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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普通诉讼时效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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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灿平 姚依凡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4期348-352,共5页
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从2年改成3年,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将普通诉讼时效由2年改为3年,具有加强保护权利人利益、减少赖账可能性、向国际多数国家接轨的... 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从2年改成3年,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将普通诉讼时效由2年改为3年,具有加强保护权利人利益、减少赖账可能性、向国际多数国家接轨的优点,但也存在法院更难应对诉讼量的增加、需要配套修改的法律法规较多等不足,其修订效果有待时间和实践检验。为保证诉讼时效制度和有关立法之目的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建议未来更多地在科学规定和完善"特殊诉讼时效情形"及"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形"等制度上着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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