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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徽州乡(村)规民约论纲 被引量: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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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卞利 《中国农史》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97-104,共8页
明清时期徽州的乡 (村 )规民约 ,作为某一特定乡村地域范围内 ,由一定组织、人群共同商议制定的某一共同地域组织或人群在一定时间内共同遵守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共同规则 ,其内容极其丰富 ,类型异常繁夥 ,地域特色十分鲜... 明清时期徽州的乡 (村 )规民约 ,作为某一特定乡村地域范围内 ,由一定组织、人群共同商议制定的某一共同地域组织或人群在一定时间内共同遵守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共同规则 ,其内容极其丰富 ,类型异常繁夥 ,地域特色十分鲜明。这些乡 (村 )规民约事实上就是明清时期徽州乡村社会的习惯法。它起到了维持徽州乡村社会既定秩序、维系国家与乡村社会的联系 ,进而维护乡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徽州 民约论 共同地域 乡村社会 明清时期 地域特色 重要作用 习惯法 秩序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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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中的法律文化本土资源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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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唯 郭晓燕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143-148,共6页
现代法治建设中,国家立法与民间规则构成相辅相成的统一体,地方立法尤其需要吸纳民间规则等法律文化本土资源。本文通过民间规则之特征的比较研究,互动关系之构建的缘由探讨,以及内化融合之路径的制度设计,分析中国地方立法与民间规则... 现代法治建设中,国家立法与民间规则构成相辅相成的统一体,地方立法尤其需要吸纳民间规则等法律文化本土资源。本文通过民间规则之特征的比较研究,互动关系之构建的缘由探讨,以及内化融合之路径的制度设计,分析中国地方立法与民间规则的相互关联,以体现本土法律文化的独有价值以及在当代立法、执法、司法中的实际效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立法 本土资源 民间规则 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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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中国商业行会对洋商的“停交”抵制活动——基于经济和法律的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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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晓荣 王国平 《安徽史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51-56,共6页
晚清时期,在中西商贸领域,频频出现由华商商业行会倡导的对洋商的“停交”抵制活动。该种抵制活动,通常源于洋商破坏商事惯例及交易则例、赖欠货款、欺行霸市等损坏华商利益的行为,有时也因华洋商人分割市场、侵夺商利的市场竞争而起。... 晚清时期,在中西商贸领域,频频出现由华商商业行会倡导的对洋商的“停交”抵制活动。该种抵制活动,通常源于洋商破坏商事惯例及交易则例、赖欠货款、欺行霸市等损坏华商利益的行为,有时也因华洋商人分割市场、侵夺商利的市场竞争而起。它其实是一种扩大化的华洋商事纠纷形态,在特定历史背景下也成为华洋商事纠纷的一种独特解决路径。而其在中西商务交往过程中的实践和运作,从经济层面来看,是当时中国被强行融入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过程中华洋市场仇恨的一种表征;从法律层面来看,则是中国商人藉本土商事习惯法与洋商进行斗争的一种自救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行会 “停交”抵制 市场仇恨 民间壁垒 商事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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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租时期威海卫乡(村)规民约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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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志超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6期37-43,共7页
英租时期(1898—1930)威海卫的乡(村)规民约内容极其丰富,类型异常繁多,地域特色十分鲜明,时效性强,还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变通性。一般是由居住于该地域范围内的村董、总董以及乡绅阶层共同发起、协商制订的,也有以宗族名义制订的族规... 英租时期(1898—1930)威海卫的乡(村)规民约内容极其丰富,类型异常繁多,地域特色十分鲜明,时效性强,还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变通性。一般是由居住于该地域范围内的村董、总董以及乡绅阶层共同发起、协商制订的,也有以宗族名义制订的族规、家法类乡规民约,还有一些是由一些民间组织制定的。这些乡(村)规民约事实上就是英租时期威海卫乡村社会的习惯法,具有规范、互助和奖惩等功能,它起到了维持威海卫乡村社会既定秩序、维系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互动,进而为维护乡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英租时期 威海卫 乡(村)规民约 民间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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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习惯在民事诉讼中类型化研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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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学武 葛文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24-30,共7页
从诉讼角度观察,民俗习惯可分为习惯法和事实上的习惯两类,前者为一般的法的渊源,规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后者则以客观实际存在为标准,其与经验法则相关。前者为"法官知法"和当事人举证的范畴,与法官的适用法律密切相关;... 从诉讼角度观察,民俗习惯可分为习惯法和事实上的习惯两类,前者为一般的法的渊源,规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后者则以客观实际存在为标准,其与经验法则相关。前者为"法官知法"和当事人举证的范畴,与法官的适用法律密切相关;后者为当事人接受,并被认同为客观状态有关,与法官的事实审查的客观化程度密切相关,如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等。在双方当事人均无反对的情况下,应视为接受该民俗习惯的约束。在民俗习惯与民法中任意性规范冲突时,民俗习惯起到一种变更规范的作用。法官根据宪法和公序良俗的判断,对民俗习惯进行选择适用,从而对民俗习惯进行控制。民俗习惯不仅在诉讼中的事实认定方面起到作用,而且在裁判的价值判断上影响具体案件的审理。对二者错误的理解与适用,将成为导致案件可能构成再审的事由和二审改判的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俗习惯 民事诉讼 法的确信 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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