治者发布过废除诽谤罪的敕令,但该罪始终存而未废。古代诽谤罪所指的对象始终是帝王官吏,其含义逐渐扩大到适用于平民百姓的变化,不是在隋唐以后,而是在中国进入近代社会之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诽谤罪 统治者 当政者 封建法典 平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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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礼教派保守主义法律思维模式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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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胜亮 《学术探索》 2005年第4期79-83,共5页
清末礼教派“轻法治,重德治”而又夹杂封建遗毒的思维的确有诸多不足,但应当指出的是,礼教派较之于法理派,更多地贯彻了法律思维上的一致性和连贯性。礼教派对法律功能的现实主义态度极具历史的合理性,表明了礼教派对清王朝为挽救危局... 清末礼教派“轻法治,重德治”而又夹杂封建遗毒的思维的确有诸多不足,但应当指出的是,礼教派较之于法理派,更多地贯彻了法律思维上的一致性和连贯性。礼教派对法律功能的现实主义态度极具历史的合理性,表明了礼教派对清王朝为挽救危局而进行的修律活动(或曰法制变革)持一种冷静的和理智的态度,这种对法律功能的现实主义态度对实现中国社会现代化而建设“法治”国家是具有促进作用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礼教派 保守主义 法律思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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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杀人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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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佳佳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CAS 2010年第11期61-65,共5页
《唐律》中就杀人罪共规定了6种具体罪名,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唐律》在客观方面有以身份定罪处刑、特别的行为方式会构成特别的犯罪两个特点;在主观方面则表现出复杂的主观罪过相互交织、存在大量推定主观罪过的立法例等特点。《唐律... 《唐律》中就杀人罪共规定了6种具体罪名,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唐律》在客观方面有以身份定罪处刑、特别的行为方式会构成特别的犯罪两个特点;在主观方面则表现出复杂的主观罪过相互交织、存在大量推定主观罪过的立法例等特点。《唐律》虽然蕴含着浓厚的封建血缘主义思想,但仍然始终贯彻了罪刑相适应的刑罚观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封建法律 唐律 杀人罪 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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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断层在近代的发生学——兼论礼与法的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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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涛 《史学月刊》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04-118,共15页
传统的“礼”与现代的“法”之间,经晚清修订新律引发的礼法之争,直至五四反礼教思潮前后二十余年的剧烈震荡,断裂为一道鸿沟。严复在1902至1913年间所译孟德斯鸠《法意》,提供了从观念史角度审视的一个典型标本。在孟德斯鸠“礼学四分... 传统的“礼”与现代的“法”之间,经晚清修订新律引发的礼法之争,直至五四反礼教思潮前后二十余年的剧烈震荡,断裂为一道鸿沟。严复在1902至1913年间所译孟德斯鸠《法意》,提供了从观念史角度审视的一个典型标本。在孟德斯鸠“礼学四分”的类型学框架基础上,严复最终将“礼”从“法”的概念中割裂出去,形成“法制”/“礼俗”两分的理论框架,构成礼法断层的理论来源。东亚礼教批判的开闸者福泽谕吉所著《文明论概略》(1875年),在日本所掀起的礼教批判浪潮,对晚清至五四时期的中国思想界产生了深层次的诱发、解锁和冲击效应。此后,黜“礼”隆“法”的学术生态逐渐形成一种趋势,学术界曾对礼与法的接轨提出多种方案,但普遍呈现出因学理铺垫不足而榫口对不准的问题。礼法接轨的当代困境,与分学科隔离式取样研究的学术现状关系密切,对礼治的整体性和内在活力把握不足是其中的关键原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礼法关系 反礼教 《法意》 孟德斯鸠 福泽谕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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