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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理性评价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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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新明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03年第6期88-90,共3页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先后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南宁、厦门、大连等城市围绕城市管理中的问题展开了。在设计这一制度过程中,当初基于节约行政成本、减少多头执法、避免执法扰民,...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先后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南宁、厦门、大连等城市围绕城市管理中的问题展开了。在设计这一制度过程中,当初基于节约行政成本、减少多头执法、避免执法扰民,但由于未能对我国行政处罚领域里存在的诸如行政负激励膨胀、伦理道德、行政法律制度的扭曲等问题进行检视,也没有对现实法治进行理性思辨,引起法治的失语与悖论,这些问题实在有必要进行一番审视,以求得该制度勃发它应有的活力,更符合宪法规定的“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相对集中处罚制度一定要有利于实现行政民主,要考虑到它在行政管理中的可行性,要有利于实现行政效率、节约行政成本,要考虑到行政处罚与法治的可容度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法治失语 悖论 行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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