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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Create Favorable Legal Environment for Promoting Development of Electric Power Industry of China-Status Quo of and Prospects for Legislation and Government Regulations on China's Electric Power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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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ity》 1997年第3期18-21,共4页
关键词 To Create Favorable Legal Environment for Promoting Development of Electric Power Industry of China-Status Quo of and Prospects for legislation and Government Regulations on China’s Electric Power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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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立法路径审视及其改革
2
作者 史际春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79-191,共13页
立法是法治的基础,这对以立法主体主动建构规则为重要特征的经济法尤为重要。经过多年改革,当前我国的经济立法在立法动因上体现出政策驱动性和实践回应性,在立法体系上体现出横向协同性和纵向续造性,在立法模式上体现出授权性和试验性... 立法是法治的基础,这对以立法主体主动建构规则为重要特征的经济法尤为重要。经过多年改革,当前我国的经济立法在立法动因上体现出政策驱动性和实践回应性,在立法体系上体现出横向协同性和纵向续造性,在立法模式上体现出授权性和试验性,促进了经济立法的发展和进步。但同时,也存在对多元立法目标平衡不足、立法权配置的整合与统筹不力、对立法合理性和立法效果评估不够重视等问题。对此,应以规则合理性为标准,进一步深化经济法立法路径的改革,重点加强立法主体的说明解释机制,促进经济立法权的合理分配与整合,致力于立法合理性最大化,并构建和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立法 说明解释 立法目标平衡 立法权分配 立法合理性 立法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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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
3
作者 莫纪宏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18-129,共12页
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是指地方性法规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可以分为“整体效力”“局部效力”“特定效力”和“区外效力”四种形式,其中“区外效力”是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最鲜明的效力特征。我国现行... 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是指地方性法规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可以分为“整体效力”“局部效力”“特定效力”和“区外效力”四种形式,其中“区外效力”是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最鲜明的效力特征。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法律并没有确立地方性法规的一般性空间效力,只是对“局部效力”和“特定效力”在制度上加以明确,对于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之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从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程序来看,都不能作出否定地方性法规所具有的“区外效力”的结论。地方性法规的“区外效力”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进行效力延伸,横向空间效力是指地方性法规在其他行政区域的法律效力,纵向空间效力是指地方性法规能否约束中央层面的执法和司法审判机构。根据中国法的“域外适用”理论和政策要求,在确保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前提下,地方性法规的“区外效力”应当得到制度的肯定和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 中央立法 地方立法 双重立法权 合宪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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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组织制度应以监察任务为导向——兼谈对我国监察组织立法的构想
4
作者 张炜达 张秦瑜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59-171,共13页
监察组织制度应是监察制度体系的核心部分,但现行立法均未对其重点关注,致使监察委员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如何处理、监察组织内部如何设置机构等缺乏规范依据,对监察委员会职权赋予的多少、办案组织人员配置等缺乏判断标准。参考“... 监察组织制度应是监察制度体系的核心部分,但现行立法均未对其重点关注,致使监察委员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如何处理、监察组织内部如何设置机构等缺乏规范依据,对监察委员会职权赋予的多少、办案组织人员配置等缺乏判断标准。参考“行政任务”引入的“监察任务”概念可以作为监察组织制度的立法导向。监察委员会的产生、职权、组织等均以达至监察任务之需要为基础,又以实现监察任务之必要为限度。确保监察组织制度在法治化、规范化的过程中可以统摄于一,有助于监察委员会在实践中依法、依职权开展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组织制度 监察任务 监察委员会 组织立法 监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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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的自贸港立法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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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云亮 卢晋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115-125,共11页
