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论罗马民事诉讼法上的证讼
被引量:6
- 1
-
-
作者
齐云
-
机构
厦门大学法学院
-
出处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1-12,共12页
-
文摘
"证讼"是罗马民事诉讼法上的重要制度之一,其核心含义是"证实讼争"。在通常诉讼时期,证讼是指诉讼双方在裁判官面前对讼争事项的确定,意味着法律审的终结和事实审的开始,陪审员必须依据证讼中确定的争点进行判决、使针对同一案件的诉权消灭以及使新债代替旧债,这些效力构成后世"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理论的最初雏形。进入非常诉讼时期后,诉讼二阶段的区分不再存在,证讼的术语虽仍得保留,但仅意味着在法官面前的原告陈述和被告答辩,其重要作用已成为明日黄花,其效力部分前移到起诉阶段,部分由判决替代。现代民事诉讼法中,区分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的做法以及诉讼标的、既判力和诉讼系属理论等方面,无一不受到证讼制度的影响。
-
关键词
罗马民事诉讼法
证讼
一事不再理
既判力
-
Keywords
roman civil procedural law
litis contestatio
his de eadem re ne sit action
res iudicata
-
分类号
D91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