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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恶意串通条款的独立价值与规范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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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鲍伊帆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7-88,共12页
恶意串通行为并非违反公序良俗行为之子情形。在体系定位上,《民法典》第154条属于独立的合同无效制度。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第154条可以对以股权等投资性权利为标的的转让、非商品房与动产的一物多卖、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损害担保人... 恶意串通行为并非违反公序良俗行为之子情形。在体系定位上,《民法典》第154条属于独立的合同无效制度。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第154条可以对以股权等投资性权利为标的的转让、非商品房与动产的一物多卖、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损害担保人利益等案型中的恶意串通行为加以规制,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恶意串通的主观构成聚焦于对“串通之恶意”的判断,当事人既需存在明知或应知行为可能导致损害之“观念”,又需具备积极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之“意思”。《民法典》第154条所称“他人合法权益”中的“他人”仅指向特定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客观构成以“特定第三人财产利益”为中心,并以“造成实际损害”作为其必要条件。基于比例原则的考量,《民法典》第154条中的“无效”应为相对无效之法律效果,其只能由受害方主张,且仅相对该受保护的特定第三方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串通 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54条 相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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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不当减损财产行为限制制度的一元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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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善斌 余江波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67-78,共12页
我国《企业破产法》同时规定了破产行为无效制度和破产撤销权制度以限制债务人于破产前实施的不当减损财产行为。破产行为无效制度的限制对象由事实行为转变为法律上的行为,限制范围被破产撤销权制度吸收。破产法中确认行为无效与撤销... 我国《企业破产法》同时规定了破产行为无效制度和破产撤销权制度以限制债务人于破产前实施的不当减损财产行为。破产行为无效制度的限制对象由事实行为转变为法律上的行为,限制范围被破产撤销权制度吸收。破产法中确认行为无效与撤销权行使规则相近。破产行为无效制度有被破产撤销权制度替代的可能。仅规定破产撤销权制度的一元限制模式可以维护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减少由我国《民法典》统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体系的重复与混乱,降低规则适用成本。《企业破产法》修订时可以采用一元限制模式,在可撤销行为类型中增设故意减损财产行为,延长故意减损财产行为的可撤销期间,并赋予管理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不当减损财产行为无效或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减损财产行为 破产行为无效 破产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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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价补偿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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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乔中国 敬涛 施丹娜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37-43,共7页
学界少有以折价补偿为主题的研究成果,仅在研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或研究不当得利、恢复原状时把折价补偿解释为不当得利和恢复原状,但这种理解与《民法典》的规定有较大差异。为了厘清折价补偿的法律属性,在梳理学界对折价补偿法... 学界少有以折价补偿为主题的研究成果,仅在研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或研究不当得利、恢复原状时把折价补偿解释为不当得利和恢复原状,但这种理解与《民法典》的规定有较大差异。为了厘清折价补偿的法律属性,在梳理学界对折价补偿法律属性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文章采用法教义学的方法,对折价补偿的法律属性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不当得利理论和恢复原状理论无法解释折价补偿,折价补偿制度是返还财产制度二级科目返还价值制度里与适当补偿、合理补偿、返还价差制度并列的一个返还制度。折价补偿的特征是原财产在本项交易发生时价值的等额返还,不考虑过错。因此,文章提出要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果的规则体系理解折价补偿制度,否则过错因素会干扰对折价补偿的理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折价补偿 不当得利 恢复原状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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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与解释、补正、确认和部分无效的关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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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运华 《南大法学》 CSSCI 2021年第6期117-135,共19页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应脱离民事法律行为解释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能因为解释作为适用转换的工具而将两者混为一谈。转换改变了原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使其以另一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相反,解释并未改变原民事法律行为的内...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应脱离民事法律行为解释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能因为解释作为适用转换的工具而将两者混为一谈。转换改变了原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使其以另一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相反,解释并未改变原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便补充性解释也只是填补民事法律行为的漏洞而已,最终依然以原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效力。补正仅仅适用于形式瑕疵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直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而使其变得有效。确认可以适用于各种原因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当无效原因消失后,根据当事人发出确认的意思表示使得原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重新发生效力。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不是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特殊情形,适用转换的法律效果是不再以原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适用部分无效的法律效果是原民事法律行为完全无效或原民事法律行为的剩余部分单独发生效力。适用转换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性不能被消除为前提条件,若能通过补正、确认与部分无效规则消除或者缓和民事法律行为之无效性的,则应当优先适用补正、确认与部分无效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转换 解释 补正 确认 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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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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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穆玲芝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5期89-91,共3页
