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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 Efforts to Combat Transnational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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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frica》 2012年第10期10-11,共2页
At the beginning of August, Chinese and Angolan police cooperated in a crackdown on 12 criminal gangs that led to the rescue of 14 Chinese victims. On August 25, 37 Chinese suspects were extradited to China from Angol... At the beginning of August, Chinese and Angolan police cooperated in a crackdown on 12 criminal gangs that led to the rescue of 14 Chinese victims. On August 25, 37 Chinese suspects were extradited to China from Angola under police escort. Zhang Zhongxiang, Deputy Director of the African Studies Center of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 asserts in a commentary written for ChinAfrica that this is the result of a 展开更多
关键词 joint Efforts to Combat Transnational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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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犯违法所得处理的责任模式 被引量:2
2
作者 熊波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92-108,共17页
不同于个人犯罪的违法所得处理,共犯责任模式的确立和运用较为复杂,这已经成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连带责任理论的主流观点面临从违法性共同到违法所得处理连带的简单推导、多重原因与共犯个人责任理论的背离、理论根基与共犯... 不同于个人犯罪的违法所得处理,共犯责任模式的确立和运用较为复杂,这已经成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连带责任理论的主流观点面临从违法性共同到违法所得处理连带的简单推导、多重原因与共犯个人责任理论的背离、理论根基与共犯客观因果关系脱节等诸多问题,其不应作为普遍方法。违法所得处理性质和范围的两大基础因素能够对共犯责任模式的选择产生重大影响,违法所得处理的独立性刑罚附随措施以及团体获取全部财产的范围,决定了共犯需要在个人提供的团体作用力范围内对团体违法所得承担责任。为全面评价共犯作用力范围内团体违法所得的责任承担,刑法应塑造作用力责任理论。作用力责任理论并非团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的简单化组合,其在多元正义责任理论的基本指引下,涵盖了共犯作用力的团体违法所得的责任对象、个人作用力范围内的按份责任的两方面内容。作用力责任理论的共犯违法所得处理可以在确定按份标准的基础上,对客观无法追缴的共犯份额外的责任承担进行类型化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 违法所得 连带责任 作用力责任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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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性之探讨 被引量:1
3
作者 路军 杨子衿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67-74,共8页
现有帮信罪定性观点均以共犯理论为依托,但无论正犯说、共犯说抑或并合说,均无法对司法解释中通常属于共犯、例外属于正犯的双重属性界定予以兼顾,因此唯有摆脱共犯理论方能实现帮信罪的准确定性。误用共犯理论的原因在于帮信罪共犯型... 现有帮信罪定性观点均以共犯理论为依托,但无论正犯说、共犯说抑或并合说,均无法对司法解释中通常属于共犯、例外属于正犯的双重属性界定予以兼顾,因此唯有摆脱共犯理论方能实现帮信罪的准确定性。误用共犯理论的原因在于帮信罪共犯型的犯罪构成,而为帮信罪赋予独立的犯罪构成资格即可在理论纠偏的同时实现其准确定性。“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作为帮信罪条文中共犯特征的标志性表述,为其给予独立的构成要件要素定位即可赋予帮信罪独立的犯罪构成资格,且“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只得视为帮信罪客观情状。由此,帮信罪得以实现当然的正犯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定性 共同犯罪 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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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VPN”服务行为的司法规制
4
作者 刘浩 王正阳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61-68,74,共9页
作为网络链接和数据传输的媒介与工具,端赖互联网的VPN服务日渐成为实现网络犯罪的重要一环。囿于刑事立法对VPN服务针对性规范的缺位,刑法应着眼于提供VPN服务行为司法层面的规制。首先,VPN服务于前置规范定性实属增值业务范畴,具有市... 作为网络链接和数据传输的媒介与工具,端赖互联网的VPN服务日渐成为实现网络犯罪的重要一环。囿于刑事立法对VPN服务针对性规范的缺位,刑法应着眼于提供VPN服务行为司法层面的规制。首先,VPN服务于前置规范定性实属增值业务范畴,具有市场准入资格和经营门槛的双重限制;其次,刑事司法涵摄提供VPN服务行为须坚守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和刑法的谦抑性理念;再者,应以“联结性”程度的不同作为逻辑依据,将该行为区分为相对独立性的“本体行为”和相对依附性的“帮助行为”;最后,在判别行为模式基础之上,对前者适用非法经营罪而辅之以补充性要件加以限缩,后者在具体区分从属性帮助行为、中立性帮助行为类型下分别适用提供程序工具罪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VPN 翻墙服务 中立帮助行为 共同犯罪 司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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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智能合约为工具的共犯问题研究
