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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的法理嬗变:从道德家长主义到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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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蕙 《时代法学》 2023年第6期81-93,共13页
我国聚众淫乱罪采取的刑法干预,系一种道德家长主义模式,它主张通过法律强制,防止行为人对其本人的道德损害。在具体内涵上,道德家长主义可划分为“家长式道德”与“道德家长制”两个层次。从聚众淫乱罪的立法溯源、现行规定及司法案例... 我国聚众淫乱罪采取的刑法干预,系一种道德家长主义模式,它主张通过法律强制,防止行为人对其本人的道德损害。在具体内涵上,道德家长主义可划分为“家长式道德”与“道德家长制”两个层次。从聚众淫乱罪的立法溯源、现行规定及司法案例来看,皆可得见道德家长主义的深刻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来自自由主义的思想冲击和法秩序统一的规范需要,构成了道德家长主义模式的现实困境。在民刑共治时代,由公序良俗原则取代道德家长主义,是保障公民自由、从公私不分走向公私法一体化的应然选择。在具体适用时,刑法应将公序良俗定位为弱调节性出罪原则;在公序良俗原则指导下,聚众淫乱罪的适用应围绕着淫乱活动的公开性、淫乱行为的交易性、淫乱方式的限定性等路径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聚众淫乱罪 道德家长主义 公序良俗 自由主义 民刑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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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聚众淫乱罪罪名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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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芳 关荣华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2期50-51,共2页
本文在明确聚众淫乱行为的含义后,从聚众淫乱罪立法化是立法者无视行为人权利的表现以及聚众淫乱行为是有受害者、与卖淫行为相似的违法行为两个方面论述了将聚众淫乱行为定罪而处罚聚众淫乱上游行为的理由。
关键词 聚众 淫乱 权利 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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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聚众淫乱罪的法理缺陷与完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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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曦蕾 《时代法学》 CSSCI 2010年第4期46-56,共11页
通过对最近的热点新闻"副教授换妻"事件的探讨分析,引出对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罪的存废问题的思考。此罪在法理上存在着刑事立法者价值衡量观的失衡、道德干预的过度以及对性自由权的不正当侵犯三大缺憾,必须对之加以... 通过对最近的热点新闻"副教授换妻"事件的探讨分析,引出对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罪的存废问题的思考。此罪在法理上存在着刑事立法者价值衡量观的失衡、道德干预的过度以及对性自由权的不正当侵犯三大缺憾,必须对之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聚众淫乱罪 法理缺陷 立法完善 司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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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聚众淫乱罪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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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大威 《理论与现代化》 CSSCI 2012年第2期71-77,共7页
聚众淫乱罪的非犯罪化与犯罪化存在争议。从规范的方面分析本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将本罪分为秘密型与公然型两种,并对区分秘密与公然的标准提出意见。从法理方面,分别对两种行为类型进行分析:从刑法介入道德的准则角度,分析两种类型违背... 聚众淫乱罪的非犯罪化与犯罪化存在争议。从规范的方面分析本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将本罪分为秘密型与公然型两种,并对区分秘密与公然的标准提出意见。从法理方面,分别对两种行为类型进行分析:从刑法介入道德的准则角度,分析两种类型违背的伦理道德;从刑法谦抑角度,分析两种行为类型是否符合刑法宽容性、补充性、经济性。结论是秘密的聚众淫乱行为应当非犯罪化,公然的聚众淫乱应当犯罪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聚众淫乱 非犯罪化 犯罪化 刑法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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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宋华督骄淫祸国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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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年河 《龙岩学院学报》 2008年第2期39-43,共5页
华督是《左传》记载的宋国辅佐国君的行政长官。他贪色杀人,进而杀君窃国,是春秋时代贵族阶层中残暴、骄横、淫秽、腐败的典型。今天将他作为反面教员研读论析,仍不失其镜鉴意义。
关键词 《左传》 华父督 骄淫 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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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裸聊的刑法规制
6
作者 刘芳 关荣华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3期37-39,共3页
网络裸聊是一种新型网络视频交流形式,从实然的角度看,聚众式裸聊和牟利式裸聊应当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和聚众淫乱罪。
关键词 聚众式裸聊 牟利式裸聊 组织淫秽表演罪 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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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可卿:敲响贾府丧钟之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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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季学源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60-65,75,共7页
在红学中,称秦可卿者有3个。本文只谈贾蓉之妻秦氏。她不是一个淫妇。她死于疾病。她死后托梦给凤姐,表达她对贾府悲剧命运的理性思考。她是敲响贾府丧钟之第一人。秦氏形象具有多方面的美学价值。200多年来,对这一形象的误读,主要源于&... 在红学中,称秦可卿者有3个。本文只谈贾蓉之妻秦氏。她不是一个淫妇。她死于疾病。她死后托梦给凤姐,表达她对贾府悲剧命运的理性思考。她是敲响贾府丧钟之第一人。秦氏形象具有多方面的美学价值。200多年来,对这一形象的误读,主要源于"女人祸水"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理性思考 与淫乱无涉 贾府丧钟 美学价值 “女人祸水”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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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色情直播的定罪问题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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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雅雯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52-55,80,共5页
