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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的共同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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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殿美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37-44,共8页
犯罪的实行行为是直接产生危害结果或造成危险性的行为,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最直接体现。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实行行为更具有复杂性、难以认定性。诸如共同实行行为的构成要素、结合方式,具有特定身份者与无特定身份者能否共同实施实行... 犯罪的实行行为是直接产生危害结果或造成危险性的行为,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最直接体现。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实行行为更具有复杂性、难以认定性。诸如共同实行行为的构成要素、结合方式,具有特定身份者与无特定身份者能否共同实施实行行为等颇具争议。我们应从理论上弄清这些问题,这对于丰富共同犯罪理论,对于司法中准确认定实行犯,区分不同实行犯的刑事责任有着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实行行为 构成要素 结合方式 身份与共同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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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行犯中的身份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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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岭岭 《政法论丛》 2008年第3期45-49,共5页
在共同犯罪中,无身份之人能否与有身份之人构成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历来争议较大。对于共同实行犯与身份问题,应当从复行为犯的理论出发,针对身份犯的不同情况,首先确认某一真正身份犯是复行为犯,其次确认该复行为犯的部分实行行为具有... 在共同犯罪中,无身份之人能否与有身份之人构成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历来争议较大。对于共同实行犯与身份问题,应当从复行为犯的理论出发,针对身份犯的不同情况,首先确认某一真正身份犯是复行为犯,其次确认该复行为犯的部分实行行为具有身份的可替代性,只有两个条件都具备,无身份之人才能与有身份之人构成共同实行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实行犯 身份 复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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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身份犯之共犯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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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梦琪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8年第8期27-29,共3页
共犯与身份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难点。在真正身份犯之共犯相关问题上,目前理论与实务界基本肯定非身份者可以作为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有争议的问题是真正身份犯之共犯是否包括共同实行犯,折中说相对合理。关于真正身份犯共犯认定标准,... 共犯与身份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难点。在真正身份犯之共犯相关问题上,目前理论与实务界基本肯定非身份者可以作为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有争议的问题是真正身份犯之共犯是否包括共同实行犯,折中说相对合理。关于真正身份犯共犯认定标准,单一学说难以解决复杂问题,应区分情况具体进行讨论,对犯罪主体身份、犯罪行为、作用力大小等进行考量,并应区分有身份者与非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以及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两种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真正身份犯 共犯 实行行为 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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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统共犯理论的突破——以《刑法修正案九》第29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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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竹明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6年第5期36-38,共3页
《刑法修正案九》第29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技术帮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观点认为这是帮助犯的正犯化,但究其实质内涵,此处规定的帮助犯依然符合共犯的基本构成要件,只不过... 《刑法修正案九》第29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技术帮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观点认为这是帮助犯的正犯化,但究其实质内涵,此处规定的帮助犯依然符合共犯的基本构成要件,只不过对传统的共犯理论有所突破,弱化了其意思联络的要件,而强化了共同实行行为要件。而这种"无通谋"的帮助犯的成立也为处罚中立帮助犯提供了法律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 意思联络 共同实行行为 中立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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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实行犯肯定说之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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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浩雨 《怀化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63-67,共5页
片面实行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如果将片面实行犯视为单独犯,则有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嫌。共同正犯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实质是"全部行为全部责任",对片面实行犯按该原则处罚并未违反责... 片面实行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如果将片面实行犯视为单独犯,则有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嫌。共同正犯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实质是"全部行为全部责任",对片面实行犯按该原则处罚并未违反责任主义原则。此外,采用何种共犯本质学说与是否承认片面实行犯并无必然关联。通过对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教义学解读可以发现,片面实行犯符合我国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已存在相关判决。因此,我国应采用片面实行犯肯定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片面实行犯 单独犯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行为共同说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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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教义学展开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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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伟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97-111,共15页