5
作者 岳平 杨晶晶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5期79-88,共10页
以智能合约为工具的共犯问题在学界研究尚少,多以抽象化理论概述。对于无意思联络下的共犯认定问题,采取行为共同说较妥当。抽象的犯意明知可以替代具体内容的意思联络,无需对涉智能合约犯罪的帮助行为正犯化,只需根据具体犯罪内容适用... 以智能合约为工具的共犯问题在学界研究尚少,多以抽象化理论概述。对于无意思联络下的共犯认定问题,采取行为共同说较妥当。抽象的犯意明知可以替代具体内容的意思联络,无需对涉智能合约犯罪的帮助行为正犯化,只需根据具体犯罪内容适用罪名即可。对于自动执行性涉及的共犯实行行为认定,应当肯定实质预备犯的限缩解释,采取“法益重大程度+法益侵害的紧迫性”双重标准认定预备行为。就不可撤销性对共同犯罪形态认定的影响,需要在强智能合约和弱智能合约两类场景下分别讨论。强智能合约的语境下无法成立犯罪中止,而弱智能合约的语境下,可以实现犯罪中止,若侵害结果仍然发生,实现了共犯脱离,则成立犯罪未遂。其中技术服务者对智能合约的共同犯罪作用不可忽视,通过对注意义务的限定,坚持规范论立场下的义务违反标准,肯定故意的不作为参与成立正犯,重视技术服务者主体性地位并强化其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犯罪 智能合约 行为共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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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6
作者 马荣春 田硕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92-100,共9页
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把好立案关的首要内容,即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广义地包含着渎职犯罪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认定。在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应对渎职犯罪间接因果关系、渎职犯罪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性、渎职犯罪因果关系... 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把好立案关的首要内容,即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广义地包含着渎职犯罪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认定。在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应对渎职犯罪间接因果关系、渎职犯罪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性、渎职犯罪因果关系中断等说法予以澄清,以确保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认定无障碍。在涉及多种身份主体的共同渎职犯罪案件中,应在“捆绑的因果关系”中逐一认定各种身份主体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同时,在存在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中,“条件”或“条件关系”的概念与“孤立简化法则”,是应予准确领会和掌握的哲学理论武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渎职犯罪 共同犯罪 因果关系 条件关系 孤立简化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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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则极限运动的刑事法律风险规制研究
7
作者 洪斯杰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85-94,共10页
无规则极限运动虽然是小众运动项目,但观众众多、收益颇丰、话题火热,伴随着极高的生命安全风险,还会引发安全和自由的底层价值争论。根据目前扩张的刑法教义学理论,自陷风险、自我答责、可容许的风险和社会相当性均不能一般性地正当化... 无规则极限运动虽然是小众运动项目,但观众众多、收益颇丰、话题火热,伴随着极高的生命安全风险,还会引发安全和自由的底层价值争论。根据目前扩张的刑法教义学理论,自陷风险、自我答责、可容许的风险和社会相当性均不能一般性地正当化无规则极限运动,因此,必须根据主体的不同进行审定。参与者本人以及竞争者、赞助商、直播平台和观众都可能因为不当行为而面临刑事指控的风险。然而,由于个别审查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经验表达,无法进行有效的审查。实质上,这是因为极限运动本身涉及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针对其刑事风险规制,当前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可以完成风险实现后的问题解决,但并不能完成风险预防的任务,需要结合前置法的法律完善和凝聚行业力量,建立安全共识,两者也能促进司法上刑事认定的精细化,保证刑事法律的安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规则极限运动 共同犯罪 前置法 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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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取款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刑法规制
8
作者 武雨璇 韩雨潇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4年第12期52-55,共4页
“帮助取款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明知”不同于共谋,只需初步认识帮助对象是赃款;“事前通谋”也不同于共同共谋,有参与意思即可。该罪既遂以“控制说”为标准,一般汇款完成,诈骗者即取得控制,例外是在ATM机操作时有24小时的时间差... “帮助取款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明知”不同于共谋,只需初步认识帮助对象是赃款;“事前通谋”也不同于共同共谋,有参与意思即可。该罪既遂以“控制说”为标准,一般汇款完成,诈骗者即取得控制,例外是在ATM机操作时有24小时的时间差。帮助取款行为的参与时间在既遂之前的,构成帮助犯;既遂之后,除非事先存在共谋,否则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只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帮助取款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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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立法价值剖析
