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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 被引量:106
1
作者 张明楷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24-35,共12页
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是具体的危险犯:当危险驾驶行为产生了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危险具有故意时,即使没有发生伤亡实害结果,也应适用刑法第114条。刑法第115条第1款包含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危险驾驶的行为人对伤... 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是具体的危险犯:当危险驾驶行为产生了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危险具有故意时,即使没有发生伤亡实害结果,也应适用刑法第114条。刑法第115条第1款包含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危险驾驶的行为人对伤亡实害结果具有故意时,或者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对现实发生的伤亡实害结果仅有过失时,都应当适用刑法第115条第1款;当然,对二者的量刑必须有明显区别。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虽然具有公共危险,但不具有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或者虽然具有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但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仅有过失的,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发生了伤亡实害结果,且行为人具有过失的,成立交通肇事罪;当前,有必要扭转对交通肇事罪量刑过轻的局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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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的事后行为评价问题 被引量:9
2
作者 陈洪兵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3年第6期103-108,共6页
关于事后行为的评价,日本有"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论与"共罚"的事后行为论的分歧,德国存在构成要件论与竞合论的对立。殊途同归,都旨在说明事后行为是否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意在解决前行为因为存在实体性的刑罚阻却事... 关于事后行为的评价,日本有"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论与"共罚"的事后行为论的分歧,德国存在构成要件论与竞合论的对立。殊途同归,都旨在说明事后行为是否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意在解决前行为因为存在实体性的刑罚阻却事由或者诉讼法上的障碍时,能否以事后行为单独起诉、处罚。除事后销赃等个别情形外,通常应肯定事后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与前行为作为包括的一罪进行评价,因此,共罚的事后行为论及竞合论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共罚的事后行为 盗窃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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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处罚探析 被引量:11
3
作者 石红卫 陆之悦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9年第5期29-32,共4页
针对我国交通肇事现状,危险驾驶行为按照交通肇事罪加以定罪量刑,不能体现罚当其罪。建议在立法上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以明确国家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从而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有效遏止,实现公平正义。
关键词 交通肇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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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肇事行为的刑法评价 被引量:3
4
作者 张志超 杨珍 《公安理论与实践(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第3期58-60,共3页
近来,地方法院对恶性醉酒驾驶肇事行为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刑,然而,醉驾肇事者的主观罪过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要求,醉酒驾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具有加害性"的本... 近来,地方法院对恶性醉酒驾驶肇事行为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刑,然而,醉驾肇事者的主观罪过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要求,醉酒驾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具有加害性"的本质特征。由此提出,醉酒驾驶肇事案件的立法解决思路是增设危险驾驶罪,其司法解释解决思路是通过扩大解释来完善交通肇事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酒驾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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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疑难问题研析——兼谈《刑法修正案(九)》对民族习俗的特殊保护 被引量:3
5
作者 高丽丽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53-160,共8页
《刑法修正案㈨》对刑法第302条的修正反映了立法对民族习俗的进一步保护。该条罪之盗窃行为不限于秘密窃取,盗窃之既遂应采"控制说";侮辱行为不以"公然"实施为必要,侮辱包括暴力侮辱和非暴力性行为侮辱;抢劫、抢... 《刑法修正案㈨》对刑法第302条的修正反映了立法对民族习俗的进一步保护。该条罪之盗窃行为不限于秘密窃取,盗窃之既遂应采"控制说";侮辱行为不以"公然"实施为必要,侮辱包括暴力侮辱和非暴力性行为侮辱;抢劫、抢夺、遗弃行为能被评价为本罪行为;尸体既包括完整躯体,还应包括尸体之部分、尸骨、骨灰和遗发,但不应含殓物;应对破坏坟墓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处理本罪与他罪关系应以刑法认识错误原理为指导;应用罪数原理认定本罪之一罪与数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 侮辱 故意毁坏尸体 尸骨 骨灰罪犯罪手段犯罪对象此罪与彼罪罪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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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问题 被引量:1
6
作者 张丽红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5期107-109,共3页
共同犯罪的问题一直是刑法理论界研究的重点和难点。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满足一个基本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关于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问... 共同犯罪的问题一直是刑法理论界研究的重点和难点。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满足一个基本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关于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问题的理论研究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并不意味着共犯人对重的结果免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加重犯 共同犯罪 故意 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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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情节量刑均衡的比较论证 被引量:2
7
作者 刘焱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2期38-42,共5页