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是海南自贸港的法定目标。全球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则是建设海南自贸港的国际化发展导向。自贸港法治创新是引领、促进和保障自贸港建设的法治化要求,立法创新成为自贸港法治创新的动力源,是构建自贸港法治体系的... 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是海南自贸港的法定目标。全球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则是建设海南自贸港的国际化发展导向。自贸港法治创新是引领、促进和保障自贸港建设的法治化要求,立法创新成为自贸港法治创新的动力源,是构建自贸港法治体系的根本要求。解放思想,推动自贸港立法创新,构建自贸港法规体系,争创自贸港法治体系新优势,是自贸港法治建设的新思路。坚持党的领导和法制统一,是自贸港立法创新的优化路径基础。规范性原则,是自贸港立法创新的路径要求。精细化立法,是自贸港立法创新的精工路径。对标国际化发展,是自贸港立法创新的趋势所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贸港 立法权 调法调规 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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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化时代的社会公权力及数字立法范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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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忠法 赵鹤翔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4期20-29,共10页
自创生系统论指出,社会公权力具有主体的社会性、内容的公共性、来源的事实性,并为数字立法范式转变提供了理论基础。数字化时代社会公权力具有利维坦式权力风险,数据在其形成过程中具有决定性作用。数字化时代社会公权力的本质在于数... 自创生系统论指出,社会公权力具有主体的社会性、内容的公共性、来源的事实性,并为数字立法范式转变提供了理论基础。数字化时代社会公权力具有利维坦式权力风险,数据在其形成过程中具有决定性作用。数字化时代社会公权力的本质在于数据成为形构数字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通过风险探究与本质考察发现,除具备工业化时代社会公权力的一般特质外,数字化时代社会公权力还具有权力产生上的数据化,权力表现形式上的场域化、多元化、去中心化,权力运行方式上的监视性与规训性之特点。对数字化时代社会公权力的规制还是要回到自创生系统论的思路,根据其上述特点,推动数字立法范式的转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权力 社会公权力 数据 立法范式 自创生系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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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立法执法及其溢出性制度类化——基于标志事件和立法规范视角的思考
7
作者 汤道路 李星雨 《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44-50,共7页
垄断是一种市场秩序失范、行为失范、利益失范行为。我国反垄断立法起步不早但发展较快,反垄断具有鲜明法治属性,但也存在明显不足。重大标志性事件形成了反垄断发展的重要动力机制,发挥了综合价值功能,凸显了鲜明实践特点,也折射了突... 垄断是一种市场秩序失范、行为失范、利益失范行为。我国反垄断立法起步不早但发展较快,反垄断具有鲜明法治属性,但也存在明显不足。重大标志性事件形成了反垄断发展的重要动力机制,发挥了综合价值功能,凸显了鲜明实践特点,也折射了突出现实问题。类化思考《反垄断法》修订形成的溢出性新制度,有利于强化立法导向、推进企业合规和提升执法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立法 标志性事件 动力机制 价值功能 溢出性制度 类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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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行合一”的再教义化:民主原则对国家权力横向配置的规范要求
8
作者 钱坤 《法治社会》 2024年第3期46-59,共14页
对国家权力配置原则传统通说——“议行合一”的争论,不能脱离对宪法上民主观的理解。“议行合一”集中体现了特定社会理论中的直接民主式民主观。1982年宪法修改不仅调整了国家权力配置,更重要的是将直接民主理念制度化了,强化了人民... 对国家权力配置原则传统通说——“议行合一”的争论,不能脱离对宪法上民主观的理解。“议行合一”集中体现了特定社会理论中的直接民主式民主观。1982年宪法修改不仅调整了国家权力配置,更重要的是将直接民主理念制度化了,强化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背后的代议民主式民主观。这体现了1982年宪法“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价值决定,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突出了民主原则作为宪法规范的属性。宪法上的民主原则拘束国家权力的配置,从政治面向看,其强调国家权力机关与民主意志的直接关联,国家权力机关凭借“产生”“监督”“负责”的规范体系实现对执行机关的制约;从法律面向看,其要求立法机关垄断一般规范创制权,对重要事项立法权与决定权施行层级保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议行合一 民主原则 国家权力配置 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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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试点立法条款的分离设置及其权力逻辑
9
作者 周宇骏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1-59,共19页