9
作者 肖鹏 陈先平 《西部学刊》 2024年第22期95-98,共4页
介绍贿赂罪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保留说”和“废除说”都是从其犯罪构成的角度进行阐述,两者均未论及介绍贿赂罪的价值。而介绍贿赂罪具有严密反腐法网、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预防贿赂犯罪的价值和补充适用的法律地位。只要罪名设立... 介绍贿赂罪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保留说”和“废除说”都是从其犯罪构成的角度进行阐述,两者均未论及介绍贿赂罪的价值。而介绍贿赂罪具有严密反腐法网、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预防贿赂犯罪的价值和补充适用的法律地位。只要罪名设立具有相应的价值,且与现行的刑法体系没有冲突,自然就应当保留。但还应注意区分本罪在司法实践中与其他罪名的结合,如果介绍贿赂行为,除撮合沟通外,还参与行贿受贿的其他过程,则该行为同时构成了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罪共犯,或受贿罪共犯,此时对其从一重处,以行贿罪共犯或受贿罪共犯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介绍贿赂罪 受贿罪 行贿罪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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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贪污案看间接正犯的实务认定
10
作者 李自刚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65-67,共3页
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往往会根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理论一并按照《刑法》第26条的规定进行量刑处罚,而对于共同犯罪中是否存在间接正犯的问题在现实中却少有剥离和区分,导致判决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 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往往会根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理论一并按照《刑法》第26条的规定进行量刑处罚,而对于共同犯罪中是否存在间接正犯的问题在现实中却少有剥离和区分,导致判决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刑法的间接正犯理论,在利用者与被利用者共同参与的情况下,利用者利用被利用者的错误认识完成构成要件行为,被利用者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对利用者应认定为间接正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犯罪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事实认识错误 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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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共犯的界分
11
作者 李江贞 王志晴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26-30,共5页
近年来,随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行动的持续推进和“断卡行动”的开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呈现井喷之势,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不同认识,主要体现在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行为是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 近年来,随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行动的持续推进和“断卡行动”的开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呈现井喷之势,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不同认识,主要体现在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行为是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上游诈骗犯罪的共犯。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整理分析可以发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共犯认定的标准不统一,究其原因在于理论上没有厘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故意认定及与上游诈骗罪共犯明知的区分边界。在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共犯时,应借鉴《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以共犯原理为基本落脚点,从主观罪责与客观行为两个方面来认定。主观方面,以诈骗罪共犯论处的宜限于通谋情形;对于主观上仅具有明知,原则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客观方面,帮助行为与上游诈骗犯罪行为联系紧密,对上游诈骗犯罪起到实质推动作用的,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诈骗罪共犯 电信网络诈骗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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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刑法共同犯罪中教唆犯之理论变迁
12
作者 张亚飞 康乐 《喀什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43-48,共6页