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在国外已成为比较成熟的立法例 ,在我国却几近空白。而实践中 ,由于公司设立瑕疵带来的难以找到明确法律依据的问题却并不少见 ,这阻碍了市场经济的良好运作与发展 ,尤其我国加入 WTO后 ,面对巨大发展机遇 ,完善我国法... 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在国外已成为比较成熟的立法例 ,在我国却几近空白。而实践中 ,由于公司设立瑕疵带来的难以找到明确法律依据的问题却并不少见 ,这阻碍了市场经济的良好运作与发展 ,尤其我国加入 WTO后 ,面对巨大发展机遇 ,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更迫在眉睫。因此 ,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制度 中国 无效制度 法律依据 民事法律行为 《公司法》 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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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民法总则》的建议 被引量:22
6
作者 崔建远 《财经法学》 2015年第4期5-25,共21页
能够进入《民法总则》的民法规范需要具备两项资格:(1)提取公因式而形成的具有裁判依据功能的民法规范;(2)立法技术上的剩余。《民法总则》应当明确每项基本原则的功能和适用范围,以及各项基本原则之间的衔接与限制,甚至是位阶关系。平... 能够进入《民法总则》的民法规范需要具备两项资格:(1)提取公因式而形成的具有裁判依据功能的民法规范;(2)立法技术上的剩余。《民法总则》应当明确每项基本原则的功能和适用范围,以及各项基本原则之间的衔接与限制,甚至是位阶关系。平等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和前提,意思自治原则必须和必然受到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同时受制于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管控法律行为的效力,诚实信用原则控制民事权利的行使。确立民事主体的标准应是: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人",须有自身的独立性,必须对第三人有益无害;对内部成员来说应当利多弊少。至于主体意思问题,不宜一概而论地作为要素对待,而应区分情况分别确定。《民法总则》必须规定意思表示的构成和功能,应当确立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的规则,变重大误解制度为错误制度,应当规定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妥当界分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完善诉讼时效制度,规定除斥期间的一般规则,增设权利失效制度,暂设取得时效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原则位阶 民事主体标准 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 权利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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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无效规则在票据法中的适用
7
作者 汪育玲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年第4期21-23,共3页
票据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范畴,但同时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除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则外,还适用票据法的特定规则。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要式性等特征,决定了在处理票据纠纷尤其是确定票据行为的效力时,不... 票据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范畴,但同时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除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则外,还适用票据法的特定规则。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要式性等特征,决定了在处理票据纠纷尤其是确定票据行为的效力时,不能简单套用《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而应结合票据行为的特征来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票据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特征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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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身份与行政行为的关系
8
作者 李卓 刘瀚公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11-13,共3页
一个正当的行政身份是一个合法有效行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而行政行为又是行政身份的表现。现实的实践生活中,行政身份的界定并不像理论上那么清晰,行政身份与行政行为的关系也没有那么明显的定论。行政身份受上下班时间的影响,同时超越... 一个正当的行政身份是一个合法有效行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而行政行为又是行政身份的表现。现实的实践生活中,行政身份的界定并不像理论上那么清晰,行政身份与行政行为的关系也没有那么明显的定论。行政身份受上下班时间的影响,同时超越职权、冒充行政人员身份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些都势必影响着由此行政身份所负载的行政职权以及由此行政职权所做出的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身份 行政行为 公务员 越权无效 身份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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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法律强制性规范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关系之分析与构建 被引量:11
9
作者 胡智勇 《重庆工学院学报》 2005年第6期54-62,共9页
我国合同法在促进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方面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性进步,但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控制论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成为民事活动的桎梏。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应结合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合同法在促进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方面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性进步,但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控制论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成为民事活动的桎梏。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应结合民事法律行为对世与对人的危害程度进行辩证分析,对强制性规定的解释应注意私法与公法的区别,并将其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束缚减少到最小。借鉴国外和台湾立法司法经验,在法律禁令中开创私法活动空间,尊重民事主体的选择,追求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的和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法自治 国家强制 法律强制性规定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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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特别法对民事行为无效理论的修正——兼论《澳门商法典》第228条