本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过程中形成了一种统一规范试点立法条款的共识性建议,但最终并未被采纳,而是对有关制度采取了分离设置模式。盖因此种建议的强守法主义逻辑与立法内在要求相悖,其单向视角亦未能顾及央地关系的核心现... 本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过程中形成了一种统一规范试点立法条款的共识性建议,但最终并未被采纳,而是对有关制度采取了分离设置模式。盖因此种建议的强守法主义逻辑与立法内在要求相悖,其单向视角亦未能顾及央地关系的核心现实。试点立法分离设置设计体现出差异化的权力运行方式与制度目的:由中央主导的试点制度,授出专属事权以实现特殊法治状态;由地方负责的试点制度,创新规范形式以塑造特定法治区域。其差异背后仍呈现出一以贯之的立法权配置逻辑:明确中央专属立法事权以维护法制统一,根据距离专属事权远近分层次减少对其他事权规定限制以释放改革活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法修改 试点立法 央地关系 权力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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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10
作者 王杏飞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45-58,共14页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其历史必然性与现实必要性,在推进中国式程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替代立法型、突破立法型、权力争夺型、限制诉权型与自我减压型司法解释。作为裁判规则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其历史必然性与现实必要性,在推进中国式程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替代立法型、突破立法型、权力争夺型、限制诉权型与自我减压型司法解释。作为裁判规则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需要严格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反和超越法律规定。治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乱象”需要综合施策,当前需要建立司法解释自我监督的常态化清理机制;强化权力机关监督备案审查的效力,建立权力机关对司法解释的硬约束;构建权利主体监督的司法解释附带审查机制,通过个案审理监督司法解释,逐步形成司法解释权的自我监督、权力监督和权利监督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解释权 立法权 检察权 诉权 备案审查 附带审查 司法解释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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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之内涵与进路
11
作者 王晓凡 《西部学刊》 2024年第5期65-68,共4页
税收法定原则与现代国家相伴而生,是民主法治理念在税收领域的体现。近年来,我国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就需要以理顺该原则发展脉络为前提,进而明确其本质内涵在于对征税权在规范的基础上达到有效控制。现阶段,我国落实税收法定... 税收法定原则与现代国家相伴而生,是民主法治理念在税收领域的体现。近年来,我国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就需要以理顺该原则发展脉络为前提,进而明确其本质内涵在于对征税权在规范的基础上达到有效控制。现阶段,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存在着现实问题,横向授权立法上表现为比例失衡、内容宽泛、转授权情况普遍;纵向分权立法上表现为地方机关立法权限狭窄、无实质立法权、行政机关主导税收立法。因此,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的落实应当在梳理理论发展、明晰本质内涵、剖析现存问题的前提下,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实现对授权立法的有效规范,合理扩大地方立法权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税收法定原则 授权立法 地方税收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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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涉台事务立法变通:逻辑证成、功能定位与应然路径
12
作者 姜韬林 《闽台关系研究》 2024年第1期78-89,共12页
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的合理行使将有效提升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法治保障水平。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应用于涉台事务,是因应对台开放的特定时代背景、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制度落实的切入点以及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需要。从... 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的合理行使将有效提升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法治保障水平。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应用于涉台事务,是因应对台开放的特定时代背景、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制度落实的切入点以及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需要。从立法变通的授权范围、技术支持维度以及社会基础层面考察均具有充分可行性。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将发挥制度示范、规范对接以及风险规制的独特作用,为妥善解决涉台问题提供法理支持。为有效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及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适当拓展立法变通权的被授权主体、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监督、确立变通性立法审查标准、借鉴粤港澳区域法治经验,是经济特区涉台事务立法变通的应然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特区 立法变通权 地方立法 涉台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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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探究
13
作者 叶宁 《西部学刊》 2024年第5期73-76,共4页
