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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的基本特点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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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雷 王君祥 陈思齐 《犯罪研究》 2012年第4期83-91,共9页
2009年4月26日,两岸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协议》,创造性地规定了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的新模式,协议的内容和形式都有诸多创新性规定。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迈入常态化、法制化轨道,对... 2009年4月26日,两岸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协议》,创造性地规定了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的新模式,协议的内容和形式都有诸多创新性规定。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迈入常态化、法制化轨道,对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理论和实践具有深远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协议》 区际司法互助 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两岸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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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刑事司法互助协议》的理解和适用——以人犯遣返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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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俞亮 《公安理论与实践(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第6期70-73,共4页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刑事司法互助协议》的签订,在共同打击犯罪、判刑人移管、司法协助、业务交流等方面都发挥了显著作用,有力保障了两岸交往秩序与同胞权益。但是由于历史的、法律的和制度上的原因,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修补和完...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刑事司法互助协议》的签订,在共同打击犯罪、判刑人移管、司法协助、业务交流等方面都发挥了显著作用,有力保障了两岸交往秩序与同胞权益。但是由于历史的、法律的和制度上的原因,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修补和完善的地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互助 遣返 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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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深化两岸警方共同打防跨境经济犯罪实务合作的若干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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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珑 张宁 《公安理论与实践(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第5期14-18,共5页
深化打防跨境经济犯罪的务实合作,共同应对经济犯罪活动的跨境化、网络化、职能化和职业化,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两岸警方需共同面对的课题。《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为两岸警方打防跨境经济犯罪的警务合作搭建了平台。... 深化打防跨境经济犯罪的务实合作,共同应对经济犯罪活动的跨境化、网络化、职能化和职业化,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两岸警方需共同面对的课题。《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为两岸警方打防跨境经济犯罪的警务合作搭建了平台。从信息互通、务实合作、完善机制、丰富手段等方面,我们提出了深化两岸警方打防跨境经济犯罪实务合作的若干举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互助 两岸警方 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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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判例制度之系统发动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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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文平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49-65,192,193,共19页
目前的案例指导制度已沦为司法解释制度的附庸,无法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发挥实质性判例制度所应有的系统性效用。实质性判例制度原本可以担当从"人"与"法"的层面为法治国系统"搞好基础建设"的重任。它... 目前的案例指导制度已沦为司法解释制度的附庸,无法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发挥实质性判例制度所应有的系统性效用。实质性判例制度原本可以担当从"人"与"法"的层面为法治国系统"搞好基础建设"的重任。它在一个宏大的时空隧道式沟通场景中,以判例—学术"双重通说互竞互济机制"为基石,兼容政治权威和智识权威,促使法律职业共同体"人、法合一",成为本土活法的载体;沟通了待决案件当事人及前古后今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法感情,在"人"的层面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行为提供了准星,在"法"的层面为法律渐进式发展安放了压舱石;在"普通判例—确定性判例—持续性判例—习惯法"的判例序列中,实现法的稳定力与进化力的辩证统一。不过,案例指导制度也有避开"随机而缓慢"之缺陷等优势,可为中国特色判例制度系统发动的起点,在一系列制度"能量"暂付阙如之际,学术主导的判例库建设仍可发动系统,倒逼法律审及先例意识入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案例指导制度 司法解释制度 中国特色判例制度 双重通说互竞互济机制 系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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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保全决定权分配在司法协助中的应用——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中保全决定权的分配模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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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琦雄 《仲裁研究》 2021年第1期89-101,共13页
仲裁保全决定权,可以由法院独享、仲裁庭独享或采并行模式。2019年10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采法院独享模式,而忽略了香港特区仲裁庭的保全决定权,不利于与国际实践接轨... 仲裁保全决定权,可以由法院独享、仲裁庭独享或采并行模式。2019年10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采法院独享模式,而忽略了香港特区仲裁庭的保全决定权,不利于与国际实践接轨、营造良好仲裁环境。《新加坡仲裁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采并行模式,承认境内外仲裁庭的保全决定权,法院仅作形式审查并协助执行,体现其重视司法对仲裁协助支持而非监督审查的作用。我国未来订立司法协助协议,应在理解域外制度的基础上,再认识司法之于仲裁的意义,尊重外法域仲裁庭的保全决定权,淡化司法的干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保全 司法协助 新加坡仲裁 示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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