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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与唐宋盗窃法比较研究——兼谈西夏对中华法系的继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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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旭俊 黄梦婷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33-40,共8页
“盗窃”是中国最古老的犯罪之一,历代皆有严格法律予以规制,以期维护社会稳定。文章对比研究了《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亥年新法》《唐律疏议》《宋刑统》及《庆元条法事类》中关于盗窃罪的条文,发现这些法典均设置了亲属内外有别、宽... “盗窃”是中国最古老的犯罪之一,历代皆有严格法律予以规制,以期维护社会稳定。文章对比研究了《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亥年新法》《唐律疏议》《宋刑统》及《庆元条法事类》中关于盗窃罪的条文,发现这些法典均设置了亲属内外有别、宽宥弱者、严惩官盗僧窃以及团伙共谋作案等主体处置措施,涵盖了牲畜、人员、佛神祀物以及官府文书等盗窃对象,量刑上均依据慎刑恤刑、告赏、邻里互助以及重盗重罚等原则。同时,西夏法典融入了大量具有党项民族特色的法律元素,完善了群盗、重盗等制度。概言之,西夏法典在充分吸收中原王朝立法精髓的同时,结合本民族社会经济状况以及司法实践的需要进行了创制和发展,在中华法制史上极具特殊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西夏法律 天盛律令 亥年新法 唐宋法典 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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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汉律令异文的整理与汉字职用史研究
2
作者 赵岩 《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6期9-14,共6页
秦汉律令异文是研究汉字职用史的重要语料,是整理“一词用多字”“一字记多词”现象的直接材料,同时也为描写汉字职用演变提供了坐标。在秦汉律令异文整理过程中,汉字职用史研究的成果有助于科学建构异文组,有助于正确解读异文,有助于... 秦汉律令异文是研究汉字职用史的重要语料,是整理“一词用多字”“一字记多词”现象的直接材料,同时也为描写汉字职用演变提供了坐标。在秦汉律令异文整理过程中,汉字职用史研究的成果有助于科学建构异文组,有助于正确解读异文,有助于分辨校勘性异文与用字性异文,有助于认知异文的形成原因及过程。汉字职用史研究需注意利用秦汉律令异文材料,秦汉律令异文的整理也需借鉴汉字职用史研究的成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汉 律令 异文 汉字职用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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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人追复“三代”之原因蠡测
3
作者 谭积仁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41-46,共6页
宋朝建国之后,朝野都认识到历史乱多治少,加之北宋承五代废墟而来,如何避免成为第六代?这让他们心里产生了巨大的焦虑,并开始从历史中借鉴经验。“三代”号称“极治之世”,寿命最久,而历代称治的汉、唐,寿命却明显更短。“汉唐”可以成... 宋朝建国之后,朝野都认识到历史乱多治少,加之北宋承五代废墟而来,如何避免成为第六代?这让他们心里产生了巨大的焦虑,并开始从历史中借鉴经验。“三代”号称“极治之世”,寿命最久,而历代称治的汉、唐,寿命却明显更短。“汉唐”可以成为第一步追求的典范,但如果要想国祚更久,则“三代”无疑是更理想的仿效对象。提倡“三代”,也有助于应对佛教挑战。而当时思想资源有限,宋代朝野并不能提出超越儒家“三代之治”的其他理想世界。因此,在与“汉唐故事”“祖宗家法”的对比中,“三代之治”得到了极大的推崇,这也促成了儒学的复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治少乱多 治国方略 三代之治 汉唐故事 祖宗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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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兼容:两汉“诸子”的治道思想
4
作者 秦铁柱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89-98,共10页