教育行政处罚设定权作为一项立法权,其权力来源由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进行严格限制,但在立法与司法实践过程中,教育行政处罚设定权存在超出立法限制而受到合法性质疑的情况。为了达到教育行政处罚设定权规范化的目的,需要从教育立... 教育行政处罚设定权作为一项立法权,其权力来源由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进行严格限制,但在立法与司法实践过程中,教育行政处罚设定权存在超出立法限制而受到合法性质疑的情况。为了达到教育行政处罚设定权规范化的目的,需要从教育立法系统性、法律位阶调整以及事后评估三方面对教育行政处罚设定权进行规范,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育行政处罚 设定权 立法 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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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文化遗产之地方立法探讨
14
作者 刘明君 《邢台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32-37,共6页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根据立法法、河北省及邢台市地方立法条例规定,邢台市作为设区市拥有文化遗产地方立法权。在国家与河北省文化遗产上位法基础上,邢台市有文化遗产专项地方立法实践,但是存在立法范围、地方特色与...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根据立法法、河北省及邢台市地方立法条例规定,邢台市作为设区市拥有文化遗产地方立法权。在国家与河北省文化遗产上位法基础上,邢台市有文化遗产专项地方立法实践,但是存在立法范围、地方特色与法律责任方面的不足。邢台市文化遗产地方立法应当构建综合立法模式,细化政府责任,采取分类保护与利用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邢台市 地方立法权 文化遗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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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建设的演化逻辑及时代价值
15
作者 谢俊 谢东峰 +1 位作者 秦建琪 张雪婷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18-27,共10页
法治中国建设是新时代中国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所擘画的宏观法治图景,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支撑,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目标之一。从理论上推进法治中国建... 法治中国建设是新时代中国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所擘画的宏观法治图景,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支撑,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目标之一。从理论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国家层面在于建构国家治理体系和现代化治理能力;社会层面在于建设法治社会;个人层面在于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现实追求。从实践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从需求导向性立法向规范科学性立法转变;从管理型执法向控权型执法转变;从经验性司法向程序性司法转变;实现从被动型守法向主动型守法转变。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时代探索,对于推动我国法治文明进程及法治意识社会化具有强烈的时代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治中国 科学性立法 控权型执法 程序性司法 主动型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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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路径与规范建构 被引量:11
16
作者 黄兰松 《地方立法研究》 2023年第2期18-38,共21页
第二次立法法修改增设了区域协同立法制度,这是对我国立法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贯彻,有助于发挥立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当下我国已形成了多样化的区域协同立法实践,但从国家法的层面,... 第二次立法法修改增设了区域协同立法制度,这是对我国立法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贯彻,有助于发挥立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当下我国已形成了多样化的区域协同立法实践,但从国家法的层面,依法享有协同立法权的主体仅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于区域协同立法主体的数量要求及可否跨级协同立法等,我国未做明确规定,同时,对区域协同立法权的行使、区域协同立法协调机制、区域协同立法程序等也未做规定。区域协同立法制度的完善,应当重点从区域协同立法主体、立法权、立法协调机制及立法程序四个方面展开,适当扩大区域协同立法主体的范围,对跨级的区域协同立法行为不可一概否认,对区域协同立法主体的数量做必要的限制;对区域协同立法权的行使做必要的规制;充分发挥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在区域协同立法中的协调作用;进一步拓展沟通交流渠道并从立法规划和计划、起草、提案审议、公布、批准、实施、监督等方面完善区域协同立法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法修改 区域协同立法主体 区域协同立法权 区域协同立法协调机制 区域协同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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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权扩容背景下的法律体系融贯 被引量:4
17
作者 侯学勇 《地方立法研究》 2023年第4期103-122,共20页
