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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译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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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茁 宋婷 《外国法制史研究》 2022年第1期3-25,共23页
在英语世界中,对jus gentium的翻译最初以保留其拉丁语形态为主。经过三次语义转移,罗马法对jus gentium赋予了更多的自然理性色彩,jus naturale也成了jus gentium的同义词之一。阿奎那的“ius inter gentes”(民族间法)和“ius inter o... 在英语世界中,对jus gentium的翻译最初以保留其拉丁语形态为主。经过三次语义转移,罗马法对jus gentium赋予了更多的自然理性色彩,jus naturale也成了jus gentium的同义词之一。阿奎那的“ius inter gentes”(民族间法)和“ius inter omnes gentes”(全民族间法)推动“jus gentium”现代国际法内涵逐渐饱满,后来格劳秀斯将其基本确定为现代的“国际法”。边沁创制的“international law”一词至今仍存在争议,与“law of nations”并行使用的同时,“universal public law”(公法)、“transnational law”(跨国法)、“universal law”(普遍法)等术语均未能弱化“international law”的稳固地位。在中国,“international law”通过晚清政府的“各国律例”被降格为国内法,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各国的主体地位。日本未经转译等复杂的中间环节,将国际法支点术语“international law”创译为更贴近原作的“国际法”,精准地表现出了“国家之间的法”(interstate law)的内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jus gentium intemational law 万国公法 国际法 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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