先秦“诸子”纷纷提出了自己的治道思想,儒家以德治国,法家以法治国,墨家以人治国,道家无为治国,为两汉“诸子”治道思想的提出奠定了基础。两汉时期,“诸子”根据时势的变化,以儒家为纲糅合先秦诸家治道思想,形成以德法兼容为主要特点... 先秦“诸子”纷纷提出了自己的治道思想,儒家以德治国,法家以法治国,墨家以人治国,道家无为治国,为两汉“诸子”治道思想的提出奠定了基础。两汉时期,“诸子”根据时势的变化,以儒家为纲糅合先秦诸家治道思想,形成以德法兼容为主要特点的治道思想体系,具有如下内涵特征:突显君主的一元地位;强调治道思想的物质基础;构筑完备的天道观与人性论基础;以“中”来调和德与法。“诸子”治道思想被应用于治国实践中,成为中国两千多年古代社会治道思想之源头,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两汉时期 “诸子” 治道思想 德法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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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外戚与“异姓”“肺附”“骨肉”关系辨正
5
作者 王尔春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23年第5期9-14,共6页
学术界有观点认为汉初外戚称“宗室”,不称“异姓”,且与皇族可以兼称“肺附”“骨肉”。但查诸史料,似有可商之处。汉代外戚不称“宗室”,业已撰文辨正。汉代外戚不能等同同姓,自然是“异姓”。至于其“肺附”“骨肉”之称,也是有其特... 学术界有观点认为汉初外戚称“宗室”,不称“异姓”,且与皇族可以兼称“肺附”“骨肉”。但查诸史料,似有可商之处。汉代外戚不称“宗室”,业已撰文辨正。汉代外戚不能等同同姓,自然是“异姓”。至于其“肺附”“骨肉”之称,也是有其特定语境和语意的,不能一概而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汉代 外戚 异姓 肺附 骨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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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土佉卢文书所见汉晋鄯善国习惯法研究 被引量:1
6
作者 韩树伟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5期85-91,共7页
20世纪初在新疆塔里木盆地南缘出土的千余件佉卢文书,种类繁多、内容丰富,其中大量的法律判例文书和契约经济类文书,如水源管理、禁止砍伐树木、牲畜使用与保护、禁止公务人员身兼数职、王室政令执行不力、惩处女巫、僧侣世俗化、收养... 20世纪初在新疆塔里木盆地南缘出土的千余件佉卢文书,种类繁多、内容丰富,其中大量的法律判例文书和契约经济类文书,如水源管理、禁止砍伐树木、牲畜使用与保护、禁止公务人员身兼数职、王室政令执行不力、惩处女巫、僧侣世俗化、收养子女须立契约等,再现了汉晋时期鄯善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等多个方面,弥补了传统史料记载之不足,对西域史研究尤其是汉晋时期的鄯善国习惯法无疑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佉卢文书 汉晋 鄯善 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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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恕的学术思想及其对中国学术近代转型的影响 被引量:1
7
作者 孙邦金 吴帅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7-26,91,共11页
晚清温州学人宋恕一直以维新变法思想家和人道主义者的形象著称于世,学界对其研究也多集中在这两个方面。其实,宋恕对于三教平议、儒法之争、汉宋之争、经今古文之争以及中西之争等晚清重大学术论争皆发表过独到见解,其“力攻伪儒”的... 晚清温州学人宋恕一直以维新变法思想家和人道主义者的形象著称于世,学界对其研究也多集中在这两个方面。其实,宋恕对于三教平议、儒法之争、汉宋之争、经今古文之争以及中西之争等晚清重大学术论争皆发表过独到见解,其“力攻伪儒”的中国传统学术思辨不仅是其“藏诸石室,未敢示人”的思想精髓之所在,还为其变法思想提供了知识图景、历史坐标和理论基础,在当时学术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系统梳理宋恕的学术思想,既可以从侧面反映出晚清学人游走于学术研究与政治运动之间的多重面相,也可以管窥中国传统学术近代转型的历史消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恕 儒法之争 汉宋之争 永嘉之学 学术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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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家草场汉简所见汉文帝时期赎刑调整
8
作者 刘智明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32-37,127,共7页
据胡家草场汉简所见汉律可知,汉文帝时期赎刑调整大约发生在文帝十三年至后元元年间,内容主要是律文中的具体赎刑转化为罚金刑,赎刑的适用则被限定在“以赎论”的范围。其原因是汉文帝废肉刑以及保持赎刑体系稳定性的需要,体现了彼时立... 据胡家草场汉简所见汉律可知,汉文帝时期赎刑调整大约发生在文帝十三年至后元元年间,内容主要是律文中的具体赎刑转化为罚金刑,赎刑的适用则被限定在“以赎论”的范围。其原因是汉文帝废肉刑以及保持赎刑体系稳定性的需要,体现了彼时立法者对律文系统性的重视以及立法技术的进步。赎刑调整强化了汉代罚、赎不分的观念,对汉代经学及晋律的制定产生了一定影响,汉律中“以赎论”的适用方式则被唐律所继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赎刑 罚金刑 汉律 胡家草场汉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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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法律的满汉融合——以旗奴告主法律的变迁为中心