融贯是法律体系有效存在的必要条件。实践中的命题体系既能够以相互支持力度大的高度融贯状态存在,也能够以相互支持力度小的低度融贯状态存在。对融贯的不断追求,是法律体系发展与完善的基本方式。《立法法》授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后,地... 融贯是法律体系有效存在的必要条件。实践中的命题体系既能够以相互支持力度大的高度融贯状态存在,也能够以相互支持力度小的低度融贯状态存在。对融贯的不断追求,是法律体系发展与完善的基本方式。《立法法》授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后,地方立法权扩容,地方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比重逐步增加。地方立法权扩大有助于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但也会导致不同层次、不同区域的法律规范抵触,产生立法割据、立法碎片化的风险,削弱法律体系的整体融贯程度。法律体系的融贯,既有赖于科学的立法活动,也有赖于高质量的司法裁判活动。在立法层面构建融贯的法律体系,应在坚持宪法至上原则的基础上重视备案审查工作,建设良好的地方立法质量提升机制。单纯依赖立法者并不足以完成法律体系融贯重构的重任,法律体系的融贯化,还依赖司法过程中法官的理性裁判。法官积极援引并建构性地解释地方法律规范,有助于法律体系融贯程度的提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立法权扩容 法律体系 融贯 立法构建 司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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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审查活动探究——基于“组织关系势能原理”的国家组织法规范分析 被引量:3
18
作者 郑磊 陈思言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1期29-43,共15页
国务院作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备案机关,展开着重要的审查活动,但并不对此具有改变或者撤销权限。宪法、立法法等设定的备案分工结构和改变或者撤销权限结构之间形成交叠错位样态,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正处于只... 国务院作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备案机关,展开着重要的审查活动,但并不对此具有改变或者撤销权限。宪法、立法法等设定的备案分工结构和改变或者撤销权限结构之间形成交叠错位样态,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正处于只备案而无审查权的区域。这是因为国务院同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之间,既非领导关系又非监督关系,而仅仅具有上位法制定主体的松散关联,不足以支撑授予审查权。不具有宪法规定的组织基础,使得立法也不宜赋予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审查权。但国务院的审查活动却具有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体系的结构性意义,比如,移送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由此而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法 备案审查 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 改变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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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的责-权-利关系研究——以《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制定为例
19
作者 张若曦 吴灈杭 林怡 《中国名城》 2023年第7期90-96,共7页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是承接上级法律法规要求、指导地方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中国名城保护已进入多方参与、推进实施的关键阶段,明确保护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并据此推进历史文化名城立法工作,将有助于多元主体有效参与名城保护与...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是承接上级法律法规要求、指导地方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中国名城保护已进入多方参与、推进实施的关键阶段,明确保护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并据此推进历史文化名城立法工作,将有助于多元主体有效参与名城保护与管理。为此,首先辨析名城保护主体与保护对象的构成要素,构建名城保护立法的责-权-利关系框架,明确不同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强化多元主体参与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权力控制,加强社会、经济、文化等全方位的多元主体利益保障,并结合地方遗产价值特色明晰保护原则与方法指导。进而,以泉州为例,通过责任划分、权力控制、利益保障、泉州特色4个部分的讨论,开展责-权-利关系清晰、互相促进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责-权-利关系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 保护主体 保护对象 泉州 历史文化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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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地方变通立法的创新与规制——以授权上海制定浦东新区法规为视角 被引量:2
20
作者 许昌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69-81,共13页
浦东新区法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决定创设的新型地方性法规,旨在比照经济特区法规,在非经济特区的浦东变通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为我国地方变通立法制度开创了重要先例。从创设依据看,尽管在授权时缺少《立法法》的直接依据,但总... 浦东新区法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决定创设的新型地方性法规,旨在比照经济特区法规,在非经济特区的浦东变通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为我国地方变通立法制度开创了重要先例。从创设依据看,尽管在授权时缺少《立法法》的直接依据,但总体上遵循了宪法的职权范围和央地国家机构职权划分原则,与宪法序言精神相契合,因而具备必要的合宪性基础。鉴于变通立法与法制统一原则的内在紧张关系,法规的制定应当严控准入门槛,准确把握权限范围与变通幅度,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和自我监督机制,着力实现预留创新空间、严守法治底线的总体目标与核心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浦东新区法规 立法变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 授权决定 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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