传统中国独具特色的共同犯罪制度在清末变法修律之际开始转型,为民国初期的立法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基于此,教唆犯(古中华法系成为“造意犯”)也处于变化之中,故其在清末修律、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三个时期中,有着不同的... 传统中国独具特色的共同犯罪制度在清末变法修律之际开始转型,为民国初期的立法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基于此,教唆犯(古中华法系成为“造意犯”)也处于变化之中,故其在清末修律、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三个时期中,有着不同的界定标准,立法与司法也呈现出断裂与融合的情况。立法层面上,共同犯罪制度逐渐废弃了传统共同犯罪中教唆犯的规定,教唆犯理论借鉴了西方先进司法理念,从而建立近代刑法意义上的教唆犯理论。司法层面上,清末修律时期采用《钦定大清刑律》,北洋政府时期采用大理院判决例、解释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最高法院通过判决例、解释例进行补充解释,对立法关于共同犯罪中教唆犯的规定进行了变通,致力于消除司法与立法之间的断裂,积极与立法融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犯罪 教唆犯 造意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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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洗钱行为扩张性认定研究
13
作者 林丹 《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08-116,共9页
随着我国刑事立法对治理洗钱行为的重视和落实,司法打击的效果亟待与实践需求相适应。由于事前允诺帮助洗钱的行为存在被评价为上游共同犯罪或洗钱罪的两可性,司法实践对“通谋”的适用不论是从时间、形式还是内容的判断上都存在扩张认... 随着我国刑事立法对治理洗钱行为的重视和落实,司法打击的效果亟待与实践需求相适应。由于事前允诺帮助洗钱的行为存在被评价为上游共同犯罪或洗钱罪的两可性,司法实践对“通谋”的适用不论是从时间、形式还是内容的判断上都存在扩张认定为上游共犯的倾向。其中主要原因在于洗钱罪与上游帮助犯的认定界限模糊和通谋型共同犯罪处罚的法理依据不明确。为防止司法适用中刑罚权的扩张,应当严格把握共同犯罪人的成立要件。一方面,从主观上严格限制“明知”的适用语境;另一方面,从客观上厘定行为的可罚范围并注重洗钱罪法益保护的独立性,以推进反洗钱罪名的合理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帮助洗钱 事前通谋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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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争议问题的法教义学阐释——基于客观解释与实质解释的立场
14
作者 王超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54-62,共9页
“可能的语义”是指法条中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法律用语可能的语义;对串通投标报价的解释,不能超出“投标报价”可能的语义和社会一般公众的可接受程度。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并非仅限于《招标投标法》意义上的招标人、投标人,而是指招投标... “可能的语义”是指法条中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法律用语可能的语义;对串通投标报价的解释,不能超出“投标报价”可能的语义和社会一般公众的可接受程度。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并非仅限于《招标投标法》意义上的招标人、投标人,而是指招投标活动的参与人。串通投标罪是必要的共犯,对串通投标的共同犯罪人可以依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区分主从犯。事后补标行为要区分情况认定,“共谋型”先施工后补标行为,原则上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动型”先施工后补标行为,投标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招标人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操纵招投标的,构成串通投标罪。对应当招标而采取询价方式的要区分情况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串通投标罪 客观解释 实质解释 必要的共犯 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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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对行贿犯罪治理的制度供给 被引量:2
15
作者 朱贺 郭晓琳 《征信》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35-41,共7页
在“行贿受贿一起查”的大背景下,行贿人受到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后,社会层面也应对行贿人进行制裁,利用失信惩戒重点规制行贿人,斩断行贿人的资金链,遏制腐败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以限制或者剥夺行贿人的市场参与资格等方式,提高遏制腐... 在“行贿受贿一起查”的大背景下,行贿人受到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后,社会层面也应对行贿人进行制裁,利用失信惩戒重点规制行贿人,斩断行贿人的资金链,遏制腐败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以限制或者剥夺行贿人的市场参与资格等方式,提高遏制腐败的社会效果。信用之治通过对行贿人施加额外的制裁,促使人们遵守法律,以制约、塑造和规制被治理主体的行为,也为行贿犯罪治理提供了新的视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犯罪 失信惩戒 行贿“黑名单” 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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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入罪客观标准的实践问题与思考
16
作者 陈莹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50-57,78,共9页