9
作者 宋兴家 《古代文明(中英文)》 CSSCI 2023年第4期117-124,M0006,M0007,共10页
清入关前所定离主条例鼓励旗下奴仆通过首告家主的不法行为,获得离主的机会。入关之初,即便与顺治律中严禁家奴告主的律文完全冲突,官方仍旧允许旗下家奴首告家主。康熙、雍正年间,官方在旗下家奴告主的立法上表现出一些游移:既开始吸... 清入关前所定离主条例鼓励旗下奴仆通过首告家主的不法行为,获得离主的机会。入关之初,即便与顺治律中严禁家奴告主的律文完全冲突,官方仍旧允许旗下家奴首告家主。康熙、雍正年间,官方在旗下家奴告主的立法上表现出一些游移:既开始吸收顺治律中“干名犯义”条文制定相关条例,对家奴告主的行为做出一些限制;又比照关外法条新定一些鼓励家仆告主的条例。至乾隆年间,官方才彻底接受“干名犯义”律条,严惩旗下奴仆首告家主。官方对旗下家奴告主的立法,从依照关外传统予以鼓励,到逐渐接受内地法律,最终转向严惩旗奴告主,是满汉法律融合复杂过程的真实写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旗奴告主 干名犯义 满汉法律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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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亦经术,败亦经术:西汉经学教育的价值转向
10
作者 王建军 《教育史研究》 CSSCI 2023年第2期24-37,共14页
经术是西汉“独尊儒术”政策下的产物。因大一统政治格局的治理需要,西汉统治者亟需运用儒家理论来解决国体人事之难题,一批儒者与时俱进,通过策、奏疏、谏书等形式,发明经书义理,辨知政事之是非得失,以裁决时事,经术便应运而生。为求致... 经术是西汉“独尊儒术”政策下的产物。因大一统政治格局的治理需要,西汉统治者亟需运用儒家理论来解决国体人事之难题,一批儒者与时俱进,通过策、奏疏、谏书等形式,发明经书义理,辨知政事之是非得失,以裁决时事,经术便应运而生。为求致用,西汉经术经历了从“缘饰儒术”到“霸王道杂之”的发展之路,并积淀成儒学素养与政事素质并举的人才观,有效地提升了儒学的社会地位,推动了西汉经学教育的发展,并内化为经学教育的价值导向。但经术的唯求功利所引发的经说歧见迭出,导致皇权对儒经解说的绝对掌控,博士分家而立又加剧了经说的纷争,章句之学由此兴起,给西汉经学教育发展带来了明显的负面效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术 西汉 缘饰儒术 霸王道杂之 章句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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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属不合”:清代蒙汉杂居地区“不应为”律的适用
11
作者 张万军 《阴山学刊》 2023年第1期79-85,共7页
清代,蒙汉杂居地区杂犯轻罪案件频发,“蒙古例”立法内容粗糙,社会基层精英阶层的缺失,使得“不应为”律在蒙汉杂居地区具有适用空间。在蒙汉杂居地区司法实践中,“不应为”律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得到广泛适用。从“不应为”律地位与目标来... 清代,蒙汉杂居地区杂犯轻罪案件频发,“蒙古例”立法内容粗糙,社会基层精英阶层的缺失,使得“不应为”律在蒙汉杂居地区具有适用空间。在蒙汉杂居地区司法实践中,“不应为”律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得到广泛适用。从“不应为”律地位与目标来看,其系维护边疆生活秩序的“灵魂性条款”,对蒙汉杂居地区社会生活秩序维护起到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蒙汉杂居 “不应为”律 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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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珪在元朝中期的政治斗争
12
作者 焦浩男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23年第35期80-84,共5页
张珪作为元朝中期的汉法派官员,在成宗朝时作为地方特使整顿吏治,在仁宗朝、英宗朝、泰定帝时期都被委以重任,担任朝中要职。他曲折的仕宦经历,反映了元朝中期的官僚系统存在诸多问题。张珪在实施汉法的过程中反复受挫,是元朝中期推行... 张珪作为元朝中期的汉法派官员,在成宗朝时作为地方特使整顿吏治,在仁宗朝、英宗朝、泰定帝时期都被委以重任,担任朝中要职。他曲折的仕宦经历,反映了元朝中期的官僚系统存在诸多问题。张珪在实施汉法的过程中反复受挫,是元朝中期推行“汉法”和“反汉法”斗争的一个缩影。该文拟通过《元史》《新元史》《张珪墓志铭》等基本史料,对张珪与元政府之间的关系演变进行深入探究,分析“汉法”在实施过程遇到的阻力,有助于归纳元朝中期御史台等监察机构无法完全发挥其职能作用的原因,有利于更好地理解元朝中期政治发展路线及制度改革的曲折性和复杂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张珪 元朝中期 政治斗争 “汉法” 《元史》 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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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不孝入律”研究 被引量:7