犯罪参与网络化对共犯理论既提出了严峻挑战也提供了理论革新的契机。针对共犯理论与司法实践在规制网络不法帮助行为方面的乏力与困境,立法者增设了刑法第287条之二。应当承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独立犯罪属性,网络犯罪帮助在网... 犯罪参与网络化对共犯理论既提出了严峻挑战也提供了理论革新的契机。针对共犯理论与司法实践在规制网络不法帮助行为方面的乏力与困境,立法者增设了刑法第287条之二。应当承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独立犯罪属性,网络犯罪帮助在网络犯罪产业链上的参与性不应作为肯认其共犯性的充分理据,避免继续以共犯教义学为指导阐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极强的涵摄性决定了本罪有两个基本面相,既属于网络刑法中的兜底性罪名,也有作为竞合性罪名的可能。对本罪犯罪构成不宜过分限缩解释,避免其适用面相过窄而出现法益保护乏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行为实行化 共同犯罪 共犯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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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背景下参与犯的转型与刑法的体系应对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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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雪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98-108,共11页
区块链自由协作的技术特性,将导致犯罪方式在整体上向参与犯的方向倾斜。但区块链的分布式格局,造成了犯罪参与的归责障碍;P2P网络机制,更加凸显参与行为的违法独立性;智能执行模式,将改变犯罪参与的重心及处罚范围;去信赖交往,会彻底... 区块链自由协作的技术特性,将导致犯罪方式在整体上向参与犯的方向倾斜。但区块链的分布式格局,造成了犯罪参与的归责障碍;P2P网络机制,更加凸显参与行为的违法独立性;智能执行模式,将改变犯罪参与的重心及处罚范围;去信赖交往,会彻底颠覆参与人的意思联络要件;去中心化,则否定了平台提供方的监管保证人地位。作为刑法的体系性应对预案,在参与犯的处罚根据上应采取"独立性志向惹起说",承认参与行为的违法独立性,取消主观上的意思联络要件;对于自动执行构造下的实行行为,应类比间接正犯的法理;对共同谋议的处罚前置化,应当受到限制;对于平台提供方不作为的犯罪参与,主要的义务来源应从监管职责转向契约关系;在罪名体系的建构上,应以"技术型手段罪名"作为过渡,以法源分散的专业化罪名体系为发展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块链 智能合约 共同犯罪 共犯处罚根据 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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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本质论重述行为共同说的本土化证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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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培培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620-1638,共19页
我国通说关于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见解造成了实务中的罪刑脱钩现象。对共犯本质的不同理解会影响对共犯成立范围的认定。完全犯罪共同说、强硬的部分犯罪共同说以及缓和的部分犯罪共同说均存在问题。以因果性为核心、以共同事实为基础、... 我国通说关于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见解造成了实务中的罪刑脱钩现象。对共犯本质的不同理解会影响对共犯成立范围的认定。完全犯罪共同说、强硬的部分犯罪共同说以及缓和的部分犯罪共同说均存在问题。以因果性为核心、以共同事实为基础、以待评价的共犯本身为视角的行为共同说,具有相对于犯罪共同说的理论优越性,能够整合限制从属性说,在共犯处罚根据上更为妥当,也更适应我国刑事立法。在行为共同说的指导下,对各共犯人适用不同的分则条文就成为可能,而且罪刑脱钩的现象也得到消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脱钩 共犯本质 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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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犯论中的区分制与单一制理论——折衷说之探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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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秋野 《荆楚法学》 2022年第2期103-119,共17页
在我国共犯论中存在着“区分制说”与“单一制说”的对立,但这两种学说均有不妥之处。一方面,“区分制说”不符合我国刑法典关于共犯体系的规定,其支持者主张的共同正犯概念及因果共犯论均存在较大疑问。而另一方面,尽管我国刑法典与意... 在我国共犯论中存在着“区分制说”与“单一制说”的对立,但这两种学说均有不妥之处。一方面,“区分制说”不符合我国刑法典关于共犯体系的规定,其支持者主张的共同正犯概念及因果共犯论均存在较大疑问。而另一方面,尽管我国刑法典与意大利、奥地利的共犯体系有相似之处,但却并没有采用单一正犯体系和扩张的正犯概念。对于我国共犯体系问题的解决,应当在区分制与单一制理论中开辟一条折衷的道路,即立足于限缩的正犯概念,将共同正犯排除出正犯领域,同时弱化各参与形式之间的区别,以犯罪的共同性,即通过谋议和分工行为降低犯罪风险、提高犯罪遂行可能性作为所有共犯形态成立的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分制 单一制 扩张的正犯概念 限缩的正犯概念 共犯的处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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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黑犯罪中“共谋型”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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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智博 《政法学刊》 2020年第1期57-65,共9页
仅参与共谋而并没有实际参与犯罪实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究竟属于何种共犯类型,主要存在间接正犯说和共谋共同正犯说两种对立观点。由于犯罪实施者仍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与间接正犯在支配程度上存在质的差异,故间接正... 仅参与共谋而并没有实际参与犯罪实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究竟属于何种共犯类型,主要存在间接正犯说和共谋共同正犯说两种对立观点。由于犯罪实施者仍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与间接正犯在支配程度上存在质的差异,故间接正犯说不尽合理。但鉴于组织的层级结构对成员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应认为组织者、领导者属于支配型共谋共同正犯。组织者、领导者通常对犯罪的实施有直接故意,不要求共犯间当面进行谋议。如果事前双方并未谋议,组织成员为维护组织利益所实施的犯罪,则在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原则上也应承担刑事责任。客观上,可以修正地认为组织者、领导者通过对实行犯的支配,无须亲手实施实行行为亦可肯定正犯的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 相对意志自由 支配型共谋共同正犯 修正的正犯 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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