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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干照”——从“唐宋变革”视野下的宋代田宅诉讼说起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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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景良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28,共28页
宋代社会,契约文书伴随着土地私有制的深化及土地权利的分离,广泛地应用于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与此同时,"干照"作为"田宅诉讼"中各类契约文书的通称,也因其具有示信、客观真实的证据作用而成为宋代司法判词的常用语... 宋代社会,契约文书伴随着土地私有制的深化及土地权利的分离,广泛地应用于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与此同时,"干照"作为"田宅诉讼"中各类契约文书的通称,也因其具有示信、客观真实的证据作用而成为宋代司法判词的常用语。"干照"是宋代社会及司法活动中的固有词汇,它真实地反映着唐宋的社会变革,把它作为一个有意义的语言符号置于宋代社会结构的网络中,其背后反映的是宋代司法结构的变化与司法传统的转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干照 田宅诉讼 契约文书 司法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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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案制度之模式选择——兼析“赵薇瞪眼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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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仁群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8年第3期149-162,共14页
当下所采用的立案登记制在一律接受诉状等方面有新意,但也有形式审查界定不明等问题。部分学者主张的立案登记制对于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的区分并不合理,且低估了有关起诉状和诉讼费的争议。这两种立案登记制都保留了不予受理裁定和立案... 当下所采用的立案登记制在一律接受诉状等方面有新意,但也有形式审查界定不明等问题。部分学者主张的立案登记制对于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的区分并不合理,且低估了有关起诉状和诉讼费的争议。这两种立案登记制都保留了不予受理裁定和立案前的审查,故都是折中式的立案登记制。立案前审查会导致重复审查和矛盾判断,且会产生案外程序。纯粹立案登记制变立案前审查为立案后审查,驳回起诉并非必经言词辩论,故不会实质性增加法院负担,还会消除重复审查。德、美、日等国均未设立案法官,未规定起诉条件,也无不予受理裁定,故实际上都采用纯粹立案登记制。一旦原告提交诉状,不待法院立案,事实上就有一个案件已经被"抛入"了法院。法院不受理"赵薇瞪眼案"的理由并不充分,直接驳回诉讼请求也有障碍,应修法以应对此类案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案登记制 形式审查 诉讼要件 “赵薇瞪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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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司法解释中的形式理性——以《刑案汇览》所载案件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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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光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74-76,93,共4页
通过对《刑案汇览》的初步分析,清代司法官员对疑难案件的司法解释,符合形式理性的某些特征,并不像有些学者所认为的清朝司法官员随意司法,任意解释法律条文。这种"形式理性"的清代司法特征的出现,有赖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法... 通过对《刑案汇览》的初步分析,清代司法官员对疑难案件的司法解释,符合形式理性的某些特征,并不像有些学者所认为的清朝司法官员随意司法,任意解释法律条文。这种"形式理性"的清代司法特征的出现,有赖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法律职业化的推动,清代审转制度的规范,皇帝的重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刑事诉讼 司法解释 形式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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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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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炳华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第6期1-4,共4页
涉法涉诉信访是一种颇具中国特色的权利行为,之所以"问题化",甚至冲击司法机关的权威,确有其深层次的文化原因,包括政法文化传统对形式理性的排斥、民间法文化的深刻影响、实用理性主义的价值取向等等。探析这些原因并在此基... 涉法涉诉信访是一种颇具中国特色的权利行为,之所以"问题化",甚至冲击司法机关的权威,确有其深层次的文化原因,包括政法文化传统对形式理性的排斥、民间法文化的深刻影响、实用理性主义的价值取向等等。探析这些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之策,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法涉诉信访 形式理性 民间法文化 实用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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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当事人主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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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晓华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2期192-196,共5页
当前司法实践贯彻当事人主义所产生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真实过分背离客观真实、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诉讼程序拖延、诉讼成本高昂。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路径是实现审理模式向"新当事人主义"转型。新当事人主义... 当前司法实践贯彻当事人主义所产生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真实过分背离客观真实、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诉讼程序拖延、诉讼成本高昂。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路径是实现审理模式向"新当事人主义"转型。新当事人主义在理念上强调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在基础上坚持当事人主义的基本原则,在实质内容上强调法院在保障当事人诉讼能力地位对等、推进诉讼顺畅高效进行等方面的司法能动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当事人主义 当事人主义 形式法治 实质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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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异议——《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解释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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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文祥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68-72,共5页
《合同法》第96条第1款并非赋予非解除方异议权以抗衡解除权,非解除方本质上是通过诉权来制约解除权的。依据民事诉讼规则,合同解除纠纷双方都应具有提起确认之诉的权利。对《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解释应遵循其文义,坚持在逾期起诉... 《合同法》第96条第1款并非赋予非解除方异议权以抗衡解除权,非解除方本质上是通过诉权来制约解除权的。依据民事诉讼规则,合同解除纠纷双方都应具有提起确认之诉的权利。对《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解释应遵循其文义,坚持在逾期起诉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效力的确认采取形式审查,使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合同无争议地终止,以尽快确定法律关系。经形式审查而被终止的合同在清算阶段应重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发现解除方实质上无解除权,解除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异议权 解除异议 确认之诉 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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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审查原则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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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哲 《政法学刊》 2015年第4期44-49,共6页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非讼程序。非讼程序的审查标准以形式审查原则为基础,仅对主债权、担保物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非讼程序。非讼程序的审查标准以形式审查原则为基础,仅对主债权、担保物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非讼许可裁定的立法例借鉴了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具备了"物的执行名义"。同时,基于非讼程序缺乏对实体争议的审查,也应当给予债务人、担保人相应的程序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物权 非讼程序 形式审查 许可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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