13
作者 刘厚琴 田芸 《齐鲁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39-44,共6页
汉代是孝伦理制度化的关键时期,与褒扬孝道相对应的就是"不孝入律",对后世封建法制影响深远。由汉代各类不孝罪及对不孝罪条文和法制实效的结合、比对入手,分析汉代"不孝入律"的发展、演变过程,可探讨汉代"不... 汉代是孝伦理制度化的关键时期,与褒扬孝道相对应的就是"不孝入律",对后世封建法制影响深远。由汉代各类不孝罪及对不孝罪条文和法制实效的结合、比对入手,分析汉代"不孝入律"的发展、演变过程,可探讨汉代"不孝入律"的特征以及伦理制度化、制度伦理化的历史流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汉代 不孝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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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年律令》年代及性质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9
14
作者 王彦辉 《古代文明》 CSSCI 2012年第1期48-55,113,共8页
汉初存在由朝廷正式颁布的统一律令,而且承继秦律,亦有供各级官府抄写、校雠的律令范本或"正本"。《二年律令》的内容集中作于高祖五年、十一年至惠帝初年以及吕后时期。汉初还可以通过"上请",随时以"制曰&qu... 汉初存在由朝廷正式颁布的统一律令,而且承继秦律,亦有供各级官府抄写、校雠的律令范本或"正本"。《二年律令》的内容集中作于高祖五年、十一年至惠帝初年以及吕后时期。汉初还可以通过"上请",随时以"制曰"的形式下达新的法令,并分类归入不同律章。汉初律令的实存状态是按章分类和编排,签牌藏于御史府。《二年律令》文本的性质是抄录不同时期行用律令的汇编,所抄范本或底本并未经过统一修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年律令》 汉代 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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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户律》“田合籍”辨 被引量:3
15
作者 袁延胜 董明明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第1期8-11,共4页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中的"田命籍"应为"田合籍",它是《户律》中记载的汉代五种户籍类簿籍中重要的一种。从国家统计土地的角度看,"田合籍"应是所有土地的总籍。它可能既是记载国家所有田地...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中的"田命籍"应为"田合籍",它是《户律》中记载的汉代五种户籍类簿籍中重要的一种。从国家统计土地的角度看,"田合籍"应是所有土地的总籍。它可能既是记载国家所有田地情况的总籍,同时也是记载每户所有田地情况的总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年律令·户律》 田合籍 张家山汉简 西汉 田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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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罚金和赎刑——《二年律令》研读札记 被引量:13
16
作者 高叶青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04年第6期1-13,共13页
罚金和赎刑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要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属财产刑。由于史料缺乏,这一问题在张家山汉墓竹简等简牍出土以前一直未得到系统研究。汉代的罚金分七个等级:半两、一两、二两、四两、八两、一斤、二斤;它既适... 罚金和赎刑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要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属财产刑。由于史料缺乏,这一问题在张家山汉墓竹简等简牍出土以前一直未得到系统研究。汉代的罚金分七个等级:半两、一两、二两、四两、八两、一斤、二斤;它既适用于一般百姓,也针对官吏的罪行进行处罚,不限定一定的身份和阶层,所不同的是汉代罚金所涉及的官吏名称较秦律为多,但大都是较低级的官吏。汉代罚金的适用罪名很多,有以下犯上、任人不廉、盗窃、学业不精、打架斗殴等罪行,涉及政治、经济以及文化教育各方面,森严的等级性是其本质特征。汉代的赎刑小到赎耐、赎迁,大到赎死,几乎全部刑罚都可以赎。赎宫、赎死已不像秦代时只有特权阶级才可以赎,汉代法律原则上规定平民百姓也可以赎死、赎宫。汉代赎刑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以黄金为主,铜钱为辅,兼及爵位、竹、谷、缣、粟、马、军功等形式。汉代赎刑适用对象很广,各类赎刑从法律表面规定的情况来看没有等级及特权的限制,即官民通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汉代 罚金 赎刑 《二年律令》 中国 古代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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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商代法律的遗迹——从传世文献到殷墟甲骨文 被引量:7