罪刑应当均衡,但是实然与应然的状态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仅看"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情节的量刑,轻重没有明显的不妥,但当与其他同等量刑档次犯罪及其情节相比较时,便会发现存在着罪刑不均衡之嫌。是本罪的该情节量刑轻了,... 罪刑应当均衡,但是实然与应然的状态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仅看"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情节的量刑,轻重没有明显的不妥,但当与其他同等量刑档次犯罪及其情节相比较时,便会发现存在着罪刑不均衡之嫌。是本罪的该情节量刑轻了,还是他罪的量刑重了,亦或其他?这是罪刑均衡理论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具体细节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均衡 故意伤害 重伤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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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之刑法应变——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被引量:1
8
作者 王宁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6年第6期92-96,共5页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网络造谣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制。单纯的网络空间秩序不属于刑法保护的法益,对网络造谣适用刑事罪名要回归法益侵害的核心,对现实法益的实质侵害或是侵害的可能性是认定网络造谣成立...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网络造谣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制。单纯的网络空间秩序不属于刑法保护的法益,对网络造谣适用刑事罪名要回归法益侵害的核心,对现实法益的实质侵害或是侵害的可能性是认定网络造谣成立犯罪的关键,审慎入罪口径,应更严格地限制对网络造谣通过司法解释适用寻衅滋事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 网络造谣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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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网络谣言刑事治理的规范逻辑与责任边界 被引量:11
9
作者 王平 徐永伟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22年第3期80-89,共10页
网络谣言的实质内涵是“未经证实”,而非必然虚假。在此基础上,涉众型网络谣言其实同时具有言论表达的积极建构性与公共秩序的消极侵蚀性两种潜在效能。因此,在运用刑事手段治理涉众型网络谣言时,基本的规范逻辑在于维持社会保护与言论... 网络谣言的实质内涵是“未经证实”,而非必然虚假。在此基础上,涉众型网络谣言其实同时具有言论表达的积极建构性与公共秩序的消极侵蚀性两种潜在效能。因此,在运用刑事手段治理涉众型网络谣言时,基本的规范逻辑在于维持社会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动态平衡,谨防过度化的刑事治理消解言论自由的应然空间。为了在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之间预留合理的缓冲空间,应当在形式解释论的指引下严格限制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并通过对“虚假信息”的二元限定、“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范围限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限缩来重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规制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众型网络谣言 形式解释 寻衅滋事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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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故意危害孕妇妊娠的刑事责任
10
作者 李运才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20-27,共8页
故意危害孕妇妊娠在刑事司法和刑事法理论中被视为故意伤害胎儿,但其定性一直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难题。对此,司法实务中存在无罪与故意伤害罪两种截然不同的判例,这有损司法的权威,亦破坏法制的统一,更是对国民的不公正。在刑法理论中亦... 故意危害孕妇妊娠在刑事司法和刑事法理论中被视为故意伤害胎儿,但其定性一直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难题。对此,司法实务中存在无罪与故意伤害罪两种截然不同的判例,这有损司法的权威,亦破坏法制的统一,更是对国民的不公正。在刑法理论中亦存在无罪说和故意伤害罪说。刑法典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表明,故意伤害胎儿的行为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因此,无罪说值得检讨。故意伤害罪说,超出了国民预测的可能性,是现代刑法所禁止的类推解释。增设"伤害胎儿罪"与"恶意伤害胎儿罪"的见解未能正确区分胎儿发育的阶段性特征,且存在罪名不科学之弊。因此,为了有效保护胎儿的健康发育,有必要对孕妇妊娠实行分阶段保护,并在刑法典中分别增设"非法终止妊娠罪"和"故意伤害胎儿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胎儿生命权 发育阶段 非法终止妊娠罪 故意伤害胎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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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备犯的刑事责任范围
11
作者 袁公林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期39-42,共4页
预备犯因其对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而应受到处罚,但这并不表明所有犯罪的预备行为都应受处罚,因为不是所有犯罪的预备行为都构成预备犯。预备犯并不存在于所有的犯罪中,它只存在于部分直接故意犯罪中。
关键词 预备犯 预备行为 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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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故意毁坏财物罪法定刑
12
作者 张未来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4期74-75,78,共3页
罪行刑罚的设置直接关系到罪犯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如果设置不当必将有损罪刑均衡原则,造成刑罚处罚上的不公。故意毁坏财物罪具有比盗窃罪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其法定刑却比盗窃罪轻,导致罪与刑的不协调性。因此,应当考虑适当做出修正。
关键词 罪刑均衡 法定刑 盗窃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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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法律后果——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分析
13
作者 程芳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6年第1期60-64,90,共6页
保险领域中,公共政策要求“一个人不能从自己的犯罪中获利”,但须区分“一个人不能从他人的犯罪中获利”之情形。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保险事故发生,应视保险目的与功能而异其法律后果:若被保险人因预谋犯罪而直接谋求保险金,保险人当然免... 保险领域中,公共政策要求“一个人不能从自己的犯罪中获利”,但须区分“一个人不能从他人的犯罪中获利”之情形。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保险事故发生,应视保险目的与功能而异其法律后果:若被保险人因预谋犯罪而直接谋求保险金,保险人当然免责;若被保险人在投保二年后故意犯罪致保险事故发生,则保险人虽不负给付保险金之责,但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故意犯罪并非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能当然免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保险人 故意犯罪 法律后果 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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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法理探析 被引量:2
14
作者 郑创彬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第4期43-46,共4页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法律对危险驾驶的立法规定不足,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正确评价该行为,有必要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准确地界定,在刑法中单独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纳...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法律对危险驾驶的立法规定不足,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正确评价该行为,有必要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准确地界定,在刑法中单独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 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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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坏生产经营罪