网络直播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显现出诸多弊端。其中,网络直播涉黄是比较典型的问题,挑战着法律与道德的底线。然而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不一而足,引发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因此,有必要理顺网络主播直播色情内容与... 网络直播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显现出诸多弊端。其中,网络直播涉黄是比较典型的问题,挑战着法律与道德的底线。然而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不一而足,引发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因此,有必要理顺网络主播直播色情内容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和聚众淫乱罪之间的关系,以规范实务中罪名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色情直播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 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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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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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野驰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10-12,共3页
关于聚众淫乱罪的存废问题,更多的学者是站在法律与道德规制的边界角度进行评述,甚少有学者站在犯罪构成的角度对聚众淫乱罪的除罪问题提出主张。笔者认为,聚众淫乱罪犯罪构成中的"公然性"、"聚众性"、惩罚的对象... 关于聚众淫乱罪的存废问题,更多的学者是站在法律与道德规制的边界角度进行评述,甚少有学者站在犯罪构成的角度对聚众淫乱罪的除罪问题提出主张。笔者认为,聚众淫乱罪犯罪构成中的"公然性"、"聚众性"、惩罚的对象范围以及立案标准等均存在立法缺陷,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聚众淫乱罪 公然性 聚众性 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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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狎邪”与“大雅”——晏几道词对宋玉《高唐》、《神女》原初意义的回归
10
作者 李青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09年第6期1-3,25,共4页
柳永词中大量"云雨"的出现使得词"艳"的特质俗化了。同样在词中多次使用"云雨"的晏几道却因为对"云雨"意象的回归——更重视其在宋玉《高唐》《神女》二赋中的原初意义——将词中的已趋向"... 柳永词中大量"云雨"的出现使得词"艳"的特质俗化了。同样在词中多次使用"云雨"的晏几道却因为对"云雨"意象的回归——更重视其在宋玉《高唐》《神女》二赋中的原初意义——将词中的已趋向"俗"的艳情雅化了。因此也形成了其词"狎邪之大雅"的特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云雨 狎邪 《小山词序》 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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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之刑法干涉正当性分析
11
作者 高晓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3年第4期142-146,共5页
公众对聚众淫乱罪存在之合理性的争论由来已久,但历来探讨的焦点往往都集中于自由与秩序间之平衡、道德与法律间之界限此等"顽疾"。或许,从刑法干涉的正当性角度思考该问题,会有异样的收获。而对于刑法干涉正当性的判断,宜以... 公众对聚众淫乱罪存在之合理性的争论由来已久,但历来探讨的焦点往往都集中于自由与秩序间之平衡、道德与法律间之界限此等"顽疾"。或许,从刑法干涉的正当性角度思考该问题,会有异样的收获。而对于刑法干涉正当性的判断,宜以功利主义为原则;在无他人被害的场合,例外地适用家长主义。以此为模式,通过对聚众淫乱罪的刑法干涉之正当性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结论:第一,公然的聚众淫乱行为侵害了他人对性的情感,刑法应予以规制;第二,对于秘密的聚众淫乱行为,刑法不具有干涉的正当性。对比上述两点结论,我国现行规定确有完善之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聚众淫乱 刑法干涉的正当性 功利主义 家长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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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幻的道德”抑或“真实的法律”——以“南京换偶案”为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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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伟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29-139,共11页
道德与法律的争辩牵涉到责任归咎的现实选择问题,如何穿行于道德与法律的精神领地而有一合乎理性的结论得出值得深究。"南京换偶"案折射出了现代社会突破传统禁忌寻求性多样化的主张,道德与法律规制的抉择决定了公民自由行使... 道德与法律的争辩牵涉到责任归咎的现实选择问题,如何穿行于道德与法律的精神领地而有一合乎理性的结论得出值得深究。"南京换偶"案折射出了现代社会突破传统禁忌寻求性多样化的主张,道德与法律规制的抉择决定了公民自由行使的场域。道德的虚幻与法律的真实不是彼此绝裂的绝对性存在,二者在价值层面的关联及其契合也不是抹杀彼此调整对象相对独立的实质理由,把尚无触及公共与他人利益的聚众换偶行为置于道德范畴仍是当前的不二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聚众换偶 聚众淫乱 道德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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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的保护法益及处罚限定 被引量:2
13
作者 王琦 《刑法论丛》 CSSCI 2017年第4期120-145,共26页
我国刑法体现了法益侵害原理的立场,刑法不是强制推行道德规范的手段。聚众淫乱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性行为非公开化的公共秩序。只有当聚众淫乱行为以公开的方式实施,才使非自愿参加或观看的人产生不良心理感受,侵害了性行为非公开化的... 我国刑法体现了法益侵害原理的立场,刑法不是强制推行道德规范的手段。聚众淫乱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性行为非公开化的公共秩序。只有当聚众淫乱行为以公开的方式实施,才使非自愿参加或观看的人产生不良心理感受,侵害了性行为非公开化的公共秩序,才能认定为聚众淫乱罪。"公开性"应当是聚众淫乱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以多人的淫乱行为"是否容易地被不经意的、无辜的他人看到"作为实质的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聚众淫乱罪 保护法益 性非公开化 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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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裸聊行为的法益分析与定性研究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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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镝飞 赵金伟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95-105,共11页
网络裸聊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为公众的精神健康,具体表现是性行为非公开化的社会秩序。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聚众淫乱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应当具有公然性的特征。网络裸聊行为中所涉及的淫秽电子信息不具有淫秽物品... 网络裸聊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为公众的精神健康,具体表现是性行为非公开化的社会秩序。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聚众淫乱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应当具有公然性的特征。网络裸聊行为中所涉及的淫秽电子信息不具有淫秽物品的特征,因此网络裸聊行为不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聚集三人以上公然进行网络裸聊,其内容涉及淫秽性质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组织多人网络裸聊,公然进行淫秽表演的,可以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裸聊 公众精神健康 传播淫秽物品罪 聚众淫乱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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