洗钱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在洗钱罪的认定上,对于洗钱行为是否只能发生于事后存在不同意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掩饰、隐瞒行为的认定存在不同看法;将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行为认定为自洗钱并予以处罚。洗钱罪与掩饰、隐... 洗钱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在洗钱罪的认定上,对于洗钱行为是否只能发生于事后存在不同意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掩饰、隐瞒行为的认定存在不同看法;将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行为认定为自洗钱并予以处罚。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系一般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关系。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的实行行为应取决于是否具有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表面合法化的效果,是否危及金融监管。对自洗钱行为的范围应有所限制,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行为并未侵犯新的法益,不应认定为洗钱罪,用赃款买房则不属于自然延伸的行为,可以成立洗钱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上游犯罪 共同犯罪 自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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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行贿一起查与追赃挽损机制的协同效应实证研究——以张某某行贿案为例
17
作者 冯强 李珂瑶 王娟 《特区经济》 2024年第9期157-160,共4页
贯彻受贿行贿一起查政策,可从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及追赃挽损工作的落实两方面展开。行为人通过行贿手段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基于谋利事项获取的“协调费用”与行贿犯罪直接相关,系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予以追缴。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与监... 贯彻受贿行贿一起查政策,可从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及追赃挽损工作的落实两方面展开。行为人通过行贿手段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基于谋利事项获取的“协调费用”与行贿犯罪直接相关,系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予以追缴。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协作机制,运用认罪认罚量刑协商等多种方式,依法开展追赃挽损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犯罪 行贿受贿一起查 不正当财产性利益 追赃挽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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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视角下的企业合规:困境、正当性、参与路径
18
作者 陆林炜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4年第6期58-63,共6页
公安机关参与企业合规有《刑事诉讼法》等规范性文件作为制度基础,在侦查阶段引入专业警察与检察人员相互配合进行前期合规的准备、调查工作已被域外司法实践所认可,需罚性阙如说、法益恢复说可以为公安机关参与企业合规提供理论支撑。... 公安机关参与企业合规有《刑事诉讼法》等规范性文件作为制度基础,在侦查阶段引入专业警察与检察人员相互配合进行前期合规的准备、调查工作已被域外司法实践所认可,需罚性阙如说、法益恢复说可以为公安机关参与企业合规提供理论支撑。侦查阶段开启企业合规除了提请审核模式、商请介入模式、主动介入模式外,公安机关亦可依职权开启企业合规,经侦部门适宜成为主导企业合规的职能主体。在企业合规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合规整改建议,但公安机关不应当享有合规不立案、合规撤案的权力。为了防止涉案企业“趋利合规”,公安机关还应当立足自身职能对开展合规的企业进行持续、有效的跟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合规 犯罪治理 检警共治 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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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处置难点问题研究
19
作者 张欣 吴夏帆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6,共6页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涉案财物往往规模巨大,查处、处置、执行的难度较大。经过数年实践,这类案件的涉案财物处置仍然存在可执行财产不足、夫妻共同财产规则影响执行、民事纠纷影响财产处置、洗钱犯罪查处不到位等难点问题,不利于...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涉案财物往往规模巨大,查处、处置、执行的难度较大。经过数年实践,这类案件的涉案财物处置仍然存在可执行财产不足、夫妻共同财产规则影响执行、民事纠纷影响财产处置、洗钱犯罪查处不到位等难点问题,不利于扫黑除恶常态化开展和《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落实。针对性优化建议包括:诉判执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实现资金穿透;完善证据规则,有效解决夫妻共同财产执行难题;加强刑民衔接,确保涉案财物处置及时得当;加大洗钱查处力度,斩断上下游犯罪链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涉案财物 夫妻共同财产 刑民衔接 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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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犯罪体系论 被引量:21
20
作者 松宫孝明 冯军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112-117,共6页
“犯罪体系”是为了制作和完善刑法总则而存在的。“共犯论是体系论的试金石”,“犯罪体系”是随着有关共犯论的现实需要而变迁的,不存在超越历史和社会的不变的“犯罪体系”。提倡“从问题的思考转向体系的思考”,努力探索使各个事案... “犯罪体系”是为了制作和完善刑法总则而存在的。“共犯论是体系论的试金石”,“犯罪体系”是随着有关共犯论的现实需要而变迁的,不存在超越历史和社会的不变的“犯罪体系”。提倡“从问题的思考转向体系的思考”,努力探索使各个事案的结论达致妥当的犯罪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体系 共犯 体系思考 犯罪 日本 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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