10
作者 贾静涛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05年第2期23-25,共3页
依私法自治的理念,法律应当尽量让民事行为有效,有效与无效是法律在平衡干扰利益与社会利益、秩序与公正,甚至在特定地域与时期人们对违法行为的容忍力。民事行为的成立问题是一个事实问题,有效与无效问题却是一个法律是否承认的问题,... 依私法自治的理念,法律应当尽量让民事行为有效,有效与无效是法律在平衡干扰利益与社会利益、秩序与公正,甚至在特定地域与时期人们对违法行为的容忍力。民事行为的成立问题是一个事实问题,有效与无效问题却是一个法律是否承认的问题,即是一个国家公权力介入私法领域的问题,无效法律行为并不需要一定得“当事人得随时主张其无效,就其主张不发生除斥期间或消灭时效的问题”。本文即讨论了民事特别法对民事行为无效理论的修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决议 民事特别法 民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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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刍议
11
作者 刘瑜 《学术探索》 2006年第2期63-65,共3页
本文借鉴和分析各国立法实践和现行法律制度及司法解释,从诉讼时效的客体,起诉后撤诉是否导致时效中断,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被裁定驳回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及对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起诉的保护条件等方面进... 本文借鉴和分析各国立法实践和现行法律制度及司法解释,从诉讼时效的客体,起诉后撤诉是否导致时效中断,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被裁定驳回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及对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起诉的保护条件等方面进行了一些阐述和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时效 请求权 无效民事行为 保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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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的功能定位与规范释义
12
作者 高郦梅 《中国应用法学》 2020年第5期165-182,共18页
为解决恶意串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范围模糊、认定标准不一的功能失焦问题,学说提出了废除论、吸收论以及严格限缩论三种思路。这三种路径本质上都是对恶意串通制度功能范围的不当定位,与法律解释方法的次序性要求相悖,也不符合司法... 为解决恶意串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范围模糊、认定标准不一的功能失焦问题,学说提出了废除论、吸收论以及严格限缩论三种思路。这三种路径本质上都是对恶意串通制度功能范围的不当定位,与法律解释方法的次序性要求相悖,也不符合司法实际。民法典视野下的恶意串通应当回归应有的制度功能。适用范围上,限定为恶意串通进行无权处分、恶意串通进行无权代理、以虚伪表示实施恶意串通以及为逃避债务进行恶意串通几种情形。对于后两种情形,应当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权。体系定位上,恶意串通制度不属于公序良俗的下位概念,在《民法典》体系内应当解释为一种独立的特殊无效事由。《民法典》第154条是对《民法通则》中恶意串通制度的沿袭与发展,恶意串通的主体涵盖双方当事人以及一方当事人与相关第三人两种情形;该制度的法律后果包括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串通 法律行为 无效 公序良俗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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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决议瑕疵的处理方式
13
作者 张家豪 《商展经济》 2021年第20期122-124,共3页
《公司法解释四》的出台似乎象征着我国处理瑕疵决议的方式从含决议不成立与决议无效的"二分法"向包含决议无效、决议不成立与可撤销的"三分法"的转变,然而有学者认为"三分法"理论并不具有合理性,坚持以... 《公司法解释四》的出台似乎象征着我国处理瑕疵决议的方式从含决议不成立与决议无效的"二分法"向包含决议无效、决议不成立与可撤销的"三分法"的转变,然而有学者认为"三分法"理论并不具有合理性,坚持以二分法为基础进行判断。同时"解释四"第五条,即对于"决议不成立"情形的规定存在着将"决议不存在"与"决议不成立"混淆的问题,本文将进行相关讨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决议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决议不成立 决议无效 决议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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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制炒房的立场、范围与限度——以近十年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涉炒房裁判为分析样本
14
作者 郭泽喆 《荆楚法学》 2023年第3期21-33,共13页
对2010年以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涉炒房裁判文书分析表明,各地法院审理涉炒房民事案件裁判标准各异,存在价值取向或有偏差、事实认定缺乏共识、法律规范适用失当等问题。民事审判中宽容炒房的倾向是个人主义方法及自由主义思潮影响私... 对2010年以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涉炒房裁判文书分析表明,各地法院审理涉炒房民事案件裁判标准各异,存在价值取向或有偏差、事实认定缺乏共识、法律规范适用失当等问题。民事审判中宽容炒房的倾向是个人主义方法及自由主义思潮影响私法适用的产物,应朝向社会公共维度予以纠偏。事实认定上,应将规避交易成本、增加交易频次的“不过户交易”定性为炒房,“指定第三方过户”及“全权委托公证”的“ABC单”是此类炒房行为的显著特征。目前尚不具备认定炒房违法无效的实定法条件,宜将“房住不炒”这一国家政策“转码”为公共秩序,经由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公序良俗条款引致,导入对炒房行为效力的评价过程,作出炒房违反公共秩序而背俗无效的定性。炒房无效的法律后果则应审慎把握“房住不炒”定位与诚信履约原则之间的衡平,注重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诚信当事人利用合同无效制度获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住不炒 私法的公共性 公序良俗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利益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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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22
15
作者 杨立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11-119,共9页
《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是我国民法第一次规定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确立了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则。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相互通谋,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是我国民法第一次规定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确立了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则。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相互通谋,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一是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有双方当事人,二是虚假民事法律行为须双方当事人进行通谋,三是虚假民事法律行为不应包含隐藏他项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构成要件是:行为人须有两方以上的表意人,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并非当事人的真意,双方当事人对虚假的意思表示的表达须有通谋。当事人从事虚假民事行为往往是为了欺骗第三人,故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无效,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虚假行为 通谋 无效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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