15
作者 王文锋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年第4期15-17,共3页
破坏生产经营罪属于侵犯财产犯罪,其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破坏集体生产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彰显的是新旧刑法罪名的改变和法定刑期及体系归属的调整。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其客体是正常的生产... 破坏生产经营罪属于侵犯财产犯罪,其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破坏集体生产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彰显的是新旧刑法罪名的改变和法定刑期及体系归属的调整。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其客体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把握该罪与自然事故、一般事故的区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坏生产经营罪 故意毁坏财物 重大责任事故罪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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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的双重法益定位及其适用边界 被引量:1
16
作者 徐蕴杰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15-23,共9页
由于司法部门对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属性存在分歧,导致高空抛物罪的认定中存在罪质不清、危险犯与结果犯混同等问题。从实质上讲,这是法益性质以及具体内涵的定位争议,其根源则在于法益一元主义定性之弊。根据行为规范和裁判规... 由于司法部门对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属性存在分歧,导致高空抛物罪的认定中存在罪质不清、危险犯与结果犯混同等问题。从实质上讲,这是法益性质以及具体内涵的定位争议,其根源则在于法益一元主义定性之弊。根据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二分法,高空抛物罪的法益构造应具有二元立体性,即既有基础属性的社会秩序法益,又有目标属性的人身、财产及公共安全法益。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明晰高空抛物罪准抽象危险犯属性,建立阶层递进的适用结构,以扰乱社会秩序为形式入罪标准,以无具体法益侵害可能性和具有预测客观危险演变为抽象危险可能性为出罪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规范 裁判规范 双重法益 准抽象危险犯 高空抛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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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租”行为之定性——财产犯罪的第三条解释路径
17
作者 张泽龙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23年第5期50-56,72,共8页
把“偷租”行为认定为诈骗罪与盗窃罪值得商榷。侵占不动产不满足盗窃罪“转移占有”的本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户主不存在对租客的债权请求权。可罚的使用盗窃本质上是法益侵害的判断,盗用行为未达到阻碍权利人利用财物价值程度的,... 把“偷租”行为认定为诈骗罪与盗窃罪值得商榷。侵占不动产不满足盗窃罪“转移占有”的本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户主不存在对租客的债权请求权。可罚的使用盗窃本质上是法益侵害的判断,盗用行为未达到阻碍权利人利用财物价值程度的,不具有可罚性。“偷租”行为不存在诈骗被害人,且以诈骗论存在处罚漏洞。由于缺少“受骗人处分被害人财产”的要素,三角诈骗也援用困难。使房屋价值贬损的行为属于“毁坏”行为。“偷租”行为支配租客对房屋施加直接、有形、物理的影响,通过间接正犯形式进入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故意毁坏财物罪 盗窃罪 诈骗罪 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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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比较分析
18
作者 王壹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27-30,共4页
故意杀人行为和故意伤害行为在外在表现形式即客观方面存在一定的交叉,两者都表现为对他人身体、生命、健康构成非法侵害。但二者作为独立的罪名,有着各自独立的构成要件内容。在理论上详细分析二者的区别,探究司法实践中导致二者混淆... 故意杀人行为和故意伤害行为在外在表现形式即客观方面存在一定的交叉,两者都表现为对他人身体、生命、健康构成非法侵害。但二者作为独立的罪名,有着各自独立的构成要件内容。在理论上详细分析二者的区别,探究司法实践中导致二者混淆的原因,总结出正确区别二者关系的方法,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准确的认定行为性质,从而正确定罪量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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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条件中曾经故意犯罪的细化考量
19
作者 岳启杰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60-65,共6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在符合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时,只要曾经故意犯罪,直接批准逮捕,没有裁量余地。在成文法的语境下,曾经故意犯罪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在符合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时,只要曾经故意犯罪,直接批准逮捕,没有裁量余地。在成文法的语境下,曾经故意犯罪立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一些困惑,如果简单机械司法,对于曾经故意犯罪“一刀切”,不加以区分,不仅会引起逮捕率上升,而且难以保障个案的公平正义。为此,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细化曾经犯罪的情形,全面准确评价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最高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弥补立法不足,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以满足司法办案多样性的司法需求,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逮捕 曾经故意 司法解释 细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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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认识的本土化 被引量:7
20
作者 石经海 吴永辉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85-93,共9页
违法性认识是各国刑法都会面临的理论难题和实践难题,在我国径行引入德日刑法的故意说和责任说存在规范依据和基础理论上的本土化障碍。立足于我国《刑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和实质的犯罪故意、事实—价值一元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可以... 违法性认识是各国刑法都会面临的理论难题和实践难题,在我国径行引入德日刑法的故意说和责任说存在规范依据和基础理论上的本土化障碍。立足于我国《刑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和实质的犯罪故意、事实—价值一元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可以将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认识解读为实质的违法性认识,即行为人对自身行为违反国家基本法秩序的认识。在违法性认识的适用上,应当采用以一般人的认识为原则、个别人的认识为例外的适用标准。对违法性认识错误应当分类适用不同的规则,在因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和行政犯引发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场合,可以转化为事实认识错误来处理。围绕违法性认识展开的争论是我国刑法知识转型的一个缩影,而使其本土化才是一条可行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性认识 实质故意 本土化 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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