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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能否采纳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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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居全 李景城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6年第4期9-11,共3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使传统刑法理论上过错责任原则难以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不足以有效地保护环境和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我国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引入严格责任制度,这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严格责任 绝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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