17
作者 李力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58-66,共9页
传世文献所载商代法律是周秦汉人之看法,所谓甲骨文王"作辟"等三条"刑法"资料纯系讹传,但甲骨文所见"王大令"卜辞或许是商王之"令"的遗迹。
关键词 商代法律 汤刑 汤之官刑 甲骨文 王大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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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张家山汉简《津关令》之“禁马出关”——兼与陈伟先生商榷 被引量:4
18
作者 龚留柱 《史学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1期20-25,共6页
陈伟先生对《津关令》“涉马诸令”原简次序的重新编排 ,涉及到如何认识汉代律令文的文本格式 ,也涉及到对“计献马”、“马价讹过平论”等内容的不同理解。结合相关资料 ,西汉初“禁马出关”之令起始于汉高祖刘邦时期 ,吕后时的《津关... 陈伟先生对《津关令》“涉马诸令”原简次序的重新编排 ,涉及到如何认识汉代律令文的文本格式 ,也涉及到对“计献马”、“马价讹过平论”等内容的不同理解。结合相关资料 ,西汉初“禁马出关”之令起始于汉高祖刘邦时期 ,吕后时的《津关令》是其延续发展 ,但在汉文帝时被明令停止执行。汉景帝时此政策又以“马弩关”令的形式出现 ,一直实行到汉昭帝时并最终取消。从整个实行过程的背景来看 ,这里的“关”主要指的是函谷、临晋、武关等内关 ,其扼制对象是关东的诸侯国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张家山汉简 津关令 西汉 禁马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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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生子不举”现象和弃婴故事 被引量:11
19
作者 王子今 《史学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8期30-36,共7页
秦汉时期基于神秘主义信仰的民间礼俗,导致"生子不举"和弃婴现象的频繁发生。贫穷,也是致使初生婴儿的生存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主要社会原因。多种历史文化信息告诉我们,当时溺杀女婴的情形更为普遍。弃婴故事的发生和流传,是... 秦汉时期基于神秘主义信仰的民间礼俗,导致"生子不举"和弃婴现象的频繁发生。贫穷,也是致使初生婴儿的生存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主要社会原因。多种历史文化信息告诉我们,当时溺杀女婴的情形更为普遍。弃婴故事的发生和流传,是有一定的社会意识背景的。当时法律有禁止"杀子"的条文,却并不能真正禁绝相关现象。有的行政官员通过有效的引导使得这种风习有所改变,其政策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首先在于重视经济发展,促成民间富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汉 初生婴儿 生存 溺杀女婴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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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和奸罪——以简牍资料为中心的考察 被引量:3
20
作者 顾丽华 刘举 《古代文明》 CSSCI 2009年第2期78-83,共6页
秦汉时期,法律对和奸的论罪区分为亲属与非亲属两类,处罚轻重差别较大。和奸罪的审理程序包括:以“诣告”的形式对犯奸者提起诉讼;受理机关以县廷为主,疑难案例依次向郡国守相及廷尉府疑谳,王侯的和奸罪则交由中央受理;和奸罪的... 秦汉时期,法律对和奸的论罪区分为亲属与非亲属两类,处罚轻重差别较大。和奸罪的审理程序包括:以“诣告”的形式对犯奸者提起诉讼;受理机关以县廷为主,疑难案例依次向郡国守相及廷尉府疑谳,王侯的和奸罪则交由中央受理;和奸罪的认定必须满足“必案之校上”的条件。对和奸罪的有关规定和处理从维护家族联姻关系、维护家长权力及保证家族“财不出户”等3个方面维护家族秩序和社会等级名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和奸罪 简牍 秦汉法制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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